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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征收教育费附加实施细则

时间:2024-07-21 22:39:2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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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征收教育费附加实施细则

青海省人民政府


青海省征收教育费附加实施细则

1992.10.14
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十九号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除按照《青海省农村牧区征收教育事业费附加实施办法》(青政[[1989]24号文]的规定,缴纳农村牧区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单位和个人外,都应当依照本细则缴纳教育费附加。
海关对进口产品征收的产品税、增值税,不征收教育费附加。
第三条 教育费附加的计算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
税务机关规定对纳税人已缴纳的"三税"进行退补税的,同时退补教育费附加,但对出口产品退还产品税、增值税的除外。
第四条 依法减免"三税"或由税务机关核准减免"三税"的,同时减免教育费附加。减免期满后,与"三税"同时征收教育费附加。
第五条 教育费附加率为2%,分别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
对从事生产卷烟和经营烟叶产品的单位,减半征收教育费附加。
除国务院另有规定者外,任何地区、部门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教育费附加率。
第六条 纳税人按照核定的纳税期限,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三税"时,即视同已申报缴纳教育费附加,由征收"三税"的税务机关核实后,依率计证。
第七条 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与"三税"的办法相同。
第八条 征收教育费附加的环节和地点,与征收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规定一致。由"三税"纳税人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依照现行有关规定,除铁道系统、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各专业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的教育费附加随同营业税上缴中央财政外,其余单位和个人的教育费附加,均就地上缴地方财政。
按《规定》第八条"地方征收的教育费附加,主要留归当地安排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各地征收教育费附加的实际情况,适当提取一部分数额,用于地区之间的调剂、平衡"的规定精神,属于省级单位(含跨地区经营的单位)缴纳的教育费附加,税务部门就地征收入库后,由各级金库经收处分清级次,及时办理库款报解汇交省金库。省财政厅按季度划拨给省教育厅"教育费附加支出"专户,由省教育厅按年度提出分配方案,经省财政厅同意后,用于全省基础教育的薄弱环节。
对个体商贩及个人在集市上出售商品,教育费附加与"三税"同时征收。
我省教育费附加的起征点为二角。
第九条 各地征收的教育费附加,纳入预算管理,作为教育专项资金,根据"先收后支、列收列支、收支平衡"的原则使用和管理。
各级财政部门将就地缴纳"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教育费附加,按预算级次分季划拨给省、州(地、市)和县。属于省级部分,按本细则第八条办理;属于州(地、市)、县级部分,由财政拨给同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按用款程序支用。
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建立、健全教育费附加收支财务,统一核算教育费附加的收支情况。
教育费附加必须专款专用,统筹安排,事先由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分配方案,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用于改善中小学教育设施和办学条件,不得用于职工福利和发放奖金,也不得挪用到其他单位或举办其他项目。
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预算内教育事业费逐步增长,不得因教育费附加纳入预算专项资金管理而抵顶教育事业费拨款。
第十条 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年终按财政部制定的《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向同级人民政府、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告教育附加的收支情况。
第十一条 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已按国务院规定缴纳了教育费附加的单位办的职工子弟中小学校,可酌情返还一部分给所缴单位,作为所办学校经费的补贴。办学单位不得借口缴纳教育费附加而撤并学校或缩小办学规模。
返还的标准及有关问题,由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返还细则,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返还的原则是:根据单位举办职工子弟中小学规模大小及各学段在校生人数;本地区实收教育费附加总额与本地区中、小学在校生人数,分别测算出各学段返还标准;按照缴纳教育费附加单位的隶属关系,由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返还。
第十二条 缴费人若不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缴纳教育费附加费款,除限期追加应缴的教育费附加费款外,应当从税务机关规定缴纳费款的期限届满之次日起到缴款的当日止,每天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对屡催不缴纳者,可通知其开户银行(信用社)扣缴入库。
第十三条 缴费人在缴纳教育费附加上与税务机关发生争议时,必须先按照税务机关的决定缴纳教育费附加及滞纳金。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申请复议。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青海省教育厅、青海省税务局、青海省财政厅共同解释。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一九九二年十月一日起执行。原《青海省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青政[1986]146号)同时废止。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机作业补贴试点方案》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机作业补贴试点方案》的通知

农办机[2009]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管理局(办公室):

为认真贯彻落实今年中央1 号文件关于“实行重点环节农机作业补贴试点”的要求,我部制定了《农机作业补贴试点方案》,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实施方案,积极探索,创新机制,如期完成任务,确保试点工作取得成效。

