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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开展向抗震救灾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学习的通知

时间:2024-07-07 06:16:3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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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开展向抗震救灾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学习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文件

工商人字[2008]152号


关于在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开展向抗震救灾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学习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08年5月12日,四川省汶川县发生里氏8.0级特大地震,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在突如其来的特大自然灾害面前,地震灾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广大工商行政管理干部以灾情为命令,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在地方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以高度的责任感、顽强的革命意志和大无畏的牺牲精神,全力以赴投身抗震救灾工作,积极抢救人民群众生命财产,认真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切实维护灾区市场秩序,以实际行动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诠释了忠于党、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工商行政管理事业的崇高精神,谱写了一曲曲感天动地的英雄赞歌,展示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干部崭新的精神风貌,赢得了地方党委、政府的充分肯定和广大人民群众的高度赞誉。近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授予四川省汶川县工商局等2个集体“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抗震救灾英雄集体”荣誉称号,授予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工商局局长斯卫平等3名同志“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抗震救灾英雄”荣誉称号。与此同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予四川省绵竹市工商局等9个集体“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抗震救灾先进集体”荣誉称号,授予四川省德阳市工商局局长曹长芒等13名同志“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抗震救灾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为深入学习宣传受表彰的抗震救灾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英雄事迹,激励全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广大工商行政管理干部以抗震救灾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为榜样,奋发有为地做好各项工作,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决定,在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开展向抗震救灾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学习活动。

全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广大工商行政管理干部要学习抗震救灾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在特大地震灾害面前反应迅速、决策果断、组织周密、指挥有力的快速应急反应能力;学习他们在危难时刻身先士卒、挺身而出、靠前指挥、无私奉献的高尚思想品质;学习他们在生死考验关头临危不惧、舍生忘死、奋不顾身、扶危救困的英勇献身精神;学习他们在特殊困难时期坚守岗位、恪尽职守、不辱使命、无私奉献的高度负责精神;学习他们在大灾面前团结奋进、不屈不挠、万众一心、众志成城、重建家园的自强不息精神。

全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广大工商行政管理干部要以受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为榜样,紧密团结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坚决贯彻党中央和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大力弘扬在抗震救灾中显现出来的伟大民族精神,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党组的要求,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切实做到监管与发展、服务、维权、执法的统一,大力推进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建设,努力建设政治上过硬、业务上过硬、作风上过硬的干部队伍,真正达到建设高素质的队伍,运用高科技的手段,实现高效能的监管,达到高质量的服务的目标,以崭新的精神面貌和一流的工作佳绩迎接改革开放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恢复建制30周年!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OO八年七月十六日

