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

时间:2024-07-21 21:35:2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36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

安徽省人大常委会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根据行政许可清理要求,决定对《安徽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七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三项“(二)负责技术中介机构的审批和技术经纪人的资格认定工作;
“(三)负责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删去。

二、第十条修改为:“成立技术中介机构,应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报所在地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将第十一条“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开展技术中介活动,应当经当地技术市场主管部门审批,领取《技术交易许可证》,并报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删去。

四、将第十二条“实行技术经纪人资格认定制度。技术经纪人从事技术中介活动,须领 取省技术市场主管部门颁发的《技术经纪人资格证书》。技术经纪人独立开业,应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删去。

五、将第十六条“技术合同成立后,技术合同的研究开发方、转让方、顾问方、服务方可以在30日内向所在地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申请认定登记。
“同一份技术合同不得重复申请认定登记。
“对合同不予认定登记有异议的,当事人可以向原认定登记机构或省技术市场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删去。

六、将第十七条“省技术市场主管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决定设置、撤销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技术合同进行法律和技术认定;
“(二)对技术合同进行分类登记;
“(三)核定技术性收入。”删去。

七、第十八条改为第十四条,修改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举办技术交易会,主办或承办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接受技术市场主管部门和工商、技术监督、税务、 公安等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八、第二十三条改为第十九条,并将“对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按下列规定提取奖励费用”修改为“对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技术合同,按下列规定提取奖励费用”。

九、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凡从事技术交易活动取得技术性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可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减免营业税、所得税。税务机关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核后,给予办理。”

十、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二十三条,将第一项、第四项“(一)技术中介机构未取得《技术交易许可证》、技术经纪人未取得《技术经纪人资格证书》从事技术中介活动的,责令其停止技术中介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四)举办技术交易会,未办理审批手续的,责令其补办手续或者停止技术交易会活动。不补办手续、又不停止技术交易会活动的,对直接责任者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删去。

十一、将第三十条“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不依法审查合同,徇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省技术市场主管部门撤销该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删去。

本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2010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第四次预警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2010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第四次预警通知

教体艺厅[201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据卫生部统计,近一段时期,急性出血性结膜炎、手足口病疫情上升,局部地区时有霍乱、细菌性痢疾、登革热等传染病疫情暴发。此外,秋季也是食物中毒高发季节。为加强秋季学校传染病防控和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学校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现将有关工作要求强调如下:

  一、认真搞好校园环境卫生。各级各类学校要积极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清扫保洁, 消除卫生死角,特别要做好厕所和垃圾的管理,保持环境卫生。同时要加强教室、宿舍等场所的通风换气,保持室内空气流通,温度适宜。登革热流行地区学校和托幼机构要及时清理积水、杂草,清除蚊虫孳生地,实施防蚊灭蚊措施。手足口病和急性出血性结膜炎发病较高地区学校和托幼机构要在卫生部门指导下做好环境消毒工作,托幼机构还要经常清洗儿童的玩具及其他用品。

  二、切实落实各项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各级各类学校要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教育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国食药监食[2010]160号),切实落实各项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

  三、做好供水设施的清洁消毒工作。有自备水源、二次供水设施、食堂蓄水池的学校要在卫生部门的指导下做好自备水源、二次供水设施、食堂蓄水池等供水设施的清洁、消毒工作。通过自备水源、二次供水设施提供的学生生活饮用水应请当地卫生部门进行水质检测,经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四、切实落实学生晨检、因病缺勤病因追查与登记制度。中小学校和托幼机构要认真落实学生晨检、因病缺勤病因追查与登记制度,要加强与卫生部门的疫情信息沟通,做到传染病病人的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及时治疗。

  五、开展有关传染病防治和食品卫生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各级各类学校要加强与当地卫生部门的联系,根据当地传染病流行情况,以多种形式开展急性出血性结膜炎、手足口病、登革热、肠道传染病防治和食品卫生安全知识宣传教育活动,特别要教育学生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勤洗手,不揉眼,不共用毛巾等日常生活用品,不喝生水,不吃不洁、腐败变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生吃蔬菜水果要洗净,有病及时就医,增强学生的自我防护意识和能力。中小学校和托幼机构还要通过多种形式对家长进行宣传,以取得家长的支持和配合。

