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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泉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医疗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24-07-22 19:14:1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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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泉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医疗管理暂行办法

山西省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阳政办发[2000]85号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阳泉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医疗管理暂行办法》等八个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省营以上企业:
《阳泉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医疗管理暂行办法》、
《阳泉市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管理暂行办法》、
《阳泉市职工大病统筹保险暂行办法》、《阳泉市职工补充
医保险暂行办法》、《阳泉市参保职工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
管理暂行办法》、《阳泉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管理
暂行办法》、《阳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单位登
记、申报缴费暂行办法》、《阳泉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
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O年十二月八日
阳泉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
医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管理,方便参保人员就医、购药,按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山西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根据《阳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和医疗保险基金承受能力及医疗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参保人员凭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印制的《医疗保险证》、《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结算卡》、《医疗保险复式处方》、《医疗保险病历》(以下简称“四证”),可在取得职工医疗保险服务定点资格的任何一家医疗机构和药店就医、购药。
第三条 参保人员确因病情需要转外地医院治疗时,要经医院医保办审核,同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未经批准自行转外地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自付。出差、探亲的参保人员因急诊、抢救可就近选择医院,在三日内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并及时办理有关手续。
常驻异地工作、定居的参保人员,可在居驻地就近选择一至二家医院为本人定点医院,由参保人员所在单位办理异地就医手续,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确因病情需要转院就医的,需由当地定点医院签署意见,按照属地原则实行逐级转诊、转院。
第四条 参保人员住院期间进行X一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CT)、立体定向放射装置(r-刀、X一刀、超声刀、钛激光刀、激光刀)、心脏及血管造影X线机(含数字减影设备)、核磁共振成像装置(MRI)、单光子发射电子计算机扫描装置(SPECT)、彩色多普勒仪、医疗直线加速器等大型医疗设备的检查、治疗费用单独计算,其单项费用在500元以下统筹基金支付70%, 501元——1000元统筹基金支付 60%, 1001元以上统筹基金支付50%。
