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集贸市场肉类管理、检疫工作的紧急通知

时间:2024-07-01 19:14:1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55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集贸市场肉类管理、检疫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集贸市场肉类管理、检疫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年来,由于一些不法经营者利欲熏心,见利忘义,出售病、死畜禽,或在肉类产品中采取掺杂使假、注水等违法经营活动,牟取暴利,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为了防止疫病的传播,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严厉打击违法经营行为,特作如下紧急通知:
一、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与农业部门密切配合,对上市的肉类商品加强管理。没有开展肉类检疫工作的肉类批发市场、集贸市场,要根据(1987)农(牧)字第22号文件精神,请商农业部门尽快配备兽医检疫人员;有条件的集贸市场,要尽可能为兽医检疫人员提供办公和检
疫场所,加强对肉类的检疫工作。
二、建立健全市场内对肉类检疫情况的复检制度。批发销售肉类的企业和个体经营户,必须持有肉类检疫合格证明,胴体必须加盖合格验讫印章;零售肉类的企业和个体经营户,必须持有畜禽检疫证明。
三、市场要配备专(兼)职复检人员,做好查证、验章和一般感官检查工作。
1、查证。查验经营者是否持有兽医站(动检站)开具的肉类检疫(验)证明,无检疫证明的不准上市;有证明但证物不符的不准上市;证明超过有效期限的不准上市。检疫证上未加盖兽医、动物检验部门印章或无兽医签名的无效。
2、验章。胴体上没有验讫印章的不准上市;印章不清楚或大小规格不合乎规定(正常的验讫印章是直径5.5厘米的圆形章,也有滚动章)的不准上市。
3、感官检查。运输工具和包装不卫生,颜色、气味异常,弹性差,粘手,肌肉不平整,红肿等肉类商品不准上市。
对从国有、集体肉联厂进货的经营者,要检查其进货厂家的检疫证明和进货发票。经营冷冻肉类商品的,除查验证明外,还要查验商品外包装上是否有产地及生产厂家名称等标记。
四、对无证、无章或肉体可疑的一律暂扣,通知检疫部门进行检疫。非病、死畜及其肉类,因无检疫证明或检疫证明过期、证物不符等原因不能上市的,经兽医检疫人员补检、补注、重检合格补发证明,复检人员复检合格后,方可上市销售。经当地检疫部门检验不合格的肉类,要进行
无害化处理或销毁,费用由货主承担。
五、对涂改、伪造证、章的,根据《家畜家禽防疫条例》的规定处以罚款。坚决取缔无照经营。对出售病、死畜肉类或对肉类注水、掺杂使假的经营者,要加重处罚,直至吊销其营业执照。对出售病、死畜肉类造成疫病传播或危害人身健康的,要送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县城以上的大中城市应逐步做好推广“定点屠宰”工作。屠宰定点,由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农业畜牧检疫部门依据有关定点标准,共同确定。定点屠宰有利于集中检疫、控制税源,防止病猪、死猪及注水猪肉上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这项工作。



1994年8月23日

批转市建委拟订的《天津市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暂行办法》

天津市政府


批转市建委拟订的《天津市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暂行办法》
天津市政府


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建委拟订的《天津市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暂行办法》,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建筑市场管理,有效掌握建设规模,规范工程建设实施程序,根据国家建设部、国家工商局制定的《建筑市场管理规定》、国家建设部制定的《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和国家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在工程建设中深入开展反对腐败和反对不正当竞争的通知》(
建建〔1994〕372号)要求,结合本市情况,制订本办法。
本办法为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登记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翻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房屋建筑、土木工程、管线敷设及一定限度内的设备安装、装饰装修等工程,均须按本办法规定办理报建手续。
第三条 本办法第二条中规定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在项目立项和投资计划获得批准后,工程发包前,按项目的不同规模及座落地点,由建设单位到市或区、县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建委)及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报建手续。
第四条 下列工程建设项目须到市建委报建:
(一)列入国家(限本市行政辖区内的)或市建设计划的工程;
(二)中央驻津单位和外省市在津建设的工程;
(三)列入市属各委、办、局建设计划的工程;
(四)本市行政辖区内的中外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外资企业建设的工程;
(五)列入塘沽区、汉沽区、大港区和五县建设计划的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含10000平方米)或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工程;
(六)列入市内六区和东丽区、西青区、津南区、北辰区建设计划的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含5000平方米)或投资额在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的工程。
第五条 座落在塘沽区、汉沽区、大港区及五县的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到工程所在地的区、县建委报建:
(一)列入区、县建设计划的建筑面积不足10000平方米或投资不足500万元的工程;
(二)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装饰装修工程、房屋翻建工程及其他土木工程。
第六条 座落在市内六区和东丽区、西青区、津南区、北辰区的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到工程所在地的区建委报建:
(一)列入区建设计划的建筑面积不足5000平方米或投资额不足300万元的工程:
(二)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装饰装修工程、房屋翻建工程及其他土木工程。
第七条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天津港保税区界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向所在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报建。
第八条 工业企业内的单纯机械设备安装工程不办理报建手续。
第九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报建内容主要包括:工程名称、建设地点、按资规模、资金来源、当年投资额、工程规模、发包方式、工程筹建情况、计划开工和竣工日期等。
第十条 工程项目报建时应交验下列文件:
(一)立项批准文件或年度投资计划;
(二)投资许可证;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一条 报建程序如下:
(一)建设单位到市或区(县)建委、开发区或保税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取由市建委统一印制的工程建设项目报建表;
(二)建设单位将填写的报建表经所属主管部门签章后,连同应交验文件,一并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三)建设单位将核准后的报建表分别送工程所在地的区县建委、市或区县招标管理办公室、市质量监督站、各配套管理部门;建设单位按规定委托工程监理和质量监督,办理配套有关申请手续,招标确定施工企业,申领开工许可证。
第十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投资和建设规模发生变化时,建设单位应及时到相应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 各项目建设单位应主动接受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各区、县建委及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按月将工程建设项目报建情况上报市建委。
第十五条 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报建手续时,对符合规定的要在3日内办结。
第十六条 凡未报建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办公室不得办理招投标手续,并不准发包;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承接该项工程的设计和施工任务;各区、县建委不得发放开工许可证;各配套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水、电、气指标;质量监督部门对工程质量不予验收认定;房管行政管理部门不予
发放《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已竣工工程不予发放《房屋所有权证》。
第十七条 对不办理报建手续,未领取开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的项目,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停工、补办报建手续,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4年12月31日

深圳证券交易所B股认股权证交易清算办法

广东省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分行


深圳证券交易所B股认股权证交易清算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分行



一、B股认股权证(以下简称B股权证)经上市公司向本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在本所上市交易。
二、B股权证交易单位以2000股为一手,以一美分为一升降单位。不足一手的B股权证,可按《B股零股交易办法》交易。
三、B股权证的交易采取电脑自动撮合交易方式进行,其程序与现行B股交易电脑程序相同。
四、B股权证的交易清单(即清算表)打印方式与现行B股打印方式同。
五、B股权证的编号及简称由登记公司编制发布,本所及清算银行,特许经纪商均按此执行。
六、B股权证的清算银行确定为:B股在那家银行清算则其权证亦由该银行清算。
七、B股权证的清算交割方式与现行B股清算方式同。
八、B股权证交易不纳入指数计算范围。
九、本办法由本所负责解释,其未尽事宜由本所修订补充。



1993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