郑州市清除冰雪管理办法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


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94号

《郑州市清除冰雪管理办法》业经2010年11月15日市人民
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1月23日
起施行。
           市 长  赵建才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1—郑州市清除冰雪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及时清除路面冰雪,确保道路畅通安全和市容整
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建成区范围内的清除冰雪管理工
作。
第三条 清除冰雪实行统一领导,分级、分区域负责,专业清
理与社会清理、常态清理与应急处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市清除冰雪的管理工作;区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清除冰雪管理工作;
郑东新区、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郑州航空港区、郑州黄河生态旅游风景区、郑州火车站地区等管理
机构负责本管理区内的清除冰雪管理工作。
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清除冰雪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区人民政府及其街道办事处应及时组织有关单位
或个人完成清除冰雪任务。
所有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均有清除冰雪的
义务。
第六条 市、区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清除冰
—2—雪应急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用于清除冰雪的重要物资、设
备等予以必要保障。
第八条 清除冰雪按下列责任划分:
(一)城市立交桥、地下通道、人行天桥、涵洞上下引坡、城市主
次干道交叉路口及快速通道的冰雪,由市、区环卫专业队伍负责清
除;
(二)沿街地段自围墙、建筑物等至人行道侧石的冰雪,支路、
背街小巷延伸至道路中心线的冰雪,由沿街单位负责清除;其它路
段由街道办事处组织清除;
(三)广场、公园、游园、公共停车场、机场、车站、集贸市场、各
种展馆等公共场所的冰雪,由管理单位负责清除;
(四)居民区内的冰雪,由物业公司或本居民区负责清除。
第九条 清除冰雪应当做到及时,确保车行道、人行道、非机
动车道畅通;白天降雪应当在停降后即清除,夜间降雪应当在次日
上班后即组织清除。
除雪作业应严格按照国家《城市道路除雪作业技术规程》执
行。
第十条 严格限制使用融雪剂产品。下列范围清除冰雪可以
使用融雪剂:
(一)城市立交桥、高架桥、人行天桥;
(二)城市主次干道交叉路口;
—3—(三)地下通道、涵洞上下引坡;
(四)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路段或场所。
前款规定以外的区域清除冰雪严禁使用融雪剂以及其他可能
腐蚀、损坏市政公用设施、损坏花草树木及污染环境的有害物质清
除冰雪。
第十一条 不含融雪剂的冰雪,可因地制宜就地处理,可堆放
到不影响行人、非机动车、机动车通行的地方,或者堆放在树池、花
坛、绿化带周围、公园绿地及河道内。
含融雪剂的冰雪应当单独收集、运输、处理,及时运送到指定
地点,并不得在道路两侧沿街花坛、绿化带周围堆放。
第十二条 清除冰雪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车行道、人行道上堆雪、摊雪、撒雪;
(二)向雨、污水井内倾倒冰雪;
(三)在公交车站和垃圾箱周围堆放、倾倒冰雪;
(四)在冰雪堆上倾倒垃圾、污物、污水等废弃物;
(五)擅自移动、损坏道路交通设施和其他公用设施。
第十三条 公园、广场、游园等公共场所可根据实际情况划定
赏雪区,方便市民赏雪。
第十四条 清除冰雪责任人可委托有清运能力的社会单位实
行有偿清运。
第十五条 对在清除较大冰雪任务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
个人,由市、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
—4—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
的,由所在区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元以上500元
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对不履行清除冰雪责任或未按时间、标准清除的,
由所在区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清除;逾期未清除的,由区城市管
理部门组织清除,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并处以每平方米5元罚
款。
第十八条 城市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清除冰雪管理工作中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
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 各县(市)、上街区清除冰雪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
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郑州市人民政府
2000年2月3日发布的《郑州市市区冬季清除积雪规定》(郑州市
人民政府令第84号)同时废止。

关于认真贯彻实施《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的指导意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认真贯彻实施《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的指导意见 

工商市字〔2010〕1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 49 号局令,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0年6月1日正式颁布,将于2010年7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规范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行政规章,它的颁布施行必将对促进网络商品交易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维护网络市场秩序产生积极的作用。为做好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监管工作,促进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快速、健康、持续发展,现就认真贯彻实施《办法》,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深入学习,加强培训,广泛宣传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认真组织学习《办法》,深刻领会《办法》精神,积极宣传普及,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要及时组织开展本地区培训工作。网络商品交易是网络化的新型经济活动,是新型交易和流通方式。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普及,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快速发展,网络化生产经营方式初步形成,网络消费正成为我国市场上重要的消费形态。网络经济是国家大力培育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之一,促进其发展是实现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调整优化经济结构的重要战略举措。因此,必须抓住机遇,采取有效措施大力培育、扶持、促进网络商品交易市场的发展,努力为网络市场主体发展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办法》的颁布施行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牢牢把握“四个只有”、努力做到“四个统一”、大力加强“四化建设”、不断更新“四个理念”、积极推进“四个转变”、全面实现“四高目标”的要求,全力服务科学发展、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体现和实践。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从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促进内需有效扩大的高度,深刻领会《办法》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提高对《办法》颁布实施重要意义的认识,要精心组织,抓好落实,切实做好《办法》贯彻实施的各项工作。

  (一)深入学习,准确把握《办法》的精神实质和深刻内涵。

  1. 全力服务科学发展,牢牢把握“两促进、两维护”原则。

  服务发展是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根本目的,是落实执政兴国第一要务的基本要求。只有全力服务科学发展,工商行政管理才有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的地位。为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全力服务科学发展、着力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总局党组提出,《办法》的立法和贯彻执行,要始终坚持“两个促进、两个维护”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网络经济是未来经济发展新的增长点,是实现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途径,是拉动居民消费的重要途径,是实现创业和就业的重要途径。发展是硬道理,特别是我国网络经济尚处于发展的起步阶段,必须把促进发展作为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监管工作的首要任务,要采取有效措施大力培育、扶持、促进网络商品交易市场的发展,努力为网络商品交易市场主体的发展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只有这样,工商行政管理才有充分发挥网络监管职能作用的地位。

  健康发展是网络市场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和保障。坚持促进健康发展,就是要通过依法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依法查处网络欺诈行为、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等,为各类市场主体创造公平的发展环境,在发展中求健康,在健康中求发展,努力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两个促进”的思想贯穿于《办法》始终。《办法》第一章专门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如何促进网络商品交易发展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办法》第二章、第三章分别从市场主体准入、市场主体行为规范、网络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保护、行业和企业自律、商标专用权保护等方面做出培育、扶持、服务、促进、规范网络市场发展的规定。