第五条 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先由个人自负一定比例的费用,然后按《阳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支付,其项目和个人自负比例如下:
(一)体外震波碎石与高压氧治疗、射频治疗,血液透析和腹膜透析及心脏搭桥术、心导管检查治疗项目(如:射频消融术、心瓣膜球囊扩张、左右心室造影、飘浮导管检查、PTCA、左右心导管检查治疗的项目)等个人自负 15%。
(二)安装各种人造器官和体内置放材料(如心脏起搏器、人工关节。人工晶体、人工喉、人工股骨头、血管支架等)和心脏激光打孔、抗肿瘤细胞免疫疗法和快中子治疗项目,个人自负20%。
(三)省物价部门规定的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和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自负25%。
(四)使用进口医用材料时,比照国产同类材料价格支付。
第六条 根据山西省医疗服务收费标准,我市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床位费和门(急)诊留观床位费暂按普通床位费最低标准支付;危重病人监护室监护床位费暂按省定标准支付;隔离病人住院床位费按普通床位费最低标准加三元支付;异地住院床位费按当地普通住院床位费最低标准支付;超出部分个人自负。
第七条 使用《山西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乙类目录”的药品,其费用先由参保人员自负20%,然后按《阳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支付。
第八条 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的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药品按国家和山西省规定执行。
第九条 参保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一)患者住院不遵医嘱发生的一切费用;
(二)挂名住院或不符合住院条件的医疗费用;
(三)患者住院未按规定期限结算的医疗费用;
(四)治疗期间与患者病情无关或不符的一切费用;
(五)将本人基本医疗保险证件供他人就医、购药的医疗费用;
(六)私自涂改处方或自行开方索取的药品费用;
(七)“四证”遗失后,未及时挂失或补办证件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
第十条 因突发性、流行性和自然灾害等因素造成的大范围疾病的医疗费由政府综合协调解决。对超出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特殊医疗,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第十一条 职工因工(公)伤、生育而发生的医疗费,由工(公)伤生育保险基金解决。未参加工(公)伤、生育保险的,由原资金渠道解决。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税务行政执法危机及化解对策

赵东海


税务行政执法危机是指由于税务行政执法风险所产生的,对税务机关的基本价值和行为准则产生严重威胁,并且在时间压力和不确定因素极高的情况下,必须对其作出关键决策的事件。从某种意义上说,税务行政执法危机即“危险与机遇”并存的时刻,是税务机关组织命运“转机与恶化的分水岭”,如果处理不当,组织危在旦夕,然而处理得当,则又成为未来良性发展的坚实基础。
一、税务行政执法危机的体现及意义
税务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困难重重,“行万里路,进千家门,受百家气”就是税务人员工作的真实写照。与此同时,由于税务行政执法风险而导致潜在危机的存在,也对税务机关规范执法、有效执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根据有关资料和媒体报道,由于税务人员执法不当、执法错误、行政不作为或税法执行不严谨等方面的问题,引起的税务行政复议案和行政诉讼案在全国是比较普遍的,近年呈上升的态势,因此而受到责任追究的税务人员为数不少。据不完全统计,全国税务行政复议案件1994年至2000年为1035起,2001年至2005年上升到3305起,是前六年的3.2倍;全国税务行政诉讼案件1994年至2000年为328起,2001年至2005年上升到1081起,是前六年的3.3倍;在行政复议案和行政诉讼案中,能维持原处理决定的并不多,败诉率比较高,如2005年全国税务机关已办结的复议案件中,复议决定维持和撤销、变更的比率为54:46;人民法院审结的税务行政诉讼案件中,判决维持和撤销、变更的比率为48:52;2004年全国税务机关受责任追究的税务人员20.49万人次,受行政处分的4597人次,移送司法机关的191人次;2005年7月至2006年底,全国税务机关因渎职侵权被检察机关立案查处的税务人员439人,2006年全国仅国家税务系统因渎职侵权被检察机关立案查处的税务人员为144人。而去年年底到今年3月份,广州地税干部队伍中接连发生8名基层一线税务人员、一名局属单位的副局长玩忽职守,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问题,先后被纪检、检察机关询问、拘留、取保候审甚至逮捕关押,给广州地税带来了不可挽回的负面影响。惨痛的教训,不得不敲起警钟,引起我们的注意。
