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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测绘任务登记管理规定

时间:2024-07-08 11:04:5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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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测绘任务登记管理规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54号


  《云南省测绘任务登记管理规定》已经1997年12月2日省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
                        1997年12月25日

            云南省测绘任务登记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测绘任务登记管理,避免重复测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云南省测绘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测绘任务登记适用本规定。
军事测绘任务登记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省测绘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省测绘任务登记工作。
地、州、市、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任务登记工作。
测绘任务登记管理权限发生争议的,由上一级登记机关指定的登记机关负责登记。
其他负有测绘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协助登记机关做好测绘任务登记工作。
第四条 下列测绘任务向省测绘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一)四等以上控制测量;
(二)航空摄影测量和航空遥感测绘;
(三)比例尺为1/10000、面积在100平方公里以上,比例尺为1/5000、面积在50平方公里以上,比例尺为1/2000、面积在20平方米公里以上,比例尺为1/1000、面积在10平方公里以上,比例尺为1/500、面积在5平方米公里以上,比例尺为1
/200、面积在1平方公里以上的地形测绘、地籍测绘、房产测绘和工程测量;
(四)比例尺小于1/10000的地形图测制和编绘;
(五)普通地图和专题地图的编制;
(六)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和50公里以上的线路测量;
(七)涉外测绘任务和省级以上重点工程中的测绘任务;
(八)建立以地形图为基础的地理信息系统和跨地、州、市的测绘任务。
第五条 下列测绘任务向地、州、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由地、州、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报省测绘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一)等级以下控制测量;
(二)比例尺为1/10000、面积在25平方公里以上不足100平方公里,比例尺为1/5000、面积在10平方公里以上不足50平方公里,比例尺为1/2000、面积在5平方公里以上不足20平方公里,比例尺为1/1000、面积在3平方公里以上不足10平方公
里,比例尺为1/500、面积在1平方公里以上不足5平方公里,比例尺为1/200、面积在0.5平方公里以上不足1平方公里的地形测绘、地籍测绘、房产测绘和工程测量;
(三)乡、镇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和10公里以上50公里以下的线路测量;
(四)地、州、市重点工程中的测绘任务;
(五)跨县(市)的测绘任务。
第六条 下列测绘任务向县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由县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报地、州、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一)县级重点工程中的测绘任务;
(二)2公里以上10公里以下的线路测量;
(三)比例尺为1/5000、面积在2平方公里以上不足10平方公里,比例尺为1/2000、面积在1平方公里以上不足5平方公里,比例尺为1/1000、面积在0.5平方公里以上不足3平方公里,比例尺为1/500、面积在0.2平方公里以上不足1平方公里,比例
尺为1/200、面积在0.1平方公里以上不足0.5平方公里的地形测绘、地籍测绘、房产测绘和工程测量。
第七条 已列入测绘规划并报省测绘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测绘任务,不再另行登记。
未列入测绘规划的测绘任务,测绘单位应当在实施测绘前一个月内,按测绘任务登记管理权限分别到登记机关进行登记。
由于特殊原因不能在实施测绘前办理测绘任务登记的,测绘单位应当申请缓期登记,经批准后可以先实施测绘,但应当按登记机关规定的期限补办测绘任务登记。
第八条 测绘单位申请测绘任务登记时,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证照和文件,并填写《云南省测绘任务登记表》:
(一)测绘资格证书副本;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副本;
(三)主管部门下达的测绘任务文件或者签订的合同书、协议书、委托书。
两个以上测绘单位联合实施的测绘任务,由主要实施该测绘任务的单位负责申请测绘任务登记。
第九条 登记机关应当自接到测绘任务登记申请后1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对符合规定的,准予登记,核发《云南省测绘任务登记核准通知书》。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核发《云南省测绘任务登记不予核准通知书》:
(一)无测绘资格证书或者超出测绘资格证书核准的业务范围、作业区域、作业限额的;
(二)不具备合法收费手续以及测绘收费违反国家规定的;
(三)已有同等精度的测绘成果并能满足用户要求的。
第十条 测绘单位凭《云南省测绘任务登记表》和《云南省测绘任务登记核准通知书》,按规定向测绘成果管理部门索取该测绘任务所需的测绘成果,使用测区内的测量标志。测区内测绘管理部门应当为其完成测绘任务提供方便。
第十一条 测绘单位取得《云南省测绘任务登记核准通知书》后,测绘任务发生变化的,应当办理变更测绘任务登记。
第十二条 测绘单位办理测绘任务登记时应当交纳的有关费用,按省财政、物价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不办理测绘任务登记的,依照《云南省测绘管理条例》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登记机关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机关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12月25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8年春节期间申报纳税期限顺延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8年春节期间申报纳税期限顺延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日一些地方询问关于2008年2月因春节休假申报纳税期限如何顺延的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08年春节休假的安排,在2月1日-10日申报纳税期限内有6日、7日、8日、9日、10日连续5个休假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109条的规定,2008年2月份申报纳税期限顺延5天,即2008年2月份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2月19日。
  请遵照执行,并及时通知纳税人。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8年春节期间申报纳税期限顺延问题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一月二十二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8年春节期间申报纳税期限顺延问题的通告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08年春节休假的安排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9条的规定,2008年2月份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2月19日。
  特此通告。
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一月二十二日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创新型人才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试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人事局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创新型人才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试行办法》的通知

