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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葫芦岛市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部门工作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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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葫芦岛市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部门工作细则的通知

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葫政办发〔2005〕99号 关于印发葫芦岛市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部门工作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葫芦岛市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部门工作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十月二十三日葫芦岛市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部门工作细则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精神和《葫芦岛市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的要求,为便于各部门开展工作,更好地完成整顿
和规范任务,特制定各部门工作细则。
  一、工作重点
(一)发展改革部门与国土资源、监察、安全生产监管、环保、工商、公安等部门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探矿权和采矿权的审批、项目核准、生产许可、环保审查、企事业设定等各项管理行为进行全面清理检查。
(二)监察部门
1、与国土资源、发改委、安全生产监管、环保、工商、公安等部门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探矿权和采矿权的审批、项目核准、生产许可、环保审查、企事业设定等各项管理行为进行全面清理检查;严肃查处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
责人参与办矿等各类违法违纪案件;对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以入股、参股等方式参与办矿的,要会同有关部门坚决予以清理和纠正,对不撤出投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采取其他手段继续投资入股办矿的人员,一经查实,一律就地免职,然后依照有关规定
严肃处理;对违法违规审批、滥用职权、支持和包庇非法探矿、采矿以及失职、渎职行为的,要进行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对在整顿和规范工作中领导不力、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的人员,各级监察部门要依法立案查处,严厉查处整顿和规范工作中暴露的腐败问题,彻底打掉“保护伞”。
(三)经委部门依据《葫芦岛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引导矿山企业向鼓励开采区聚集,在限制开采区收缩,从禁止开采区撤出,调整矿山企业的空间布局。对矿产开发集中区内的小矿要采取收购、合并、兼并、关闭等方式进行资源整合,鼓励小煤矿走集约、规模、联合发展的道路,积极扶持大型矿山企业,大力推进矿产资源的集约利用。对认定为浪费能源、开采加工工艺落后、技术设备陈旧,须限期淘汰和退出的矿山企业,通过整顿和规范,力争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压缩矿山企业总量,减少小矿比重,扶持和建造一批规模化集约化程度较高、开采工艺技术比较先进、资源得到综合利用和循环利用、具有市场竞争力的矿业群体。
(四)国土资源部门
1、对勘查、开采的矿山企业逐个进行排查。核查探矿权、采矿权人与实际探矿、采矿经营者是否一致;核查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的主要登记事项是否一致,企业所有制性质是否发生变化;核查
探矿权人、采矿权人有无以承包、租赁等方式将探矿权采矿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他人等行为。并对查出的违法行为按有关法律、法规及时予以处理。
2、对在整顿期间发现的凡未经国土资源部门批准擅自变更探矿权、采矿权主体的,按有关规定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对转让方进行处罚的同时,对受让方按无证勘查、开采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依法吊销其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有关部门要依法吊销
或注销其相关证、照。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或持过期失效采矿许可证采矿的、以及在被责令停产整改期间擅自采矿的,要依法严厉打击、从重处罚。对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作业的、持过期失效勘查许可证勘查的,必须坚决打击;对取得勘查许可证不按期施工或不
依法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要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处罚;拒不改正的,依法吊销其勘查许可证。
3、加强储量动态监测,严格执行储量年报核查制度。凡未完成年度储量报告的,一律不予年检;对采取瞒报或少报储量消耗等手段,偷、逃国家相关税费的要如数追缴,并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4、会同公安、工商、环保等部门对辖区内的古生物化石资源的保护情况进行一次深入清查,全面落实化石资源保护措施。加强化石市场监管,规范化石市场秩序。对非法盗挖、破坏和贩卖古生物化石等违法行为,要按照《辽宁省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坚决打
击,依法惩处。
5、对矿权的审批权限、程序进行清理。凡与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的,一律停止执行;凡属越权、违规审批颁发的许可证,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和《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纠正。要通过认真整改,切实做到矿业两权审批工作法制化和规范化。6、进一步深化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大力推进探矿权、采矿权一级市场建设,规范二级市场有序流转。严格实行矿权的招标、拍卖和挂牌程序出让矿业权,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调节作用。全面实行储量动态监测制度,加强矿产资源储量、采量的宏观监控,
严格实行矿产资源补偿费制度,维护国家矿产资源的资产收益。7、按照矿产资源管理法定职能,完善市、县(市、区)两级政府领导下的相关部门联合执法机制、目标责任制及考核指标,将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纳入地方各级政府政绩考核的主要内容。建立查处矿产资源违法案件快速反应机制和社会监督机制,完善年度报告制度,实施
