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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镇土地分级和适用税额标准暂行规定

时间:2024-07-01 08:54:3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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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镇土地分级和适用税额标准暂行规定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广州市城镇土地分级和适用税额标准暂行规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市属县辖区土地分级,由各县制订)。
二、本市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市区土地,按其经济繁华程度、交通条件、市政设施、城市规划等因素划分为十个等级,各等级每平方米年税额标准为:一级七元、二级六元、三级五元、四级四元、五级三元、六级二元五角、七级二元、八级一元五角、九级一元、十级五角。
三、凡以马路、街道名称列级的,按该马路、街道沿街两侧门牌的使用人实际占用土地面积计算。未列级别的马路、街道的用地,按其坐落所在地(或行政辖区)等级计算。
四、土地分级标准如下:
(一)一级土地:中山四路(北京路口至文德路、忠佑大街口)、中山五路(北京路口至吉祥路、教育路口)、北京路(中山五路至大南路、文明路口)、西濠二马路、长堤大马路、人民南路(十三行、仁济西路口至沿江路)、沿江西路(人民南路口至靖远路口)、下九路。
(二)二级土地:中山四路(文德路、忠佑大街口至大塘街口、仓边路口)、中山五路(吉祥路、教育路口至解放路口)、北京路(财厅至中山五路口)、人民南路(上九路、大德路口至十三行、仁济西路口)、人民北路(流花路口至环市西路口)、流花路(人民北路口至解放北路口
)、一德路、西堤二马路(人民南至六二三路口)、沿江西路(省总工会至人民南路口)、靖远路、沙面、第十甫路、宝华路(长寿西路、宝源路口至恩宁路、第十甫路口)、署前路、环市东路(先烈路口至北较场路、麓湖路口)、环市西路(解放北立交桥至广园西路口)。
(三)三级土地:为泰康路、侨光路、侨光西路、广大路、中山六路、上九路、人民中路、龙津东路、六二三路、十八甫北路、龟岗大马路、东风东路、东风中路、东风西路、洪德路、中山四路(大塘街、仓边路口至越秀路口)、文德路(中山四路口至文明路口)、文明路(北京路口
至文德路口)、北京路(大南路、文明路口至天字码头)、惠福东路(北京路口至起义路口)、沿江西路(侨光西路口至靖海路口、靖远路口至六二三路口)、恩宁路(第十甫、大同路口至恩宁涌边)、农村下路(中山路口至东风路口)。
(四)四级土地:惠福西路、西湖路、教育路、广卫路、大德路、高第街、解放南路、解放中路、解放北路、万福路、小北路、站前路、人民北路(西门口至流花路口)、海珠南路、天成路、仁济路、十三行路、杨巷路、光复南路、光复中路、太平桥、桨栏路、杉木栏、德星路、珠玑
路、和平东路、和平中路、和平西路,十八甫路、十八甫南、十八甫西、文昌南路、文昌北路、带河路、长寿路、龙津中路、中山七路、中山八路、大同路、多宝路、恩宁路(恩宁涌边以西地段)、沿江中路、中山二路、中山三路、东华东路、东华西路、庙前西街、庙前直街、前进路、江
南大道中、江南大道北、南华东路、南华中路、先烈东路、同福路(江南大道口至洪德路口)、文明路(文德路口至越秀路口)、文德路(文明路至万福路口)、宝华路(华贵路口至长寿西、宝源路口)。
(五)五级土地:在大同路、宝华路、华贵路、荔湾路、流花湖、人民北路以东,环市路以南,农林下路、署前路、龟岗大马路,东湖以西,沿江路、六二三路以北的范围内,除一至四级已列名的路、街外,均属之。
(六)六级土地:除上述一至五级地区外的一般市区,包括海珠区(除新■镇、赤岗街外)、东山区、越秀区、荔湾区、天河区的沙河街、登峰街、石牌街,芳村区的花地街和白云区的矿泉街、三元里街管辖地段均属之。
(七)七级土地:新■镇、赤岗街、东■镇、新市镇、石井镇、同和镇、东圃镇、沙河镇、槎头街、员村街、五山街、车陂街、冲口街、鹤洞街、石围塘街、黄埔街、鱼珠街所管辖的地区。
(八)八级土地:黄埔区的长洲镇、南岗镇、大沙镇、文冲街、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所管辖的地区。
(九)九级土地:江村、人和、太和、龙归、蚌湖、石龙、罗岗七个镇所管辖的地区。
(十)十级土地:钟落潭、竹料、九佛三个镇所管辖的地区。
五、本规定由广州市税务局解释。
六、本规定从一九八九年度开始实施,《广州市征收城镇土地使用费试行办法》(穗府[1984]48号)同时作废。




1989年6月3日

劳动人事部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延长部分骨干教师、医生、科技人员退休年龄的通知》的说明