附件:《农机作业补贴试点方案》

农业部办公厅

二00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附件:
附件.doc
附件
农机作业补贴试点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2009年中央1 号文件精神,决定在部分省开展重点环节农机作业补贴试点工作。有关工作安排及要求如下:
一、工作目标及内容
2009年,围绕提升关键环节农机作业水平,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的目标,在粮食主产区选点,分别开展深松整地、秸秆机械化还田、机械化插秧等作业补贴试点,同时开展补贴制度研究,总结试点成效和经验,推动重点环节农机作业补贴政策的制定和实施。
二、试点地区及布局
试点工作在黑龙江、山东、江苏、浙江4省及黑龙江农垦选点进行。
黑龙江省双城市、克山县:主要开展深松整地作业补贴试点。
山东省章丘市、恒台县:主要开展秸秆机械化还田作业补贴试点。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如皋市:主要开展秸秆机械化还田作业补贴试点。
浙江省平湖市:主要开展机械化插秧及机收油菜作业补贴试点。
浙江省余姚市:主要开展机械化插秧、机收油菜及机械化植保作业补贴试点。
黑龙江农垦友谊农场:主要开展深松整地作业补贴试点。
成立由中国农业大学等院校和试点省、县(场)有关部门和人员参加的课题组,开展试点研究、总结等工作。
三、资金筹措和进度安排
各地农机化主管部门要争取地方财政安排资金开展试点工作。会同财政部门科学确定补贴对象、补贴标准、补贴方式和监督管理办法。
4月~7月,各试点县制定实施方案,报审及部署试点工作;
7月~10月,启动实施试点工作;
10月,工作总结及研究报告报送。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开展重点环节农机作业补贴试点,是积累经验,探索规律,制定完善农机作业补贴实施办法和落实政策的重要基础;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强农惠农政策的重要举措,也是推动试点地区农机化发展政策和机制创新,突破薄弱环节,提高农机化发展水平的重要途径。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将试点工作摆上位置,抓紧抓好。
(二)精心实施。试点县(场)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建立工作组,配备精干力量,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要积极争取财政、农业等有关部门支持,及时研究解决试点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三)务求实效。试点地区要认真开展调查研究,科学制定实施工作方案,扎实推进各项工作,确保政策、组织、责任、人员和措施到位,务求取得实效。


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池市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河池市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政发〔2009〕6号


市直各委、办、局:

现将《河池市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附:河池市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二〇〇九年二月十八日







河池市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扩大内需保增长的宏观经济政策,深入实施河池市科学发展三年计划,加快推进项目前期工作,规范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我市“项目建设年”顺利实施,按照自治区项目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和市人民政府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项目前期工作经费是指市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

第三条 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使用原则:

(一)鼓励和引导项目前期可行性研究和项目论证,提高项目编制的科学性。

(二)促进和加快项目库建设。

(三)争取外来资金对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的支持。

(四)集中管理,专款专用,突出重点,注重实效。




第二章 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第四条 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的拨付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负责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的安排和管理。

第五条 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由负责项目前期工作的项目单位和责任单位依据本市年度主要建设项目计划提出申请,市发改委商市财政局综合平衡后,按轻重缓急程度编制年度使用计划,报市人民政府审定。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年度使用计划包括项目年度工作目标、项目前期工作责任单位、资金用途与安排金额。在下达年度使用计划的同时,项目前期工作责任单位与市人民政府签订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使用责任书,保证项目前期工作质量与进度达到计划要求。

第六条 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使用范围:

(一)市本级或跨区域跨县市区重大项目的调研、方案规划、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等项目前期方案的编制、审查、论证、报批等方面。

(二)市级项目库建设。

(三)争取国家、自治区项目资金的有关工作经费。

第七条 使用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编制的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符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或招商引资的重点;

(三)符合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文本编制的基本要求。

第八条 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的使用管理:

(一)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二)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的拨付采取“审批制”。由列入前期工作经费使用计划的前期工作项目单位按工作进度提出用款申请,由项目相关行业部门、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提出初步使用意见,报市项目工作组组长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详见附表)。

(三)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做到当年安排、当年使用。对当年第三季度末仍未使用,而且年内不再有前期工作经费使用需求的项目,由市发改委商市财政局提出调整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予以调整,用于其它符合条件的项目前期工作支出,并在年底前将经费安排到位。

(四)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实行滚动使用。对于一些重大项目、产业项目、招商引资重点项目及争取国家和自治区资金的项目,可先行安排前期工作经费,支持项目开展前期工作,待项目落实业主和引进、落实投资资金后,安排的前期工作经费可以收回国库,滚动使用,以提高前期工作经费的使用效率。

(五)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使用实行目标责任考核。由市发改委确定目标责任考核奖惩标准,并根据各单位工作实绩(编制项目内容、质量、上报审批的项目数以及每年争取的资金数、项目前期工作完成情况、项目库建设情况等)进行考核。




第三章 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监察局依照有关资金管理规定和财务制度对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凡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骗取、截留、挪用项目建设前期工作经费,导致项目前期工作经费没有达到目标要求和实现预期效果的,要将资金全额缴回国库,同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理》(国务院令第427号)予以处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由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协商解决。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一年。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共同负责解释。





附表:河池市项目前期工作经费资金拨款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