年检制度,健全日常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监督管理制度,有效监管探矿权人和采矿权人勘查、开发、利用、治理生态环境情况。
8、对地勘单位没有履行地质勘查义务、转借和出租地质勘查单位资质证书的,建议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建议吊销地质勘查单位资质证书;对设计单位不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编制开采设计或开发利用方案,设计或方案不能科学指导生产的,建议有关资质管
理部门和机构要对其进行处罚直至吊销其资质证书。
(五)公安部门
1、严格实施民爆管理条例,依法审核和规范购买、储存、使用火工器材。对无证或被吊销、注销矿权的矿山企业,要停止其火工器材供应。
2、要采取有力措施,对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中发现的涉黑、涉恶案件、无证野蛮开采和破坏性开采案件要依法查办,对涉案人员要依法严惩。
(六)环境保护部门
1、加大矿产资源开发中的环境保护工作。对在各类保护区和禁采区内进行开采的矿山企业,由当地政府坚决予以关闭。对严重污染环境、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许可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或停产整顿,对拒不停产、停而不整和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并依法吊销或注销其相关证、照。
2、本着“谁许可、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对行政区域内的选(洗)矿厂进行清理整顿。对无主体矿山或无合法矿石来源、无环保部门许可的选(洗)矿厂要坚决依法予以取缔。
3、对未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无尾矿库或未经有资质单位设计建造的尾矿库,以及污染环境、破坏耕地和河道、造成地质灾害的选(洗)矿厂,要责令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予以取缔。对废弃的矿山和老矿山的环境恢复治理,可以通过市场机制,本着“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实行多渠道融资,将省政府的有关政策落实到位,建立和实施矿山环境年报制度,强化矿山环境的监督管理。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1、核查工商营业执照的主要登记事项与探矿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是否一致。取得探矿、采矿权的矿山企业,是否发生合并、分立、合资、合作等情形。
2、核查企业所有制性质或企业类别是否发生变化;核查探矿权人、采矿权人是否以承包、租赁等方式将探矿权采矿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他人。对无证、吊销或注销矿权的矿山企业,要依法吊销或者注销其相关证、照。
3、对依法查办的矿产资源违法案件和违法行为,工商部门要依法及时扣押其非法采矿设备和工具。
(八)安全生产监管部门
加大对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管力度。对非煤矿山企业没有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或停产整顿,对拒不停产、停而不整和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有关部门依法吊销或注销其相关证、照。
(九)煤炭管理部门
1、制定有关指导目录,强制淘汰落后的生产技术、工艺及设备,提升煤炭回采率。
2、强化煤炭矿山企业的生产管理和安全监管,加强对事故隐患及危险源的综合治理,对不符合基本安全生产条件、违规采掘的,煤炭管理部门要责令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原发证(照)机关依法吊销或注销其相关证、照。
(十)水利部门
对在整顿中发现的因采矿造成水土流失、未制定水土保持方案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或停产整顿,对拒不停产、停而不整和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当地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并依法吊销或注销其相关证、照。
(十一)林业部门
对破坏森林资源、未办理使用林地手续的,按林业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或停产整顿,对拒不停产、停而不整和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并依法吊销或注销其相关证、照。
(十二)电业部门
对检查中发现无证或已被吊销或注销矿权的矿山企业,电业部门要在接到相关部门的通知后停止供电。
(十三)农电部门
对检查中发现无证或已被吊销或注销矿权的矿山企业,农电部门要在接到相关部门的通知后停止供电。
  二、具体要求
(一)各部门要在市、县(区)两级政府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市直部门之间、市县(区)两级部门之间要相互联动,紧密联系,做到上下共动,联合执法,各履其职,各负其责,迅速将我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开展起来。
(二)各部门在整顿和规范期间查处的违法案件和违法行为,停产、关闭或拟吊销、注销有关证、照的矿山企业或选矿厂,要及时报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报领导小组批准后,通知相关部门采取现场联合执法的方法实施。
(三)各部门、各县(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按照市政府实施方案和本细则的要求将每个阶段工作的进展情况及存在问题及时上报市整顿和规范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的上报时间是:
第一阶段:调查摸底情况务于2005年10月31日前;
第二阶段:整顿和规范工作期间各个阶段的工作进展情况分别于2005年10月底、2005年年底、2006年6月底和2006年年底前;
第三阶段:规范情况及存在问题和打算于2007年8月底前报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各部门和各县(区)整顿和规范领导小组办公室于10月底前结合调查摸底阶段的工作任务,按职责分工对各县(市)、区和重点矿区及企业进行调查、督导,并将调查和整顿规范工作中发现的有关情况以文字材料上报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
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也将随着每个阶段的工作进展情况或针对存在的问题组织力量进行督导和检查,以便总结经验,查找问题,推动整顿和规范工作的顺利开展。
(五)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汇总各个工作阶段的进展情况,不定期地提交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并按规定时限和要求报省政府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电话:3113237
联系人:任德纯
传真:3118700
电子信箱:h-kgk@163com
     
