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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表彰2001年度全国技术能手的决定

时间:2024-06-03 13:09:3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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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表彰2001年度全国技术能手的决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表彰2001年度全国技术能手的决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保障工
作机构:

为了表彰2001年度各类全国职业技能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选手,营造尊
重技能、重视技能人才的社会氛围,根据《关于加强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工作的
通知》(劳社部发〔2000〕6号)有关规定,决定授予在全国首届计算机应用
大赛等九项竞赛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的瞿润平等41人(名单附后)“全国技术
能手”荣誉称号,颁发“全国技术能手”奖章、证书和奖牌。

希望受表彰的同志以这次获得的荣誉为新起点,再接再厉,积极进取,努
力为社会经济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江泽民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和党的
十五届六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为本,把培养、吸引和用好人才作为一项重大
战略任务来抓,引导广大职工向“全国技术能手”学习,刻苦钻研科学技术,
努力提高自身的技术技能水平。要以我国加入WT0为契机,通过切实加强职业教
育和职业培训,做好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大力开展岗位练兵、技能竞赛等群众
性活动,促进劳动者素质普遍提高,为建设一支庞大的、高素质的技能人才队
伍,提高我国产品的国际竞争力,推进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更大的贡
献。



二○○二年一月三十一日


2001年度竞赛获全国技术能手名单

一、全国首届计算机应用大赛
1.瞿润平(女)湖北电信鄂州公司计算机操作员
2.谢华剑重庆铜梁巴川中学计算机操作员
3.白贞武湖南株州市第一职业中专计算机操作员
4.刘张铿中国人民银行潮州市中心支行计算机操作员
5.邹华强山东威海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计算机操作员

二、第25届亚洲发型化妆大赛
6.朱袆(女)北京千惠美容艺术学校美容师
7.张岩(女)北京蒙妮坦美容美发学校美容师
8.高贵玲(女)天津文怡美容学院美容师
9.刘少坚天津标榜发型美容职业技能培训中心美发师
10.高源北京西单第一美发厅美发师
11.马朔(女)北京实用美术职业学校美发师
12.程锦源福州红太阳美发培训学校美发师

三、第四届全国焊工技术比赛
13.陈立虎浙江火电建设公司电焊工
14.张军上海沪东造船厂电焊工
15.陈刚山东电力建设第二工程公司电焊工

四、全国工程建设系统第五届焊工比赛
16.毛春生山东电力建设第一工程公司电焊工
17.刘树生山东电力建设第一工程公司电焊工
18.周海涛山东电力建设第二工程公司电焊工

五、全国第二届焙烤技术比赛
19.刘国军沈阳好利来实业管理公司中式糕点制作工
20.侯凤芝(女)北京聚庆斋食品厂中式糕点制作工
21.王玉兰(女)吉林福源馆食品公司中式糕点制作工
22.谢继松沈阳好利来实业管理公司西式面点师
23.陈继亨杭州伊莎贝尔食品公司西式面点师
24.莫锦荣深圳南海粮食工业公司西式面点师
25.陈强沈阳好利来实业管理公司西式糕点制作工
26.张庆华(女)江西乔家珊食品厂西式糕点制作工
27.杨琪天津圣西林工贸公司西式糕点制作工

六、全国电力行业变电站值班员技能竞赛
28.刘军江苏电力公司利港发电公司变电站值班员
29.徐平涛江苏电力公司常熟发电公司变电站值班员
30.冯亚光深圳能源集团妈湾发电总厂变电站值班员
31.杨文伟深圳能源集团妈湾发电总厂变电站值班员
32.张建伟江苏电力公司谏壁发电厂变电站值班员
33.李明达山东电力公司黄岛发电厂变电站值班员
34.潘朝阳江苏电力公司戚野堰发电厂变电站值班员
35.宋友祥江苏电力公司扬州发电厂变电站值班员

