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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新扩大的自留地、饲料地照征农业税的通知

时间:2024-06-28 18:02:2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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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新扩大的自留地、饲料地照征农业税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新扩大的自留地、饲料地照征农业税的通知
国发[1981]112号

1981-07-13国务院

  据财政部报告,今年3月3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国家农委《关于积极发展农村多种经营的报告》的通知下达后,许多地方来电来函询问:不搞包产到户的地方,按上述通知适当扩大的自留地、饲料地是否可以免征农业税,要求国务院予以明确。经研究,为了保持不搞包产到户的地方与搞包产到户的地方在农业税负担政策上的平衡,同时考虑到目前国家财政有困难的实际情况,国务院决定,各地适当扩大自留地、饲料地后,对这部分土地原来负担的农业税应继续征收,不要减免。征收的具体办法,由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情况确定。目前,农业税的实际税负是比较轻的,社员多分自留地、饲料地后增加了家庭收入,继续向国家缴纳一点农业税是应当的。希各地接到本通知后,切实加强宣传教育和征收工作,努力完成国家的农业税征收任务。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潍坊市人民政府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潍政发〔2007〕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上属驻潍各部门、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各人民团体:
  《潍坊市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ΟΟ七年二月五日

  潍坊市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国务院《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为规范和加强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和谐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抚养费数额一般按《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征收标准和幅度的平均值征收,对违法生育情节严重的按上限征收。

  第三条 征收社会抚养费时,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执行,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由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或委托乡镇人民政府下达征收决定书,并到县级财政部门指定地点缴纳。对确需缓缴的,由村(居)委员会出具缓缴证明,应缴户要签订缓缴合同。对拒不执行征收决定的,应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条 社会抚养费列入财政预算管理,一律在财政部门专户储存,实行专款专用,主要用于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支、挪用。

  第五条 社会抚养费作为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经费的补充,市、县、乡三级共同使用,市级统筹10%,县乡两级分成比例由各地自行划分。

  第六条 建立违法生育有奖举报制度。市人口计生行政部门直接查处属实的,依法限时征收社会抚养费,并全部上缴市级财政。

  第七条 社会抚养费不得抵顶正常财政预算内计划生育事业费支出,正常的计划生育事业费要按市财政、人口计生部门经费投入计划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关于发布《船闸总体设计规范》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文件

交水发[2001]485号



关于发布《船闸总体设计规范》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由我部组织中交水运规划设计院等单位修订的《船闸总体设计规范》,业经审查,现批准为强制性行业标准,编号为JTJ305-2001,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船闸设计规范(第一篇 总体设计)》(JTJ261-87)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交通部水运司负责管理和解释,由人民交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一年九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