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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废止33件交通规章的决定(2006年第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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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废止33件交通规章的决定(2006年第10号)

交通部


关于废止33件交通规章的决定(2006年第1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 2006年第10号



  《关于废止33件交通规章的决定》已于2006年11月9日经第1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李盛霖
2006年11月24日


关于废止33件交通规章的决定



  现决定废止下列33件规章:



编号
发布机关
规 章 名 称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联合发文部委的意见

1
交通部
外轮入港悬旗办法
交航(50)字第193号
1950年4月17日

2
交通部
关于我航务无线电台对外籍船舶电台通讯联络的规定
交厅电(56)字第132号
1956年6月1日

3
交通部
海上雾中航行规则
交督(57)于字第225号
1957年6月11日

4
交通部
水运货物自然减量试行标准
交商杂(57)于字第248号
1957年12月20日

5
交通部
关于港口理货的几项具体规定
交运商(60)于字第10号
1960年12月19日

6
交通部、铁道部
铁路和水路货物联运规则
交运商(61)于字第224号
1961年10月15日
铁道部同意废止

7
交通部、铁道部
铁路和水路货物联运费用清算办法
交运商(61)于字第224号
1961年10月15日
铁道部同意废止

8
交通部
关于禁止通过遇岩以内海区的规定
安港(62)字第65号
1962年2月14日

9
交通部
长江区船舶、排筏撞损航标处理办法
交运航(62)于字第105号
1962年5月15日

10
交通部
水运散装货物船舶水尺计量试行办法(草案)
交运商(62)于字第253号
1962年7月31日

11
交通部
旅客在轮船上因病或死亡时有关处理和医疗埋葬费用负担的规定
交运商(62)于字第261号
1962年8月6日

12
交通部
港口生产设备安全使用规定
交水港(63)于字第214号
1963年11月4日

13
交通部
关于水路运邮的规定
(1972)交邮字2398号
1972年12月27日

14
交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沿海港口信号规定
(76)交船监字1302号
1976年11月15日

15
交通部、邮电部
关于远洋船舶运输国际邮件试行办法
[1978]交远字1181号
1978年7月17日
信息产业部同意废止

16
交通部
汽车货物运输质量管理办法(试行)
(83)交公路字193号
1983年2月25日

17
交通部
关于汽车货物运输质量指标统计和考核的具体规定(试行)
(83)交公路字1070号
1983年5月26日

18
国家经委、铁道部、交通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中国人民银行
联运工作条例
(84)交公路字1754号
1984年9月7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铁道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同意废止

19
交通部
公路运输统一单证使用和管理规定
(87)交公路字109号
1987年2月7日

20
交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公路汽车零担货物运输统计指标及计算方法的规定
(87)交公路字595号
1987年8月22日

21
交通部
外国水路、公路运输企业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管理办法
交通部令1990年第9号
1990年2月18日

22
交通部
长江水系航运建设前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90)交计字695号
1990年12月20日

23
交通部
交通系统报刊管理暂行规定
(91)交政法字115号
1991年2月1日

24
交通部
交通科技情报工作管理规定
交科发[1992]548号
1992年7月7日

25
交通部
交通部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办法
交科发[1996]451号
1996年5月20日

26
交通部
港口装卸机械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交体法发[1997]173号
1997年4月1日

27
交通部
救生衣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交体法发[1997]179号
1997年4月4日

28
交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
交通部令1997年第9号
1997年9月24日

29
交通部
交通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内部审计规定
交审计发(1997)695号
1997年11月5日

30
交通部
交通部跨世纪优秀专业技术人才专项经费资助项目及优秀青年科技人才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交科发[1998]322号
1998年6月2日

31
交通部
交通部科技成果鉴定、评审实施办法
交科教发[1998]773号
1998年12月14日

32
交通部
交通部重点实验室认定办法
交科教发[1999]25号
1999年1月12日

33
交通部
交通部贯彻《信访条例》暂行办法
交办发[2000]289号
2000年6月7日








 【案情】

2011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李远以200元从他人手中购得冰毒0.3克,之后,邀约了吸毒人员毛小林、陈盛东、孙元刚到其家中打牌。在打牌的过程中,被告人李远在赌博中抽取毒资200元,并提供吸食毒品的工具与毛小林等人在其家中共同吸食冰毒。2011年6月10日,被告人李远又以700元从他人手中购得冰毒0.3克、麻古7粒之后,邀约了吸毒人员毛小林、陈盛东、孙元刚到其家中打牌。在打牌的过程中,被告人李远在赌博中抽取毒资700元,并提供吸食毒品的工具与毛小林等人在其家中共同吸食冰毒和麻古。当晚23时许,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家中将其抓获归案,并当场查获未吸完的麻古3粒。

