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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救灾工作目标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08:02:0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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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救灾工作目标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渝办发〔2004〕110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救灾工作目标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救灾工作目标考核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四月十九日





重庆市救灾工作目标考核暂行办法



为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确保“加快推进富民兴渝,努力建设长江上游经济中心,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实现,切实做好新时期的救灾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重庆市自然灾害处置办法》涉及的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市级有关单位。

二、考核内容

按照市政府救灾工作的总体要求和目标,考核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在防灾救灾工作组织领导、防灾措施、抗灾救灾、规范管理、减灾效果等方面的内容,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市级有关单位执行《重庆市自然灾害处置办法》的履责情况。

三、考核方法

救灾工作目标考核每年进行一次。对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救灾工作考核实行量化打分,总分100分。对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市级有关单位的考核实行等次评定。考核工作由市政府救灾办和市政府目标办负责。

四、考核程序

(一)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按照当年救灾工作的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自查打分后,形成自查报告,送市政府救灾办。

(二)由市政府救灾办会同市政府目标办及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对被考评单位进行考评,提出考核意见方案,送市政府领导审定。

五、考核等次

对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专项考核结果分3个等次,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秀,90?60分(含6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对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市级有关单位专项考核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3个等次。

六、奖惩

市救灾工作目标考核奖励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被评为优秀等次的,除市政府通报表彰外,并将考核结果纳入市政府对区县(自治县、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综合考核评价和对市政府部门的年终目标考核之中。被评为优秀等次的,予以加分;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相应扣减分值。

本办法由市政府目标办和市政府救灾办负责解释。



附件:关于考核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2004年救灾工

作内容及评分标准

附件:



关于考核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

2004年救灾工作内容及评分标准



一、组织领导(15分)

(一)落实防灾救灾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5分);

(二)建立自然灾害处理应急指挥系统(5分);

(三)完善经常性的灾情会商制度(5分)。

二、防灾措施(25分)

(一)制订防灾救灾预案(10分);

(二)落实工程减灾措施(5分);

(三)抢险救灾队伍和物资储备落实(5分);

(四)防灾减灾知识培训到位(5分)。

三、抗灾救灾(30分)

(一)紧急转移险区群众,排危除险及时(5分);

(二)妥善安排灾民生活(10分);

(三)生产自救措施落实(10分);

(四)灾后重建迅速(5分)。

四、规范管理(17分)

(一)在本级财政中安排专项救灾资金,制订对救灾款物的管理、使用和监督办法,多方筹措和规范管理救灾款物(5分);

(二)及时、全面、准确报送灾情信息(5分);

(三)依法处置各类自然灾害(5分);

(四)加强新时期防灾救灾工作的调查研究(2分)。

五、减灾效果(13分)

(一)因灾死亡人数(8分);

(二)灾区无越级上访,信访处理率达100%(2分);

(三)灾区社会稳定(3分)。


全国狂犬病监测方案(试行)

卫生部


全国狂犬病监测方案(试行)