  消费者信任网络市场是网络市场发展的基础。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网络市场发展的基础,是坚持以人为本、关注民生,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基本要求。

  经营者是网络市场发展的主体,经营者信任网络市场是网络市场发展的根基。维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努力为各类市场主体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着力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是网络市场发展的动力和保障,是实现促进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的基本要求。

  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就是要处理好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的买卖关系,努力为消费者营造便利、安全、放心的网络消费环境;维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就是要处理好经营者之间的关系,维护好市场主体公正公平的经营关系。只有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工商行政管理才有群众支持的根基;只有切实维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工商行政管理才会得到市场主体的拥护。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贯彻落实《办法》时要牢牢把握“两促进、两维护”的中心思想和原则,将“两促进、两维护”思想贯彻到实际工作中去,在促进当地网络经济发展、服务消费者、服务经营者方面积极探索、不断创新。

  2.以网管网,努力实现网络信息化监管。

  “以网管网”是总局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意见、认真总结地方网络监管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提出的实现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监管工作目标的总体思路和手段。

  网络商品交易是运用网络信息技术产生的新型交易活动和方式。因此,监管好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必须紧紧抓住网络信息技术这个环节,以网络信息技术为依托和手段,实现“以网管网”。由于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无地域限制,过去实行的以地域管辖、级别管辖为主要特征的监管措施和方式已不能完全适应网络交易的要求,因此,以网管网的另一层重要含义是,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监管不是分散型监管,而是全国联网一体化监管。目前,总局正在深入研究网络监管信息系统和平台建设工作,即将出台具体网络商品交易监管指导意见。总的思路是“两统一”,即统一组织开发网络监管信息系统和平台、统一组织开发监管软件。各地在总局指导意见出台后,要下大力气推进网络监管信息系统和平台建设工作。总的目标是,力争经过三年左右的时间,建立起全国一体、统分结合、功能齐全、上下联动的网络监管信息系统和平台,为促进网络经济发展、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网络商品交易市场秩序打下坚实的基础。

  3.维护网络市场良好秩序,健全长效监管机制。

  市场交易的本身是信用交易,市场经济的本质是信用经济,诚信守约是构建现代市场经济的基石。抓住了信用监管,就抓住了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网络市场发展的关键,抓住了维护网络市场良好秩序的关键。信用监管是网络市场的长效监管机制。

  当前制约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发展的主要瓶颈是信用体系的缺失。因此,《办法》将建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信用体系列为重要内容:一是规定诚实信用为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的行为准则;二是鼓励支持以诚信为核心的行业自律;三是鼓励支持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为交易当事人提供公平公正的信用评估服务,建立信用评价体系、信用披露制度;四是将信用监管规定为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监管的基本方式和手段。《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信用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根据信用档案的记录,对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实施信用分类监管。因此,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监管应当紧紧抓住信用监管这个核心,以信用监管为统领,不断建立健全网络市场长效监管机制和体系。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准确把握《办法》的精神实质和核心思想,并将其贯彻到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监管工作的始终。

  (二)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工作方案,抓好五个落实。

  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监管工作目前正处于起步阶段,打好基础至关重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挂帅,分管领导要亲自抓落实,认真组织研究制定本地区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监管实施指导意见,切实做好网络商品交易监管机构设置、人员配备、技术设备装备、监管经费保障、监管内外协调机制建立五个环节的落实工作,力争在较短的时间内建立起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监管工作的组织机构、运行机制、保障措施,明确职责分工、落实工作目标任务,为开展网络商品交易监管工作奠定坚实的基础。

  (三)加强培训,准确掌握《办法》规定。

  网络商品和服务交易是传统商品和服务交易在网上的延伸和拓展,是运用网络信息技术产生的新型交易活动和方式,它既具有传统商品和服务交易的一般特征,又具有鲜明的不同于传统商品和服务交易的特征。《办法》是以国家现行规范市场秩序的法律法规、专门规范网络经济的法律法规、国务院批准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新“三定”方案为依据,针对网络商品和服务交易特殊性而制定的调整网络商品和服务交易关系的全新规范。全面理解和掌握新规范是促进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发展的基本前提。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大《办法》的培训力度,集中时间对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关领导和网络监管执法人员开展全员培训工作,全面理解掌握《办法》指导思想、立法宗旨和原则,全面准确掌握《办法》规范的主体、规范的行为、规范的内容、规范的方式和方法、规范的职责和任务,全面掌握《办法》的各项规定,为实现“运用高科技的手段、实现高效能的监管、达到高质量的服务”培养高素质网络监管人才。