劳动人事部


劳动人事部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延长部分骨干教师、医生、科技人员退休年龄的通知》的说明
劳动人事部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国发〔1983〕142号文《国务院关于延长部分骨干教师、医生、科技人员退休年龄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就其中若干问题作如下说明:
一、本《通知》只适用于以下范围:
在教学、医疗、科研和工农业生产单位直接从事教学、医疗、科研、技术工作的讲师、主治医师、助理研究员、工程师(含建筑师)、农艺师以及中、小学教师。
二、在《通知》规定的延长上述人员退休年龄的条件中,“确因工作需要”,一般系指以下几种情况:
1.已承担的工作任务尚未完成,退休后将对工作带来较大损失的;
2.新学科和特殊专业急需的;
3.边远地区和技术力量薄弱的单位所需要的;
4.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到工作急需的单位后能发挥较大作用的。
“身体能够坚持正常工作”,系指身体健康,能坚持八小时工作。
三、要严格审批手续。凡需延长退休年龄的人员,先由其所在单位提出意见,在征得本人同意后,填写《部分专业技术干部延长离、退休年龄审批表》,按干部管理权限报主管部门审批。
四、本《通知》也适用于上述人员中符合离休条件的干部。



1983年12月3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郑政〔2011〕96号 二○一一年十月十一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郑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郑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建设行为,明确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建成区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交付使用管理。
房地产开发项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开发销售的住宅、非住宅和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住房。
第三条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市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城市管理、园林绿化、水务、人防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电力、自来水、热力、燃气、邮政、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的相关工作。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委托房地产行业协会(以下简称行业协会)具体实施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调解和专家评审工作。
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按设计要求达到下列条件后,方可交付使用:
(一)主体工程和配套设施建设经城乡规划部门核实符合规划要求,取得建设工程规划核实证明文件;
(二)主体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竣工备案表;
(三)配套绿化按规划设计要求建成并取得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四)用水水源采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庭院供水支线管网及分户计量水表前(含水表)的供水设施设备应取得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出具的验收合格证明文件;用水水源采用井水的,应取得取水许可批准文件;
(五)排水设施符合《郑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取得城市管理部门出具的室外排水设施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六)用电纳入城市供电网络,并正式供电,电力配套设施工程取得电力企业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七)供热系统符合供热配建标准,保证供热正常使用;使用城市集中供热的,供热系统的设计与安装须经城市集中供热企业审核验收,出具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后纳入城市集中供热,并与供热企业签订集中供热并网协议;
(八)完成庭院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工程,纳入城市燃气供气网络,同时做好室内燃气管道的安装及衔接工作,取得燃气企业出具的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九)电话通信线及有线电视线敷设到户,有线电视线纳入区域性有线电视网;
(十)住宅项目信报箱安装数量达到一户一箱的标准,技术规格符合国家住宅信报箱标准的相关要求,取得邮政部门出具的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十一)庭院的道路、照明等配套设施建设符合设计要求,并经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竣工验收合格,出具验收报告;因分期开发建设不能与主体工程同时交付使用的,应当完成临时通行道路、临时照明等设施的建设;
(十二)庭院做到院内清洁、场地平整;分期交付使用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与施工工地隔离;
(十三)已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办理物业承接查验手续;
(十四)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简装修工程部分,按有关规定进行验收;
(十五)项目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备案证明文件;
(十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因特殊原因不能与房地产开发项目同时交付使用的配套设施,应当提供临时设施,并出具相关部门批准文件。
第五条 电力、自来水、热力、燃气、邮政、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积极配合开发企业完成房地产开发项目专项配套设施建设;专项工程竣工后,根据开发企业申请及时进行交付使用验收,保证物业买受人使用需要;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向开发企业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第六条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开发企业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就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验收、备案情况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市政府督查部门负责对相关行政机关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中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时,开发企业应当在项目所在地公示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相关证明文件。
交付使用双方对房屋符合合同约定及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意见达成一致的,可以自行交付使用。
交付使用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当事人可以向行业协会申请调解;调解未果的,可以通过申请评审或诉讼、仲裁的方式确定房地产开发项目是否达到交付使用条件。
不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第八条 行业协会受理当事人的调解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调解,出具调解具结书。
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评审工作实行专家评审制。
行业协会应当组织建立“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评审专家库”。每次评审由行业协会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5名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
第十条 行业协会应在收到当事人申请专家评审后2个工作日内组成评审委员会。
评审委员会应当对评审的项目提供客观公正的评审结论,对评审结论的真实性负责。
评审委员会应当对评审材料的真实性以及是否符合实际情况进行核验,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评审结论,出具专家评审意见书。
评审过程中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业主代表参加。
第十一条 行业协会应当将专家评审意见书报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对评审结论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仲裁或诉讼。经评审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项目,在仲裁或诉讼期间,不影响交付使用。
第十二条 评审经费列入市级财政预算。
第十三条 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向行业协会和评审委员会提交项目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文件材料。
有关部门和单位在行业协会和评审委员会了解情况或查看相关材料时,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和推诿。
第十四条 开发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强行交房或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作为不良经营行为记录在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专业经营单位进行专项工程验收时,对符合标准但拒绝出具、拖延出具相关手续的,或对不符合标准但出具虚假手续的,对主管领导按行政问责制的有关规定予以问责;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县(市)、上街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交付使用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亦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办法印发之日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项目,不适用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