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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安全生产示范工程实施办法

时间:2024-07-09 10:06:3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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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安全生产示范工程实施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渝办发〔2005〕24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113”安全生产示范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加强安全生产的基层和基础工作,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04〕80号),2005年全面实施10个区县、100个社区、30个企业的“113”安全生产示范工程。《“113”安全生产示范工程实施办法》经2005年1月20日市安委会月度工作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113”安全生产示范工程实施办法



为加强安全生产的基层和基础工作,切实解决“基层薄弱,基础脆弱”问题,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04〕80号),2005年全面实施以加强“双基”工作为主要内容的10个区县、100个社区、30个企业的“113”安全生产示范工程。在2004年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为本”思想和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以加强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和开展道路交通、水上交通、煤矿安全专项整治的“双基三专”为重点,以实现安全生产理论、监管体制机制、监管方式手段、安全科技、安全文化“五项创新”为动力,努力推进安全生产工作由人治向法治、由被动防范向源头管理、由集中专项整治向长效管理机制、由事后查处向强化基础、由控制伤亡事故为主向全面做好职业健康的“五项转变”。积极探索有效的治本措施,建立长效机制,切实解决基层实际问题,强化区县、社区和企业的安全生产基础工作,及时整治事故隐患,筑牢安全生产第一防线,为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做好示范引导。

二、基本目标

——通过努力,使“113”安全生产示范工程的10个区县、100个社区、30个企业成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完善安全监管体系、普及安全生产宣传教育、遵守安全生产法规、整治事故隐患、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实现安全生产状况稳定好转的良好示范。

——各示范单位安全事故的伤亡人数下降10%以上,重特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

——在2008年底以前,争创1个世界卫生组织(WHO)认可的安全社区。

——通过以点带面,切实解决“基层薄弱,基础脆弱”问题,实现基层社区和中小企业安全工作有人管、有办法管、管得住、管得好,安全生产基础得到进一步夯实,推动全市安全工作迈上新台阶。

三、示范内容

以改革创新的精神,健全区县、社区和企业的安全生产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完善安全监管体系,充实安全监管人员;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普及安全生产知识;加大安全投入,提高本质安全水平;立足应急防范,排查整治事故隐患;严格安全准入条件,关闭非法生产和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各类企业。

(示范区县、社区、企业名单及主要任务见附件1、2、3、4)

四、实施步骤

“113”安全生产示范工程计划用一年时间,分4个阶段进行实施。

第一阶段:前期准备。2005年2月20日以前召开示范工作会,举办示范工程培训班,各示范单位对照示范内容和工作要求,进行情况摸底,制定示范工作具体实施方案。

第二阶段:全面实施。2005年2月21日至11月30日,全面实施“113”安全生产示范工程,实现示范工程的基本目标。示范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效果明显,并探索出各具特色的成功经验,及时总结和提炼,写出示范工作总结报市安委会办公室。

第三阶段:检查验收。2005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市安委会组织检查验收,进行专项考核评比,对工作业绩突出、示范效果好的单位给予表彰,并采取以奖代补方式给予经费补贴。

第四阶段:总结推广。总结各示范单位经验,从2006年开始,在全市范围推广安全生产示范成果,典型引路,以点带面,全面推进我市安全生产工作。

五、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协作配合。“113”安全生产示范工程是市政府部署的2005年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内容,是重视基层、关心基层、帮助基层的具体体现,是解决“责任落实不下去,管理严不起来”问题的重要举措,是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和市政府相关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按照政府负责、安办牵头、部门支持、目标明确、措施到位的要求,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领导,周密计划,认真组织,务求实效。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及安委会要承担示范工程的主要实施责任,并成立相应的工作小组,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相关领导要分别联系示范社区和企业,加强检查指导,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市政府相关部门要对口联系示范单位,明确分管处室和工作人员,分管领导要到联系单位调研指导,帮助示范单位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二)明确主题,富于创造。示范工作以全面贯彻实施《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04〕80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2005年全市安全生产工作要点的通知》(渝府发〔2005〕18号)为主要内容,结合各自实际,针对具体问题,实施标本兼治,突出治本防范,创造性地探索安全生产的防范措施。

