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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本级财政收入征收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04 21:20:2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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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本级财政收入征收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本级财政收入征收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呼政办发[2001]10号




市国税局、地税局、财政局:
现将《呼和浩特市本级财政收入征收奖励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呼和浩特市本级财政收入征收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调动各执收部门组织财政收入的积极性,确保市本级财政收入稳定增长和财政资金及时足额入库,不断增加市本级财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组织财政收入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有关部门不得为了获取奖励征收过头税、乱收费、乱罚款。
第三条 本办法奖励对象专指呼市国税局、呼市地税局、呼市财政局。
第四条 对有执收职能的主管局、执收单位及领导个人的奖励由市财政局确定。
第五条 市国税局、地税局、财政局在完成当年市人大通过的市本级财政收入各自任务的前提下,方可获得奖励。
具体奖励办法一是达到上年市本级实际收入数额(不含如意、金川开发区收入),市国税局、地税局分别获得基数奖励额100万元、100万元;二是完成当年预算任务,市国税局、地税局分别按比上年实际收入基数增加额的2%、5%兑现奖励; 三是超过市人大通过的预算任务数额,市国税局、地税局分别按超额部分的5%、10%兑现奖励。即征即退、先征后返的收入不计入奖励范围。
市财政局完成当年预算中财政部门组织的收入任务,可获奖励50万元。
第六条 为了保证财政收入均衡入库,实行奖励资金和收入进度挂钩,第一季度完成收入任务的20%时,奖金按奖励基数额的25%兑现:第二季度完成收入任务的45%以上时,奖金累计拨付到奖励基数额的50%;第三季度完成收入任务的70%时,奖金累计拨付到奖励基数额的75%;
第四季度完成全年任务时,年内基数内奖励全部拨付到位。年终,未完成市人大批准的预算收入任务, 已发奖金从下年度奖励资金中全部扣回。
第七条 只完成本级收入任务而未完成全市收入任务时,执收部门不能获得奖励。
第八条 为了增强各执收部门领导组织财政收入的积极性和责任心,每年度,以政府名义对完成收入任务部门的领导及具体征收人员进行奖励,奖金从各部门所获奖金额中支付。
第九条 各旗县区对同级税务;财政部门征收奖励可根据实际自行制定奖励办法。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1年1月1日起实施。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
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了进一步完善和规范计税工资制度,避免税收漏洞,现就有关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统一企业税前列支工资的人员基数口径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近年来我国经济发展和职工工资增长的实际情况,决定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的通知》(财税字〔1996〕43号)所规定计税工资的人均月扣除限额由550元调整为800元。具体扣除标准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不同
行业情况,在上述限额内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个别地区(省级)确需高于该限额的,应在不高于20%的幅度内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审定。
本通知下发前,经财政部审定已实施上浮20%的地区,执行本通知规定以后,是否可在本通知规定的计税工资人均扣除限额的基础上再上浮20%,由各地省级人民政府自行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二、据反映,一些实行计税工资制度的企业,在税前列支工资时,将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人员也纳入企业计税工资人员基数。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并考虑到目前企业改革、减员增效的实际情况,企业在列支工资时,下列人员不得列入计税工资人员基数:
1.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原企业职工;
2.虽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但企业不支付基本工资、生活费的人员;
3.由职工福利费、劳动保险费等列支工资的职工。
三、本通知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1999年10月9日

转发市教育局财政局《阳泉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和特殊教育学校寄宿生实行“一补”政策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西省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阳政办发〔2005〕25号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市教育局财政局《阳泉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和特殊教育学校寄宿生实行“一补”政策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制定的《阳泉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和特殊教育学校寄宿生实行“一补”政策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1、《阳泉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和特殊教育学校寄宿生实行“一补”政策实施办法(试行)》

2、阳泉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施“两免一补”工作领导组名单







二OO五年三月十六日

































阳泉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和特殊教育学校寄宿生

实行“一补”政策实施办法

(试 行)



为了巩固和提升全市的“普九”成果,保障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接受义务教育,推动我市农村义务教育的改革与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和《山西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两免一补”政策实施方案》(讨论稿)精神,决定从2005年春季开始,在我市实施“一补”工作,即对全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和特殊教育学校寄宿生生活费实行补助的资助政策。为了将这项工作落到实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实施补助政策,是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做好“三农”工作的具体体现。确保资助政策的落实,是党和国家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推进全面“普九”的重要举措,也是实现教育公平,缩小城乡教育差别的有效途径。

我市实施补助政策的总体要求是:以普及、巩固、提高九年义务教育为目标,集中市、县财政补助资金和社会各界的捐赠,资助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和特殊教育学校寄宿生,帮助农村贫困地区提升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水平,进一步促进我市基础教育的健康均衡发展。

工作目标是:按照国家、省的要求,根据我市实际,从2005年春季开始,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和特殊教育学校寄宿生实行生活费补助的资助政策。