一、概述
狂犬病是由狂犬病病毒引起的一种人兽共患传染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为乙类传染病。许多种类的哺乳动物都与狂犬病的传播有关,犬是发展中国家人狂犬病最主要的储存宿主和传播宿主。人感染狂犬病最常见的方式是通过感染狂犬病毒的犬、猫、野生食肉动物以及食虫和吸血蝙蝠的咬伤、挠抓、舔舐皮肤或粘膜破损处而感染。狂犬病毒主要通过破损的皮肤或粘膜侵入人体,经神经末梢上行进入中枢神经系统,临床表现主要为急性、进行性、几乎不可逆转的脑脊髓炎,病死率100%。
狂犬病在世界范围内广泛分布。据1999年世界狂犬病调查报告,145个国家和地区中仅有45个无狂犬病报告。近年来,我国狂犬病疫情一直呈上升趋势,病死数居我国37种法定报告传染病首位。1996年全国报告狂犬病发病数曾一度较低,为159例,而2004年全国狂犬病报告发病数上升至2660例,与2003年同期相比上升30.58%。2004年狂犬病死亡人数占我国法定报告传染病总死亡构成的35.72%。我国的广西、湖南、江苏、安徽、湖北、广东和贵州等省份近年来疫情持续上升,疫情形势十分严峻。因此,建立全国狂犬病监测系统,在狂犬病多发地区开展监测,分析狂犬病流行因素、掌握狂犬病的疫情特点与流行趋势,对于狂犬病的预防和控制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监测目的
(一)掌握我国狂犬病的疫情动态和流行规律,分析流行因素,为制定有效的预防控制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二)了解狂犬病暴露后预防处置现状,评价预防处置效果,为进一步规范暴露后预防处置提供依据。
三、监测定义
(一)病例定义
根据流行病学史、临床症状和实验室检测结果三项指标确定病例的定义。
1、流行病学史
有被犬、猫或其他宿主动物舔、咬史。
2、临床症状
(1)愈合的咬伤伤口或周围感觉异常、麻木发痒、刺痛或蚁走感。出现兴奋、烦躁、恐惧,对外界刺激如风、水、光、声等异常敏感。
(2)“恐水”症状,伴交感神经兴奋性亢进(流涎、多汗、心律快、血压增高),继而肌肉瘫痪或颅神经瘫痪(失音、失语、心律不齐)。
3、实验室检测
(1)免疫荧光抗体法检测抗原:发病第一周内取唾液、鼻咽洗液或脑脊液涂片、角膜印片、皮肤切片,用抗狂犬病荧光抗体染色,狂犬病病毒抗原阳性。
(2)RT-PCR方法检测病毒核酸:发病第一周内取唾液、鼻咽洗液、脑脊液、角膜或皮肤组织,用RT-PCR方法检测狂犬病毒核酸阳性。
(3)死后脑组织标本分离病毒阳性或印片荧光抗体染色阳性、脑组织内检到内基氏小体或RT-PCR方法检测脑组织标本中病毒核酸阳性。
4、病例分类
(1)狂犬病疑似病例:指各级医疗单位临床医生上报的具有狂犬病临床表现,而难以确诊为狂犬病的病例。
(2)临床诊断病例:流行病学史加上临床表现的任意一条。
(3)确诊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加上实验室检测的任意一条。
(二)狂犬病暴露者定义
狂犬病暴露者指被狂犬、疑似狂犬或狂犬病宿主动物抓伤、咬伤、舔舐皮肤或粘膜破损处的所有人员。
四、监测内容
(一)全国常规监测
1. 病例的发现与报告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规范》,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检疫机构执行职务的医务人员发现疑似、临床诊断或实验室确诊病例应在诊断后24小时内填写报告卡进行网络直报。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应在诊断后24小时内向相应单位送(寄)出传染病报告卡,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以下简称疾控中心)和具备条件的乡镇卫生院收到传染病报告卡后立即进行网络直报。
2. 病例个案调查
县级疾控中心接到狂犬病例报告后,应及时对病例进行流行病学调查,调查内容见《狂犬病病例个案调查表》(附表1)。
(二) 监测点监测
1. 监测点的选择原则
(1)在近五年疫情持续高发的省,选取高发县区作为国家级监测点;
(2)监测点具有一定的狂犬病防制工作基础,能够承担并完成监测任务;
