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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办公厅关于2000年度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4-07-07 02:40:3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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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办公厅关于2000年度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办公厅


人事部办公厅关于2000年度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
现将2000年度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和水平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合格标准
1、资格考试
初级程序员:上午考试科目为36分,下午考试科目为30分(上、下午科目试卷满分均为60分)。
程序员:上午考试科目为45分,下午考试科目为40分(上、下午科目试卷满分均为75分)。
高级程序员:上午和下午考试科目均为45分(上、下午科目试卷满分均为75分)。
2、水平考试
初级程序员:上午和下午考试科目均为36分(上、下午科目试卷满分均为60分)。
程序员:上午和下午考试科目均为45分(上、下午科目试卷满分均为75分)。
高级程序员:上午考试科目为45分,下午考试科目为47分(上、下午科目试卷满分均为75分)。
系统分析员:上午考试科目和下午的两个考试科目均为45分(上、下午三个考试科目试卷满分均为75分)。
二、请你们在检查验收工作的基础上,按上述合格标准进行复核,并与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和水平考试考务管理机构进行数据核对,确认无误后,将统计结果按附表要求逐项填写,于1月20日前报送我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和水平考试考务管理机构备
案,备案数据将作为发放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和水平证书的依据。
三、请按照有关文件精神及全国职称考试工作会议精神,认真做好公布考试成绩、发放资格证书等考试后期的各项工作。

附表:

2000年度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和水平考试情况统计表
填表单位(盖章):________ 填表日期:________
------------------------------------
| 种 类 | 名称 | 报名人数 | 实考人数 | 合格人数 |
|-----|-------|------|------|------|
| | 初级程序员 | | | |
| |-------|------|------|------|
| 资 | 程序员 | | | |
| 格 |-------|------|------|------|
| 考 | 高级程序员 | | | |
| 试 |-------|------|------|------|
| | 合 计 | | | |
|-----|-------|------|------|------|
| | 初级程序员 | | | |
| |-------|------|------|------|
| | 程序员 | | | |
| 水 |-------|------|------|------|
| 平 | 高级程序员 | | | |
| 考 |-------|------|------|------|
| 试 | 系统分析员 | | | |
| |-------|------|------|------|
| | 合 计 | | | |
------------------------------------
填表人:__________ 负责人:__________



