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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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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文件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安监管技装字[2003]71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北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工作的管理和指导,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的精神,促进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工作有序发展,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减少职工伤亡事故和职业危害,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指导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职能

全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指导委员会)是全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工作的组织协调机构,负责统一管理和指导全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工作。指导委员会下设全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委员会(以下简称认可委员会)和全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员注册委员会(以下简称注册委员会)。

指导委员会主要职责是: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并参照国际准则和惯例,制定全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工作方针、制度及标准;协调和指导认证认可、审核员注册工作;监督、指导认证、咨询机构开展认证工作;组织贯彻实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有关规范、标准工作;对审核员培训、考核和注册实施监督管理;开展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对外合作与交流;受理有关组织和个人对认证机构认可及审核员注册工作的投诉。

认可委员会是负责全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资格认可、咨询机构备案登记和监督管理的机构,主要职责是:拟定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咨询机构资格认可、备案工作规章、标准和技术措施;对申请认可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咨询机构的资格实施评审与注册、备案;对获准认可、备案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咨询机构的资格保持状况实施监督管理;受理和处理与认可、备案有关的投诉、申诉;负责认可标志的使用与监督管理。认可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由中国劳动保护科学技术学会负责。

注册委员会是负责全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员的资格注册机构,承担全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员的培训、考核、注册工作,主要职责包括:拟定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员的培训、考核和注册工作规章、标准及有关文件;组织编写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员培训大纲和教材;负责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员及审核员培训教师的培训、考核、注册和监督管理;负责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员培训机构的资格认可与监督管理;受理与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员培训、考核、注册有关的投诉。注册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中心负责。

增补张广华、支同祥、何学秋、王浩、向衍荪、吴宗之为指导委员会委员。向衍荪兼任认可委员会主任,崔慕晶、周北驹任副主任;刘铁民兼任注册委员会主任,吴宗之、郑卉任副主任。

二、进一步加强对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工作的统一管理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涉及人身安全与职业健康,是一项政策性和专业性很强的工作,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全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工作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的领导下,由指导委员会统一管理、指导相关的培训、注册、咨询、认可、认证工作。

要通过制定政策鼓励企业建立规范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其认证工作应在企业自愿的原则下进行,任何部门或单位不得通过行政干预,强迫企业接受认证,不得重复认证。

为确保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工作有序发展,要进一步规范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培训、注册、咨询、认可、认证工作,依法整顿、查处那些虚假认证、蒙骗企业的非法机构和违规行为;各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重视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企业安全认证工作的管理,各认证机构和进行体系认证的企业应自觉接受指导委员会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以保证自身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二〇〇三年五月九日