二、资助对象和资助标准

实施补助政策的资助对象是,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和特殊教育学校的寄宿生。优先资助经民政部门确认,农民人均纯收入在300元以下的农村低保或农村特困救助范围的家庭子女,农村优抚家庭子女以及农村因受灾、疾病等原因不能维持基本生活的家庭子女、烈士子女、残疾学生,父母一方死亡、离异的单亲贫困家庭子女等,以及当地政府确定的其他需要救助的家庭子女。

补助寄宿生生活费的具体标准是:每生每年补助400元,特殊教育学校学生每年补助400元。

根据中央、省有关政策规定,凡确定的贫困学生,原则上同时享受“两免一补”资助。

三、补助范围及资金来源

面向农村义务教育阶段的寄宿生,2005年,贫困寄宿生受助人数按15%的比例补助;特殊教育学校寄宿生全部享受补助。按照“市县两级分担、部门协调配合、资金规范运作”的原则,其资金来源由市、县(区)两级政府按5:5的比例分担配套。

截止2005年2月28日,全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住宿生为10380人,其中初中8350人,小学2030人;特殊教育学校122人。按照上述补助比例测算,享受补助的学生为1680人,其中普通中小学1558人,特殊教育学校122人。按照补助标准测算,2005年,需资金67.2万元,其中初中50.12万元,小学12.2万元,特殊教育学校4.88万元。按照市、县(区)5:5的分担比例测算,市级财政需投入36.04万元,县区财政需投入31.16万元。

四、资金使用及管理

为加强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补助寄宿生生活费,由市、县(区)政府,根据应承担的补助金额,足额列入本级财政预算,设立专户,单独核算,实行封闭管理。“补助”资金采取“直通车”的发放办法,以县(区)为主,由县(区)教育部门直接发给受助学生本人。市财政部门每年春秋两季开学前,根据由财政、教育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下达“一补”专项资金的通知》,在3个工作日之内,单独将资金拨入县(区)财政;县级财政部门在收到市级财政部门拨款后一周内,连同本级安排的配套资金一并拨付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设立的专户,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收到财政部门拨款后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直接发给受助学生本人,每学期200元,并严格执行财务领发手续。不得将补助资金直接平摊在集体伙食经费中。

各县(区)对补助资金要严格坚持“扶助贫困、公正客观、保证效益”的使用原则,并按照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山西省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和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的通知》,足额安排中小学公用经费,不得将补助寄宿生的生活费,抵顶当地政府安排的中小学公用经费。

五、申请资助程序

享受补助的贫困家庭学生每学年评定一次,并要根据农村贫困家庭脱贫、返贫的实际情况,对受资助的贫困学生作出适当调整,确保贫困家庭学生享受资助。具体申报程序是:每学年开学初,由贫困学生本人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填写“补助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和特殊教育学校寄宿生资助申请表”(简称补助寄宿生生活费资助申请表),并向学校提交由所在村(或社区)出具的家庭经济状况证明。学校要成立评审小组,对申请资助学生的有关情况进行认真审核后,根据下达的资助人数,提出贫困生资助名单,在学校和学生家长所在村(或社区)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天,公示期满后,报县级“两免一补”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确定。各县区“两免一补”工作领导组在审批确定后15天内,报市教育、财政部门备案。同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电子档案和跟踪问效机制,定期了解贫困生学习生活、家庭经济情况等。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目标责任制。为加强对资助贫困生工作的管理,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为组长,教育、财政部门负责人参加的“两免一补”工作领导小组,统筹组织实施全市的“两免一补”工作。补助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和特殊教育学校寄宿生生活费工作,在“两免一补”工作领导组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各县(区)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制定本县(区)的实施细则。

(二)实行责任追究。市、县两级财政、教育部门负责“补助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将落实配套补助资金情况作为对县(区)党政一把手的主要考核依据之一。各类教育经费包括“补助资金”不得拨付给乡(镇)、村财政。对虚报在校学生人数,套取“补助资金”的;截留、挤占、挪用“补助资金”的;疏于管理造成资金流失等行为,一经查实,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主要领导人的责任。

(三)拓宽渠道,积极筹措资金。资助贫困生工作,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需要足够的资金支撑,各级政府要想方设法拓宽渠道,积极筹措资金,不断加大补助力度,动员社会力量捐赠,逐步建立起贫困学生资助体系。

(四)广泛宣传,确保补助政策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大宣传力度。要通过新闻媒体、电视、网站、海报、宣传栏、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补助政策和措施,把党和政府对贫困学生的关心送到千家万户,在全社会形成关心教育、重视教育的氛围。









阳泉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施“两免一补”

工作领导组



组 长:李体柱 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赵平有 市教育局局长

霍续纯 市财政局副局长

黄龙银 市教育局副局长

成 员:袁文华 市教育局党组成员、基教科科长

赵 莉 市财政局文教科科长

赵玉斌 市财政局预算科科长

冯素清 市教育局计财科科长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

主 任:黄龙银 (兼)

副主任:赵 莉 (兼)

冯素清 (兼)

成 员:高昱英 市财政局文教科科员

武秋棠 市教育局计财科科员

郝文彪 市教育局计财科科员

栗虎军 市教育局计财科科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