(3)监测点的确定:在近年来疫情持续高发的广西、湖南、安徽、贵州4省,选择高发地市或县区作为国家监测点。
2. 监测内容
(1)常规疫情监测
① 病例的发现与报告
同全国常规监测。
② 病例个案调查
监测点所在的县级疾控中心接到狂犬病病例报告后,应对所有病例进行个案调查,填写《狂犬病病例个案调查表》(附表1)。
(2)实验室监测
①标本采集、保存和送检:严格按照《狂犬病标本采集技术指南》(见附件1)要求,采集监测点报告的所有临床诊断病例的唾液、脑脊液、尿液、鼻咽洗液、皮肤组织或病死者脑组织等标本,送至省级疾控中心进行检测(送检表见附表2《狂犬病人标本送检登记表》)。
②标本检测:省级疾控中心负责本省监测点标本的实验室检测,采用RT-PCR方法检测狂犬病毒特异性核酸,采用免疫荧光法或酶联免疫吸附实验检测狂犬病毒抗原,对病毒抗原和核酸阳性的标本进行病毒核酸测序和分析。详细操作过程见《狂犬病实验室检测技术指南》(附件2)。
③结果鉴定:各省疾控中心将核酸测序和分析结果上报至国家疾控中心进行鉴定和分析。
④实验室检测结果的汇总、反馈:省疾控中心每季度末将本季度检测结果汇总并反馈到各监测点,国家疾控中心接到标本后一个月之内将鉴定结果向各省反馈。
(3)狂犬病暴露后预防处置情况监测
各监测点选择1所县区级疾控中心预防门诊、1所县及县以上综合医院和1所高发乡的卫生院进行狂犬病暴露后预防处置情况监测,由诊治大夫负责填写《狂犬病暴露人群门诊登记表》(附表4),收集前来就诊的所有狂犬病暴露者的预防处置相关信息。
(4)宿主动物监测
监测点所在地的疾控中心通过当地畜牧、兽医、公安等相关部门调查、了解所辖地区的犬等宿主动物情况,包括犬和其它有关动物的数量、种类和免疫覆盖等情况(调查表见附表5)。在可能情况下,对犬及其他宿主动物进行带毒情况调查。
五、数据收集、分析、反馈
(一)数据收集
1.狂犬病疫情法定报告信息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检疫机构执行职务的医务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传染病疫情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规范》的相关规定,对狂犬病病例进行报告。
2.狂犬病病例个案信息
县级疾控中心指定专人负责收集狂犬病病例个案信息,于每月10日以前将上月所有个案调查表录入狂犬病监测数据库,并上报省级疾控中心。省级疾控中心每月20日前将本省上月的狂犬病监测数据上报中国疾控中心。
3.狂犬病实验室监测信息
省级疾控中心负责收集、汇总辖区内狂犬病实验室检测结果,每季度末将本季度的结果录入狂犬病监测数据库,上报中国疾控中心。
4.狂犬病暴露者门诊汇总数据
监测点所在的县级疾控中心负责收集辖区内狂犬病门诊的《狂犬病暴露人群门诊登记表》(附表4),于每月10日前进行汇总并将汇总结果录入狂犬病监测数据库,报告上级疾控中心。
5.狂犬病宿主动物基本情况调查数据
监测点所在的县级疾控中心负责收集辖区内狂犬病宿主动物的基本情况,每年1月15日将上年的《狂犬病宿主动物基本情况调查表》(附表5)的内容录入狂犬病监测数据库,并将数据报告上级疾控中心,各省疾控中心负责收集省内所有狂犬病监测点的数据,并于每年2月15日前上报上年监测数据。
(二)数据质量控制
1.方法和标准的统一
(1)各项调查内容均使用统一调查表和调查方法;
(2)使用指定的实验室检测方法和检测试剂进行标本检测。
2.数据库建立的质量控制
(1)使用统一的数据库录入数据;
(2)通过设计计算机软件来识辨调查表逻辑错误,减少录入错误;
(3)通过人工抽查核对,发现非逻辑错误。
(三)资料分析
各级疾控中心每季度、每年对狂犬病监测资料进行分析,也可根据需要不定期地进行分析。
1.病例的三间分布
从时间、地区、人群分布分析狂犬病的发病死亡特点。
2.病例的暴露情况分析
对致伤动物的种类、病例的伤口状况、预防处置情况等进行分析。
3.暴露人群治疗处置情况分析
对狂犬病暴露人群的特点,以及伤口处理、预防接种等情况进行分析。
4.狂犬病宿主动物分析
对监测点狂犬病宿主动物的数量、密度、免疫情况以及不同伤人动物的情况进行分析。
5.狂犬病病原学检测结果分析
分析狂犬病病原学及其遗传变异情况。
6.流行因素分析
综合监测结果及当地收集到的相关信息对狂犬病的流行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四)信息交流和反馈
