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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社区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7-09 18:33:2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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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社区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社区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党中央、国务院对就业和再就业工作高度重视。最近,经国务院同意下发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40号,以下简称《通知》),是当前进一步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指导性文件。贯彻落实好《通知》精神,充分发挥社区建设的作用,积极拓宽社区就业门路,引导和帮助更多的下岗失业人员在社区服务领域实现再就业,对于促进就业和再就业工作,解决当前突出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问题,具有重要意义。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做好社区再就业工作的重要性,充分发挥民政部门推动社区建设的职能作用
  就业问题直接涉及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是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重大战略任务和政治任务。社区再就业是扩大就业和促进再就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社区再就业工作,有利于推动生产要素向服务业的合理流动和集中,加快社区服务业的发展;有利于进一步挖掘社区就业的潜力,扩大就业渠道;有利于开发社区公益性岗位,促进社区建设的深入发展。民政部门作为推动社区建设的职能部门和社区建设的牵头、协调部门,充分发挥社区建设的作用,进一步做好社区再就业工作,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承担着义不容辞的责任。
  各级民政部门要认真贯彻《通知》精神,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工作紧迫感,把做好社区再就业工作作为发挥“三个服务”作用、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一件大事来抓,切实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位置,纳入社区建设重要内容,加强领导,统筹安排,整体推进。要在党委、政府领导下,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与社区再就业工作相适应的社区管理机制,认真做好社区就业岗位开发、社区再就业服务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加快社区服务业的发展,推动社区再就业工作融入到社区,服务到社区,落实到社区,促进社区再就业工作与社区建设同步发展。

  二、加快发展社区服务,努力拓宽再就业渠道
  社区服务是社区建设重点发展的项目,在就业方面具有容量大、领域宽、用人广、用工灵活、择业便捷等优势,有着巨大的社区就业潜力。做好社区再就业工作,要紧紧抓住发展社区服务的关键环节,实现发展社区服务业与促进社区再就业工作的有效结合。
  (一)拓宽服务领域,扩大社区再就业渠道。社区服务要坚持网络化、产业化、社会化的发展方向,以最大限度地满足居民群众的需求为内容,依靠社会各方面力量,开展面向老年人、儿童、残疾人、社会贫困户、优抚对象的社会救助和福利服务,面向离退休人员、下岗失业人员和困难群体的社会保障社会化服务和再就业服务,面向社区单位的社会化服务,面向社区居民的便民利民服务。要不断拓宽社区服务领域,广泛开辟社区就业渠道,大力开发社会福利服务、家政服务、婚丧服务、卫生保健服务、文体健身服务、养老托幼服务、残疾人康复服务、修理服务等各项社区服务业的就业岗位,重点开发面向社区居民生活服务、机关企事业单位后勤保障服务和社区公共管理服务的就业岗位,满足社区居民多层次、多样化的需求,逐步建立起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社会共同参与,多种经济成分并存,服务门类齐全,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较高的社区服务体系,努力拓宽社区再就业渠道,使社区服务在改善居民生活、扩大就业机会等方面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二)大力开发社区公益性岗位,帮助就业困难群体实现再就业。要紧密联系企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和老城区加强物业管理的实际需求,依托街道和社区,组织下岗失业人员开发社区安全保卫、卫生清洁、公共环境绿化、公共设施维护、停车场管理等社区公益性岗位,引导和帮助更多的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实现再就业。当前,要重点做好社区为老公益性服务岗位的开发,按照企业离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的发展要求,结合社区“星光计划”的实施,管理、利用好现有的老年人服务设施,组织下岗失业人员开发为社区老年人健身、娱乐、生活照料等公益性服务岗位。要特别注意把当前防治非典型肺炎与开发社区环境卫生、清洁消毒等社区公益性岗位结合起来,更多地开发适合就业困难对象的社区公益性岗位。社区居委会要摸清下岗失业人员特别是就业困难对象底数,提供专门的帮助和服务,凡是由政府投资形成的社区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就业困难对象,切实帮扶一批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实现再就业。
  (三)大力创办社区服务实体,创新社区服务形式。要鼓励个体、私营、民营等企业及其他社会力量开办社区服务项目和社区服务实体,建立多渠道社区服务设施建设投入机制,加快社区服务产业化步伐,提高社区服务吸纳劳动就业的能力。要坚持“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通过投资入股、合作经营等形式,引进一批社区服务企业,培养一批社区服务明星,形成一批名牌企业。要鼓励和支持下岗失业人员创办各种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实体,实现下岗失业人员的自谋职业和再创业。
  (四)加快“便民”工程的研究和推广,推进社区服务信息化建设。要充分利用热线电话、呼叫求助系统和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加快社区智能服务网络平台的建设,逐步形成社区内社会福利服务、社会互助服务和市场有偿服务相结合的多类型、多层次、广覆盖的社区服务网络,不断提高社区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要通过社区服务网络建设,建立一支由专职、兼职和志愿者组成的素质较高的社区服务队伍,为社区居民提供更加优质、快捷和周到的服务,并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更多的再就业岗位。
  (五)全面落实优惠政策,促进社区服务和社区再就业工作。各地要以做好社区再就业工作为契机,加大工作力度,促进社区服务和社区再就业各项优惠政策的全面落实。要积极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各项政策措施,进一步挖掘社区服务业吸纳就业的潜力。要继续贯彻落实国家对发展社区服务的各项扶持政策,统筹规划,规范行业管理,加快社区服务业的发展。要全面检查落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九部(委)《关于推动社区再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劳社部发〔2001〕7号)有关促进社区再就业的各项优惠政策,切实解决社区服务和社区再就业工作中的机构、人员和经费问题,保证社区再就业工作顺利进行。各级民政部门要发挥积极性、主动性,及时研究解决政策落实中的难点问题,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地区加快发展社区服务和促进社区再就业的配套办法,确保各项优惠政策执行到位,用好用足。