(三)健全机构,强化基层。完善基层安全监管体系和网络,各乡镇、街道要建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配备3名左右安全监管员,安全生产任务重的社区,可聘请2名左右安全协管员,整合安全监管资源,统一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水陆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的综合监督管理,并由县级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委托授予相关执法权。实行安全工作划片包干的“网络化”管理,使基层社区的安全监管机构、人员、经费、措施做到“四落实”。

(四)完善制度,明确责任。坚持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分级管理,属地管理”的原则,按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要求,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责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各项制度,依据法规和制度来规范安全监管行为,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行为,从严追究违法违章责任。对特别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乡镇煤矿、非煤矿山、乡镇船舶、农用车辆以及其他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监管,要落实到关键环节和关键人物,要有过硬的安全防范措施。

(五)突出重点,强化整治。整治事故隐患是示范工作的重点。1.摸清水上交通、道路交通、煤矿和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公众聚集场所、特种设备等安全生产重点行业、重点部位、重点环节的隐患情况,建立基础数据库和安全信息网络系统。2.推广道路交通“生命工程”的成功经验,全面实施道路交通、水上交通、煤矿和非煤矿山、危化品、消防的“生命防线工程”,对查出的隐患,要运用企业投入为主、政府投入引导、社会投融体系参与的安全投入机制,保证投入,从治本上根治事故隐患,切实提高本质安全水平;对那些投入大,一时难以完成整改的隐患,要落实监控措施,分期完成整改。3.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把好安全准入关。对非法经营的乡镇煤矿、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和其他高危行业生产经销点要坚决取缔;对虽合法但经整改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要依法予以关闭。4.提升企业档次,做大做强中小企业,从根本上改善安全条件,不断加强和改进企业内部安全管理。

(六)广泛宣传,增强意识。各地、各单位要根据具体情况,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要面向普遍老百姓,特别是要采用喜闻乐见、寓教于乐的方式,帮助文化程度较低人群提高遵章守纪意识和防范能力,使广大群众由“要我安全”变为“我要安全,我会安全”,自觉做到不安全的事不做、不安全的车船不乘、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工作不干,坚决抵制不安全行为。

(七)综合治理,加强服务。示范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各地要充分发挥行业管理和专业执法部门的作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密切联系,相互配合,加强协调、指导和督促。要运用经济的、法律的和行政的手段,实行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建立安全生产技术服务体系,为中小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提供安全生产信息服务、技术保障和智力支持。负有安全监管职能的部门,要在严格管理、严肃执法的同时,加强服务指导,帮助解决基层安全生产中存在的实际问题,积极支持示范单位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八)总结经验,及时推广。在示范工作中,各示范单位要不断吸收全国、全市的新的经验作法,结合实际加以运用和实践,丰富和提升示范工程的内涵。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总结示范工作的经验,及时推广,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工作整体上一个台阶。

六、组织保障

市安委会成立“113”安全生产示范工程推进办公室,由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安委会副主任艾扬任主任,市安监局局长、市安委会副主任肖健康、市安监局副局长陈勇、市交委副主任何升平、市经委副主任刘祖礼、重庆煤监局副局长田洪、市公安局副局长王沁林任副主任。市安监局、市经委、市国资委、市教委、市公安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国土房管局、市建委、市市政委、市交委、市商委、市农业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旅游局、市中小企业局、市农机局、市总工会、市公安消防局、市公安交管局、市运管局、市港航局、重庆煤监局、重庆海事局、重庆保监局为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为成员,并分别确定1—2名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此项工作。

加强示范工作的指导,10个示范区县由市政府相关部门分别联系进行指导帮助;100个示范社区由区县(自治县、市)安委会负责指导帮助(市经委负责经济园区);30户示范企业按职责管辖范围,分别由市国资委、市经委、市安监局、市总工会和区县(自治县、市)安委会负责指导帮助。(具体指导帮助和联系分工见附件)



