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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国妇联主席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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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国妇联主席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全国妇联


妇字〔2004〕48号



关于印发《全国妇联主席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妇联,计划单列市妇联:
依据《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为加强对妇联工作的领导,推动妇联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在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全国妇联主席办公会议研究,制定《全国妇联主席工作制度(试行)》。现将该制度印发给你们。

全 国 妇 联
2004年12月8日


全国妇联主席工作制度(试行)

为贯彻落实全国妇女代表大会确定的目标与任务,加强对妇联工作的领导,推动妇联工作的创新发展,依据《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制定全国妇联主席工作制度。
一、议事决策
1、议事决策原则: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思想路线;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依法办事。
2、议事决策范围:传达、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国务院的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以及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要指示,研究提出贯彻落实的意见;研究讨论妇女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研究讨论妇联的重点工作和重要工作举措;研究讨论其它需经主席会议决定的事项。
3、议事决策程序:需经主席会议讨论的议题,由书记处提出,由主席确定。对确定提交讨论的重要议题,一般应提前10天报送主席、副主席。临时议题报经主席批准,按程序另行增加。在议事决策中,主席、副主席应充分发表意见,因故未参加主席会议的可提交书面意见,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相关决定。凡经讨论通过的决策,按照决策的内容和工作性质,由全国妇联相关部门负责落实,办公厅负责督查并及时汇报落实情况。议事决策情况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
4、议事决策纪律:讨论决定问题,要严格执行规定程序,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决策后,个人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行动上应无条件执行。已经作出的决定确需调整或修改的,应由主席会议再次讨论决定,个人不得在执行中擅自作出变更。对于应保密的内容,要自觉严守保密制度。
二、学习
1、学习内容:以政治理论、法律法规、中央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时事政策、现代科学知识、经济社会发展新知识以及相关业务知识等为主。
2、学习形式:坚持集体学习和个人自学相结合。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举办讲座、参观考察、座谈交流等学习形式。
3、学习时间:集体学习每年原则上不少于两次。
4、学习准备:集体学习前应制定学习计划,确定学习内容和研讨专题;一般应提前一个月下发学习通知,并提供相关学习资料。学习结束后,由专人负责整理学习纪要和学习总结。
5、学习要求:集体学习时,要自觉遵守制度,准时参加,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应提前请假。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学以致用的学风。
三、考察调研
1、考察调研内容:妇联系统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重大决策的情况;全国妇女代表大会、全国妇联常委会议及执委会议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妇女发展和妇女工作中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基层妇联工作的实际情况;以及书记处委托调研的重要专题。
2、考察调研形式:可采取就地与异地、集中与分散、专题与随机调研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可配合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中心工作和重要工作部署进行。可结合全国妇联常委会议、执委会议、全国省区市妇联主席工作会议准备工作进行。可结合各自部门或单位组织的考察调研工作进行。
3、考察调研时间:每年原则上不少于一次。
4、考察调研准备:考察调研前,要认真拟定计划,明确任务和目标,并提前下发通知。重要专题的考察调研活动,需经主席会议讨论通过后方可组织实施。可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负责同志参加考察调研活动。
5、考察调研要求:考察调研时,要轻车简从,深入群众,减轻基层负担,克服形式主义。考察调研结束后,要提交有情况、有数据、有分析、有建议的考察调研报告,并积极促成考察调研成果的转化。
四、会议
1、会议类型及召开的时间:主席会议的形式分为办公会议和全体会议。办公会议一般每个季度召开一次;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以临时决定。
2、会议的召集、主持和参加人员:会议由主席召集并主持, 副主席、书记处书记参加。会议列席人员根据工作需要由会议主持人确定。
3、会议主要内容:
(1)办公会议的主要内容:听取书记处关于季度工作情况的汇报;研究讨论下一阶段的重点工作;研究有关重要专题工作;研究其它重要问题。
(2)全体会议的主要内容:研究妇联系统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重大决策的指导意见;听取书记处年中、全年的工作汇报,研究讨论妇联的重点工作和重要工作举措;听取全国妇联常委、执委对开展妇女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审议全国妇联常委会议、执委会议、全国省区市妇联主席工作会议的主要文件;研究涉及妇联全局性工作的其它重要问题。
4、议事规则:会议围绕确定的议题议事。认真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求真务实的良好会风。自觉遵守有关保密制度。
5、会议准备:会议议题确定后,由办公厅下发会议通知,牵头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准备会议文件,统筹负责会务工作,并指定专人记录,会后形成会议纪要。年终会议记录要立卷归档。
6、会议决定的贯彻落实:凡会议作出的重要决定,由书记处研究提出具体贯彻落实意见,相关部门负责落实,办公厅负责督查并报告落实情况。