2001年1月11日

抚顺市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试行办法

辽宁省抚顺市人民政府


抚顺市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试行办法
抚顺市人民政府


抚顺市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改变住房实物分配体制,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财政全额拨款的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的职工家庭,夫妻双方无房或住房面积(建筑面积,下同)未达到控制标准的,且夫妻双方年家庭收入3.5万元(含3.5万元)以下的职工。
第三条 住房分配货币化按下列方式进行:
(一)对1999年10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以下简称“新职工”),实行按月发放住房补贴的方式;
(二)对1999年9月30日前参加工作的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到控制标准的职工购房时,可一次性发放住房补贴。工作年限未满25年的,应按实际工作年限发放住房补贴,差额部分可与单位签定借款协议后预支,在以后的工作年限内逐年以工资抵扣。
第四条 住房补贴面积按下列标准控制:
(一)机关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中的市级140平方米、局级120平方米、县(处)级105平方米、科级98平方米、科员85平方米;
(二)机关技术工人中的高级技师105平方米;高级工和技师98平方米;初、中级工和普通工人85平方米;
(三)事业单位中执行职级工资的人员,比照公务员住房面积控制标准执行;事业单位执行技术职级人员中的正高职级120平方米、副高职级105平方米、中级职级98平方米、初级职级以下(含工人)85平方米;
(四)该办法施行后新参加工作的一般干部和普通工人60平方米。
第五条 住房补贴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实行按月发放住房补贴的,由市政府按照基准补贴额、职工住房面积控制标准和职工月基本工资为基数测算年度月住房补贴系数,定期公布。1999年度的月住房补贴系数为0.37。
(二)实行一次性发放住房补贴的,由市政府按照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住房面积控制标准和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等因素确定,每年调整一次,由市政府公布,报省备案。我市1999年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为每平方米1800元,每平方米基准补贴额为556元,年工龄补贴额为
5.40元。
第六条 住房补贴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按照职工本人职级、工龄和住房补贴面积分别计算发放,职工领取住房补贴实行轮候制。
具体补贴方法见附件。
第七条 实施住房补贴的单位,要建立职工住房补贴个人档案,按政策规定,严格核定发放补贴人数和补贴标准。享受住房补贴人员购房时,填报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房改办)统一印制的《职工购房补贴申请表》,由职工所在单位审核,报市房改办批准后计发。
第八条 住房补贴资金来源主要从财政和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及公有住房出售收入(扣除维修基金)等经费中划转解决。财政拨款的,由财政纳入预算;定额补贴的,由财政按补贴比例纳入预算。各级财政部门和实施单位,要在保持原有住房建设资金不减少的前提下,做好资金的核
定划转工作。
第九条 住房补贴不发给职工本人。实行按月发放住房补贴方式的,比照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在职工购买住房申请使用时,已计发的住房补贴本息可一次性支取使用,由职工所在单位审核,报市房改办批准后,以转帐方式划转到售房单位;实行住房一次性补贴方式的,在职
工购买住房申请使用补贴时,由职工所在单位审核,报市房改办批准后,以转帐方式划转到售房单位。住房补贴不计入个人所得税基数。
职工在购买住房时,实行购房一次性补贴的,要把划出的5%维修基金划入维修基金专户。
第十条 职工申请和单位办理购房补贴时,应如实填写现住房等有关情况。如发现隐瞒或弄虚作假,一经查实,除追缴不应发放的住房补贴外,要按有关规定做出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监察、审计部门要与房改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对住房分配货币化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侵占国家、集体利益的要严肃查处。
第十二条 各县、区及非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可参照本办法制定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方案,报市房改办批准后施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房改办负责解释。

住房补贴计算方法
一、实行按月发放住房补贴的,其月住房补贴额为职工当月基本工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和工龄工资之和)乘年度月住房补贴系数;
二、实行一次性发放住房补贴的,其住房补贴由面积补贴额和工龄补贴额两部分组成。
(一)面积补贴额:是每平方米基准补贴额与该职工住房补贴面积的乘积。无房职工按住房面积控制标准计算;住房面积未达到控制标准的,按住房面积控制标准与现住房面积的差额计算。
每平方米基准补贴额按市政府每年公布的经济适用住房每平方米的平均售价除以2与职工每平方米的平均负担之差确定;每平方米的职工平均负担额按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除以60平方米计算。
其计算公式为:面积补贴额=每平方米基准补贴额×住房补贴面积(未达标按差额面积,下同)。
(二)工龄补贴额:按市政府每年确定的每平方米工龄补贴额(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3‰)与我市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制度前(1993年)的工作年限和职工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的乘积计算,做为对老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住房消费含量不足的补偿。
其计算公式为:工龄补贴额=每平方米工龄补贴额×职工工龄×职工住房补贴面积。
(三)一次性发放住房补贴的,住房补贴总额为面积补贴额与工龄补贴额之和。
其计算公式为:住房补贴额=(每平方米补贴额+每平方米工龄补贴额×职工工龄)×职工住房补贴面积。
(四)一次性发放的住房补贴,在补贴额的基础上另加5%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共用设备的维修基金。



1999年11月5日
  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增加了“检察建议”这一监督方式,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至此,检察建议在法律上终于有了“名分”,这是对广大民行检察人员多年来调研和探索的肯定,也充分体现了司法体制改革的成果。

  作为一线的民行检察官,必须认识到民诉法修改后虽然赋予检察机关更多的监督权力和监督措施,但在实际操作中,如果没有更为具体的规定,可能成为空洞的监督框架,实现不了预期的监督效果。因此需要对检察建议的适用做出更加具体的规定。

  一、 检察建议的适用范围

  近年来涉及民事审判的申诉、上访数量明显增多,需要监督的对象复杂多样,单靠抗诉一种手段根本不可能监督纠正所有的错误裁判和违法行为,检察建议应运而生,已成为民事检察工作中一个非常重要的监督手段。