附:1.示范区县、社区、企业名单

2.示范区县主要任务

3.示范社区主要任务

4.示范企业主要任务



附件1:



示范区县、社区、企业名单



一、10个示范区县(自治县、市)



示 范 区 县
示 范 重 点
联系、指导部门

渝北区
非公有制企业安全
市安监局、市中小企业局、市商委、市工商局

万盛区
煤矿安全
市经委、重庆煤监局、重庆保监局

九龙坡区
社区安全
市公安消防局、市安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建委

合川市
水上安全
市安监局、市交委、市港航局、市农业局

江津市
水上、道路安全
市交委、重庆海事局、市公安交管局

巫山县
旅游、煤矿安全
市旅游局、重庆海事局、市交委、市港航局、重庆煤监局

綦江县
煤矿、道路安全
市经委、重庆煤监局、市运管局、市质监局

大足县
非煤矿山、道路安全
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国土房管局、市农机局

石柱县
道路安全
市交委、市安监局、市公安交管局、市教委

彭水县
道路安全
市公安交管局、市交委、市市政委


注:1.“双基”建设是每个示范单位的共同内容。

2.排列第一的联系、指导部门为牵头部门。



二、100个示范社区(乡、镇、街道、居民小区、经济开发园区)

由各区县(自治县、市)安委会负责联系、指导工作。其中,经济开发园区由市经委负责联系、指导工作。

万州区:
陈家坝街道、天城镇、甘宁镇、龙驹镇

黔江区:
城东街道、城西街道、正阳镇

涪陵区:
荔枝街道、江东街道、珍溪镇

渝中区:
两路口街道、上清寺街道

大渡口区:
八桥镇

江北区:
鱼嘴镇、五里店街道

沙坪坝区:
覃家岗镇

九龙坡区:
华岩镇、杨家坪街道、含谷镇、九龙工业园区

南岸区:
弹子石街道、鸡冠石镇

北碚区:
北温泉街道、童家溪镇

万盛区:
万盛街道

长寿区:
晏家街道、凤城街道、长寿湖镇

渝北区:
双龙湖街道、王家镇、龙湖花园、空港工业园区

巴南区:
渔洞街道、李家沱街道、惠民镇

双桥区:
通桥镇

江津市:
几江街道、白沙镇、珞璜镇、石蟆镇

合川市:
南津街道、铜溪镇、云门镇、三汇镇

永川市:
胜利路街道、朱沱镇、双竹镇

綦江县:
古南镇、三江镇、打通镇

潼南县:
梓潼镇、小渡镇

铜梁县:
少云镇、全德镇

大足县:
玉龙镇、古龙镇

荣昌县:
昌元镇、双河镇

璧山县:
青杠街道、丁家镇

梁平县:
金带镇、礼让镇、四龙镇

城口县:
修齐镇、葛城镇

南川市:
西城街道、南平镇、水江镇

丰都县:
名山镇、三合镇

垫江县:
高安镇、桂溪镇

武隆县:
基口镇、江口镇

忠县:
新立镇、东溪镇、石宝镇

开县:
南雅镇、铁桥镇、汉丰镇

云阳县:
向阳乡、双江镇、龙角镇

奉节县:
竹园镇、永安镇、吐祥镇

巫山县:
官渡镇、田家乡

巫溪县:
徐家镇、龙台乡

石柱县:
西沱镇、六塘乡

秀山县:
石耶镇、平凯镇

酉阳县:
酉酬镇、龙潭镇

彭水县:
汉葭镇、龙塘乡

高新区:
人和镇

经开区:
礼嘉镇


三、30户示范企业

(一)市属及中央在渝企业(7户)

市属企业由市国资委、市安监局、市总工会负责联系、指导工作;中央在渝企业由市经委、市安监局、市总工会负责联系、指导工作。

重庆铁路分局、重庆三峡油漆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重庆机床厂、西南油气田分公司重庆天然气净化总厂、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渝北汽车制造厂、中国核工业建峰化工总厂、西南铝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二)区县(市)属企业(23户)

