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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通知

时间:2024-07-07 22:05:1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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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通知

陕西省宝鸡市人民政府


 宝鸡市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通知

                  宝政发〔2003〕3号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防止和杜绝重特大爆炸事 故的发生,确保社会稳定,依据《安全生产法》、《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烟花爆竹 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国防科工委《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管理暂行规定》和《陕西省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等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用爆炸物品指民用爆破器材及黑火药、烟火剂、 民用信号弹、烟花爆竹和公安部门认为需要管理的其它爆炸物品。民用爆破器材包括各类炸 药、雷管、导火索、非电导爆系统、起爆药、爆破剂等。
第三条  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实行“从严管理、服务生产、保障安全”的 方针,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储存、销售、运输、使用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生产责 任制、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明确安全责任。主要领导人对本单位安全管理工 作负责。
第四条  各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民用爆炸 物品安全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定点的乡镇企业、个体作坊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
  各级公安部门负责全市民用爆破器材及黑火药、烟火剂、民用信号弹、烟花爆竹的行业 管理工作;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储存、运输、使用环节的公共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打击非法活动;各级商业流通管理部门负责国家定点生产流通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供销社负责烟花爆竹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生产烟花爆竹的国有企业,经市经贸委(商业行业办)申报,由省国 防科工委会同省公安厅选定;乡镇企业和个体烟花爆竹的生产区域,由省公安厅会同所在县 区人民政府划定。凡在选定的国有生产企业和划定的生产区域外生产加工烟花爆竹的,一律 视为非法,并由所在县区人民政府予以取缔。
第六条  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必须经市经贸委(商 业行业办)初审并报省国防科工委审查同意后,由国家国防科工委批准,并核发企业凭照。 改建、扩建项目中不改变生产规模、不增加生产品种的,由市经贸委(商业行业办)审查同 意后,报省国防科工委批准。
第七条  民用爆破器材经营企业必须由市经贸委(商业行业办)初审后报省国 防科工委审查同意,由国家国防科工委批准,并核发经营凭照;企业凭照到所在县区商业流 通管理部门申请领取《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民爆器材经营企业需要在宝鸡市行政区域内 设立销售网点的,由市经贸委(商业行业办)审查同意后报省国防科工委审核批准,并由企 业向所在县区公安局备案。
第八条  黑火药、烟火剂、民用信号弹和烟花爆竹的经销网点由企业所在地的 县区供销社和公安局按照国家有关安全规范和标准协商确定,并由所在县区公安局报市公安 局审查同意后,发给《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实行定点销售。
  烟花爆竹的批发业务由各级供销社专营;从事批发业务的供销社取得省烟花爆竹经营管 理办公室核发的《烟花爆竹批发证》后,经市公安局核发《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民爆 物品储存许可证》后,方可经营。
第九条  民用爆破器材大宗用户,依据与定点经营单位或生产企业签订的经 鉴章的合同购买民用爆破器材。
  零散用户购买民爆器材,须持所在县区公安局签发的《爆炸物品购买证》,到定点经营 单位购买,严禁生产企业向零散用户直销。
  定点经销烟花爆竹的单位,不得收购无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或个体作坊生产的烟花爆竹;有生 产许可证的企业或个体作坊不得将烟花爆竹出售给非定点经销单位或个人。
第十条  生产、销售、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需要设立专用仓库、储存室时,经其行改主管部门批准后,并持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有资质设计单位设计的图纸及专 职保管人员登记表,向所在县区公安局提出申请,县区公安局初审同意后报市公安局审核发 放《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后,方可储存。
第十一条  新建的民爆物品工厂或仓库,要远离城区和风景名胜区,与水利设施、交通要道、桥梁、隧道、高压输电线路、通讯线路、输油输气管道等重要设施的距离 必须符合安全规定。
在安全距离内严禁进行爆破、明火作业,严禁建造任何建筑物。凡在安全距离内修建建 筑物或其他设施的,必须一律予以拆除。
第十二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和个体加工作坊,对有药工序和药品原料仓库 、烟花爆竹成品仓库必须集中到远离村庄的指定地点统一管理,具体地点由所在县区公安局 在划定的生产区域内选定。
农村的宅基地规划要远离烟花爆竹生产有药工序厂房和仓库。
第十三条  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专用仓库、储存室应符合通风、防火、防爆、 防雷、防潮、防静电、防盗等技术规范要求,并设专人严格管理,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严禁将化学性质相抵触的民用爆炸物品同室储存;严禁将民用爆炸物品分发给承包户或个人保存。第十四条  民用爆炸物品的运输,由购买单位向所 在县区公安局提出办理《爆炸物品运输证》的书面申请,经县区公安机关初审,报市公安局 审核发放《爆炸物品运输证》后方可运输。
  民用爆炸物品在运输时必须配备持有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的驾驶员及符合安全条件的车 辆和经公安部门培训合格的专职押运员,专车运输,专人押运。运输车辆必须按指定路线, 限速行驶。
第十五条使用民爆器材的单位,必须经其主管部门和所在县区公安局审查 同意,申请市公安局办理《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爆破作业。
从事爆破作业必须配备持同级公安部门核发的爆破员作业证的爆破作业专业人员,严禁无证 上岗和违章作业。
  严禁个人私自使用雷管、炸药等民用爆破器材。
第十六条  燃放烟花爆竹,要严格按照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市区禁止 燃放烟花爆竹。
严禁燃放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的拉炮、摔炮、砸炮及无规则飞行轨道的危险产品。
第十七条  装卸民用爆炸物品时,要选择在远离城市中心区和人烟稠密地 区的车站、码头,并在安全技术人员的指导下进行作业。化学性质相抵触的民用爆炸物品不 得装在同一车辆内。民用爆炸物品不得与人或其它货物混装。严禁携带民用爆炸物品乘坐车 、船、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严禁邮寄、托运民用爆竹物品。
第十八条  生产、保管、经销、使用、运输和押运民用爆炸物品的人员,必 须熟练掌握民用爆炸物品的爆炸特性和安全操作规程,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特种作业人员 操作证后方可上岗。
严禁未经安全技术培训和教育的人员从事上述工作。市公安局要加强有关特种作业人员 的教育培训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要加强对工业炸药主要原材料和硝酸铵的生产和销售管理,硝酸铵 经销企业要控制流向,对个人用户实行登记制度,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用硝酸铵私造炸药。
第二十条  除因燃放所需,单位或个人购买、持有少量烟花爆竹以外,未经 公安部门许可,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藏匿民用爆炸物品。
对非法生产、销售、贩运和私自藏匿、私带、滥用、盗窃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和个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公安机关检举揭发,对查证属实的,公安部门必须依法对有关责任 单位和责任人予以处罚,并没收其全部民用爆炸物品。
第二十一条  对生产、储存、经销、运输、使用民用爆炸物品中存在的重大 事故隐患,公安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整改,对于整改不力的,由公安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和拒不整改的,由发证机关依法吊销有关证照,情节严重的按照“关口 前移”的原则和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对安全管理工作督查 不力,发生重特大伤亡事故的,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 陕西省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 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泰州市政府公开信息送交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泰州市政府公开信息送交暂行办法的通知
泰政办发〔2008〕206号