南京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后评估办法

江苏省南京市人大常委会


南京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后评估办法


  (2013年6月18日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主任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规范立法后评估工作,适时掌握地方性法规的制定质量和实施效果,提高立法质量,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立法后评估,是指在本市地方性法规实施后,根据立法目的,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立法质量、实施效果等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和综合评价,为修改、废止地方性法规提供参考,提出改进立法、执法等工作的意见、建议。

  第三条立法后评估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公开透明、注重实效、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大常委会(以下简称常委会)是立法后评估的主体。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根据有关委员会的建议,决定对地方性法规开展立法后评估。

  第五条市人大法制(工)委为组织实施立法后评估的综合工作部门,负责立法后评估的组织实施工作,包括拟定评估对象、工作方案,组织开展评估,提出评估报告等。

  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其他工作机构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对立法后评估工作给予协助和配合。

  第六条法规的组织实施部门应当协助做好立法后评估工作,并按照对应的评估标准提交法规自查报告。

  法规自查报告包括自查过程、法规的执行情况及存在问题、修改完善法规的建议等内容。

  第七条常委会根据需要,可以委托评估机构、高等院校、社会团体等进行部分事项或者全部事项的评估工作。

  受委托机构应当依据委托合同成立评估工作小组、制定工作方案、开展调查研究、提交第三方评估报告等,并不得将评估事务转委托。

  受委托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

  (二)具有一定数量的熟悉立法、执法知识的人员;

  (三)具有开展评估工作所必要的条件。

  第八条常委会应当引导、鼓励和支持公众参与立法后评估。

  常委会应当在其门户网站或者其他媒介上公布被评估法规全文和评估事项等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书面或者口头等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地方性法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确定为立法后评估对象:

  (一)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或者对经济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的;

  (二)相关单位、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社会公众对地方性法规的内容以及地方性法规的实施情况提出较多意见的;

  (三)与地方性法规所调整事项相关的经济社会情况已发生较大变化的;

  (四)国家、省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或者重要政策,可能对地方性法规的主要内容产生影响的;

  (五)其他有必要进行评估的。

  第十条已评估的地方性法规是否需要再次评估可视实际情况确定。地方性法规已列入年度立法计划准备重新制定或者修改、废止的,不进行评估。

  第十一条常委会应当结合评估条件和地方性法规的实施情况合理确定评估内容,可以对地方性法规的立法质量、实施效果等情况进行全面评估,或者对部分制度、条款进行评估。

  常委会应当对地方性法规中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内容作重点评估。

  第十二条地方性法规立法质量评估,包括各项制度的设计和程序规定是否合法、适当,是否符合立法技术规范等。

  第十三条地方性法规实施效果评估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实施的总体情况,以及对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建设等产生的影响;

  (二)主要制度的执行情况以及社会公众的反映;

  (三)实施取得的社会效益或者经济效益;

  (四)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

  (五)其他实施效果分析。

  第十四条立法后评估主要依据以下标准:

  (一)合法性标准,即地方性法规的各项规定是否与法律、法规及其他上位法保持一致;

  (二)合理性标准,即地方性法规的各项规定是否符合公平、公正原则,是否必要、适当;

  (三)协调性标准,即地方性法规的各项制度之间是否协调一致,同位阶法规之间是否存在冲突,相关配套制度是否完备;

  (四)技术性标准,即地方性法规是否符合立法工作一般技术规范,概念界定是否明确,逻辑是否严谨,各项规定是否具有解释空间;

  (五)可操作性标准,即地方性法规中规定的执法体制、机制、措施是否具体可行,是否具有针对性;

  (六)实效性标准,即地方性法规是否得到普遍遵守与执行,是否已达到预期目的,是否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结合地方性法规实际情况,可以对照评估标准制定评估指标体系。

  第十五条开展立法后评估工作遵循以下程序:

  (一)拟定工作方案。工作方案应当包括评估目的、评估对象、评估内容、评估方式、评估步骤、职责分工、时间安排、组织和经费保障等。

  (二)开展调查研究。可以采取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和论证会、实地考察、专家咨询、专题调研、问卷调查、网络征询等方法,了解和掌握法规的组织实施部门、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等相关信息。

  (三)提出评估报告。对调研中收集到的材料进行分析研究,提出评估报告。

  第十六条市人大法制(工)委应当制作立法后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评估工作基本情况介绍,包括评估过程、评估方式方法、评估时间等,召开座谈会、论证会等情况;

  (二)对照评估标准,对地方性法规的立法质量、实施效果等情况的分析和评价;

  (三)提出评估结论;