湖南省档案管理条例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湖南省档案管理条例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一条 为了加强档案的收集、整理和管理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经济、文化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档案机构,将档案事业的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统筹安排档案事业经费。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对档案事业实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并对辖区内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定人员负责收集、整理和保管本机关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负责收集、整理和保管本单位的档案,并对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档案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档案工作人员的素质。
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守纪律,具备档案专业知识。
第七条 综合档案馆、专门档案馆、部门档案馆是集中管理档案的文化事业机构,负责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各分管范围内的档案。
第八条 设置档案馆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一)县级以上行政区域设置综合档案馆的,由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省、自治州、设区的市、地区需要设置专门档案馆的,由主管部门会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三)省有关部门需要设置部门档案馆的,由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四)企业事业单位需要设置档案馆的,由主管部门批准,报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 综合档案馆应当及时收集国家领导人到本地视察工作形成的档案,加强辖区内对国家和社会作出重大贡献的个人的档案和反映风土人情、名优特产等档案的收集。
第十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对在公务活动中形成的按照国家规定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应当及时交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集中管理,任何人不得据为己有、丢失或者自行销毁。
第十一条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变更和撤销,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告知当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指导有关单位做好建档或者档案处置工作。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和重大科研项目的鉴定必须包括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档案的验收。
第十三条 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出售、股份制改造、股份合作和与外商合资、合作经营以及实行承包、租赁等其他资产与产权变动的档案处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将其编印出版的报刊、志书、年鉴、大事记、组织史等及时向综合档案馆寄送存档。
第十五条 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有关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有关档案馆移交:
(一)列入省综合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十五年,向省综合档案馆移交;
(二)列入自治州、设区的市、地区和县综合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十年,向当地综合档案馆移交;
(三)列入专门档案馆和部门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移交期限,由其主管部门确定。部门档案馆的属于永久保存的档案,在部门档案馆保存满三十年后,向综合档案馆移交。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重大政治、经济、文化等活动形成的档案,有关单位的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整理,在活动结束后六十日内,向当地综合档案馆移交。
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向综合档案馆移交档案期限的,须经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 属于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应当妥善保管,可以向国家档案馆寄存、捐赠或者出卖。寄存在档案馆的档案,其所有权不变。
第十七条 各类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档案机构应当建立科学管理制度,配置适宜保管档案的专门库房和必要设施,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实现档案管理现代化。
第十八条 各类档案馆和单位档案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档案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档案库房有害物质的防治,做好防火、防水、防盗工作,及时消除不安全因素,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第十九条 各类档案馆和单位档案机构应当定期检查档案资料,对发生褪变的档案,应当及时采取抢救措施;对重要、珍贵的档案,应当采取特殊的保护措施。
第二十条 档案工作人员变动时,交接双方必须对保管的档案进行清点、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一条 任何人不得修改档案馆(室)保存的档案的内容或者损坏档案载体。
各类档案馆和单位档案机构销毁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应当遵守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禁止擅自销毁档案。
第二十二条 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出卖。需要向国内外组织或者个人赠送、交换、出卖其复制件的,须经省级以上主管机关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属于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及其复制件,需要向外国组织或者个人赠送、交换、出卖的,须经省级以上主管部门同意,并经省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赠送、交换、出卖非国家所有的档案或者赠送、交换、出卖档案复制件,必须遵守国家保密规定,不得损害国家、集体或者其他公民的利益。
第二十三条 各类档案馆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期分批向社会开放档案,定期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为档案的利用创造条件,简化手续,提供方便。
第二十四条 综合档案馆应当建立档案目录中心,专门档案馆、部门档案馆和企业事业单位档案馆应当定期向当地综合档案馆报送档案目录,逐步实现档案信息网络化。
第二十五条 各类档案馆应当加强对档案内容的研究,编辑出版档案史料,举办档案展览,开发利用档案信息资源,提高档案资料的利用率。
第二十六条 档案馆开放集体和个人寄存的档案,应当征得寄存者的同意。
第二十七条 各类档案馆提供利用属于珍贵或者年代久远的档案,应当以缩微品或者复制件代替原件。载有档案收藏单位印章标记或者其法定代表人签名的档案缩微品、复制件,具有与档案原件同等的效力。
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凭单位介绍信或者居民身份证、工作证等合法证件可以到档案馆利用已开放的档案;需要利用尚未开放的档案的,须经档案馆馆长同意,必要时报上级主管机关批准。
利用档案时,任何人不得涂改、伪造、损毁、丢失档案。
第二十九条 各类档案馆实行有偿服务,提供档案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收取费用。
单位和个人利用其移交、捐赠、寄存的档案,档案馆应当无偿提供。
第三十条 保密档案的管理和利用,密级的变更和解除,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 对抢救、保护、捐赠档案或者在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由人民政府或者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主管部门依法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擅自设置档案馆的;
(二)不按照规定立卷归档、造成档案管理混乱的;
(三)重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或者重大科研项目鉴定时,其档案未经验收的。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三)涂改、伪造档案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五条规定,将国家所有的档案据为己有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的;
(五)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外国人的;
(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擅自出卖档案的;
(七)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
(八)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对单位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人有第一款第五项、第六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对单位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11月28日
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罚制度之重构

马乾龙


中文摘要
  当前未成年人犯罪形势的不断恶化趋势引起了世界各国的广泛关注与重视,相关人士纷纷从心理学、社会学、法律学等多门学科剖析研究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以力图寻求遏制未成年人犯罪的有效对策,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和和谐。
  纵观我国刑事法律可以得知我国的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未成年人实施的违法刑事法律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依法应当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由于我国现行的未成年人犯罪刑罚制度是在成年犯罪人刑罚体系基础上稍作修改而构建的,在适用于未成年犯罪人时存在某些弊端,如在刑种的设置上只是排除了死刑对未成年犯的适用,但对于无期徒刑、管制等其他和主刑和附加刑未作任何调整,在适用主体方面绝对排除了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在刑罚裁量方面,对于从宽处罚幅度以及情形尚无明确规定,同时未排除累犯对未成年犯罪人的适用;在刑罚的执行方面,无论是减刑还是假释都规定了与成年犯适用的相同条件,且非刑罚处罚措施单一死板。总体而言,其无论从刑罚的设置,还是裁量以及执行方面,都过分强调刑罚的强制性与严厉性,片面追求刑罚打击犯罪的目的,忽视了对未成年犯罪人的人权保护。
  本文在研究未成年犯罪概念和未成年人犯罪刑罚制度的基础上,结合未成年人身心的特殊性,提出未成年人犯罪刑罚制度价值取向应杜绝一味追求惩罚的刑罚价值,而应以教育、改造为主。在紧密联系刑法的基本原则和分析刑罚的最终目的前提下,深入剖析当前世界刑事立法趋势,立足保障人权、维护未成年犯的合法权益,极力倡导刑罚轻缓化,主张对现行未成年犯罪人刑罚制度从刑种的适用、刑罚适用主体的范围、刑罚裁量以及刑罚的执行等方面着手予以调整,建立与未成年犯罪人相适应的刑罚体系,有限制地适用无期徒刑,完善管制刑的相关规定,禁止拘役刑的适用,扩大罚金刑的适用范围。同时扩大刑罚的广度,有限度规定年满12—14周岁的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实行前科消灭制度。反思刑罚执行方面的相关规定,灵活放宽未成年犯在适用假释和减刑时的条件,鼓励未成年犯改过自新,早日走上社会。针对现行非刑罚处置措施单一,可操作性不强等特点,设置相配套的多种非刑罚处置措施,借助多种方式实现“惩罚、教育、改造”未成年的目的,以有效打击与遏制犯罪,维护未成年犯罪人的身心健康,保障人权,促进社会和谐局面的稳定形成。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未成年人犯罪刑罚制度;刑罚功能;前科消灭;刑罚宽缓化