针对上述情况,笔者认为,税务行政执法危机的提出,具有深刻的现实意义。
(一)税务行政执法危机的提出,可以有效维护税收执法人员的切身利益。科学防范、化解税收执法危机,从而保障税收执法安全,这是保护同志、稳定队伍的基础,也是内树正气、外树形象的关键。
(二)税务行政执法危机的提出,可以树立税收执法机关的良好形象。如执法人员能够时刻保持税务行政执法危机意识,做到正确执法,文明执法,同时做好税收服务,努力化解征纳矛盾,不仅能够化解税务行政执法危机,而且能够很好地树立自身以及整个税收执法队伍的形象。反之,如执法方式简单,执法手段粗暴,就会造成征纳关系紧张,降低自身执法安全系数,增大税务行政执法危机,损害执法队伍的形象,使税收执法工作处于被动。
(三)税务行政执法危机的提出,可以确保税务执法质量和税收收入。如果执法人员能始终保持税务行政执法危机意识,就能确保政令畅通,提高执法人员的工作责任心,克服麻痹心理,确保尽职尽责,应收尽收。
(四)税务行政执法危机的提出,还可以防治腐败,克服官僚主义,推进廉政建设。尽管因不廉洁行为造成税务行政执法危机的是税务干部队伍中的极少数人,但他们的行为严重影响和败坏了税务工作者的形象,损害了税务机关的权威,亵渎了法律的尊严。
二、税务行政执法系统危机成因分析
税收法律是一把“双刃剑”,它在规范纳税人纳税行为的同时,更大程度上约束着税务执法权力的行使。当前,税收执法危机的产生,并不是一个孤立的社会现象,既有税务机关自身的因素,更有社会经济根源;既有客观因素,也有主观因素。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原因:
(一)税务人员执法危机意识缺乏
部分税务执法人员对税收执法行为不当可能导致的风险和后果缺乏有效认知,其法律意识淡薄,执法工作中随意执法、执法不严;部分执法人员素质提升滞后,未能适应经济税收发展的巨大变化,造成执法程序不严谨,导致执法危机的发生。主要有:
1、工作效率低。例如稽查部门办案时间过长,造成纳税人失踪、证据资料遗失,导致一些原来能够处理的案件最终因证据不足无法处理;征收机关超时限办理涉税审核事项,被纳税人质疑;税源管理信息失真,纳税人骗购发票后失踪,造成税收流失。这类风险日常表象上不易察觉,容易忽视,而最终造成的后果可能极其严重,甚至要承担法律责任。
2、税务处理不当。税收执法人员对税法及相关法条理解上的偏差,使其对税法未明确规定的事项,做出补税处理;对未经批准缓缴税款的行为没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对一些应该行政处罚的案件没有处罚;工作中注重实体,忽视程序,造成因程序违法导致案件不能处理。据有关资料显示:1999年至2004年期间,税务部门的败诉率由66%左右上升至82%左右,远远高于全国行政机关40%的平均败诉率。其中,税务执法案件对法律举证的有效性是执法中最为薄弱的环节。
3、税务执行不到位。一是文书送达不合法,文书未送达到法定的人员手中,如果涉及到要对纳税人采取税收保全、税收强制执行等措施时,引起争诉冲突,有直接败诉的风险;二是执行措施不到位,对欠税(费、罚)存在追缴不力的情况,法律赋予的追收税款的措施没有充分运用,造成国家税款流失。
4、制发不规范文件或内部工作流程,一定程度上增加危机产生的概率。目前各类管理制度对税务人员的要求越来越高,从长远看有利于税收征管的规范和发展,但对税收执法人员的有些要求过高,甚至将本应由纳税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要求税务机关和税收执法人员来承担过失;而且各类管理制度和管理要求交叉重叠,制定频繁且一个要求比一个要求更完美,对于目前法制环境和征纳环境中从事基层税收管理工作的税务人员形成了极大的压力,从而为自己设计了制度性不作为陷阱,增加了执法危机产生的概率。
(二)个别税务人员将手中权利作为牟取私利的工具
基层税务人员工作在第一线,经常与纳税企业、经办人员及中介机构打交道,特别容易成为个别不法之徒拉拢腐蚀的主要对象。部分别有用心的人通过物质利益“诱饵”千方百计拉拢和“密切”与税务干部的关系,或通过中介机构担当“掮客”,从中谋取和寻求不缴或少缴税款。而当个别税务人员将自己手中的权利作为牟取私利的工具和手段时,就有可能导致廉政危机产生。
1、稽查选取人情案、关系案。在目前选案评估尚不健全、选案随意性较大的情况下,个别人员利用选案环节处于案件稽查“入口”、“放水不留痕迹”等便利条件,采取“当立不立”等选择性立案方式,牟取不正当利益。
2、案件稽查实施。税务稽查员实施案件稽查时,利用证据取舍标准和程序不够统一、证据取舍过程缺乏有效监督等管理漏洞,对发现问题抓小放大、避重就轻,对检查出的税款查多报少或以不熟悉业务、证据不足为借口少处理应追缴的税款,私下牟取不正当利益。
3、案件执行实施。稽查人员利用案件执行公开度不高、执行监督不严、主观随意性较大等漏洞,采取纵容或指使纳税人转移可执行财物等方式,导致案件稽查处理结果无法执行或部分执行,私下牟取不正当利益。