  三、强化社区再就业服务,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各地要根据实际,因地制宜,组织开展各项社区再就业服务,完善公共服务制度。要大力推广在同一场所开展各项社会福利、社会救助和就业信息服务的“一站式”服务,进一步提高社会化服务和管理水平。市、区、街道社区服务中心要发挥再就业培训和中介服务作用,努力开发有针对性的社区再就业培训项目和信息服务,增强就业培训和提供就业信息的实用性和有效性。社区居委会要利用自身直接面向居民、面向家庭、底数清、情况明的优势,建立以社区居委会为主导,以社区专职工作人员为骨干,以用人单位和下岗失业人员为服务对象的社区再就业工作机制,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及时、便捷和优质的就业服务。
  要进一步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城市贫困居民纳入保障范围,妥善解决下岗失业人员中特殊困难群体的实际问题。社区居委会要充分发挥联系居民、熟悉居民的优势,协助政府摸清困难群众特别是就业困难对象的真实情况,把所有符合条件的城市贫困人口都纳入“低保”范围,既要做到“应保尽保”,不留死角,避免“漏保”,又要做到实事求是,坚持原则,避免“错保”。要保证低保资金的足额发放,不断改善低保服务工作方式、方法,注意引导有劳动能力的享受低保人员,积极参加社区公益性劳动和就业培训活动。

  四、加强调查研究,不断提高社区再就业工作的水平
  各级民政部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与时俱进,根据社区建设的发展变化,加强调查研究,不断分析新情况,研究新问题,总结新经验。要通过深入调研,帮助解决社区再就业工作的具体问题,总结推广社区居民群众创造的好经验、好办法,并使之上升为政策、法规,推动社区再就业工作的发展。要继续深化社区建设示范活动,把社区再就业工作作为重要的示范内容,抓紧抓实,抓出成效。要加强社区基础工作,努力构建城市基层管理、居民服务和社会工作的平台,为做好社区再就业工作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要加强组织协调,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主动与劳动保障、财政、税务、工商等有关部门沟通,参与社区再就业政策的研究制定,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抓好政策的贯彻落实。

