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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公告管理规定

时间:2024-07-03 05:51:0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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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公告管理规定

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政府


第 84 号



  《汕头市人民政府公告管理规定》已经2005年12月7日汕头市人民政府第十一届第45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黄志光

二○○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此件在《汕头市人民政府公报》刊发,不再发文)


汕头市人民政府公告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汕头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公告活动,增强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因行使行政管理职能而向社会发布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政务信息,适用本规定。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垂直经济管理部门的公告活动,可以依照本规定执行。
  具体行政行为、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内部管理活动不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对政府公告活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市政府“工作部门”包括市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
  (二)“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依据法定职权制定发布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
  (三)“政务信息”是指市政府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向社会发布的有关政府管理活动的信息。
  第四条 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发布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政务信息应当采取规定的形式,让与该规章、规范性文件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悉。
  第五条 市政府公告的形式:
  (一)《汕头市人民政府公报》(以下简称《市政府公报》);
  (二)《汕头日报》和《市政府公众网》;
  (三)汕头电视台、汕头有线电视台、汕头广播电台和市政府工作部门网站;
  (四)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举行的新闻发布会;
  (五)能够让行政管理相对人及时知悉的其他适当方式。
  第六条 下列文件以《市政府公报》为法定载体,在《市政府公报》上全文发布:
  (一)市政府规章;
  (二)以市政府名义或者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定、修改、废止的规范性文件;
  (三)市政府工作部门制定、修改、废止的规范性文件。
  上述文件未在《市政府公报》上发布的,一律无效,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第七条 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文件在《市政府公报》发布后,《市政府公众网》应当全文刊登。
  第八条 依照本规定发布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应当在文件中规定具体生效日期。规章的生效日期应当在发布之日起30日之后;规范性文件的生效日期应当在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之后。但发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规章、规范性文件施行的,可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九条 在《市政府公报》上发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文本为标准文本。
  行政机关在发布公文、行政复议和诉讼中引用上述文件时,应当引用在《市政府公报》上发布的标准文本,并说明该文件在《市政府公报》的具体位置。
  第十条 依照本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发布规章、规范性文件时,发布机关可以印制适量格式文件作为备案和归档使用。
  第十一条 除发布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文件之外,《市政府公报》还可以刊登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法规,市政府工作报告,汕头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市财政预(决)算报告和决议;
  (二)重要政务信息;
  (三)市政府工作部门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摘要;
  (四)市政府作出的需要公开的具体行政行为;
  (五)市政府秘书长认为可以刊登的文件和资料。
  第十二条 在《市政府公报》上发布市政府工作部门制定、修改、废止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经市法制部门进行法律审查;未经审查的,不予发布。
  第十三条 市政府工作部门制定、修改、废止规范性文件报送市法制部门审查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提请审查的公函;
  (二)规范性文件的正式文本;
  (三)规范性文件的说明;与其他工作部门职能相关联的,还应当提交与其他工作部门协商情况的说明;
  (四)制定、修改、废止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以及上级行政机关的命令和决定;
  (五)制定、修改、废止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其他有关材料。
  市法制部门应当自受理市政府工作部门的审查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送提请审查的工作部门。
对内容复杂、争议较大或者涉及其他问题、不能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审查的规范性文件,经市法制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7个工作日,并将延长审查期限及其理由书面告知提请审查的工作部门。
市法制部门未在规定期限内将审查意见送提请审查的工作部门的,视为同意提请审查的工作部门所报送的规范性文件。
第十四条 市政府工作部门提请市政府办公室在《市政府公报》上发布规范性文件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提请发布的公函;
  (二)规范性文件的正式文本;
  (三)市法制部门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意见。
  第十五条 《市政府公众网》和其他政府工作部门网站刊登规章、规范性文件时,由制定机关提供标准文本。
  第十六条 市政府办公室设立《市政府公报》编辑部,负责《市政府公报》刊发文件和信息的收集、整理、审核和呈批等工作。
  《汕头日报》编辑部负责《市政府公报》的终审工作,包括排版、校对、印制等工作;汕头经济特区报社负责《市政府公报》的发行工作。
  第十七条 《市政府公报》在《汕头日报》设立专版,不定期发行,每月汇编成专辑,并可以分专业、年度和其他类型出版专辑。
  第十八条 《市政府公报》每月专辑发行实行免费发送和按成本价格出售的方式。免费发送的范围为:
  (一)市政府工作部门,各区县人民政府,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二)市委各部委办、市人大常委会及其工作机构,市政协及其工作机构、市纪委、汕头警备区、市法院、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各新闻单位、中央、省驻汕单位、驻汕部队;
  (三)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在汕的全国、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四)公共图书馆、档案馆;
  (五)市政府办公室决定发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其他单位以及个人需要《市政府公报》的,可以从《市政府公报》编辑部或其指定的发行点以成本价格购买。具体成本价格标准由市物价局依法核定。
  第十九条 《市政府公报》发布或刊登的文件可以复印,第六条规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复印件与标准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条 对未经市法制部门审查同意以及未在《市政府公报》上发布的市政府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市法制部门可以提请市政府作出责令改正的建议,逾期不改正的,市法制部门可以向社会公示该文件无效。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2002年7月20日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63号公布的《汕头市人民政府公告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关于设立中国环境大使有关事宜的通告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环函[2004]67号