  (四)广泛宣传,努力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监管工作的好坏关系到广大网络消费者切身利益,关系到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切身利益,关系到就业和再就业工作大局。《办法》从起草调研阶段开始,就一直受到社会各方面的高度关注。因此,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采取有力措施、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各界广泛宣传《办法》,扩大宣传的覆盖面。要向广大网络消费者宣传《办法》,使其了解和掌握如何实现和维护网络消费合法权益,从而有力促进网络消费稳定持续增长;要向广大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特别要向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宣传《办法》,使其了解和掌握网络经营的权利、义务、责任和行为规范,自觉维护网络市场秩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要向通过网络交易平台从事网络商品交易的自然人广泛宣传《办法》,使其了解和掌握《办法》支持和鼓励个人通过网络商品交易实现创业就业的中心思想,了解和掌握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为促进社会就业再就业发挥职能作用;要向广大新闻宣传媒体单位宣传《办法》,使其充分了解《办法》的中心思想、主要内容,为贯彻实施《办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二、认真贯彻落实,扎实、深入推进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监管工作

  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监管,作为工商行政管理新的监管领域,任务艰巨,工作难度较大,现有监管组织机构、人员、技术、监管机制、方式和手段还不能适应监管工作的需要。各地应当充分认识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监管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紧迫性,按照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全面规划、抓住重点、先易后难、分类推进的原则,近期要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一)选准突破口,重点推进。

  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监管是全新的监管职能,面临的任务多、难度大,各地应抓住重点、选准突破口,分层有序推进。网络交易平台是网络商品和服务集中交易的场所和空间,抓住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就直接抓住了维护网络市场秩序的关键环节。根据《办法》的规定,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承担着重要管理责任:一是交易平台主体准入管理责任。对申请进入平台从事网络商品和服务交易的经营主体的资格进行审查,其中对审查合格且暂不具备工商登记条件的自然人,还要核发证明个人身份信息真实合法的标记,加载在其从事商品交易或者服务活动的网页上。二是检查监控通过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及其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三是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等权利。四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如果能够切实履行《办法》规定的义务和责任,网络市场交易秩序的维护就有了基本保障。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抓住网络交易平台这个重点,特别是要抓住辖区内开办的影响范围大、交易频率高的网络交易平台,以其为突破口,积极探索研究如何通过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规范网络交易行为,采取有力措施保障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切实认真履行管理责任,使《办法》的各项规定切实落到实处。

  (二)认真开展网络经营主体普查,建立网络经济户口。

  建立网络商品和服务经营主体经济户口是实施监管的基础。各地应当以贯彻落实《办法》为契机,对网络商品和服务经营主体开展一次全面普查,其中,重点是要查清本地区网络交易平台开办的数量、规模、分布和类别,认真做好立档建户和电子数据库建设工作,夯实网络市场监管基础。

  (三)进一步完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监管的法律法规体系。

  《办法》的公布施行为促进发展、规范秩序、保护权益提供了基础法律支撑和保障,标志着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初步纳入了法制化的轨道。但是也应清楚认识到,面对新兴产业,面对众多的新情况、新问题,作为首部规范的《办法》不可能将所有问题都予以解决。特别是网络市场正处在快速发展的初期,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不少问题尚不具备立法的条件,而且各地情况千差万别,存在一定的特殊性,不能一刀切,需要因地制宜。因此,《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实施指导意见。

  各地应以《办法》出台为契机,切实在法律法规和制度支撑上下功夫。要切实做好实施指导意见制定工作,深入研究、分析、总结本地区网络商品交易发展现状、交易特点、存在的主要问题、制约发展的主要瓶颈等,认真开展调研工作,及时出台具体实施指导意见。要积极争取地方政府支持,通过立法立规,完善规章制度,努力争取在法制建设上取得新突破和新进展,努力构建起比较完备的工商行政管理网络监管法律法规体系,为网络商品交易的健康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撑和保障。