七、航天科技首届技术工人比赛
36.黄庆贵航天科技集团四院四○一所车工
37.胡京夏航天科技集团五院五二九厂铣工
38.张海峰航天科技集团上海仪表厂钳工

八、全国民航安检员青年岗位能手竞赛
39.陈荣送广州白云机场航空护卫分公司安全检查员

九、首届中直机关印刷专业技能竞赛
40.周巍(女)工人日报社计算机文字录入员
41.赵凯燕(女)中国青年出版社印刷厂装订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人民法院审理产品质量监督行政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人民法院审理产品质量监督行政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2001年2月18日发布 [1999]行他字第15号)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审理产品质量监督行政案件中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产品质量监督行政案件时,应当适用具体行政行为作出时已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

劳动部关于颁发《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的通知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颁发《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的通知
1993年7月9日,劳动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劳动管理部门,
解放军总后勤部司令部、总参谋部军务部:
为了加强职业技能鉴定社会化管理,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工人考核条例》,我们制定了《职业技能鉴定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予以颁发施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规定》的要求,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经劳动部批准后实施。要加强对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综合管理,在原有考核领导组织和专业考评组织基础上,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严格条件,经过试点,分批组建职业技能鉴定站(所)。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尚未实行《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工种,可按现行《工人技术等级标准》、《技师考评条件》在各自鉴定的工种范围内,组织行业专家、名师统一编制鉴定试题,但不允许职业技能鉴定站(所)自行编制鉴定试题。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考评员的管理,制定考评员聘用管理办法。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要加强考评员资格培训、鉴定工作。
四、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职业技能鉴定站(所)标牌,考评员资格证书和胸卡由劳动部规定统一规格和式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劳动机构负责印制。
五、企业、事业单位和职工个人自愿参加由相应的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组织的职业技能鉴定。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和考核组织不得强行规定或要求企业、事业单位和职工进行职业技能鉴定。
六、根据《规定》的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劳动管理机构,要加强对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组织领导,抓紧做好职业技能鉴定社会化管理的各项基础工作;选择一些社会通用、覆盖面广的工种(专业)进行试点。在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中,要充分发挥行业(部门)的作用,树立为企业和劳动者服务的观念,协调好各方面的关系,使职业技能鉴定社会化管理工作顺利开展。

职业技能鉴定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完善职业技能鉴定制度,实现职业技能鉴定的社会化管理,促进职业技能开发,提高劳动者素质,根据《工人考核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职业技能鉴定是指对劳动者进行技术等级的考核和技师、高级技师(以下统称技师)资格的考评。
第三条 职业技能鉴定实行政府指导下的社会化管理体制。
(一)劳动部综合管理全国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制定规划、政策和标准;审查批准有关行业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综合管理本地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审查批准各类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和站(所),制定以下有关规定和办法:
1.参加技能鉴定人员的申报条件和鉴定程序;
2.专业技术知识、操作技能考核办法;
3.考务、考评人员工作守则和考评小组成员组成原则及其管理办法;
4.职业技能鉴定站(所)考场规则;
5.《技术等级证书》的印鉴和核发办法。
(三)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组织、协调、指导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四)职业技能鉴定站(所),具体实施对劳动者职业技能的鉴定。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和各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职业技能鉴定站(所)。

第二章 职业技能鉴定机构
第五条 劳动部所属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主要职责是:参与制定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组建国家职业技能鉴定题库;开展职业分类、标准、技能鉴定理论研究及咨询服务;推动全国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所属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主要职责是:组织本地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和具体实施考评员的资格培训;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有关问题的研究和咨询服务;推动本地区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第七条 经劳动部批准,有关行业可建立行业的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主要职责是:参与制定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以外非社会通用的本行业特有工种的职业技能标准;组织本行业特有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和考评员的资格培训;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及有关问题的研究和咨询服务;推动本行业的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第八条 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是事业性机构,在管理上实行中心主任负责制。
第九条 职业技能鉴定站(所)是具体承担对待业人员、从业人员、军地两用人才、各级各类职业技术院校和其他职业培训机构的毕(结)业生,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的事业性机构。在管理上实行站(所)长负责制。