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及后续管理。税收管理员利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大多由中介机构代理的现状,与中介机构或纳税人达成默契,采取对存在问题视而不见或指定中介机构等手段,私下与中介机构或纳税人合谋牟取不正当利益。
5、税收减免。无论政策性减免还是困难性减免,实践中减免税具体操作口径往往掌握在税收管理员手中,在申请企业数量众多、实际批准减免额度有限的情况下,税收管理员易利用上级对自身工作、纳税人对减免税条件的“双重信息不对称”牟取不正当利益。
(三)税收立法的缺失及不够完善
税收立法的缺失对于税务行政执法危机的产生也有其深刻的原因:
1、税收实体法有关要素难以准确把握。我国现行税收实体法主要是由各税种单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组成,有些税种的征税要素,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并没有作出具体而明确的规定,税务机关在行使税收执法权时自由裁量权过大,主观因素很容易左右最终的征税结果,这就违背了税收法定主义的原则,势必引起税收争议而产生执法危机。
2、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不够严谨。就广义的税法体系而言,税收规范性文件处于最末的位置,其法律效力最低;而狭义的税法体系则仅指由国家立法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税收规范性文件不属于狭义的税法范畴,一般都是作为对税收实体法的补充和解释而存在。由于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在内容上存在漏洞,制定上不够严谨,以致前后矛盾,衔接性差,影响了实体法的实施效果。而税务案件一旦进入行政诉讼阶段,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仅以法律、法规为依据,规章只能作为参照,由此,规范性文件对税收实体法所作的解释或者补充在行政诉讼中是没有效力的,据此作出的执法行为,可能导致执法危机。
3、税收程序法有些规定过于原则,不利于操作。在税收执法实践中,《税收征管法》仍存在一些模糊空间,如:对关联交易纳税调整查补的税款是否加收滞纳金;对纳税人不属计算错误但未足额申报纳税行为,税款追征时效如何掌握等等都未明确,使税务执法陷于执法“乱作为”或“执法不作为”?擂尉置嬷校?⒖赡茉庥鲋捶ㄎ;??br> (四)税收征管机制等方面的系统原因
由于税收征管机制及外部干预等方面的系统原因从而导致税务行政执法危机主要有:
1、税收征管机制不健全。从“征管查”的辩证关系来看,征收是目的,管理是基础,稽查是保证。但是在实际运作中,存在征管查职权范围划分不清、沟通不畅等问题。由于职能的分立,征管查之间信息交流渠道不畅,相关涉税信息无法在各部门之间有效的运转,影响了涉税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形成大量走逃户和非正常户,形成执法危机。另外,税务与工商、银行、金融等部门之间,国、地税之间及不同地域税务部门之间由于同样存在信息不共享、交流不及时等问题,也会影响税收执法的打击力度,造成工作的被动。
2、来自各方面的干预风险。由于受地方经济发展速度、社会就业等的压力,许多地方政府遵循“惟经济论”、“惟GDP论”这一片面的工作思路,而税务机关与地方政府存在着种种联系,特别是在税源、经费、建设上对地方政府依赖性增强,对政府的“愿望”、“大局”常常采取合作的态度,政府一些走在法律边缘的“保护”、“发展”政策不可避免地给税收执法增添了法律风险,这种风险最终都只能由税务机关来承担。在这样一个社会大环境下,税收执法始终处在各种矛盾的焦点上,行政干预、人情干预、部门配合不力、司法腐败等一系列问题严重制约着执法的公平。
3、税收执法行为受到多层次的监督和制约,增加了执法危机。随着税收收入在国家财政收入中所占比重的日益增大,税收执法作为国家行政执法的一部分,受到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人民检察机关和社会各界的密切关注。社会对税务机关及执法人员的监督力度增大,要求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执法水平更高,执法尺度更严。
三、税务行政执法危机化解对策
税务行政执法危机的化解是国家税务管理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依法治税、税收法治的根本保证。对此,美国著名行政法学家怀特指出,由于在行政运行中存在着滥用权力、违法乱纪、侵犯公民权利、管理无力、不负责任等不良情形,容易导致税务行政执法危机,因此有必要发展完善相应的对策机制,以便对行政系统实施有效的监督,确保其高效地运作,同时也“确保行政官吏之行为,不仅使之与法律相协调,且同样与公民之目的及心理相切合” 。我们可以通过事前沟通、制定完备的危机应急管理预案等方式来将危机带给税务部门的损失降到最低;此外,危机一旦发生,税务部门更要学会有效沟通、学会应对和化解危机;将危机转化为税务事业发展壮大的机会。