由区县(自治县、市)安委会负责联系、指导。

万州区:重庆三阳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黔江区:黔江卷烟厂

渝中区:重庆得意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大渡口区:重庆秋田齿轮有限责任公司

江北区:重庆市荣达建筑公司

九龙坡区:重庆华邦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南岸区:重庆江南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北碚区:缙云山管理局

万盛区:万盛区田坝煤矿

渝北区:重庆市渝宏碎石厂

巴南区:重庆光城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江津市:重庆华能石粉有限责任公司

合川市:合川市太和镇船舶平安合作社

永川市:重庆渝西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长寿区:重庆市三灵化肥有限责任公司

綦江县:綦江县安稳煤矿

铜梁县:重庆天青锶化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璧山县:重庆华陵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梁平县:重庆市梁平县飞龙烟花厂

南川市:重庆市汽车运输集团南川有限责任公司

巫山县:巫山县小三峡旅游船有限责任(集团)公司

经开区:西南计算机有限责任公司

高新区:重庆远大印务有限责任公司



附件2:



示范区县主要任务



一、纳入议事日程。本地区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把安全生产“双基三专”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并作为一项长期的工作任务进行规划部署。政府领导成员落实“一岗双责”责任制。按照“113”安全生产示范工程的总体要求,强化辖区内基层社区和中小企业的“双基”工作。

二、夯实保障基础。本地区各级政府要把安全生产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布局,与经济社会发展各项工作同时部署、同时考核;构建安全生产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强化安委会及其办公室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监督检查和指导协调功能,安全监管机构和执法队伍健全,做到领导落实、经费落实、监管人员落实、监管设施设备落实和工作、责任、措施到位;制定本地区安全生产发展规划,明确安全生产战略目标、工作步骤和保障措施;培育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和技术专家队伍,为政府实施安全监管和企业安全生产提供信息服务、决策咨询、技术保障和智力支持。

三、完善监管制度。本地区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建立健全安全监管规章制度,落实“一岗双责”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工作纳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内容,层层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制定考核办法,严格兑现奖惩;建立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落实财政奖励资金,充分调动社会公众参与和支持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和完善安全生产会议制度,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重大节假日和重大活动前要召开专题会议布置,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四、强化监控救援。摸清辖区内高危行业和高风险领域安全状况、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情况,建立基础数据库和安全信息网络系统;对安全重点行业和重点单位进行安全评价、评估,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应急预案和应急救援体系建设计划,定期组织应急救援联动演练;建立应急救援组织,落实经费、人员、装备,及时有效组织事故抢险、救援和善后工作。

五、深化专项整治。参照道路交通“生命工程”作法,结合本地实际,采取治本措施,制定并实施道路交通、水上交通、煤矿和非煤矿山、危化品、消防等安全专项整治“生命防线工程”的具体方案;建立企业投入为主、政府投入引导、金融和保险参与的全社会投入的安全生产投融资体系,加大安全投入力度,加快事故隐患整治步伐,切实改善高危行业和高风险领域的安全生产条件,提高本质安全水平;严格高危行业市场准入条件,及时依法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对全市性安全专项整治任务、上级确定的重点安全隐患整治项目和平时查出的重大安全隐患有整治方案、措施,有验收记录和情况汇报。

六、企业遵章守纪。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基层单位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认真执行我市相关安全管理办法和规章,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有关建设项目按规定实行“三同时”;生产经营单位全面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生产经营活动和行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做到规范化和标准化;全面实施工伤保险制度,推进工伤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实施企业提取安全费用和风险抵押金制度;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依法培训考核,持证上岗。

七、安全氛围浓厚。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推进安全文化建设,营造“珍爱生命,关注安全”和人人遵章守纪的浓厚安全氛围。

八、安全效果明显。辖区内无严重“三违”行为和重大安全隐患;无涉及安全生产问题的上级机关通报批评和媒体曝光;安全事故死亡人数下降10%以上。



附件3:



示范社区主要任务



一、建立监管网络。社区安全监管体系和网络健全,综合监管和协调社区安全工作,统一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水陆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的综合监督管理。

