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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

时间:2024-07-04 15:30:3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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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

国家计委


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

(国家计委2000年7月1日)


第一条 为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自行招标行为,
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国家计委审批(含经国家计委初审后报国务院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的自行招标活动。

前款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适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第3号令)。

第三条
招标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招标的法人。

第四条
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具体包括:

(一) 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

(二)
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

(三) 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

(四) 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拥有3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

(五) 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规规章。

第五条
招标人自行招标的,项目法人或者组建中的项目法人应当在国家计委上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一并报送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书面材料。

书面材料应当至少包括:

(一) 项目法人营业执照、法人证书或者项目法人组建文件;

(二) 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力量情况;

(三) 内设的招标机构或者专职招标业务人员的基本情况;

(四) 拟使用的专家库情况;

(五)
以往编制的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和评标报告,以及招标业绩的证明材料;

(六) 其他材料。

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招标人确需通过招标方式或者其他方式确定勘察、设计单位开展前期工作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书面材料中说明。

第六条
国家计委审查招标人报送的书面材料,核准招标人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自行招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其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也不得拒绝办理工程建设有关手续。

第七条
国家计委审查招标报送的书面材料,认定招标人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自行招标条件的,在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时,要求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第八条 一次核准手续仅适用于一个工程建设项目。

第九条
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不影响国家计委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

第十条
招标人自行招标的,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计委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书面报告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 招标方式和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

(二)
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技术规格、评标标准和方法、合同主要条款等内容;

(三) 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报告;

(四) 中标结果。

第十一条
招标人不按本办法规定要求履行自行招标核准手续的或者报送的书面材料有遗漏的,国家计委要求其补正;不及时补正的,视同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
招标人履行核准手续中有弄虚作假情况的,视同不具自行招标条件。

第十二条
招标人不按本办法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的,国家计委要求补正;拒不补正的,给予警告,并视招标人是否有招标投标法第五章规定的违法行为,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或者其他组织办理招标事宜的,非法拒绝办理工程建设有关手续的,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非法干预招标人自行招标活动的,由国家计委依据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或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对韩国大蒜出口管理暂行规定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对韩国大蒜出口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维护对韩国大蒜出口经营秩序,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关于大蒜贸易协议》(以下简称协议),根据我国《外贸法》和有关法规,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统一管理对韩国大蒜出口工作。
第三条 各类企业对韩国出口大蒜(包括各种贸易方式),均适用本规定。
出口大蒜品种范围见附件一。
第四条 对韩国出口大蒜实行总量管理。在总量内,韩国进口征收低关税。
第五条 对韩国出口大蒜总量按照协议规定的数量确定。
第六条 对韩国出口大蒜总量内实行配额招标,按照外经贸部《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办理。
总量外对韩国出口保鲜或冷藏大蒜(包括蒜米)仍实行配额有偿使用管理,由各特派员办事处发证;
总量外对韩国出口以及对其它国家和地区出口干燥、简单腌制、冷冻、醋腌大蒜(包括蒜米),实行一般许可证管理,由各省市外经贸厅(委)按有关规定签发出口许可证,企业凭出口合同领证。
第七条 对在总量内向韩国出口大蒜实行《中国对韩国大蒜出口证书》(见附件二,以下简称出口证书)管理,即韩国进口企业凭我国的出口证书报关,韩国海关凭出口证书低关税放行。
总量外出口不需办理出口证书。
第八条 外经贸部授权驻青岛、南京、上海、郑州特派员办事处、配额许可证事务局(以下简称发证机关)按有关规定签发对韩国大蒜出口证书。
第九条 发证机关按照外经贸部发布的企业中标配额数量、凭招标办公室签发的《申领配额招标商品出口许可证证明书》签发出口证书,不得超配额、无配额发证。
出口许可证的签发仍按现行规定办理。
第十条 在总量内对韩国出口大蒜的企业,凭《申领配额招标商品出口许可证证明书》按有关规定到发证机关办理出口许可证和出口证书,报关时向海关出具双证,海关凭出口许可证和出口证书验放。
出口证书一式四联:第一联(黄色)为对韩国出口凭证,中国海关加盖“验讫章”后,韩国海关凭以低关税通关;第二联(粉色)中国海关加盖“验讫章”后留存;第三联(绿色)中国海关加盖“验讫章”后,交企业退发证机关;第四联(白色)发证机关留存。
第十一条 大蒜配额招标办公室每月向外经贸部报送配额签发情况,同时抄送有关省市外经贸厅(委)。
外经贸部将定期对企业出口情况进行核查,具体核查工作也可委托有关省市外经贸厅(委)或大蒜配额招标办公室办理。
第十二条 各有关省市外经贸厅(委)负责对本地区企业大蒜出口进行管理,定期检查企业出口情况,并将情况报外经贸部备案。
第十三条 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负责对大蒜出口进行协调、指导,出口企业应服从商会的协调。
第十四条 各类企业须严格按照本规定执行,对违反本规定的企业,一经查实,将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外经贸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1:
出口管理大蒜品种范围及商品编码
商品编码 商品名称及描述 备 注
07032010.10 鲜的蒜头
07032010.90 冷藏的蒜头
07032090.10 鲜的蒜瓣 无论是否去皮
07032090.20 冷藏的蒜瓣 无论是否去皮
07108090.10 冷冻的大蒜 无论是否去皮
(包括蒜头、蒜瓣)
07129090.10 干燥或脱水的大蒜 无论是否去皮
(包括蒜头、蒜瓣)
07119039.10 盐水简单腌制的大蒜 无论是否去皮
(包括蒜头、蒜瓣)
20019000.10 醋酸腌制的大蒜 无论是否加糖
(包括蒜头、蒜瓣) 或去皮