对策之一:制定危机应急管理预案
危机管理又叫应急管理,危机管理如果没有事先准备就会在危机发生时容易出错。制定危机应急管理预案,对我们提高危机反应的质量和效率是非常必要的。面对有可能发生的税务执法危机,我们可以采取的措施包括有回避、顺应和合作,采取那种措施,决定了我们能否在危机发生的时候,有效地化解危机,解决危机。在当今以和谐为主旋律的社会中,以沟通、协调的合作态度去解决行政执法危机应该是我们的首选。我们可以通过与纳税人沟通、与上级有关部门协调、与司法部门协商,以及在一些对自己不重要而于对方很重要的问题上做出一些让步等等来化解执法危机,避免行政败诉以及被追究执法责任的发生。特别是危机发生之后,面对纳税人或外部监督单位,我们要说什么,由谁来说,用什么样的方法去说,我们又如何去控制或争取最好的传播效果、沟通效果。因此,制定危机应急管理预案十分必要。
具体而言,制定危机应急管理预案应把握以下原则:首先应分清责任,然后采取相应对策。如果税务机关无责任,危机完全是纳税人引起,应采取速战速决策略,尽快书面回复纳税人说明问题。如果税务机关应负完全责任,应采取以退为进策略,首先书面承诺公正处理问题,其次采取措施制止事态蔓延,最后勇于公开检讨挽回影响。如果税务机关应负部分责任,应采取社会协商策略,首先邀请公正第三方认定责任,其次选择纳税人的“意见领袖”进行平等协商,最后主动改进不足推动工作。通过上述应对策略的采取,以理服人、以情感人、以法摄人,最终目的是化解危机、渡过难关、解决问题。
对策之二:建立危机预警机制
客观上任何一个组织都存在着各种问题和缺陷,这些问题和缺陷如果得不到妥善解决,量变到质变,在一定的诱因引诱下,就会成为危机的易发部位、频发部位。我们可以通过日常的制度化管理,事前监控加以控制,即令所有的税务人员对危机的频发部位、易发部位保持高度的敏感性,有良好的危机意识、良好的危机反应能力。要做到这一点,就要事前进行各种危机的培训、教育,提高全体税务人员的危机意识,完善税务执法机制,控制和减少税务危机的发生。
一是提高税务人员综合素质,提升化解危机能力。要对税务人员进行“法治”教育和“执法危机”警示教育,深化稽查干部执法危机的意识,使其对自己的工作有一个更高层次的认识。因此,强化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提升税收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是最终达到防范税收执法危机目的的基础。学习内容包括两方面:一是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这是日常税收执法的依据和标准,只有透彻掌握了税法知识,才能提高业务能力和执法水平,避免因执法不到位造成玩忽职守,或者在越权执法形成滥用职权;二是执法过错及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处理的相关规定,这是税收执法人员应努力避免触到的“高压线”。明确税务人员只有熟知不规范执法的相关责任,才能更加自觉地规范执法,有效减少和防范税收执法危机的发生。
二是完善执法监督机制,加大内部惩处力度。必须进一步完善内部执法责任制。要做好岗位职责与工作流程的适配,规范各执法岗位及上下环节之间有效衔接的执法程序;提前发现因执法过程不衔接、难以操作可能导致的管理漏洞和监控不力,及时进行弥补和修正,减少系统潜在危机;继续强化评议考核,充分发挥税收执法责任制的功效,建立起以税收执法责任制为核心的目标管理考核机制;严格过错责任追究,加大内部惩处力度,以促进税务执法人员依法治税由被动转为主动,从“要我规范”到“我要规范”上转变,有效地防止权力滥用行为的发生,减少违法执法行为,化解执法危机。
对策之三:建立健全危机化解运行机制
建立健全危机化解运行机制主要要求税务机关创新税务管理机制,促进依法行政。
电台电视台如何法定许可使用录音制品

董世连


  广播电台、电视台每年都要制作、播出大量的录音制品,既是录音制品的使用者,又是权利人,应该对有关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规定有深刻的认识。
  一、《著作权法》对广播电台、电视台涉及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规定
  法定许可是法律对著作权的一种限制,其实质在于将著作权中的某些权利由一种绝对权降格成为一种获酬权,对广播电台、电视台涉及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规定主要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1、《著作权法》第三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2、《著作权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二、广播电台、电视台制作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使用条件分析
  一般说来,著作权人公开发表其作品,表明他愿意让作品在社会上传播,所以著作权法规定一定条件下,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作品,不违背著作权人意愿,这是制作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的基础。但是,录音权的法定许可需要满足以下条件,否则会构成侵权。