  (四)建立健全网络经营主体信用分类监管制度和机制。

   信用监管是网络市场监管的基本方式和手段,是维护网络市场良好秩序的关键。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把加快网络信用监管体系建设作为监管工作的重中之重,深入研究网络交易主体信用特点,建立网络经营主体信用指标体系。当前,要以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为重点和突破口,积极研究和探索网络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并将网络经营主体信用监管有机地融合到企业信用分类监管、个体工商户信用分类监管、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体系之中,为规范、维护好网络商品交易市场秩序创新监管工作方式方法。

  (五)建立健全以网络信息技术为支撑的网络监管方式方法。

  做好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监管工作,首先必须实现监管自身的网络化、信息化和现代化。网络信息化监管是转变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管执法传统方式,提升市场监管执法效能,适应网络信息化技术与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的必然要求。各地应当认真做好网络信息化监管平台建设规划工作,明确建设的总体目标、阶段目标和具体目标,明确组织机构、人员、经费保障要求和措施,明确工作进程时间要求,按照统一组织开发网络监管信息系统和平台、统一组织开发监管软件的要求,全力推进网络监管信息系统和平台建设工作,努力实现“以网管网”的目标。

  (六)建立健全网上维权体系。

  网络购物在给消费者提供方便、快捷的交易途径的同时,也为利用网络购物特点实施欺诈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网络消费维权比传统消费维权更加复杂和艰难。各地应当积极探索和研究网络环境下有效维护消费权益的制度和措施,推进12315进网络,通过建立网上消费投诉举报平台、指导监督网站经营者建立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和措施、在经营性网站设置消费投诉举报电子标识链接等多种形式,多方位开辟消费保护渠道,及时受理消费投诉举报,及时查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七)充分发挥企业、行业组织作用,建立健全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网站自律、社会监管四位一体的监管体系。

  各地应积极指导和监督网络商品经营者、网络服务经营者和行业组织广泛开展自律工作。其中要重点抓好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的自律指导监督工作,指导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通过建立身份认证、交易者信用等级管理、商品质量安全管理、消费者权益保证金等制度和建立网上交易第三方支付平台等方式,保障网络交易安全,维护网络交易秩序,使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确实承担起维护网络市场秩序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要针对网络商品交易跨区域性特点,采取有力措施扩大社会监督范围,通过建立网上举报平台、设置举报电子标识链接等多种形式,有效扩大社会监督覆盖面,逐步建立健全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网站自律、社会监管四位一体相结合的网上监管体系。

  (八)加大网络市场预警力度。

  充分利用并通过网络及时发布网络市场预警信息是有效防控网上违法行为、提高经营者和消费者防范风险意识和能力的重要途径。各地应及时将网络市场巡查中发现的网上虚假经营主体、网上消费欺诈行为、欺诈合同和不公平格式合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行为及时通过发布网络交易警示信息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布,有效提高维护网络市场秩序的能力。

  (九)加大对网络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由于对传统有形市场上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不断增强以及全社会防假意识的提高,目前出现了网下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行为向网上转移的趋势。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网络隐蔽性强、查处难度大、易逃避监管的特点,不断变换手法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和国家明令禁止销售的产品,严重危害了网络市场交易秩序、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各地应当把查处网上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禁产品等违法行为作为当前查处网络违法交易行为的重点,加大对网络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网络市场经营秩序,保护广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十)建立健全网络违法案件查处制度,保障案件查处技术装备和手段。

  要针对网络违法主体隐蔽性强、违法行为跨区域实施、违法主体认定难度大、违法证据易删除篡改且采集固定难的特点,积极探索和深入研究建立有效查处网络违法行为的制度和措施,科学合理界定网络违法案件管辖权,建立健全跨区域联动办案机制,建立上下联动、左右互动的网络案件查处信息平台,积极运用现代先进的计算机技术发现、收集、固定、保存、认定电子证据,建立健全电子证据保全制度和措施。

  (十一)  建立健全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监管协调配合机制。

  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监管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链条长、环节多、涉及面广。从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内部分工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监管覆盖了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管执法全部职能;从政府市场监管职能看,涉及公安、电信等多个职能管理部门。做好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监管工作,必须建立起上下畅通、内外互动的工作协调机制。各地应在内部细化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监管职能的基础上,将各项职能有机结合起来,在深入研究政府其他监管部门职能的基础上,建立日常协作配合机制,努力实现互联、互通、互动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监管立体系统。

  请各地于2010年10月1日之前,将本地贯彻落实《办法》情况总结报送总局市场规范管理司网络商品交易规范处。总结主要内容包括:本地区网络发展与经营基本情况,《办法》贯彻落实情况,指导意见出台情况,开展监管工作情况,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和网络信息化监管系统建设情况以及工作意见和建议等。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