附件2:
《中国对韩国大蒜出口证书》(样本)
中国对韩国大蒜出口证书
EXPORT CERTIFICATE FOR GARLICS TO THE REPUBLIC OF KOREA FROM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No.
------------------------------------------------------------------------------------------
e |1.Exporter |2.Export Certificate NO. |
s | 出口商 | 出口证书号码 |
i | | |
d | |------------------------------------------------------|
n | |3.Contract Number (Date) |
a | | 合同号(日期) |
h | | |
c | |------------------------------------------------------|
r | |4.Export year |5.Valid Until |
e | | 出口年度 | 有效期至 |
M | | | |
|------------------------------|----------------------|------------------------------|
e |8.Korea Customer/Importer of |6.HTS No |7.Country of Origin |
h | Record | 商品编码 | 原产地 |
T | 韩国进口商/韩国代理商 | | |
| |------------------------------------------------------|
e | |9.Place and Time of Shipment Destination |
s | | 装运地、装运期 目的地 |
a | | |
e | |To Re-export from Korea Yes or No |第
l | |将从韩国再出口 是 或 否 |一
e | | □ □ |联
R |--------------------------------------------------------------------------------------|∧
|10.Marks and Numbers/Number of |11.Quantity(Kg) |12.Unit |13.Total |正
o | Packages/Description of Goods | 数量(公斤) | Price | Value |本
T | 唛头--包装件数及种类--商品名称 | | 单价 | 总值 |∨
| | | | |出
s | | | | |口
m | | | | |至
o | | | | |韩
t | | | | |国
s |----------------------------------|--------------------------------------------------|凭
u |14.Exporter's |15.Customs Stamp|16.Certification by the Issuing Authority |证
C | Stamp and | 海关监管签章 | 发证机关证明 |
| Signature | |I, the undersigned, certify that the |
a | 出口人签章 | |information provided in box 7 and 11 of the goods |
e | | |described above is true and correct |
r | | |兹证明上述商品第七栏和第11栏内容真实、正确。 |
o | | | |
K | | |Place and Date of Issue |
| | |发证日期、地点 |
r | | |Issuing Authority's Stamp and Signature |
o | | |发证机关签章 |
F ------------------------------------------------------------------------------------------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监制