各级疾控中心应由专人负责监测工作,定期将有关监测报告、统计分析和季度、年度总结以E-Mail、传真或信函的形式报上级疾控部门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上级疾控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及时对分析结果进行反馈(以文件、信函、督导等方式)。
各监测点应定期将监测结果向邻近的地区及相关部门(如畜牧兽医部门)进行通报。
六、监测系统的组成和职责
(一)卫生行政部门
卫生部领导和组织协调全国狂犬病监测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辖区内狂犬病监测工作,并提供所需的监测经费,保证监测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1)组织监测方案的起草、论证和完善,为全国狂犬病监测提供技术指导。
(2)组织对全国各省级疾控中心和国家级监测点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
(3)负责全国监测数据的收集、整理,定期对数据进行分析、反馈。
(4)负责狂犬病诊断试剂的标准化及各级网络实验室的质量控制。
(5)负责各省分离的狂犬病病毒的实验室鉴定工作。
(6)负责组织专家定期对全国狂犬病监测系统进行督导、评价。
(7)每年组织召开全国狂犬病监测年度工作总结研讨会。
2.省级疾控中心
(1)根据全国监测方案,起草本省的监测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2)有效组织实施本省的常规监测工作。
(3)组织对市级疾控中心和国家级监测点的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与指导。
(4)定期收集监测数据,并进行分析、反馈。
(5)定期对本省的监测工作进行督导与评价。
(6)每年对本省狂犬病监测工作进行年度总结。
3.市级疾控中心
(1)有效组织实施本市的常规监测工作。
(2)指导本市国家级监测点的监测工作。
(3)定期收集监测数据,并进行分析、反馈。
(4)定期对本市的监测工作进行督导、质量控制与评价。
(5)每年对本市狂犬病监测系统进行年度工作总结。
4.县级疾控中心
(1)根据全国监测方案和省级的监测实施方案的要求,遂项落实各项监测工作。
(2)接受上级疾控中心技术的培训与指导,规范各项监测工作。
(3)安排专人定期收集、整理、汇总和上报监测数据。
(4)定期对监测工作进行质量控制与评价。
(5)每年对本地狂犬病监测工作进行年度工作总结。
(三)医疗机构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负责狂犬病病例的发现及报告工作,协助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及标本采集工作。对医护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尤其是传染病防治法及相关知识的培训。
七、保障工作
(一)组织保障
1.狂犬病监测应纳入当地疾控中心日常工作。
2.各级疾控中心应明确一名业务领导负责监测工作。
3.承担监测任务的各级疾控中心应指定责任心强、业务能力强的专业技术人员具体实施监测工作。
4.参加监测工作的各单位应加强相关业务人员的培训。
(二)经费保障
1.为保障监测工作的顺利进行,国家为监测点提供一定的监测启动经费。
2.监测点所在的省、市、县应提供监测配套经费。
3.监测经费必须实行专款专用。
(三)物资保障
承担监测任务的各级疾控中心和医疗机构应保证监测所需的各种物资和技术支持。由中国疾控中心统一提供监测点检测试剂。
(四)质量控制
1.每年组织监测工作的质量评价。
2.每年根据监测点疫情变化,对监测点和监测工作计划进行必要的调整。
八、附件
附表1 狂犬病病例个案调查表
附表2 狂犬病人标本送检登记表
附表3 狂犬病病原学检测结果表
附表4 狂犬病暴露人群门诊登记表
附表5 狂犬病宿主动物基本情况调查表
附件1 狂犬病标本采集技术指南
附件2 狂犬病实验室检测技术指南
附表1.doc
附表2.doc
附表3.doc
附表4.doc
附表5.doc
附件1.doc
附件2.doc