                  二00五年十月十日




关于加强机电产品包装改进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机械工业局


关于加强机电产品包装改进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机械工业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机械工业主管部门,重点出口企业、工贸公司:
根据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经贸(1998)583号〕《关于转发全国包装改进办公室〈关于加强全国包装改进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的精神,我局提出了《关于加强机电产品包装改进工作的意见》,现印发你们,请参照执行。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与设在我局规划发展司的包装
食品机械行业办公室联系。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于1998年发布了“关于转发全国包装改进办公室〈关于加强全国包装改进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经贸〔1998〕583号)强调:出口机电产品是今后包装改进的重点。为及时贯彻“通知”精神,现对加强机电产品包装改进工作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一、加强机械工业包装工作,提高对机械产品包装改进工作的认识
机械工业产品包装是保护产品、提高产品附加值、方便流通、促进销售的重要手段。它既是产品生产的最后一道工序,是生产全过程的组成部分,又是流通过程的准备阶段与必要条件,直接关系到企业经济效益的实现及企业的声誉。因此,各有关部门都应将包装改进工作作为本部门的
重要工作之一。
企业是包装工作的主战场,企业应尽快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的包装管理工作体系,包括产品包装质量保证体系,结合机械工业的特点与振兴目标制定包装发展规划并确定改进包装工作重点。
各归口研究所在开展质量、标准、科研等工作的同时,也应将包装工作纳入其行业工作轨道。加强包装行业调查,探索和开辟包装行业工作新途径,积累经验,推动专业产品包装质量的提高。
二、加强机械产品包装的科研工作
推动行业科技进步,加强对机械产品包装技术和发展方向的专题研究以及有关方针政策和理论方法的研究,是包装改进工作的先导。
我局的机械科学研究院和西安理工大学的印刷包装工程分院均设有专门从事包装科研的机构,应在包装改进工作上发挥更大的作用。尤其是机械科学研究院,作为该领域的技术归口单位,更应作好机械产品包装科技的归口指导工作。
1.重视改进机械产品的包装设计和包装方法,依靠技术进步,采用新技术、新包装使机械产品包装向更科学、更合理、更经济、更实用的方向发展。
2.研究、推广应用机械产品包装设计的计算机软件,全面提高机械产品包装的设计水平。
3.逐步淘汰落后包装材料,推广新型的、节约自然资源、有利于环境保护、有利于提高包装水平和包装质量的新型包装材料,特别要开展代木包装材料的研究、应用,以满足出口机电产品包装的需要。如可以采取多种方式以纸代木,以纸代塑。以纸代木的方法应是多种多样,可以采
用包装容器的全面替代(纯纸容器)、部分替代(木框架纸箱)、局部替代(木底盘纸容器)、内包装替代(内包装容器纸箱)等方式。
以菱镁砼代替木材,已使用近三十年,目前在没有可替代的其他材料的情况下,仍需对其结构、材料进行研究改进,对其生产企业加强质量监督和管理。
4.开展木质包装的除害研究,立即进行对木质包装容器热处理、熏蒸处理或防腐处理等工作,满足当前对美出口要求。
5.研究推广机械产品包装的新机具,改进包装工艺,提高劳动效率,减轻体力劳动,提高包装质量。
6.大力发展、推广、应用托盘化、集装化等包装方式,提高储运机械化、自动化水平。
三、建立机械产品包装质量检测系统,加强包装产品和机械产品包装检测工作
1.在“九五”期间,建立机械产品包装质量监督检测中心,以确保出口产品包装质量。
2.充分利用各专业现有的技术和测试能力,建立以机械产品包装质量监督检测中心为中心的测试网络,建立健全包装测试手段,理顺产品质量检验与产品包装质量检验的关系,将包装质量检验纳入产品质量检验之中。并逐步与产品质量认证工作相结合。
四、推动包装向专业化、正规化方向发展
在机械工业比较集中地区和外贸口岸,鼓励建立机械产品包装专业化企业。支持机械工业包装材料、包装容器及机械产品包装厂,更好地推广应用包装新技术、新材料、新机具。形成机械产品包装工作与专业化包装企业互补、协调配套的机械产品包装工作体系。
机械产品包装改进工作应从重点企业和重点产品入手,重点企业是指出口机电产品较多的工厂或工贸公司;重点产品是指出口产品、精密产品、量大面广的产品。根据产品的特点、包装的薄弱环节(防护包装、运输包装、包装材料等方面)进行分析研究,采取措施,逐项突破。重点加
强产品包装设计、包装容器的制造及提高产品包装技术及质量水平。
五、加强机械产品包装标准化工作,完善包装标准体系
机械产品包装标准的制修订和贯彻实施对加强包装工作关系极大。一定要加强包装标准的贯彻实施及协调管理工作,加强机械产品包装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机械科学研究院)与各专业归口研究所在包装标准化工作中的协调与配合,建立有效的包装标准化工作运行机制。按保证产品储
运质量的需要,补充、完善产品包装基础标准与专业产品包装标准。标准水平应适合于提高产品质量,扩大创汇的需要。并形成较完善的机械产品包装标准体系。
六、加强包装技术交流与人员培训
包装的宣传培训包括产品包装重要性的宣传,现行包装标准的宣贯,包装技术培训(提高理论水平),普及包装知识及操作能力等。
加大人才培养力度。加强与国内外包装界的交流与合作,抓好在职人员的继续教育,提高其学历层次和专业水平。做好职工的岗位培训和知识更新工作,提高包装队伍的整体素质。
总之,机械工业包装工作要不断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需求,大力依靠科技进步,开拓包装工作新领域。以质量为主体,以科技为先导,改进包装设计、包装工艺,推广应用新型包装材料、包装器具,努力使包装工作面向机械工业发展主战场。坚持包装行业管理工作、技术服务工作和质
量监督工作三位一体。各方位,多渠道开展工作。力争在“九五”末,使机械工业产品包装质量上一新台阶。