【分歧】

一般情况下,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与贩卖毒品罪不难区分,而在此案中对被告人李远的行为到底是应该以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论处还是应该以贩卖毒品罪论处却产生了分歧:

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没有贩卖毒品的行为,只是邀约吸毒人员到家中打牌,在打牌过程中抽取毒资并为吸毒人员提供吸毒场所和吸毒工具,没有将毒品卖给他人从中牟利,故其行为只能构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不构成贩卖毒品罪;

另一种意见认为,只要涉及到钱货互换就是买卖,并不以牟利为先决条件。被告人将购得的毒品冰毒0.6克,以邀约吸毒人员到其家中打牌赌博,在打牌过程中抽取毒资的方式,将毒品卖给吸毒人员,并为其提供吸食毒品的工具在其家中与吸毒人员共同吸食冰毒,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

还有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既有贩卖毒品的行为也有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的行为,应该数罪并罚;

最后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虽然既有贩卖毒品的行为也有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的行为,但后一行为是前一行为的后续行为,具有刑法上的牵连关系,构成牵连犯,应根据牵连犯从一重罪处罚的原则论处。

【评析】

贩卖毒品罪是指有偿转让毒品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购毒品的行为。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是指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两者侵犯的客体都是社会的正常管理秩序和人们的身心健康;主体都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两罪;在主观方面都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犯罪。

但在客观方面,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表现为给吸毒者提供吸毒的场所,既可以是行为人主动提供,也可以是在吸毒者的要求或主动前来时被动提供;既可以是有偿提供,也可以是无偿提供,行为人有没有从容留的行为中得到好处不影响本罪名的成立。提供的地点,既可以是自己的住所,也可以是其亲戚朋友或由其指定的其他隐藏的场所,至于为他人提供吸毒场所的次数、人数以及提供时间的长短,均对本罪的构成毫无影响,即不论容留几人,也不论容留了几次,以及多长时间,都可构成本罪。

贩卖毒品罪在客观方面则表现为有偿转让毒品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购毒品。一般是以营利为目的,但也不能排除其他目的,法律没有要求构成本罪必须以营利为目的。有偿转让毒品,即行为人将毒品交付给对方,并从对方获取物质利益。贩卖方式既可以是公开的,也可能是秘密的;既可以是行为人请求对方购买,也可能是对方请求行为人转让;既可能是直接交付给对方,也可能是间接交付给对方。在间接交付的场合,如果中间人认识到是毒品而帮助转交给买方的,则该中间人的行为也是贩卖毒品;如果中间人没有认识到是毒品,则不构成贩卖毒品罪。贩卖是有偿转让,但行为人交付毒品既可能是获取金钱,也可能是获取其他物质利益;既可能在交付毒品的同时获取物质利益,也可能先交付毒品后获取利益或先获取物质利益而后交付毒品。如果是无偿转让毒品,如赠与等,则不属于贩卖毒品。毒品的来源既可能是自己制造的毒品,也可能是自己购买的毒品,还可能是通过其他方法取得的毒品。贩卖的对方没有限制,即不问对方是否达到法定年龄、是否具有辨认控制能力、是否与贩卖人具有某种关系。出于贩卖目的而非法收买毒品的,也应认定为贩卖毒品。

具体到本案而言,笔者赞成第四种观点。原审被告人李远将购得的毒品冰毒0.6克,以邀约吸毒人员到其家中打牌赌博,在打牌过程中抽取毒资的形式卖给吸毒人员,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其故意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和工具,在其家中与吸毒人员共同吸食,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但后一行为是前一行为的后续行为,具有刑法上的牵连关系,构成刑法上的牵连犯,根据牵连犯从一重罪处罚的原则,应以贩卖毒品罪论处。

(作者单位: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报告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报告的通知
国务院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报告》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近年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经济监督和行政执法中,特别是在清理整顿公司和查处违法案件中,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各级人民政府要继续加强对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领导,继续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工商行政管理几个问题报告的通
知》,进一步发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作用,为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地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

关于加强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报告
为了更好地贯彻党的十三届五中全会的精神,在治理整顿期间,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充分发挥监督管理的职能,强化和完善各项监督管理措施,为深化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根据国务院赋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职能,应进一步拓宽监督管理的
广度,增加监督管理的深度,强化监督管理的力度,把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为此,今年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局长会议进行了专门研究,对下一步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依法加强对生产资料市场的监督管理,不断提高集贸市场的管理水平。加强对生产资料市场的监督管理,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主要职责之一,也是监督管理的薄弱环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依法监督生产资料市场的交易行为,审查交易双方的资格,监督交易商品的来源去
向,查处各种违法违章行为。凡是有形市场和各种生产资料的交易、订货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都应依法进行监督管理。要把目前问题比较突出的钢材、机动车、房地产市场作为监督管理的重点,逐步摸索一套行之有效的监督管理办法。继续巩固和发展城乡集贸市场、逐步做到经营活动、

