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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三轮汽车、低速货车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时间:2024-07-07 18:25:0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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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三轮汽车、低速货车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三轮汽车、低速货车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改产业[2006]8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有关中央企业:
按照《汽车产业发展政策》、《车辆识别代号管理办法(试行)》和有关国家标准的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进一步规范《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内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原农用运输车)管理,不再使用“农用运输车”的称谓,与汽车管理相衔接,并实施车辆识别代号(以下简称VIN)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产品名称变更
按照GB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规定,“三轮农用运输车”更名为“三轮汽车”,“四轮农用运输车”更名为“低速货车”,《公告》内的产品名称也应按照规定随之变更,各三轮汽车、低速货车生产企业应及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变更《公告》内产品的名称,使之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同时,车辆标牌、产品合格证、车辆使用手册和随车资料中的产品名称也应予以变更。
从2006年6月1日起,三轮汽车、低速货车生产企业申报《公告》的产品名称都应当使用“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对于现《公告》内的产品,各生产企业应在2006年11月10日前通过《公告》申报系统申报产品名称更改,从2007年1月1日起《公告》内产品名称不符合规定的产品将从《公告》中撤销,并不得再销售。
二、关于车辆识别代号管理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车辆识别代号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04年第66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国家标准的规定,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应当实施VIN管理。三轮汽车、低速货车生产企业应当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指定的工作机构申请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以下简称WMI),并编制和备案VIN编制规则;已获得WMI的企业,也应当按规定修改、完善并重新备案VIN编制规则。
申请WMI的企业应当符合以下二个条件:
(一)三轮汽车企业的产量达到每年3000辆,低速货车企业的产量达到每年500辆(以2005年或2006年协会统计数据为准);
(二)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定,已正常上传产品合格证信息,且合格证信息与产量相对应的企业;
符合上述条件的生产企业,经我委公示后才能获准取得WMI。2006年12月31日前未提出申请的企业或达不到上述条件的企业,生产资格自动撤销。从2007年1月1日起,三轮汽车、低速货车企业申报的新产品都应当按规定标识VIN;在2007年3月31日前,《公告》内的产品也应当补充标识VIN。否则,未标识VIN的产品将从《公告》中撤销,并不得销售。
各三轮汽车、低速货车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产品名称更改和申请、启用VIN等工作,及时切换产品,并在产品的有效过渡期内及时销售库存产品。
我委将委托中介机构组织三轮汽车、低速货车企业进行VIN及VIN标识、编制规则的培训工作。各省级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三轮汽车、低速货车的管理,及时将本通知的精神传达到各三轮汽车、低速货车企业,帮助和督促企业在规定的限期内完成产品更名和启用VIN等工作。




附件:三轮汽车、低速货车企业名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六年五月十日

教育部办公厅、国家民委办公厅关于在全国中小学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活动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国家民委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国家民委办公厅关于在全国中小学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活动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国家民委办公厅