二、完善管理制度。建立相关安全监管规章制度,落实“一岗双责”安全生产责任制。乡规民约和社区规章中要有明确的安全工作要求。层层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有相应的考核办法,严格奖惩。

三、强化隐患监控。摸清所辖范围内所有企业、经济组织基本情况和重大危险源及重大隐患状况,辨识危险源点、设备、设施、场所,建立基础数据库和安全信息网络系统,实施分级监督管理和动态管理,做到不留死角和空白点。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

四、推行国际标准。按照世界卫生组织(WHO)安全社区建设标准,对工作场所安全、交通安全、消防安全、体育运动安全、公共场所安全、学校安全、家居安全、用水安全和老年人安全、儿童安全等方面,制定安全事故预防计划,有针对高风险人群、高风险环境及脆弱群体的具体预防项目、安全防范措施、安全评价方法及应急救援预案。

五、严格检查整改。建立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责任制度,对辖区内企业和经济组织实施严格的安全检查,并督促各项安全隐患的整改落实,做到检查和整改有记录,整改达到100%。

六、强化服务监督。完善技术服务和安全监督机制。充分发挥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的作用,为中小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提供技术服务;建立安全举报奖励制度,以实现最广泛的社会安全监督。

七、安全氛围浓厚。开展社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活动,加强对所辖范围内企业和经济组织相关人员的日常宣传教育培训工作,提高社区安全意识,普及家庭安全防护常识,变“要我安全”为“我要安全”、“我会安全”,营造社区安全文化和浓厚安全氛围。

八、安全效果明显。社区内无严重“三违”行为和重大安全隐患;各类安全事故伤亡人数下降10%以上。



说 明:示范社区指纳入安全生产示范工程的乡、镇、街道、居民小区、经济开发园区等。



附件4:



示范企业主要任务



一、落实安全责任。全面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一岗双责”安全生产责任制,层层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建立安全生产考核办法,并兑现奖惩。

二、完善管理体系。安全管理机构健全,管理人员落实,工作经费落实,安全生产的工作、责任、措施到位。

三、健全工作规则。每月至少专题研究、分析一次安全工作,并有专题会议纪录;重大节假日和重大活动前要召开专题会议布置,落实安全监管措施,开展由主要领导带队的安全检查,并有检查记录。

四、加强整治应急。对企业内安全重点环节进行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评价,建立相应的防范措施、应急预案和应急救援组织,并与当地政府组织应急救援联动演练。对重大安全隐患整治有具体方案和措施。

五、严格执行法规。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认真执行我市相关安全管理办法和规章。全面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规范和完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建立起完整详细的安全生产台账和各生产环节、各岗位安全质量责任制,做到规范化和标准化;按规定提取安全费用,保证安全生产的必要投入,积极采用安全性能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高本质安全水平;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按规定实行“三同时”;所有特种设备、设施符合国家标准并按规定管理,年检率达100%;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依法参加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并持证上岗;职工依法参加保险,按规定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六、实施民主监督。保障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发挥工会和职代会在安全生产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方面的作用,充分调动职工对安全生产参与、监督的积极性。

七、安全氛围浓厚。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营造企业安全文化和浓厚的安全氛围。

八、安全效果明显。企业内无严重“三违”行为、重大安全隐患,杜绝死亡事故。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1999年10月22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12年3月31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5号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已于2012年3月31日经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年3月31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第三条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原则设立。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条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法规,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第二章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

  第六条村民委员会的成员按照《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选举产生。

  第七条村民委员会应当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

  村民委员会在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建立村法律顾问制度。

  第八条村民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

  (二)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推动农村社区建设,加强农村基层社会管理服务;

  (三)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经济发展;

  (四)尊重并支持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五)组织实施本村建设规划,兴修水利、道路等基础设施,指导村民建设住宅;

  (六)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七)发展文化教育,普及卫生、科技知识,促进男女平等,做好计划生育工作,促进村民之间、村与村之间、民族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八)依法调解民间纠纷,协助做好社区矫正、对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和维护社会治安工作,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提出建议;

  (九)建立健全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

  (十)向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执行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遵守并组织实施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热心为村民服务,接受村民监督。