第三章 职业技能鉴定的组织和实施
第十条 建立职业技能鉴定站(所)。
(一)建立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的条件是:
1.具有与所鉴定工种(专业)及其等级或类别相适应的考核场地和设备;
2.具有与所鉴定工种(专业)及其等级或类别操作技能考核相适应的、符合国家标准的检测仪器;
3.有专(兼)职的组织管理人员和考评员;
4.有完善的管理办法。
(二)申请建立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的单位,根据上述条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具体规定,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由其发给《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明确鉴定的工种(专业)范围、等级和类别,同时授予统一的职业技能鉴定站(所)标牌。
(三)鉴定技术等级的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规定审批权限;鉴定技师资格的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并报劳动部备案。
(四)行业特有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站(所),一般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审批;跨地区的行业特有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站(所)和中央、国家机关、解放军各总部机关直属单位的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由劳动部审批。
第十一条 职业技能鉴定站(所),享有独立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的权利,有权拒绝任何组织或个人更改鉴定结果的非正当要求。
第十二条 劳动部组织有关行业或单位的专家、名师,根据现行《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和《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统一编制职业技能鉴定试题,建立职业技能鉴定题库。
第十三条 职业技能鉴定站(所),必须遵守劳动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实施办法。职业技能鉴定试题必须从国家规定的试题库提取,不得自行编制试题。
第十四条 职业技能鉴定站(所),应受理一切符合申报条件、规定手续人员的职业技能鉴定,要严格执行考评员对其亲属的职业技能鉴定回避制度。
第十五条 职业技能鉴定的对象:
(一)各类职业技术学校和培训机构毕(结)业生,凡属技术等级考核的工种,逐步实行职业技能鉴定;
(二)企业、事业单位学徒期满的学徒工,必须进行职业技能鉴定;
(三)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以及社会各类人员,根据需要,自愿申请职业技能鉴定。
第十六条 申报职业技能鉴定的单位或个人,可向当地职业技能鉴定站(所)提出申请,由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签发准考证,按规定的时间、方式进行考核或考评。
第十七条 国家实行职业技能鉴定证书制度。
(一)对技术等级考核合格的劳动者,发给相应的《技术等级证书》;对技师资格考评合格者,发给相应的《技师合格证书》或《高级技师合格证书》;
(二)《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和《高级技师合格证书》是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的凭证,同时,按照劳动部、司法部劳培字〔1992〕1号《对出国工人技术等级、技术职务证书公证的规定》,是我国公民境外就业、劳务输出法律公证的有效证件;
(三)上述证书由劳动部统一印制,劳动行政部门按规定核发。
第十八条 单位或个人申报职业技能鉴定,均应按照规定交纳鉴定费用。
(一)职业技能鉴定费用支付项目是:组织职业技能鉴定场地、命题、考务、阅卷、考评、检测及原材料、能源、设备消耗的费用;
(二)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财政部、劳动部(92)财工字第68号《关于工人考核费用开支的规定》,商当地财政、物价部门做出具体规定。

第四章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
第十九条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必须具有高级工或技师、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资格;鉴定技师资格的考评员必须具有高级技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
第二十条 考评员由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进行资格考核,由劳动行政部门核准并颁发考评员资格证书和带有本人照片的职业技能鉴定资格胸卡。
第二十一条 鉴定技术等级的考评员资格认定和合格证书的核发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具体规定;鉴定技师资格的考评员资格认定和合格证书的颁发,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核准。
第二十二条 职业技能鉴定站(所)要在取得考评员资格证书的人员中聘任相应工种、等级或类别的考评员,聘期三年,并应采取不定期轮换、调整考评员的方式组成专业考评小组。
第二十三条 考评员要严格遵守考评员工作守则和执行考场规则。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四条 劳动行政部门对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实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和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的工作人员,在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由其所在单位根据人事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并停止其在指导中心或鉴定站(所)的工作;考评人员如有上述行为者,吊销考评员资格证书。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和第十八条(二),造成不良影响的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由劳动行政部门吊销其《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对乱收费的,没收其非法所得费用。没收的费用,专项用于职业技能鉴定事业。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条(二)中第五项和第十七条(三),伪造、仿制或滥发《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高级技师合格证书》的,除宣布其所发证书无效外,还应视情节轻重,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对其中通过滥发证书获取非法收入的,应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劳动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