  (一)检察建议的种类

  民事诉讼中的检察建议主要可分为以下几种:再审检察建议;针对民事诉讼活动中不属于再审情形的违法行为提出的检察建议;针对机关、单位中机制不健全的制度漏洞提出整改意见的检察建议。从新法条文规定可以发现,新法主要规定的是前面两种类型。这里的第二种情形,具体是指实践中民事案件应立案不立案、应保全不保全、超标的查封等非审判监督程序中出现的审判人员违法行为。另外,在实践中,强迫调解、诱导调解、虚假调解等并不罕见,但原来民诉法将调解排除在了民事检察范围之外,新法则赋予了检察机关对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调解书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权力,进一步扩大了检察机关的监督范围。

  (二)严格区分检察建议和抗诉的使用范围

  正确适用检察建议,需要澄清认识,正确处理再审检察建议与抗诉的关系。抗诉相对于再审检察建议具有周期长、程序烦琐和受审级限制等不利于检察机关行使民事行政抗诉权的因素,但是,不能由此错误地认为再审检察建议可以取代抗诉成为一种主要的监督方式。抗诉仍然是检察机关行使民事行政审判监督权的主要方式,至于抗诉存在的弊端则属于另一问题,不可相互混淆。由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是宪法赋予的,具有独立性和强制性,其行使监督权不以与被监督者协商为条件。如果一味适用再审检察建议势必会造成检察机关民事行政审判监督权的弱化和旁落。

  二、 检察建议的适用程序

  为了加强检察建议的可操作性,防止权力滥用,必须对检察建议的使用程序进行规范。

  (一)检察建议的提出方式

  根据新法规定,检察建议可由检察机关依职权提出,也可依当事人的申请提出。新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了检察机关可以依职权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及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提出检察建议;新法第二百零九条明确规定对于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等三种情形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二)检察建议的决定程序

  检察建议应当由承办案件的检察官起草,经本部门负责人同意后交分管检察长审批才能发出,对于重大案件需要发出检察建议的,须经检察长审批。另外,检察建议作为一种法律文书,必须履行正规的手续,即检察建议应当以检察机关的名义发出,而不能以办案部门的名义,且只能以公文的形式发出,而不得通过口头方式提出。

  (三)检察建议的内容要求

  民行检察部门在制作检察建议书时要有针对性,必须说理充分,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否则将使检察建议流于形式,徒增法院对检察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的抵触情绪。检察建议书至少应包含以下内容:(1)提出检察建议的缘由;(2)提出检察建议的依据;(3)提出的详细建议内容;(4)实现建议内容提出的具体要求。

  三、 检察建议的效力

  从目前的立法来看,被建议方对于检察建议在程序上应当做出怎么的处理没有相应的规定,作为与抗诉并列的检察监督方式,不赋予检察建议必要的强制性是存在缺陷的。

  实践中,检察机关发出检察建议以后,法院有可能没有任何反馈信息,是否采纳再审检察建议完全取决于作出原生效判决的法院的态度,检察机关可能因为缺少刚性依据而不再跟进,监督到此为止,导致检察建议的使用不能解决根本问题也没有真正发挥实效。法律监督便失去力度,检法两家只能协商解决或商量着办,诉讼规定的检察建议将丧失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因此,检察建议入法后,应当尽快赋予检察机关应有的效力。当检察机关发出检察建议后,对于建议所涉及到的内容,被建议方应当进行必要的复查、审核,并对检察建议作出必要的答复、回应、解释、纠正。

  四、对检察建议的异议权

  检察建议是民行检察机关为了保证诉讼公正而采取的一种与抗诉相并列的监督方式,由于诉讼案件现实情况的复杂性,不论是建议的内容,还是建议的要求等都难以保证绝对正确,也不能排除一定程度上对检察建议的滥用,因此赋予被建议方必要的异议权是合理的。目前立法还未对此加以明确规定,为了保证一项权力的正确行使,建议有关部门对该问题加以重视,赋予被建议方必要的异议权,即被建议方认为检察建议本身存在较大问题时,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向发出检察建议的检察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服的,可以向上级检察机关申请复核。

  阳原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