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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地处浙江省的部分电力企业养老保险统筹属地关系的函

时间:2024-05-17 23:58:5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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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地处浙江省的部分电力企业养老保险统筹属地关系的函

劳动部 财政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地处浙江省的部分电力企业养老保险统筹属地关系的函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上海市、浙江省人民政府:
按照电力管理体制改革的总体安排,原华东电力集团公司所属的天荒坪抽水蓄能工程公司、新安江水电厂、富春江水电厂即将组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在浙江省。根据上述情况,按照《国务院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
〔1998〕28号)规定,经与国家电力公司协商,从1999年3月1日起,原参加上海市养老保险统筹的天荒坪抽水蓄能工程公司、新安江水电厂、富春江水电厂,改为参加浙江省养老保险统筹。现将这三个单位1997年末财政决算数字附后,对1998年1月1日以后的实际发
生数据,请你们协商后核定。望共同做好划转工作,确保养老保险费收缴和养老金发放。
附件:属地调整单位1997年基本养老保险基础数据表。(略)



1999年3月12日

江西省屠宰税征收办法

江西省人民政府


江西省屠宰税征收办法
江西省人民政府


(1995年6月19日省人民政府第三十五次常务会议通过 1995年6月22日省人民政府令第41号发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屠宰税的征收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境内宰杀、收购猪、牛、羊(以下统称应税牲畜)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屠宰税。
第三条 屠宰税以应税牲畜的头数为计税依据,按头定额征收。
第四条 屠宰税征收标准分别为:生猪每头12元,牛每头16元,羊每头2元。
对贫困乡、特困乡农民自养、自宰并用于自食的应税牲畜,实行减半征收。
第五条 屠宰税征收环节:从事收购应税牲畜业务的,在收购环节缴纳;凡在收购环节缴纳了屠宰税的,宰杀时不再缴纳;直接宰杀应税牲畜或在收购环节未缴纳的,在宰杀环节缴纳。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屠宰税:
(一)部队(含武警)、劳改、劳教单位自养、自宰并用于自食的应税牲畜;
(二)少数民族群众在民族节日自宰并用于自食的应税牲畜;
(三)敬老院、光荣院、福利院及五保户自养、自宰并用于自食的应税牲畜;
(四)配种站、种畜场(站)的种畜及科研教学用畜;
(五)省外调进的已纳屠宰税的牲畜。
第七条 屠宰税由当地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地方税务机关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有关单位代征。
屠宰税应当按实际屠宰、收购应税牲畜的头数计征,不得按户、人口、田亩摊派或定额包干。
第八条 屠宰税代征手续费按实际征收税额的5%提取,代征手续费管理办法由县(市、区)地方税务机关制定。
第九条 对屠宰税征纳行为的稽查、奖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1995年7月1日起施行。本省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1995年6月22日

卫生部关于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关问题的批复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关问题的批复

卫监督发[2004]261号


福建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关问题的请示》(闽卫法监[2004]6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的规定,当事人申请职业病鉴定,应当向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首次鉴定。
二、《职业病防治法》实施前,经诊断排除职业病的患者提出鉴定申请,卫生行政部门不应受理。
此复。
二OO四年八月二日


来源:卫生部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