根据原国家教委和国家民委的统一安排,1994年以来在部分试点省、市的中小学开展了民族团结教育活动,得到了试点地区和学校的肯定和欢迎,产生了积极的社会影响,取得了较好的实践经验。在新形势下,认真贯彻党中央关于在各民族青少年中加强民族团结和祖国统一教育的
有关精神,在中小学各民族学生中积极开展马克思主义民族、宗教观和党的民族、宗教政策的教育,对于全国各族人民在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下,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大力发展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有效地防止国内外敌对势力“分化”我国的图谋,保持国家的稳定和统一
,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伟大事业胜利推向21世纪,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为了有计划地在全国各民族中小学生中积极进行民族团结教育活动,现将开展此项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中央精神,进一步提高对开展民族团结教育重要意义的认识
我国是多民族的社会主义国家。建国以来,在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指引下,中国共产党把马克思主义关于民族和宗教问题的基本原理同我国实际相结合,在实践中形成了符合我国实际、具有中国特色的民族、宗教理论和政策。它是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们
党和国家在社会主义建设的各个历史时期,正确处理民族、宗教问题,不断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维护国家统一的宝贵的精神财富和思想武器。党和国家历来十分重视对全国各族人民特别是全国各民族青少年加强马克思主义的民族、宗教观和党的民族、宗教理论、政
策的教育。江泽民同志在十五大报告中指出:“实现祖国完全统一,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是关系国家前途命运的重大问题。”《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要求把“民族团结和祖国统一”作为新时期
爱国主义教育的主要内容;《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校德育工作的若干意见》中指出:“要把增强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列为学校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内容”;中共中央印发的《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明确提出:“中华民族是一个多民族的大家庭,不论是在内地还是边疆
,不论是在汉族地区还是在少数民族地区,都要加强马克思主义的民族观、宗教观和党的民族政策、宗教政策的教育,大力宣传各族人民为维护民族团结和祖国统一作出的不懈努力和历史贡献。在各族人民中牢固树立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的思想,自觉维护民族团结和
祖国统一。”
各级教育部门要认真学习和贯彻党中央的上述精神,进一步提高对中小学各民族学生进行民族团结教育紧迫性和重要性的认识,把民族团结教育列入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内容,加强领导,统筹规划,认真组织实施。
二、目的和要求
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活动的基本目的是:使中小学各民族学生对我国56个民族的历史、文化、宗教、风俗习惯等有初步的了解;对马克思主义关于民族、宗教问题的基本理论和党的民族、宗教政策有一定的认识和理解,为在社会交往中,正确贯彻党的民族、宗教政策打下较好的思想基
础,具备正确对待和处理涉及民族、宗教问题的基本素质,提高增强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的自觉性,增进我国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观意识的形成。针对学生年龄和认知特点,在小学阶段开设《民族常识》活动课,重点是学习和了解我国各民族的基本状况;在初中阶
段开设《民族政策常识》课,重点是通过对马克思主义民族、宗教理论和党的民族、宗教政策的学习,在思想和行为上具备正确贯彻党的民族、宗教政策的基本素质。中小学的民族团结教育,采取课外活动的形式进行。在课外活动中,利用团队、班会以及歌舞表演,民族知识演讲、绘画、
民族团结故事会、讲座等形式开展,寓民族团结教育于丰富多彩的活动之中,同时与中小学的艺术教育和素质教育紧密结合起来。
三、组织实施
1994年以来,根据原国家教委和国家民委的统一部署,已在中小学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活动试点的天津、北京、辽宁、吉林、四川、河南、山东等省、市,在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按照点上深化、面上扩大的要求,积极扩大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活动的地区,力争2000年在本省市
绝大部分地区的中小学开展此项教育活动。1999年新增加的试点地区有:新疆、西藏、广西、内蒙古、黑龙江、河北、山西、江苏、安徽、广东、湖南、湖北、上海、重庆等省、自治区和直辖市。新增试点地区的教育行政部门要做好规划、培训等必要的准备工作,今年秋季在本地区部
分地(州、盟)、市、区、县(旗)的中小学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活动。其余省、自治区计划从2000年秋季开始开展此项教育活动,如愿意今年提前开展的,支持其提前进行试点。
由教育部、国家民委负责此项教育活动的宏观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由教育行政部门牵头,民族宗教工作部门给予积极协助和配合。
四、其他有关工作
为使民族团结教育活动健康、顺利地进行,由教育部和国家民委统一组织编写和审定小学《民族常识》试用读本和初中《民族政策常识》试用读本,以及教学参考用书,供各地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活动使用。为进一步增强此项教育活动效果,可组织学生观看形象生动的《中华各民族》等
辅助资料电视系列片。
今年秋季开始试点的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和民族工作部门接本通知后,抓紧将具体负责此项工作的机构和联系人名单于今年3月20日前分别报教育部民族教育司和国家民委教育司。本通知未尽事宜,另行具体部署。



1999年2月13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外地法院调查案情和传讯当事人应注意的问题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外地法院调查案情和传讯当事人应注意的问题的函

1962年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1962年1月27日报告称:有些地方的人民法院(法庭),委托该院向案件的当事人送达审判文书或代讯当事人,往往对当事人的住址交代不清,查找困难,给工作带来不必要的麻烦等情。另外,我院也不断接到一些法院来信,反映有些人民法院,对被委托代为调查案情或代为讯问案件当事人的工作,长期拖延,不予办理,也不作答复,因此要求我院代为催办。这种情况,都影响了原办法院对案件的及时审结。
为了改进工作,提高工作效率,请你院转告辖区的各级人民法院,今后委托外地法院代为调查案情或代传讯当事人或关系人,或者送达审判文书时,应将被调查、送达或被传讯的人姓名、住址和有关情况,详细搞清楚,以减少被委托法院查找上的困难;受委托的法院,应对被委托办理的事项,迅速、认真地办理,无法办理的事情,也应给委托的法院说明,以免案件受到不必要的拖延,造成不良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