提高现有人才资源的履职能力
进一步加强检察队伍专业化建设

河北省保定市北市区检察院 宋丽红

检察人员的履职能力是指具有坚实的政治思想、高尚的职业道德、踏实的工作作风、严格的组织纪律作基础后,执行具体的检察专业工作所必须具备的能力。面对当前检察队伍人才资源严重匮乏,办案力量严重不足的窘境,如何进一步加强检察队伍专业化建设?我们认为,与其“等”:等那些具备检察官资格且综合素质较高的人员调入,不如“靠”:靠现有人员,激发他们的潜力,提高他们的履职能力,以提升检察队伍整体专业化水平。从目前情况来看,有些检察干警虽具备检察官资格但办案能力较弱,而另一些检察干警虽有较强的办案能力但在短期内却难以具备资格,即检察官履职资格与履职能力不相适应的现象在各级基层检察院普遍存在。究其原因,我认为有以下几方面:
一、阶段性的履职资格要求,使检察干警的履职能力处于不平衡状态。
新《检察官法》颁布实施前后,具备检察官资格的要求各不相同,1994年以前,干部身份的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即可任命检察官法律职务。1994年以后,任命检察官法律职务要求学历必须是大专以上文化,检察干部任命法律职务,只要参加高检院统一组织的初任检察官考试就可。《检察官法》出台后,2002年首次确定检察官必须具备本科学历,必须参加全国统一司法考试,成绩合格者方能被任命为检察官。2005年规定,具备检察官资格除司法考试合格外,还要通过全国公务员考试。由于以上不同时期的不同要求,使检察干警接受学历教育、钻研法律业务的激情和紧迫性在不同时期都有不同的表现,因而也使现有的干警具备检察官资格存在结构性落差。
现在,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和公务员考试的难度大,录用率偏低,加之基层检察院对初任检察官的采用,须由省级检察机关批准,从通过国家统一的两个考试且具备检察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致使大批工作在一线的干警既要为应付大量、繁重的事务而埋头工作,又要抽时间复习钻研法律书籍为早日具备检察官资格而苦学。这批虽不具备资格的干警在工作实践中多数都是各科室的业务骨干,由于不具备检察官资格,直接限制了他们在办案、出庭等方面的能力的发挥。一些年龄大的干警由于较早就具备了检察官资格,因而学习动力不足,法律理论知识相对欠缺,工作方法单一、落后,履职能力亟需提高。可见,履职能力和履职资格两者的矛盾亟待协调。
二、岗位锻炼的性质不同,使检察干警履职能力处于高低不均的状况。
工作岗位的不同,从事法律业务需求的不同,干警履职能力就会有较大的区别。轮岗、交流到业务科室工作的时间少而短,是部分具备检察官资格的检察干警办案能力较弱的主要原因。长期在综合部门工作的干警,从事的都是综合性工作,缺少在办案一线的锻炼,轮岗交流到业务科室的机率比业务科室的干警交流到综合科室的机率要低得多,一旦轮岗交流到业务部门工作,没有几年扎扎实实的积累很难说成熟。对干警个人而言,选择的岗位不同,也直接影响履职能力的发挥。有的干警适合外出办案,有的干警适合做案头文字工作,找到适合的岗位才能把履职能力发挥到最佳水平。
三、缺乏高层次、系统培训,教育培训效果欠佳,履职能力得不到有效提高。
现在的培训多是短期培训且内容浅显又不系统,没有有针对性地形成阶梯式的培训制度,难以及时使检察人员的科技、经济、法律等知识得以更新,也难以形成一批一专多能的复合型人才。另外,目前的岗位练兵、业务技能竞赛也只是一些必然要掌握的基本知识,属初级水平,难以使广大干警的整体素质得以提高,只能是强者愈强,弱者愈弱。第三,提高干警素质的方式、方法单一,效果难尽人意。现在通行的集中学习、短期培训等方式单调乏味,激发不起干警的学习兴趣,效果不佳。
针对上述问题,检察机关必须采取积极措施,对检察官履职资格与履职能力问题加以认真研究,才能弥补当前在检察队伍形成的“代沟”,推动检察事业不断向前发展。因此,我们建议:
(一)培养检察干警强烈的危机感和社会责任感,认识加强自身履职能力的必要性
检察人员要树立危机意识,尤其是以“混”为处事原则,以“拖”为办事方法的人,应清醒认识到社会在不断发展,公务员不再是“铁饭碗”,博士也遭遇下岗,检察机关也不能养庸人、闲人,不更新知识结构,不改进工作方法就要面临被淘汰,这是大势所趋,历史的必然。