  各地贯彻落实《通知》的有关情况及工作中的问题,望随时报民政部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工作总结请于2003年12月底前报部。

民政部
二○○三年六月四日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暂行办法

福建省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00一年一月十九日厦地锐发[2001]7号)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稽查局、计算机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完善我市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管理,明确责任,更好地做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厦门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暂行办法》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暂行办法


为规范完善和加强我市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提高汇算质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8]182号)和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印发的《福建省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闽地税政二[1999]37号)等有关规定精神,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应以企业会计核算为基础,以税收法规为依据。
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入,从开始生产、经营年度起,都应按照《条例》、《细则》及有关规定进行汇算清缴。
(一)年度申报期限
l、纳税人从开始生产、经营年度起,都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下分别简称《条例》、《细则》)等有关规定,在年度终了后45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报送会计决算报表和所得税申报表。从1996年度汇算清缴开始,实行汇算清缴改革的企业自行汇缴的中报期可暂延长到2月底。对试行新《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上市股份公司和部分资产、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的大中型企业自行汇缴的申报期可暂延长到4月底。
2、纳税人纳税年度内无论盈利、亏损或处于减免税期,均应根据《条例》、《细则》及有关规定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纳税人已按规定预缴税款,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的,应在申报期限内提出书面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的有关规定,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可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逾期未申报又未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的,按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3、纳税人在纳税年度中间停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自停止生产经营活动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申报,60日内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并依法计算清算期间的企业所得税,结清应缴税款。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清应缴税款。纳税人在纳税年度中间发生合并、分立的,依据税收法规的规定合并、分立后其纳税人地位发生变化的,应在办理变更税务登记之前办理企业所得税申报,及时进行汇算清澈,并结清税款。其纳税人的地位不变的,纳税年度可以连续计算。
(二)年度申报资料
l、纳税人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应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及其附表、会计决算报表和地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2、上市公司1999年起、部分资产、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的大中型企业2000年起、其他企业2001年起按新《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办理(2001年前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暂按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国税发(1994)131号}办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9)65号印发的申报表办理。
3、纳税人必须如实、正确地填写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并对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及所附送的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法律责任。
(三)申报方式纳
税人进行年度申报,可自行或者委托具有税务代理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代理计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缴所得税额,根据预缴税款情况,计算全年应缴应退税额,并填写纳税申报表,在税法规定的申报期内向地税机关进行年度纳税申报,经地税机关审核后,办理结清税款手续。
凡实行代理申报的,由纳税人自主选择代理机构并签订代理协议或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纳税人应向代理机构如实提供财务会计报表及有关资料,代理机构应依照税收规定准确进行税收调整,依率计算应缴税款,做到如实申报。纳税申报不实的,一经查出,不管是由于纳税人未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由于代理机构的原因造成的,纳税人都负补税、罚款等法律责任。对确属由于代理机构的原因造成申报不实而使纳税人受到经济损失的,由纳税人按有关协议或合同内容追究代理人的责任。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税务代理试行办法》对代理机构进行行政处罚。