深人规〔2007〕3号 (2007年8月31日)


  为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我市人才评价机制,打造创新型人才高地,根据国家和广东省有关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创新型人才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试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创新型人才专业技术资格
评定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革和完善人才评价机制,打造创新型人才高地,根据国家和广东省有关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试行办法适用于在我市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创新能力强并取得突出业绩成果的专业技术人才申报我市具有评审权限的专业技术资格。
  第三条 创新型人才专业技术资格评定坚持业绩主导、激励培养、业内认可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事部门是创新型人才专业技术资格评定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各评委会的评审工作;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部门是创新型人才专业技术资格评定的具体承办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完成评审。
  第五条 本试行办法所称创新型人才是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专业技术人员:
  (一)享受深圳市人民政府特殊津贴人员;
  (二)近三年内获得省(含副省级)以上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等奖项之一的主要完成人;
  (三)近三年内获得一项以上国家发明专利(不含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的主要发明人;
  (四)深圳市科技创新奖中市长奖获得者、创新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前三名或发明专利奖的主要获奖者。
  第六条 创新型人才可按实际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直接申报评定相应等级的专业技术资格,其专业技术资格的申报、评定时间与我市每年的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时间同步。
  第七条 创新型人才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定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论文、著作规定或者有两篇以上本人撰写、与工作岗位相关且由单位做出鉴定意见的专项技术分析报告(含施工方案、设计方案、技改方案等,每篇字数不少于3000字);
  (二)计算机应用能力、外语水平能满足专业技术岗位工作要求(由单位出具证明);
  (三)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创新型人才申报专业技术资格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报人将《深圳市创新型人才专业技术资格评定申报表》(一式两份)、符合创新型人才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向市人事部门提出评定申请;
  (二)市人事部门审核后,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在其《深圳市创新型人才专业技术资格评定申报表》上盖章同意后退回申报人;
  (三)所在单位将申报人的所有申报材料在本单位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报送相关专业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
  第九条 创新型人才专业技术资格评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学科组专家评审。学科组专家人数不少于7人,以审阅申报材料及面试答辩的方式进行评审。评审结果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同意票数超过二分之一的,为学科组评审通过;
  (二)专业委员会评议。通过学科组评审的,提交专业委员会评议,专业委员会专家人数不少于13人。评议结果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同意票数超过二分之一的,为最终评审通过。
  第十条 评定通过人员的结果公示、资格证书发放等事宜按照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一条 国家“杰出专业技术人才”称号获得者、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和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按照广东省突出贡献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定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试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