  第一,被使用的作品必须是已经合法录制的作品。所谓“已经合法录制”,是指已有人经作者授权,将他们的词曲制作成录音制品。既然作者同意将他的作品以录音的方式使用,后位的录音制作者就可以不再取得作者授权,只要向作者支付作品使用费即可。
在报刊上发表、经现场表演等不能作为法定许可的条件。例如,某作曲家曾和某音像出版社就其创作的歌曲的录制发行发生纠纷。音像出版社错误的认为使用的作品已经在杂志上发表,就不构成侵权。
  第二,被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作品种类仅限于音乐作品。曲艺、文学故事、诗歌朗诵等文字作品及其他作品,即使已被合法录制,使用时还要经著作权人许可。
  第三,使用他人已合法录制的音乐作品,不能是将他人已录制的录音制品复制到自己的录音制品上。例如,周杰伦演唱的专辑《我很忙》收录了《青花瓷》、《彩虹》、《甜甜的》《最长的电影》等多首歌曲。如果要用《青花瓷》的词曲制作录音制品,不能直接把《青花瓷》中的这首歌翻拍收录在自己的录音盒带中,只能是使用该词曲,由演员重新演唱,重新制作录音制品,否则会构成对著作权人、表演者、录音制作者权利的侵犯。
  第四,著作权人没有声明不许使用。实践中,一些作者在其作品被录制为音乐作品后,不愿意再传播。比如,某作曲家认为他在某时间段发表的一些歌曲质量不高,不能代表其创作水平,录制播放后有损他的声誉,所以声明不许他人使用。为了尊重作者的意愿,保护其著作权,规定法定许可的同时规定“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所以对于那些著作权人已声明某作品未经其许可不得再制作录音制品的,录音制作者就不能适用法定许可的规定,否则将构成侵权。
  三、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法定许可及支付报酬分析
  (一)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法定许可条件分析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被播放的录音制品必须是已经出版的,否则就必须取得著作权的许可;
2、该法定许可仅适用于录音制品。
3、播放录音制品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二)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法支付报酬分析
  2009年11月10日,国务院公布了《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支付报酬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的出台意味着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支付报酬将有章可循。现就该《办法》的适用及付酬方式做简单分析。
1、该《办法》付酬方式的适用前提。
《该办法》为当事人协商解决付酬问题留下充分的余地。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如果已经与著作权人或者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订立许可使用合同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标准支付报酬;只有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的情况并且未能协商确定报酬标准的,才按照《付酬办法》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2、付酬标准的计算方式。
该《办法》规定了两种具体的付酬标准计算方式:一是如果按广告收入的一定比例计酬;二是如果按播放时间计酬。同时考虑到我国各地广播电台、电视台发展不平衡,有的频道(频率)纯粹是公益性的、广告收入很少等实际情况,付酬办法规定了三大减免制。
  此外,根据该《办法》,在支付时间上,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在每年的第一季度支付上一年度的报酬;在支付程序上,广播电台、电视台在付酬时应当提供其播放作品的名称、著作权人姓名或者名称、播放时间等情况;同时,广播电台、电视台依法将应支付的报酬交给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后,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与著作权人之间的纠纷不承担责任。该《办法》既保障著作权人依法行使权利,又方便广播电台、电视台依法播放广播电视节目。(2010-7-24)



作者:董世连律师 13910629206 law010@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