(四)纳税人已预缴的税款少于全年应缴税款的,应在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结清应补缴的税款。预缴税款超过应缴税款的,主管地税机关应及时办理退税,或者抵缴下一年度应缴纳的税款。
(五)税务机关受理纳税申报
l、在申报期内,各级地税机关要通过多种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宣传、辅导,使纳税人了解企业所得税政策法规,特别是涉及纳税调整和当年新出台的政策法规,掌握汇算清缴工作的程序,提高纳税人的办税能力。主管地税机关应加强企业所得税咨询的力量,选派业务素质较好的人员为纳税人提供咨询服务,解答纳税人在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过程中遇到的政策以及技术性问题,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要及时向纳税人发放汇算清缴的有关表、证、单、书。
市局和各基层局每年可选择部分税务师事务所组织所得税汇算清缴专门培训,由纳税人自愿选择参加。同时要抓好对税务干部的培训工作。
2、主管地税机关接到纳税人报送的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后、应及时认真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有:资料是否齐全,申报的项目是否完整,是否符合逻辑关系。是否进行纳税调整等。如发现纳税人的申报有计算错误或有漏项。应及时通知纳税人进行调整、补充、修改或限期重新申报。
3、对应申报而未申报的纳税人,地税机关要认真调查核实,及时采取措施,杜绝企业所得税申报的盲区或漏报户。
4、纳税人不按规定期限申报、据不申报或不按规定期限结清税款的,主管地税机关应严格依照《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主管地税机关应在每年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对企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一)根据有关规定,纳税人发生的有关税务事项需报地税机关审核或审批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地税机关应及时审核、审批。所有需审核、审批的事项原则上均应在年度纳税申报之前办理完毕。市局将对需要由税务机关审批的税前扣除项目,逐步要求纳税人应提供有税务代理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审核证明,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二)每一纳税年度、各地地税机关可根据所辖纳税人的数量、分布情况、地税机关人员情况,对汇算清缴工作进行安排和部署。
(三)申报期结束后,地税机关应组织企业所得税检查。
1、检查对象的确定:上级地税机关有统一要求的按统一要求执行,没有统一要求的,由主管地税机关根据日常管理和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情况,通过分析、筛选确定。对税源大户、汇总或合并纳税成员企业、连续亏损企业、历年检查中问题较多的企业、财务管理混乱的企业应作为检查重点。对当年未检查的企业,税务机关保留稽查权力,可以在以后年度进行。
2、检查方法一般可分为审核评税与现场重点检查。审核评税:审核评税是对企业报送的所得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及其它日常掌握的税收征管资料,运用一定的技术手段和方法,对纳税人纳税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合法性进行综合评定。具体做法按《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涉外税收审核评税实施规程的通知》(厦地税政二[2000]20号)执行。现场重点检查:
现场审计是对企业的财务帐册等有关资料进行全面深入细致的检查,具体检查的内容、程序、方法等按稽查查案的有关规定进行。重点检查一般由稽查系列人员完成。
3、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主管地税机关应将纳税人报送的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会计决算报表及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及时进行归集整理,对纳税人申报纳税情况进行评估、分析,为企业所得税的检查和管理工作提供线索和建议。
4、对汇算期间或汇算结束后查补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从2000年所得税汇算情缴开始,统一从5月1日起加收滞纳金。
四、各基层地税机关每年都要注意收集汇算清缴情况和典型案例;掌握汇算清缴的进度,及时进行通报,并按月报送《企业所得税汇缴进度表》。汇缴工作结束后,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源报表考核评比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函[1996]460号)要求,认真编制企业所得税税源报表,撰写《企业所得税源分析报告》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总结报告》,并于每年5月20日前报送有关资料。
应报送的资料:
1、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季)度报表(包括六张附表)、软盘;
2、企业所得税税源分析报告;
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总结报告;
4、典型案例及分析两例;
5、《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汇总表》;
6、《核定征收户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度汇总表》;
7、《企业所得税汇缴进度表》。
总结报告的内容包括:
1、汇算清缴工作的基本情况;
2、税收政策贯彻落实情况及存在问题;
3、企业所得税管理经验、问题及建议。

印发《汕头市收费路桥还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政府


汕府〔2005〕144号



印发《汕头市收费路桥还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汕头市收费路桥还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业经2005年7月1日十一届四十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八月十二日