管理工作和服务设施规范化。继续加强对重要农副产品的管理。重视发展和建设老、少、边、穷地区的集贸市场,加强边境地区边民互市贸易的管理。
二、加强对国营和集体企业的监督管理,积极支持企业集团的建立和发展。要坚决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公司的要求,继续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对决定撤销的公司,要按规定督促主管部门,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妥善安置人员,办理注销登记。 治理整顿中暴
露出的问题表明,经济秩序混乱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相当一部分国营和集体企业法制观念淡薄,有的甚至为牟取暴利而违法经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加强对国营和集体企业的监督管理,把大型企业、政企不分的企业、经营专营业务的企业作为法制宣传教育的重点。通过保护合法经营,查
处违法活动,支持企业在深化改革中进一步搞活。在深化改革的过程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依法保护、支持企业集团的健康发展,搞好企业集团的登记管理。应重视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监督,把重点放在资金的投入和履行合同上。
三、切实加强对个体、私营经济的监督管理,引导它们健康发展。当前需要进一步明确,在公有制为主体的前提下,继续鼓励发展包括个体、私营经济在内的多种经济成份的政策不变,鼓励一部分人靠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先富起来的政策不变,国家保护个体、私营经济合法权益的政策
不变。要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加强对个体、私营经济的引导和管理,发挥其积极作用,限制其消极影响。
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通过对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登记和更换营业执照,确定其经营范围,引导他们拾遗补缺,从事国家鼓励和倡导的行业。要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认真清理名为集体、实为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假集体企业,按其经济性质重新
登记注册,解决经济性质不准、产权归属不清、民事责任不明的问题。要切实纠正“以费代管”的做法。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国家法规、政策之外,向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待业人员符合条件的应按规定申请营业执照,坚决取缔无照经营。要发挥个体劳动者协
会和私营企业协会的作用,加强对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主的政治思想教育、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
四、严肃查处制造、经营伪劣商品和刊播虚假广告的行为,切实维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必须把查处制造、经营伪劣商品的行为和取缔虚假广告作为治理整顿的一项重要工作抓好。目前要集中力量对假化肥、假农药、假种籽、假药、假酒等分项进行治理。要进一
步发挥消费者协会的作用,动员社会力量,形成对伪劣商品和虚假广告的监督网。对制造、经营伪劣商品和刊播虚假广告的行为要依法严惩,决不让违法单位和个人在经济上得到好处,情节严重的要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触犯刑律的要追究刑事责任。对集中生产、经营伪劣商品和虚假
广告泛滥的地区,还应追究当地领导的责任。
五、强化经济合同管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证国家计划的完成。经济合同履约率不高是经济秩序混乱的原因之一。在治理整顿期间,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必须强化对经济合同的监督管理,特别要加强对重要生产资料、大宗农副产品购销合同的签证和备案管理,把好合同签约关,监督
当事人按合同办事,保证国家指令性计划的完成。加强对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的管理,用法律手段保证控制压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政策贯彻执行。要及时发现和处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国家指令性计划的合同,并充分发挥行政仲裁作用,解决合同纠纷。逐步规范经济合同文本
,解决合同格式不一、条款混乱、容易发生纠纷等问题,促进企业经济行为的规范化。
六、依法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加强商标领域中的国际合作。搞好商标工作,促使企业自觉地执行商标法规,依法关心和保护自己的商标权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面向企业,加强宣传教育和具体指导。今年重点抓好一百个大中型企业的商标工作。同时,要大力整顿药品商标,保护名
优药品的发展。要继续加强商标领域中的国际合作,加强我国企业到国外注册商标的管理,加强对马德里协定的宣传和对企业进行马德里协定国际注册的具体指导。
七、加强廉政建设,提高工商行政管理队伍的素质。工商行政管理队伍廉政建设的重点是惩治以权谋私。在廉政建设中,一是要从领导机关,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做起,真正做到清正廉明,秉公执法;二是要抓基层,抓好《工商所工作条例》、《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办事公开要则》、《
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廉洁守则》以及《违反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廉洁守则处罚办法》等规定的贯彻落实,把群众监督与自我约束机制结合起来。对违法乱纪的要从严处理,决不护短、姑息。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强对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搞好在职干部的岗位培训,建立一支有理想、
懂业务、守纪律的工商行政管理队伍。
为提高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管理水平,要逐步建立全系统计算机通讯网络,培训人员,以适应经济监督和行政执法的需要。



1990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