  第十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培训工作。每届村民委员会成员在任期内至少接受一次培训。培训经费由县级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解决。

  第十一条对村民委员会主任,给予基本报酬;对村民委员会其他成员,给予适当补贴。经费由本村集体经济负担,县、乡两级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第三章民主决策

  第十二条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

  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召集村民会议,应当提前十日通知村民,需要讨论决定的事项应当同时公开征求村民的意见。

  第十三条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法律对召开村民会议及作出决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召开村民会议,根据需要可以邀请村法律顾问以及驻本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组织派代表列席。

  第十四条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村民会议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有权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有权撤销或者变更村民代表会议不适当的决定。

  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第十五条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一)本村建设规划,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

  (二)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

  (三)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

  (四)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方案;

  (五)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六)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

  (七)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八)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九)以借贷、租赁、抵押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

  (十)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

  法律和《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对讨论决定第一款第五项、第六项、第八项和第九项等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六条村民会议向村民代表会议授权,可以通过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书面表决形式进行,也可以在村民会议通过的村民自治章程中明确。授权应当明确授权事项、授权期限。

  第十七条下列事项应当由村民会议通过投票表决的方式决定:

  (一)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村民会议决定的;

  (二)村民会议授权村民代表会议决定,但是村民代表会议意见分歧较大难以形成决定的。

  第十八条人数在三百人以上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设立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代表组成,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五分之四以上,妇女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

  人数不足五百人的村,村民代表人数不少于三十人;人数在五百人以上不足一千人的村,村民代表人数不少于四十人;人数在一千人以上的村,村民代表人数不少于五十人。

  第十九条村民代表应当依法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遵纪守法,关心集体,具有履行职责的能力。

  第二十条村民代表按若干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推选村民代表应当由推选单位有选举权的半数以上村民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采用无记名投票或者举手表决方式,按得票数从高到低产生。同户不得产生二名以上村民代表。

  推选村民代表应当通过单列名额等形式保障妇女村民代表的当选。

  村民代表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村民代表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一条村民代表应当向其推选户或者村民小组负责,接受村民监督。

  村民代表应当联系其推选户或者若干村民,经常性地征求、听取所联系户或者村民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村民代表丧失行为能力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村民代表严重违反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或者连续三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村民代表会议的,可以由原推选单位终止其资格。

  村民代表书面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不再担任村民代表要求的,经原推选单位同意,可以不再担任村民代表。

  原推选单位三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户的代表书面联名,可以向村民委员会提出取消本推选单位产生的村民代表的资格。村民委员会在接到提出取消资格要求的三十日内,应当召集原推选单位有选举权的半数以上村民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进行表决。表决应当经到会人数的过半数通过。

  村民代表出缺的,由原推选单位决定是否进行补选。

  村民代表的变动情况由村民委员会于五日内向村民公告。

  第二十三条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代表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召集村民代表会议。

  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委员会应当提前三日将需要讨论的事项告知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重要事项应当提供相关材料,并征询村法律顾问意见。

  村民代表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方可召开,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且不得与村民会议所作的决定相抵触。

  第二十四条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应当按照会议的议事规则进行,讨论决定事项应当形成会议记录。

  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依法形成的决定不得随意更改。

  第二十五条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民居住状况、集体土地权属关系等分设若干村民小组。

  村民小组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在本小组村民代表中推选产生。村民小组组长任期与村民委员会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村民小组会议由本村民小组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或者户的代表组成。

  村民小组组长的更换由村民委员会主持,经本村民小组会议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六条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应当有本村民小组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第二十七条村级重大事务的决策,按照省有关村级组织工作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四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二十八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决策机制和公开透明的工作原则,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

  第二十九条村应当实行村务公开制度,下列事项应当及时向村民公布:

  (一)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

  (二)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

  (三)村财务收支情况;

  (四)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

  (五)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社会保障的享受对象、标准和五保供养享受对象;

  (六)涉及村民利益和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前款规定事项中,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