Abstract
As the minor crime situation worsing, many countries pay more attention on it,the related public figure from the psychology, the sociology, the jurisprudence and so on many discipline analyses the reason of the minor crime in abundance, try to seek the effective remedy of it,in order to maintain the society stability and harmonious.
Looking over the criminal activity law in our country,the minor crime is refered to that people who reaches 14 years old but less than 18 year-old has the criminal capacity minor do behavior that is criminal and serious damage the society. Because of the present minor crime penalty system is maked by the grown-up perpetrator penalty system foundation with slightly revise, it has certain malpractices is not suitable in the underage perpetrator.for example,only removed the death penalty in the establishment which the punishment planted to juvenile prisoner's being suitable, regarding the life imprisonment, the control and other principal penalty have not maked any adjustment;it has removed the people who is only 14 year old of below minor's legal responsibilities absolutely out of the suitable body;on the aspect of penalty, it still does not regard the lenient punishment scope as well as the situation stipulated explicitly, simultaneously it has not removed the accumulative offense to underage perpetrator's being suitable;carrying out the penalty with regardless of sentence and parole,it has stipulated the same condition as the grown-up commit', and the non-penalty punishing solely stodgy.Overall,regardless of the penalty's establishment, the deliberation and the carring out,it overemphasizes compulsory and severe of the penalty, pursues to crack down on the crime one-sidedly the goal,and neglects the underage perpetrator's human rights protection.
In order to study the concept of the underage crime and the penalty system's foundation of the minor crime, this article proposes the value of the penalty systems orientation educating the transformation primarily by unifing the minor body and mind the particularity,and belive the purpose premise should move downwards. Intense the base contacting corporal punishment's and ultimateness analysing a penalty, analyse the current criminal world legislation trend in depth , base self on guarantee human rights , the lawful rights and interests defending a juvenile prisoner , do one's utmost to propose that the penalty is gently slow melt, advocate committing a crime to immaturity currently in effect person penalty system applies to the main body range from kinds of punishment applying to , penalty , the penalty cuts aspect such as amounts and Carrying out the punishment set about giving adjustment,building the penalty system which is suitable for adapts ,restricting the life imprisonment of field suitable f , perfecting the regulation controlling punishment , applying to take punishment into custody, applicability expanding fine punishment's.Simultaneously ,expanding penalty's breadth, limiting the stipulated age to 12-14 year-old minor legal responsibility.,Implementing the criminal record to eliminate the system.Rethinking the punishment aspect relevance to regulation profoundly, relaxing the juvenile prisoner dure the period of applying to a conditional release and reducing the penalty sentence by , encouraging juvenile prisoner turn over a new leaf ,and walking up society soon.Dealing with the penalty specifical ly for mistake currently effect unitary, laking of operatability for a characteristic by force , interposing variety assorting , supporting from various way realizing "punishment with the purpose of reform and education to strike and keep within limits to commit a crime, defend an immaturity committing a for the crime people's physically and mentally healthy , guarant the human rights , and boost harmonious aspect of society stability.



Key words:the minor crime; the system of minor crime; penalty function; the elimination of criminal record; penalty leisure.






目录
导论 7
第一章 未成年人犯罪刑罚制度概述 8
一、未成年人刑罚制度的内涵 9
(一)未成年犯罪的概念 9
(二)未成年人犯罪刑罚制度的定义 10
(三)未成年人犯罪刑罚制度的渊源与发展 11
二、未成年人犯罪刑罚制度的功能 12
(一)刑罚功能与目的 12
(二)未成年人犯罪刑罚制度功能的转变 13
第二章 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罚制度之反思 14
一、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罚制度制刑现状之剖析 15
(一)明确规定对未成年犯罪人不予适用死刑 15
(二)刑罚制度适用对象为已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 15
二、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罚制度量刑现状之分析 16
(一)从宽处罚原则可操作性不强 16
(二)量刑标准较具体明确 16
(三)累犯效力适用于未成年犯罪人 17
三、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罚制度行刑现状之评析 18
(一)缓刑制度适用条件苛刻 18
(二)免刑制度存在立法空白 19
(三)减刑与假释未予放宽适用 19
(四)非刑罚处置措施单一 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