关于设立中国环境大使有关事宜的通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为更好地向全社会宣传环境保护的重要性,树立生态文明理念,提高公民的环境意识,加大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力度,建立健全环境监督机制,总局特设立 “中国环境大使”荣誉称号。中国环境文化促进会受总局委托,设立“中国环境大使”办公室,对“中国环境大使”进行管理并提供相关服务。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中国环境大使选聘条件

  (一)具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和环境意识,热心环境保护事业,积极支持、参与并推动环境保护公益活动的开展;

  (二)在自身领域有较高成就,有一定的社会知名度和良好的公众形象,对公众有较强的号召力和影响力;

  (三)本人自愿,能够积极履行“中国环境大使”的义务与职责;

  (四)“中国环境大使”不受国别、种族、年龄、职业的限制。

  二、中国环境大使的产生方法

  (一)候选人的推荐。每届“中国环境大使”候选人的推荐采取本人所属系统推荐与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环境保护部门推荐相结合的方式。每两年推荐一次,自前一任“中国环境大使”任期届满前180日开始,须在前一任“中国环境大使”任期届满前60日完成。推荐材料由“中国环境大使”办公室负责汇总;

  (二)候选人的调查与评估。“中国环境大使”办公室负责候选人的调查与评估,主要包括政治方面、专业方面、公众形象、单位意见及个人意见等;

  (三)候选人名单的报批。“中国环境大使”办公室在完成调查与评估后,将最终确定的候选人名单报总局批准。

  三、中国环境大使行为规范

  (一)遵守国家宪法及有关法律法规;

  (二)维护国家环境保护形象,主动开展有益于环境保护的工作;

  (三)积极参加总局和中国环境文化促进会组织的有关环境保护公益活动;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时,应事先告知并获准许;

  (四)不得利用“中国环境大使”身份从事任何商业性活动。

  四、中国环境大使职责

  (一)积极向公众进行环境保护宣传,以身作则,为公众树立积极健康的文明形象;

  (二)以“中国环境大使”的身份,向总局、中国环境文化促进会及有关部门反映环境保护方面的社情民意,反映破坏环境的事件和行为,提出建议,并对其反映问题的处理情况进行监督;

  (三)以“中国环境大使”的身份参与总局组织的有关社会活动;

  (四)以“中国环境大使”的身份开展国际文化交流活动。

  五、中国环境大使名称的使用及任期

  (一)“中国环境大使”是总局命名的国家级环境保护宣传与社会监督人士的专属荣誉称号,未经总局批准,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使用。地方聘任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大使”、“使者”、“代言人”等,需冠以地域名称,并报 “中国环境大使”办公室备案;

  (二)“中国环境大使”的任期为二年,期满后可由总局继续聘任。如未被继续聘任则不再拥有“中国环境大使”称号。

  六、中国环境大使的管理

  (一)“中国环境大使”在履行职责期间,应接受总局、“中国环境大使”办公室的管理;

  (二)“中国环境大使”在任期间如发生有损环保事业的言行,“中国环境大使”办公室可视具体情况给予其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报告总局,申请中止任期、取消“中国环境大使”称号;如发生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须承担法律责任时,由“中国环境大使”办公室将有关情况报告总局,总局根据情况做出中止任期或取消“中国环境大使”称号的决定;如因违法被公安部门、司法部门拘留、逮捕,其“中国环境大使”任期自然终止,“中国环境大使”称号自然取消;

  (三)“中国环境大使”在任期间,如因工作原因或个人原因不能继续担任“中国环境大使”,须提前30个工作日向“中国环境大使”办公室提交请辞报告,“中国环境大使”办公室报经总局批准后,及时通知本人;

  (四)“中国环境大使”证件。“中国环境大使”证是“中国环境大使”的身份证明,履行职务时应当出示“中国环境大使”证。“中国环境大使”证由总局统一印制,封面为墨绿色,印有烫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及“中国环境大使”、“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颁”字样。证件内侧盖有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印章,贴有照片,并注明“中国环境大使”的姓名、性别、年龄、任期、颁发日期。

  (五)“中国环境大使”办公室地址:北京市宣武区广安门南街36号天缘公寓A座1501室,邮编:100054

  联系电话:(010)83559571
  

  二○○四年三月十八日


关于征订《安全生产责任制与责任追究》的函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司函

安监管司政法函字[2003]11号


关于征订《安全生产责任制与责任追究》的函


各有关单位:

为了适应当前我国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促进地方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组织有关专家学者编写了《安全生产责任制与责任追究》一书。

该书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副局长赵铁锤同志任主编,内容以我国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为依据,对地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应承担的安全生产职责、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事故防范、应急救援、调查处理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等,作了较具体的阐述。并就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建立健全责任制、编制应急救援预案、开展事故救援、事故调查处理的方式方法和程序等,以文本范例和案例分析的形式进行了说明。本书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实用性,可作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有关行业管理部门,以及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学习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参考书,也可作为培训用书。

请有关单位做好该书的组织征订工作。

联系电话:010—64293386、64298551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政策法规司

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