1998年11月6日

关于开展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生产检查工作的通知

建设部办公厅


关于开展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生产检查工作的通知

建办质[2005]39号

辽宁、吉林、江苏、湖北、广东省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市政管委、交通委、规划委):

  为切实做好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我部决定对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大连、深圳、长春、南京、武汉、广州等10个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情况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重点和内容

  本次检查的重点是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运营企业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落实《安全生产法》和建设部等九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地铁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情况,以及对2003年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一)对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主要检查以下内容:

  1、针对本地区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安全管理,制订和完善地方法规、管理规定的情况;

  2、针对本地区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分析,保障或加大安全投入的情况;

  3、对参与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设计、施工、监理、运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情况;

  4、制订应对城市轨道交通突发性事件的应急预案及组织演习情况。

  (二)对在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主要检查以下内容:

  1、开展安全风险预评估和评估的情况;

  2、在城市轨道交通设计和施工过程中,执行工程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条文的情况;

  3、在施工阶段,是否制订特殊部位和关键节点施工方案并进行专家论证,是否针对建设期间的各类危险源进行分析并制订工程事故应急预案,以及按照应急预案进行演练的情况;

  4、建设单位拨付安全设施建设费的情况;

  5、对消防、防灾、报警、监控等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情况。

  (三)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主要检查以下内容:

  1、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等安全运营管理规章制度的制订、执行情况,对地铁人员的岗前安全教育和培训情况;

  2、应对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制订和执行情况,尤其是根据防范恐怖袭击和地震等自然灾害的应急预案开展演习的情况;

  3、定期检查、查找安全事故隐患以及整改落实的情况;

  4、乘车安全防范知识的宣传情况;

  5、现场安全设施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

  二、检查方式及时间安排

  第一阶段:省、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按照以上检查重点和内容组织开展自查,时间为5月20日至6月20日。

  第二阶段:建设部牵头组织督查组, 在各地自查工作结束后前往有关城市, 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和实地抽查等方式进行督查。督查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各地在组织和开展安全检查的自查工作中,要认真记录检查情况,及时排查和消除安全隐患,并于6月30日前将书面检查总结材料报送我部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人:贾抒  顾宇新

  电话:(010)58933376 58933007  传真:(010)58934250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五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