  六、严格执行学校食物中毒责任追究制度,对疏于管理,落实措施和监管不到位,造成学生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病的,以及造成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病后,隐瞒实情不上报的学校和责任人,要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教育部办公厅

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考核办法

商务部


“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考核办法

商务部公告2011年第42号


  为加强“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建设质量管理,商务部制定了《“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考核办法》,现予公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推进“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有序开展,加强项目建设质量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考核是指对商务主管部门及实施企业“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评价的行为。

  第三条考核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四条考核包括地区考核和企业考核。地区考核指上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下一级商务主管部门进行考核,企业考核指商务主管部门对实施企业进行考核。

  第五条地区考核指标包括:
  (一)政策执行指标:工作机制、资金配套、企业选择、信息报送、创新性政策、管理措施等。
  (二)项目建设指标:农家店外部形象、“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专用标识使用、内部设施、经营管理以及配送中心建设等。
  (三)实施效果指标:销售额及增长率、统一配送率、农家店存活率、连锁化率(覆盖率)、农家店POS普及率、经营规范性等。
  销售额及增长率:指实施企业在农村地区销售额的绝对值及增长比率。
  统一配送率:指一定时期农家店经所属实施企业采购商品的价值占总采购商品价值的比率。
  农家店存活率:指有效农家店占本地区所有验收合格并获得财政资金支持农家店数量的比率。其中,有效农家店是指验收合格的农家店,经复查仍然合格,且与流通企业加盟协议有效,双方仍然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商品采购、配送、管理等责任与义务。
  连锁化率:指农村市场快速消费品经营门店中,连锁经营的门店数占所有门店的比率。覆盖率指建有农家店的行政区划数占本地区行政区划总数的比率。一般分为乡镇农家店覆盖率和行政村覆盖率。
  农家店POS普及率:指建立POS系统的农家店数量占有效农家店总数的比率。

  第六条实施企业考核指标包括:
  (一)项目建设与改造指标:农家店外部形象、“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专用标识使用、内部设施、经营管理、验收合格率、直营店比例等。
  (二)实施效果指标:企业销售额及增长率、农家店存活率、统一配送率、农家店POS普及率、经营规范性、投诉率等。

  第七条考核采取计分制,基准分100分,具体考核记分标准见附件。

  第八条对“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工作采取创新性措施,取得突出成效,经验推广应用到全国的地区及企业酌情加分。
  对出现质量安全等恶性事件,以虚假信息骗取国家补贴、重复申请国家补贴等问题的地区和企业减分直至一票否决。

  第三章 考核方式

  第九条考核按照年度进行,每年考核一次。

  第十条商务部对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进行考核,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及实施企业进行考核。

  第十一条地区考核采取实地检查、抽查与专家评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在年度总结报告中,对《“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地区考核计分标准》确定的指标逐条回应,未回应的指标记为0分。

  第十三条商务部对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的考核数据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抽查,再组织专家组进行复核打分。对经复核,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的数据严重偏离实际的地区,直接确定为不合格。

  第十四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将对下级商务主管部门及辖区内实施企业考核结果报商务部备案。

  第四章 考核结果应用

  第十五条商务部按年度公布地区考核结果。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按年度公布下级商务主管部门及辖区内实施企业考核结果。

  第十六条考核结果作为安排下一年度“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商务部对考核排名居前5名的地区给予通报表扬,在以后年度资金安排中予以倾斜;对直接确定为不合格及排名后5名的地区提出批评。

  第十八条对存在未执行逐一验收、弄虚作假,以及农家店存活率低于50%等情况的地市,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暂停其参与“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九条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考核得分低于60分且在本地区排名后20%的企业取消实施资格。

  第二十条对实施企业出现一票否决情况的,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取消其当年“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实施资格,以及3年内申请农村物流建设项目资格,并提请相关部门追回扶持资金。违反相关法规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 则

  第二十一条各地区应依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考核办法。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