市级机关各部门,市各有关单位:
《泰州市政府公开信息送交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希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日




泰州市政府公开信息送交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公开信息送交工作程序,确保政府公开信息及时、完整地送交到政府信息查阅中心,提高政府信息查阅中心公共服务能力,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公开信息送交工作,是指政府公开信息送交单位按照《条例》的要求,及时、完整地向政府信息查阅场所送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送交内容指政府公开信息全文,以及《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报》)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公开信息送交单位是指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送交单位)。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信息查阅中心是指泰州市现行文件利用中心,地点设在泰州市市民服务中心大厅内。
第五条 政府信息查阅中心要制定查阅管理办法,认真保管好各部门、各单位报送的信息,保证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实性;信息查阅中心在收到行政机关送来的信息时,要及时将其提供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查阅。
第六条 各行政机关新制作的政府信息,在发文或公布时应同步抄送政府信息查阅中心,并于次月上旬向政府信息查阅中心送交上个月的纸质文本和电子文本,以进行统一汇编,供市民查阅。
属于联合发文的政府信息,由该文件的主办单位负责送交。
第七条 各送交单位对送交的政府公开信息做出修改或者废止时,应及时将修改或废止的信息送交政府信息查阅中心。
第八条 严格政府公开信息的交接手续,在双方交接过程中,应填写政府公开信息交接单,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备查。
第九条 政府信息查阅中心应定期向市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政府公开信息的送交情况和政府信息的查阅利用情况。
第十条 政府公开信息的送交工作和提供查阅服务工作纳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评议内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市监察局负责定期对各送交单位的政府公开信息送交工作和政府信息查阅场所提供查阅服务工作情况进行考评、通报考评结果。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不及时送交政府公开信息的部门、单位,由同级监察机关或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二条 政府信息的解释权归该信息的制作者。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政府公开信息交接单




附件:
政府公开信息交接单

移交单位: 单位代码:
公开信息所属年份:
公开信息纸质文本 份;
公开信息电子文本 份;
信息公开指南 份;
信息公开工作年报 份;
信息公开目录(纸质文本) 份;
信息公开目录(电子文本) 条。

移交单位(盖章) 接收单位(盖章)
负责人: 负责人:
经手人: 经手人:

年 月 日
(交接文据共制二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组织推荐2008年创业风险投资备选企业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组织推荐2008年创业风险投资备选企业的通知

发改办高技[2008]12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有关受托管理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技规划纲要和“十一五”高技术产业发展规划,促进我国创业风险投资事业的快速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试行创业风险投资的若干指导意见》(财建[2007]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产业技术研发资金试行创业风险投资项目申报和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办高技[2007]1955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试行创业风险投资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财建[2007]953号),2008年将继续组织开展产业技术研发资金试行创业风险投资工作,现将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 投资重点
符合《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十一五”规划》、《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范围,适合创业风险投资支持的高成长性企业。
二、投资属性
创业风险投资不是财政拨款补助项目,国家资金将以股权投资形式投入企业,由受托管理机构行使投资权利。
三、具体要求
(一)请各地方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和受托管理机构等认真理解相关文件,向申报企业说明国家资金的投资属性,做好创业风险投资政策解释宣传,并按投资重点组织企业推荐工作。
(二)各地方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和受托管理机构可在每季度末前通过网上申报系统(链接: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创业风险投资项目网上申报系统”)推荐企业,同时上传推荐文件,每次推荐企业数量原则上不超过5家。各推荐部门要对企业网上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审查。
(三)申报企业应按照《产业技术研发资金试行创业风险投资项目申报和管理若干要求(试行)》(发改高技[2007]1955号)编写商业计划书,通过网上申报系统提交,本次申报不需提交纸质商业计划书。
(四)受托管理机构(国投高科技投资有限公司、盈富泰克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将根据申报材料与申报企业进行联系,开展尽职调查和股权谈判工作。鉴于创业风险投资特点,申报企业最终与受托管理机构达成投资协议的比例一般较低,对于未能达成投资协议的企业,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将建立项目库,继续关注企业发展。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二〇〇八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