汕头市收费路桥还债专项资金
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收费路桥还债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还债专项资金)管理,保证路桥收费改革的顺利进行,根据《汕头市机动车车辆路桥通行费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汕头市路桥收费改革方案》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还债专项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工作,应遵循统一收费、统筹分配,各自还债、各自管养,政府补贴、多方消化,积极筹资、滚动发展的原则。
第三条 还债专项资金来源包括:
(一)机动车车辆年票、次票通行费(以下统称车辆通行费)收入按规定提取必要的征收业务费用和路桥建设项目管养费用后的资金。
(二)市财政筹集的政府补差资金。
第四条 市财政局负责还债专项资金收支的监督管理和筹集政府补差资金工作。
市交通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工作;市路桥收费管理处(以下简称市路桥处)具体负责车辆通行费的征收管理和还债专项资金的分配工作。
第五条 车辆通行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六条 市路桥处负责监督收费单位及时全额将车辆通行费缴入市财政专户。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隐瞒、截留、坐支、挪用、扣压车辆通行费收入。
第七条 市财政局应根据《汕头市路桥收费改革方案》确定的补差额负责筹集政府补差资金,每年的补差资金按经市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的年度预算计划分季进行安排。
第八条 市路桥处应每年编制还债专项资金的收支计划,报市交通局、市财政局审核后,纳入财政预算计划。
第九条 还债专项资金按规定提取必要的征收业务费用和路桥建设项目管养费用外,实行专款专用,全部用于偿还路桥收费项目的建设债务,不得统筹、截留、挪用于其他项目。
第十条 还债专项资金按照《汕头市路桥收费改革方案》的资金分配原则,对路桥收费项目进行分配。
第十一条 市路桥处应按有关规定在国有或国有控股银行开设路桥还债专户,并将帐户资料报市财政局备案。路桥还债专户只能用于办理支付路桥收费项目单位的还债支出,不得发生其他支出业务。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应根据收支计划及市路桥处的申请,结合车辆通行费的上缴进度,于每季度第三个月头5个工作日将还债资金划入路桥还债专户。
第十三条 若当年度车辆通行费收入未完成计划,不足还债部分由市财政按计划予以补差。还债专项资金年终结余转入下年计划安排或用于提前偿还路桥收费项目债务。
第十四条 市路桥处收到市财政部门款项后,应按计划及时将还债和管养资金拨付给路桥收费项目单位。
第十五条 路桥收费项目单位应建立健全收费项目档案管理制度,保存及整理好政府还贷公路项目立项、工程预算、竣工决算文件、投资、贷款合同等各类原始资料。
市路桥处应对收费项目的收支及还债情况进行及时的跟踪和记录。
第十六条 市路桥处应加强对路桥还债专户的管理,收到的还债资金应及时并全额用于还债,并接受财政、监察部门审查和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应加强对还债专项资金的管理,并接受同级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十八条 市路桥处应于每年1月底前向市交通、财政、物价、审计等部门报告上一年度还债专项资金的拨付、使用情况。
第十九条 市交通局、财政局应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还债专项资金的收入、支出情况向市政府专题报告,同时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汕头市机动车辆路桥通行费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的按规定提取必要的征收业务费用和路桥建设项目管养费用包括:
(一)收费路桥管理经费:参照《广东省公路收费站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各收费站按次票通行费收入分别计提,年票通行费按收入总额提取。
(二)项目管养费:小修保养费参照《广东省非经营性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提取(其中石大桥按2003年收费总额及《汕头市路桥收费改革方案》确定的增长系数提取);项目管理费以项目的竣工决算投资总额为基数,独立跨海大桥按 0.15%、一般路桥按0.1%提取。
(三)代征手续费:汽车按征收额0.7%计提,摩托车按征收额3%计提,银行代收手续费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四)水利建设基金:根据省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
(五)专项支出:经市交通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核同意的,包括收费路段按基建程序报经批准的大、中修费用、收费站电脑收费监控系统的购置和维护、中介机构年审费及其他费用等专项支出。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交通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