关于印发鞍山市城市规划立项管理办法的通知(废止)

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鞍山市城市规划立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鞍政发〔2005〕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鞍山市城市规划立项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鞍山市城市规划立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城市规划工作的管理,提高城市规划立项管理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进一步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促进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划法》、《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划法〉办法》和《鞍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的城市规划及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的建设,实行规划立项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鞍山市城市规划立项管理工作实行鞍山市城市规划委员会、鞍山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和鞍山市规划局三级管理体制。
各级城市规划立项管理机构实行科学管理、集体决策的议事决策原则。
第四条 鞍山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划委员会”)是市政府进行城市规划立项管理的最高议事决策机构。
市规划委员会组成人员包括政府公务人员和非政府公务人员两部分。其具体成员如下:主任委员一名,由市长担任;副主任委员两名,由分管副市长和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担任;秘书长一名,由市规划局局长担任;委员27名,其中:政府公务人员11名,分别由市发展改革委、建委、人防办、房地产开发办、国土资源局、城建局、房产局、环保局、综合执法局、财政局和监察局的主要负责人担任;非政府公务人员16名,其中,专家和工程技术人员代表12名,市民代表4名。
第五条 市规划委员会中属于政府公务人员的委员,采用依职务任命的方式产生,其职务变化的,由原产生单位重新上报调整;属于非政府公务人员的委员,采用推荐的方式产生,其中,专家和工程技术代表由相应行业主管部门推荐,市民代表由各区政府推荐。
市规划委员会组成人员由市政府聘任,实行动态管理,聘用期限暂定为一年。
第六条 市规划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经主任委员同意,可随时召开。
参加会议的委员人数应不少于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根据会议审议内容需要,应选择熟悉情况、有相关专业背景的委员参加会议。
第七条 市规划委员会负责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议和审批:
(一)审议城市规划管理的方针、政策;
(二)审议市域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及海城市总体规划;
(三)审批台安县、岫岩县县域规划及台安县、岫岩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总体规划;
(四)审批城市规划区内的分区规划、专项规划、重点地段的城市设计、重要地区和占地5公顷以上居住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五)审议下列建设项目的选址:
1.城市规划区内市级标志性建筑;
2.国家、省、市指定性重点建设项目;
3.城市交通枢纽、轨道交通、铁路路线等市级重点市政项目;
4.用地规模5公顷以上的建设项目;
5.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六)审议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呈报的有关事项。
第八条 经市规划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的建设项目规划选址,依据市规划委员会会议纪要,由市规划局与市发展改革委联合下发“市建设项目选址计划”;经市规划委员会会议审批通过的规划由市政府下发批复。
第九条 鞍山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是市规划委员会下设的规划管理议事决策机构。
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由下列人员组成:办公室主任一名,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办公室副主任两名,由分管副秘书长和市规划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市规划局、发展改革委、建委、人防办、房地产开发办、国土资源局、城建局、房产局、环保局、综合执法局、财政局和监察局的主要负责人组成。
第十条 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经办公室主任同意,可随时召开。
第十一条 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负责:
(一)落实市规划委员会决定事项;
(二)审批市规划委员会未尽审批决策事宜;
(三)对应呈报市规划委员会审议的事项进行初步审核;
(四)审议市规划局呈报的有关事项。
第十二条 经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审议通过的建设项目规划选址,依据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会议纪要,由市规划局与市发展改革委联合下发“市建设项目选址计划”;经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审批通过的规划由市政府下发批复。
第十三条 市规划局通过实行局规划例会制度对规划立项工作进行管理。
市规划局规划例会实行周例会制度,根据工作需要,经局长同意,可随时召开。
第十四条 市规划局规划例会主要负责:
(一)对应呈报市规划委员会和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审议的事项进行初步审核;
(二)对市规划委员会及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会议进行筹备;
(三)对下列项目的规划立项进行审批:
1.在已取得合法土地使用权的用地范围内,符合规划要求的改建、扩建、翻建及新建用地面积1000平方米以下工业项目和其他非经营建设项目;
2.在已取得合法土地使用权的用地范围内,新建或翻建大门、门卫、透视围墙等附属设施的建设项目;
3.在已取得合法土地使用权的用地范围内,新建、改建或翻建非重点部位的临时建设项目;
4.规划控制区内的城市主要出入口两侧距道路红线各70米以内,已取得合法土地使用权用地范围内的建设项目;
5.建筑主体已取得合法手续的、非城市重点部位的外装饰、装修工程。
(四)对已批准的规划建设项目进行具体办理和落实。
第十五条 鞍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项目规划立项管理的有关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 千山风景区和玉佛山风景区范围内(含保护区域)建设项目的规划立项管理,按原法定程序进行。
第十七条 市规划委员会正式成立后,市城市规划土地领导小组自行撤销。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