检察官的责任意识不仅要从专业知识中吸取,还要从不断扩大知识面,关心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懂得社会的“大事”“大道理”开始培养。检察官的职业责任感和使命感来自社会,服务于社会,社会的复杂性决定了检察工作的复杂性,如果检察官没有用广博知识武装起来的“复杂”头脑,就不能对社会形成深刻的认识,如果不具有一定的社会洞察力,就形不成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责任意识。因此,检察官要掌握职业所要求的专门知识,同时还必须掌握广博的综合知识,洞悉社会发展变化,倾心地关注国家和社会命运,承担起一份特殊的社会和历史责任。称职的检察官必须在履职能力方面,具有政治家的责任和社会精英的见识,唯此才能真正适应时代和社会的要求,具备公平、正义、人权等基本素质。有了危机感和使命感,提高自身履职能力的自觉性就会大大提高。
(二)激发干警的学习激情,以奖励机制为平台,努力提高干警的履职能力
认识是前提,机制是保障。各级基层检察院要坚持高起点,鼓励和培养高学历的复合型人才,以适应时代发展对检察机关的要求。为确保干警尽早地取得检察官资格,对参加考试的干警在经费、时间、任用上应给予鼓励性的保障措施,形成学习的浓厚氛围,努力营造有利于自学成才、发挥聪明才智的良好环境,营造爱岗敬业,争当检察工作行家里手的良好环境。对已取得检察官资格的人员要制定学习任务,定期考查。在检察机关的竞争上岗时,推行“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的用人机制,打破资历、年龄界限,把学历和学习任务完成情况作为竞岗的一项必要条件,作为衡量干警履职能力大小的前提,激发全院干警的学习积极性。建立动态考评机制,使干警增强提升自身履职能力的迫切性。可尝试采取按绩定级、按绩取酬、绩变级变、级变酬变的人员管理模式,按能力标准和绩效标准,评出一、二、三、四级,并实行动态管理。对连续三年被评为一级和二级的干警,在晋职晋级时优先考虑;设立专项能绩基金,给予工作成绩突出的干警物质奖励;组织优秀干警外出度假……做到业务强弱岗位不一样,素质高低使用不一样,业绩大小获益不一样,奉献多少回报不一样,激发干警争创的热情。
(三)力求培训形式和内容的多样化,以业务培训为手段,努力提高干警的履职能力。
我们必须把检察教育培训工作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进一步提高全体检察人员特别是检察官的业务素质,加快新世纪检察教育事业的发展。要紧跟时代的步伐,充分认识到新形势下对检察官专业素质的新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增强检察教育培训的系统性、针对性和实用性,按照法理精通、业务娴熟、技能过硬的专业要求,努力实现由补课式、应急性培训向系统化、规范化培训转变;由知识型教育向素质型教育转变;由单纯学历教育向培养复合型、高层次人才的教育转变,促进检察教育的正规化、科学化,提升教育培训的质量,保证检察官队伍能够不断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更好地完成法律赋予的重任。同时,对检察官的教育培训应当遵循理论联系实际,从实践中来到实践中去的原则,让检察官在教育培训中得到提高,在工作实践中得到成长。
一是广泛开展继续教育。鼓励检察官利用业余时间进行高层次的函授培训,尤其是本科以上学历的集中函授培训,来拓宽、丰富检察官的知识面。
二是加强上岗培训。继续保持检察机关“师傅制”、“搭档制”等光荣传统,并形成一种人事管理制度。新同志到检察机关安排在独立的工作岗位后,要指定工作经验丰富、办案能力强的老同志作为搭档,在工作实践中言传身教、互助、互补,真正起到传帮带的作用,并形成相对稳定的格局,使“新人”以最快的时间投入状态并迅速成长起来。
三是重点人员重点培训。把业务骨干和后备干部作为重点,采取与高校联合的方式,分批分期培训检察官和业务骨干。通过定期开展“案例研讨会”、“模拟法庭”演习、“远程网络教育”等办法,全力培养优秀侦查员、优秀公诉人和办案能手。
四是要加强专题培训。对于检察干警业务素质培训不能一概而论,过于笼统,过于面广量大,应当根据业务内容,或者根据学习和工作实践中遇到的难点、热点,应检察人员的要求进行专题培训和专题讨论、分析,可以邀请专业人士来院授课释疑,力求学以致用。
五是加强现代科技知识的培训。随着知识经济的兴起,计算机犯罪对传统法律提出了严重的挑战,检察官如果没有丰富的市场经济知识和现代科技知识,是不可能肩负起时代职责的。因此,我们必须有针对性地组织检察官进行相关业务知识如金融、证券、财会、网络等的学习培训,通过举办论文交流会、学术讨论会等多种形式,引导检察官自觉地学文化、学市场经济知识、学现代科技知识。
六是加强专项技能培训。着重在基层检察干警工作实践的技能培训上下功夫,如:培养干警速记、审讯技巧、司法实务、法医、司法会计、微机、文秘等专业技能,努力打造一批“又专又红”的高技能人才。
以上的培训方式和内容不一而足,只做抛砖引玉之用,结合本院实际情况能迅速起效的方式方法才是上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