  公布的村务事项应当真实,并接受村民的查询和监督。

  第三十条村应当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一般由三至五人组成,其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中推选产生,其中应当有具备财会、管理知识的人员。

  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村文书、村报账员不得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

  第三十一条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与村民委员会成员任职的具体条件相同,村务监督委员会与村民委员会任期相同。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后,应当及时推选产生新一届村务监督委员会。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罢免、辞职、补选的具体办法,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按照有关程序讨论决定。

  第三十二条村务监督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依法审查村民委员会提出的村务公开方案,监督村务公开等制度的落实;

  (二)对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执行情况,重大事项民主决策情况,民主理财情况,村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村集体资产、资源的承包、租赁、担保、出让情况和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等村务管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三)支持和配合村民委员会等村级组织履行职责,协助做好有关工作;

  (四)收集、受理村民的意见建议,并及时向有关村级组织反映。

  村务监督委员会集体行使职权,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履行职责情况。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可以列席村民委员会会议。

  第三十三条村民委员会成员、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以及由村民或者村集体承担误工补贴的聘用人员,应当接受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对其履行职责情况的民主评议。民主评议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民主评议结果应当当场公布。

  村民委员会成员、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连续两次被评议为不称职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第三十四条村民委员会成员、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丧失行为能力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第三十五条村民委员会成员、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职务自行终止的,应当在十五日内按规定程序向村民发布公告。逾期不公告的,乡、镇人民政府有权发布公告。

  第三十六条村务监督委员会、村民代表五人以上或者十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可以对村民委员会成员履行职责情况提出质询。质询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村民委员会应当在接到质询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受质询人员进行书面答复或者在村民代表会议上进行口头答复。

  第三十七条村应当建立村务档案。村务档案包括:选举文件和选票,会议记录,土地发包方案和承包合同,经济合同,集体财务账目,集体资产登记文件,公益设施基本资料,基本建设资料,宅基地使用方案,征地补偿费使用及分配方案,社会保障资料等。

  村务档案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规范。

  第五章农村社区建设

  第三十八条村民委员会应当根据完善基本公共服务、加强基层社会管理、发展农村社区居民自治的需要,推动农村社区建设。若干村民委员会可以联合实施农村社区建设。

  驻在农村的机关、团体、部队、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人员不参加村民委员会组织,但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参与农村社区建设。

  第三十九条农村社区布局规划应当考虑人口规模、地理条件、服务半径、资源配置等因素,合理确定社区范围和社区服务中心的设置。

  第四十条农村社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社区服务中心,办理公共事务,组织农村社区居民活动,提供社区服务。

  农村社区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和开展社区服务所需经费,可以通过财政、集体经济、筹资筹劳等方式解决。

  第四十一条农村社区应当建立由本社区居民和驻在社区的单位组成的社区议事协商组织,协商决定社区建设的重大事务。

  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扶持农村社区发展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区社会组织。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村民有权向有关村级组织提出询问,并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在二十日内调查核实,并予以答复;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责令改正,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未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就作出决定或者处理的;

  (二)无正当理由擅自变更或者不执行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

  (三)村务公开不及时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

  (四)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

  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村民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改正;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侵害村集体及村民合法权益的,依法进行处理:

  (一)采取侵占、截留、挪用、私分、骗取等手段非法占有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或者其他公共财物的;

  (二)在落实计划生育政策以及户籍迁移、殡葬等各项管理、服务工作中或者受委托从事公务活动时,收受、索取财物的;

  (三)违反规定无据收款、付款,不按审批程序报销发票或者隐瞒、截留、坐支集体收入的;

  (四)以虚报、冒领等手段套取、骗取或者截留、私分国家对集体土地的补偿费、补助费以及各项补助扶持资金的;

  (五)其他侵害村集体及村民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或者相关部门责令改正,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村民委员会成员职务的;

  (二)以不正当手段妨碍村民委员会成员履行职责的;

  (三)其他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事项的行为。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辖有村的街道办事处履行本办法所规定的应当由乡、镇人民政府履行的职责。

  第四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本办法的实施,保障村民依法行使自治权利。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徐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

