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行中医药工作调研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关于进行中医药工作调研的通知
国中医药办秘[1999] 174号
浙江省省中医管理局:
根据局党组今年第四季度工作安排,卫生部副部长兼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局长朱庆生率调研组一行6人于10月17日至22日前往你省进行中医药工作调研,现将调研内容(见附件)告知你局,请协助做好安排。
联系人:秘书处 桑滨生
联系电话: 010-65914968
附件: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局领导调研安排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
一九九九年十月十一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附件: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局领导调研安排
一、调研目的
加强对中医药改革与发展实践问题的调查研究,了解各地贯彻落实今年全国中医药工作厅局长会议情况,为明年全国中医药工作厅局长会议作准备。
二、调研内容
1、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情况。中医医疗机构改革情况、存在的问题和政策建议。
2、贯彻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农村中医药工作的意见》情况。
3、学习贯彻全国教育工作会议和全国技术创新大会情况。对中医药科教兴业的意见和建议。
4、对明年全国中医药工作厅局长会议的建议和明年工作的意见。
三、调研方式
1、到省、地、市、县基层单位实地调查(请有关省具体安排);
2、召开不同类型的座谈会,听取多方面的意见。
四、调研时间
10月17日至22日。
五、调研组人员组成
卫生部副部长兼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局长朱庆生;
办公室主任李大宁、规划处处长徐皖生;
医政司副司长许志仁;
科教司应用研究处处长王北婴。
六、调研要求
1、突出重点,有针对性地深入基层,要有较多的时间了解基层单位情况。
2、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注重分析研究问题,提高调研质量。
3、轻车简从,不增加地方的负担。
4、写出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的调研报告。通过调研,构思起草明年全国中医药工作厅局长会议文件,进一步充实完善中医药事业十五规划思路。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四十三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11年2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11年2月2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属于本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缴纳车船税。
第二条 车船的适用税额依照本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执行。
车辆的具体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本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幅度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
船舶的具体适用税额由国务院在本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确定。
第三条 下列车船免征车船税:
(一)捕捞、养殖渔船;
(二)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
(三)警用车船;
(四)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第四条 对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对受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有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税、免税的,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对公共交通车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定期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
第六条 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收取保险费时依法代收车船税,并出具代收税款凭证。
第七条 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或者车船税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所在地。
第八条 车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
第九条 车船税按年申报缴纳。具体申报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条 公安、交通运输、农业、渔业等车船登记管理部门、船舶检验机构和车船税扣缴义务人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提供车船有关信息等方面,协助税务机关加强车船税的征收管理。
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申请办理车辆相关登记、定期检验手续时,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依法纳税或者免税证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查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车船税的征收管理,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
第十三条 本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2006年12月29日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附:
车船税税目税额表
税 目
计税单位
年基准税额
备 注
乘用车〔按发动机汽缸容量(排气量)分档〕
1.0升(含)以下的
每辆
60元至360元
核定载客人数9人(含)以下
1.0升以上至1.6升(含)的
300元至540元
1.6升以上至2.0升(含)的
360元至660元
2.0升以上至2.5升(含)的
660元至1200元
2.5升以上至3.0升(含)的
1200元至2400元
3.0升以上至4.0升(含)的
2400元至3600元
4.0升以上的
3600元至5400元
商用车
客 车
每辆
480元至1440元
核定载客人数9人以上,包括电车
货 车
整备质量每吨
16元至120元
包括半挂牵引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等
挂车
整备质量每吨
按照货车税额的50%计算
其他车辆
专用作业车
整备质量每吨
16元至120元
不包括拖拉机
轮式专用机械车
16元至120元
摩托车
每辆
36元至180元
船舶
机动船舶
净吨位每吨
3元至6元
拖船、非机动驳船分别按照机动船舶税额的50%计算
游 艇
艇身长度每米
600元至2000元
关于印发铜冶炼等5个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推行方案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印发铜冶炼等5个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推行方案的通知
工信部节[2011]1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行业协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加快重点行业先进清洁生产技术的应用和推广,提高行业清洁生产水平,我部组织编制了铜冶炼、铅锌冶炼、造纸、皮革、制糖5个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推行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现印发给你们,并就做好方案实施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地方工业主管部门要将清洁生产技术推广工作作为推动节能减排的重要措施,加大力度,加快实施推行方案。
(一)加强调查研究,摸清本地区清洁生产技术推行现状、推行潜力,结合实际制定有针对性的清洁生产技术推行计划。
(二)加大政策资金引导和支持力度。方案中载明的清洁生产技术是国家清洁生产专项资金优先支持领域,地方工业主管部门要将其列为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清洁生产、循环经济等财政引导资金支持的重点。
(三)加大宣传培训力度,加强有关信息交流,引导企业应用清洁生产技术。
二、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企业和政府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做好信息咨询、技术服务、交流研讨等工作,推动行业清洁生产技术升级,促进行业可持续发展。
三、企业作为应用清洁生产技术的主体,要把应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作为提升企业技术水平和核心竞争力,从源头预防和减少污染物产生,实现清洁发展的根本途径。中央企业集团要积极支持所属企业应用推广方案中的清洁生产技术,对相关示范推广项目要优先列入集团项目实施计划并提供资金支持。
附件:铜冶炼、铅锌冶炼、造纸、皮革、制糖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推行方案
二○一一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