  (四)提出立法和执法建议;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评估报告应当提交主任会议审定,并印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市政府及其相关部门。

  第十七条评估报告提出需要对地方性法规进行修改或者废止的,可以建议主任会议将其列入常委会立法规划或者年度立法计划,由有提案权的主体依照法定程序向常委会提出修改、废止该地方性法规的议案。

  评估报告提出的立法和执法建议,有关单位应当及时研究办理,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告常委会。对评估报告提出的重点问题,可以组织市人大代表询问或者质询。

  第十八条参加评估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评估工作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予以保密。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加强企业计量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家技术监督局


关于印发《加强企业计量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家技术监督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技术监督(标准计量、计量)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计量管理机构:
计量工作是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和技术进步的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与完善过程中,加强企业计量工作是一项重要任务。我局在广泛听取企业、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计量管理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研究提出了《加强企业计量工作的若干意见》(见附件),
现发给你们。请各有关单位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及企业的实际情况积极组织实施并将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反映给我局。
特此通知。

附件:加强企业计量工作的若干意见

企业计量工作涉及企业生产经营中原材料检测、工艺控制、产品质量检验、物料和能源核算、安全和环境监测、责任制考核、技术改造和技术进步等方面,是企业生产和经营管理中一项不可缺少的重要技术基础。企业只有用准确的计量数据指导生产和经营管理,才能达到提高产品质量
、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和完善,企业自主权的扩大和政府管理职能的转变,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主要是靠市场调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制约,企业计量工作开始步入依法自主管理的轨道。面对我国将恢复关贸总协定缔约国地位的形势,国内外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企业迫切
要求采用先进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标准,这些发展和变化对企业计量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因此,加强企业计量工作,仍然是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是企业苦练内功的重要内容。
为适应新形势的要求,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要积极促进企业增强自主管理计量工作的能力,加强对企业计量工作的指导和帮助,使之有效地发挥技术基础的保证作用。现就新形势下加强企业的计量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企业要积极贯彻国家计量法律、法规,建立并完善计量器具采购、验收、使用及量值溯源等项规章制度,合理地设置计量机构和配备计量人员,采用先进有效的计量管理方式和方法,加强对企业内部计量工作的管理。
二、企业计量工作应与生产、科研开发、经营管理紧密结合,为提高产品质量和降低消耗提供计量保证。配齐、管好计量检测设备,做好生产、经营各个环节的计量检测工作。
三、企业要做好计量检测设备和计量标准装置的量值溯源工作。计量标准装置须经检定合格后,方可开展工作。
四、企业有权建立对内部非强检工作计量器具进行检定或校准的计量标准装置,并开展检定、校准工作。对直接用于检定企业内部非强检工作计量器具的计量标准装置,建标考核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愿申请。
五、企业检定或校准非强检工作计量器具时,允许对国家计量检定规程或校准技术规范中的检定和校准时间间隔、项目和测量范围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
六、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有条件开展强检工作的企业,经对最高计量标准装置建标考核合格后,可授权企业开展对内部使用的强检工作计量器具的检定。
七、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要指导企业学习和采用国际先进的计量保证模式,完善已有的计量器具分类管理、计量数据管理、计量工作计算机管理等方法,逐步实现企业计量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和与国际惯例的接轨。
八、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要根据国家计量法律、法规,把监督管理企业行为的重点放在企业外部计量违法行为和计量纠纷方面。国家技术监督局将尽快制定有关涉及企业之间物料、能源等计量交接的市场监督管理办法和行为规则,以保障公平贸易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九、对于计量检测能力和计量管理工作相对较弱的中小企业,各级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要配合有关企业主管部门把管理的重点放在帮助、督促其加强计量基础工作方面。具体帮促办法请各地结合实际情况与有关主管部门确定。
十、计量器具是一种特殊产品,其质量好坏直接影响其他产品质量。计量器具制造企业,应建立可靠的质量保证体系,使进入市场的计量器具产品都符合产品标准和计量法制要求;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计量器具制造企业新产品定型、样机试验、制造许可证和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严肃查处违法制造和销售计量器具的行为。
十一、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要积极为企业服务。组织计量技术力量为企业解决生产过程中的测试难题;充分发挥计量协会、学会等社会团体的作用,为企业提供信息、咨询、培训等项服务;要组织建立社会公正计量站,为企业提供公证数据。
十二、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企业计量工作情况的调查、了解,保持与企业的密切联系,以提供有实效的指导。
十三、企业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部门、本行业所属企业计量工作的指导、服务和管理,根据行业特点制定有关的技术规范和管理规范,做好对专用计量器具的管理,总结、交流、推广先进的企业计量管理经验。



1993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