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政府


徐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 131 号
 
 
  《徐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已经2013年2月6日市人民政府第十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朱民         
 
2013年2月7日     
 
 


徐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徐州市知名商标(以下简称知名商标)的认定、使用和管理,保护知名商标所有人、使用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高知名商标的市场竞争力,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知名商标的认定、使用、管理和保护,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知名商标,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有或使用,享有较高声誉、为相关公众所知晓,并依照本办法予以认定的注册商标。
    第三条 徐州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知名商标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有关行业组织应当引导、鼓励经营者注册商标,实施商标战略,培育知名商标。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商标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完善知名商标的激励机制。
    第五条 知名商标的认定遵循自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向企业收取费用或者接受企业资助。
    第六条 申请知名商标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是本市行政区域内拥有有效且无权属争议的注册商标所有权或使用权的经营者;
    (二)该商标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或者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近3年的销售额、纳税额等主要经济指标在本市同行业中位居前列;
    (三)该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连续使用满3年;
    (四)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质量符合标准,售后服务规范,近3年无有效重大投诉;
    (五)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管理机构;
    (六)申请人近3年内未发生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其他严重违法经营行为。
    历史悠久、社会公认、具有本市特色的商品使用的商标,可以不受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条件的限制。
    第七条 申请知名商标认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知名商标认定申请书;
    (二)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
    (三)商标权属证明;
    (四)商标使用的证明材料;
    (五)近3年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六)证明该商标市场信誉的有关材料;
    (七)近3年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八)商标管理机构、管理制度等材料;
    (九)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 知名商标认定程序:
    (一)申请人向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二)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报徐州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经两次初审被认定为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以向徐州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申请人应当于每年6月30日前将申报材料报送徐州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三)徐州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征求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专家、学者和社会团体的意见;
    (四)经评审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公示,公示期为30日。公示期内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徐州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布认定公告,并颁发《徐州市知名商标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认定,并书面告知理由。
    第九条 知名商标每年认定一次,有效期为3年,自认定之日起计算。期满需继续认定的,知名商标所有人应当于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申请续展认定;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或申请未获通过的,不得继续使用“徐州市知名商标”字样。
    第十条 知名商标认定有效期内,知名商标所有人、使用人
    可以在核定使用商品的包装、装潢、说明书、交易文书、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业务活动中使用“徐州市知名商标”字样。
    第十一条 徐州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优先推荐知名商标为江苏省著名商标。
    第十二条 知名商标认定有效期内受到下列保护: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与该知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为相同或类似商品的商标、企业字号使用。但该知名商标的文字是江河湖泊、山川、名胜古迹及特有地域或者是动物、植物名称的除外;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知名商标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与其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丑化、诽谤等方式损害知名商标的声誉。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保护措施。
    第十三条 知名商标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知名商标的使用以核准使用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二)知名商标所有人依法变更商标注册事项的,自核准之日起30日内将变更事项报送徐州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三)知名商标所有人许可他人使用的,依法办理许可使用手续,并在订立使用许可合同之日起30日内报送徐州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四)知名商标所有人依法转让其商标时,受让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申请认定知名商标;
    (五)加强商标的内部管理和自我保护,提高商品质量,维护知名商标的声誉;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商标印制单位应当在知名商标核准使用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内印制“徐州市知名商标”字样。
    商标印制单位印制知名商标标识的,应当将商标所有人或使用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商标印制授权书、知名商标证书等相关资料一并造册存档。
    第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知名商标的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档案,监督检查知名商标的使用、保护情况,查处损害知名商标的侵权行为。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该知名商标,并予以公告:
    (一)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知名商标的;
    (二)在产品中掺杂、掺假,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严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三)知名商标所有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
    (四)超出知名商标的使用范围且拒不改正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严重影响知名商标声誉的。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两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徐州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或者已超过认定有效期,称其商标为知名商标的;
    (二)扩大使用知名商标核定使用商品范围的;
    (三)商标印制单位为没有获得知名商标的商品印制“徐州市知名商标”字样的。
    第十八条 未在第十三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期限内到徐州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以及与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在认定和保护知名商标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