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加强预防控制传染病境外传入和通过交通工具传播的通知

时间:2024-05-03 05:49:4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17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加强预防控制传染病境外传入和通过交通工具传播的通知

卫生部 铁道部 交通部


关于加强预防控制传染病境外传入和通过交通工具传播的通知

卫应急发〔2005〕2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铁路局、交通厅局、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民航地区管理局:
为预防控制传染病传播和蔓延,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维持正常的生产、生活和交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加强预防控制传染病境外传入和通过交通工具传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建立完善防控措施联动机制
各级卫生、铁路、交通、检验检疫、民航部门要重视预防传染病境外传入和通过交通工具传播工作,行政管理部门要建立信息沟通渠道和联动协调机制;各级企事业单位要制定和完善防控措施,共同协防,有效控制传染病境外输入和通过交通工具传播。
二、建立疫情通报制度
国内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后,疫情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除向卫生部报告外,应当及时向当地的铁路、交通、检验检疫、民航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疫情。卫生部定期向铁道部、交通部、质检总局、民航总局通报疫情;有重大疫情出现时,随时通报。各部门接到疫情通报后,应当及时通知本系统内卫生主管机构和有关交通工具的营运单位,按质检、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
境外传染病疫情可能对我国造成影响的,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要及时向卫生、铁路、交通、民航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境外疫情以及相应的对策。
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输入性传染病病例或疑似传染病病例报告时,应在12小时内通报当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在对入境人员的检疫查验中发现输入性传染病病例或疑似传染病病例时,也应在12小时内通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交通工具上发生疫情时,铁路、交通、民航行政主管部门除在各系统内逐级上报外,应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报告。
三、实行健康告知制度
境外传染病疫情可能对我国造成影响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按照《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前往疫区的人员提供有关疫情信息和国际旅行卫生保健咨询服务,必要时可提供预防性治疗药物及预防接种;对来自或经过传染病疫区并有发热、腹泻等症状的出入境人员,检疫人员可根据流行病学调查或医学检查做出初步判断后,发给“就诊方便卡”,告知其尽快到相应的或指定的医疗机构就诊,并应主动向医生报告其旅行史等,以便及时得到诊治和控制传染病传播。医疗机构对持有“就诊方便卡”的人员应优先诊治。
四、建立旅客健康巡查制度
传染病流行期间,在往返境外疫区和驶离国内疫情发生地的交通工具上,铁路、交通、民航部门要建立旅客健康异常情况登记制度。交通工具负责人应指定专人负责巡查旅客健康状况;发现旅客中出现发热、腹泻等症状的病人,交通工具负责人要按有关规定及时向到达地或始发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报告,同时,登记患者及其随行人员姓名、家庭住址等,并提供给前来实施出入境卫生检疫的检疫人员。需要车、船、飞机在前方港、站临时停靠时,国家质检总局或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与交通工具的行政主管部门协商。
旅客办理登车、船、机手续时,交通站点应采取适当的形式进行健康宣传和旅行健康通报;如旅客报告自身健康异常,应立即通知检疫部门或卫生部门进行检查;检疫部门或卫生部门认为存在传染病传播可能的,应劝阻其登乘交通工具,并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

在动物鼠疫流行疫区有停靠站的交通工具上,要有专人负责巡查旅客健康状况;发现从动物鼠疫流行疫区停靠站上车的旅客中出现发热病人时,要登记患者及其随行人员姓名、家庭住址,并及时向前方停靠点报告。
五、建立传染病人交接制度
交通工具上发现传染病疫情时,在交通工具上应采取适当的隔离措施以及在车船上采取通风等措施,对与病人同舱或同一车厢的乘客和其他与病人有密切接触的人员,登记姓名、住址、联系方式,并在前方指定的停靠点将传染病人、疑似传染病人和其密切接触者以及其他需要跟踪观察的旅客、乘务员名单,移交前来接收的医疗卫生单位。往返境外的交通工具上发现传染病疫情时,交通工具负责人应按规定及时向到达地或始发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报告,并将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等移交前来实施出入境卫生检疫的检疫人员。
接到交通工具发现传染病人或疑似传染病人的报告后,机场、车站、港口要及时与医疗卫生单位做好传染病人或疑似传染病人的交接工作。医疗卫生单位要提前到达机场、车站、港口,配备必要的设备、药品,并做好个人防护工作。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要与当地医疗卫生机构建立和完善有关口岸传染病病人的交接、诊疗、流调、信息反馈等协作机制,当接到往返境外的交通工具负责人报告发现或在入境检疫查验中发现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时,要及时与医疗卫生机构做好上述病人的交接等工作。
病人交接后,交通工具需继续前行的,医疗卫生单位应在交通工具出发前,对交通工具进行消毒处理,并向乘务员告知有关事项。往返境外的交通工具需继续前行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或其指定的卫生处理单位对交通工具进行消毒处理。
六、完善医疗卫生设施,建立传染病定点医疗制度
机场、车站、港口要配备必要的医疗卫生设施,一旦发现传染病人或疑似病人,要对传染病人、疑似传染病人和密切接触者实行就地隔离和观察。没有隔离条件的,机场、车站、港口要积极与当地医疗卫生机构建立病人转移机制,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应指定机场、车站、港口附近的医疗卫生机构作为发现传染病人或疑似病人的隔离观察场所,并与机场、车站、港口建立快速转移通道,确保传染病人、疑似传染病人的及时隔离,保证旅客的健康和交通运输的正常安全运行。
机场、车站、港口所在地的医疗卫生机构,要积极主动配合铁路、交通、检验检疫、民航系统内医疗卫生机构的工作,必要时给予技术、设备、人员、诊断、治疗等方面的支持。机场、车站、港口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和完善传染病定点医疗机构,负责转运机场、车站、港口隔离和观察的传染病人、疑似病人和密切接触者。
七、加强人员培训和健康教育
对机场、车站、港口相关人员开展相关专业知识培训,使他们掌握重点传染病的防控和治疗知识。
加强对铁路、交通、民航运输系统非医务人员有关传染病知识宣传和培训,增强工作人员的防病意识和能力,提高发现可疑传染病人的敏感性。
八、完善预案和应急程序
根据《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结合传染病境外传入和通过交通工具传播的特点,制定和完善部门协调联控的预案和应急程序,加强预案的培训和联合演练,有序、有效控制传染病的传入和传播。
九、加强监督检查
根据实际情况,五部局每年组织一到两次督导检查,并就存在的问题联合下发通报,促进各项防病措施的落实。


卫生部 铁道部 交通部

质检总局 民航总局

二○○五年六月十七日




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防灾减灾与抗震工作2009年总结和2010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防灾减灾与抗震工作2009年总结和2010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建办质[2010]21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防灾减灾与抗震工作2009年总结和2010年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防灾减灾与抗震工作2009年总结和2010年工作要点





  一、2009年工作总结

  2009年,我部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积极加强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防灾减灾与抗震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一)加强法规和制度建设。印发了《关于贯彻实施<防震减灾法>加强城乡建设抗震防灾工作的通知》(建质[2009]42号),对各地贯彻实施修订后的《防震减灾法》提出了明确要求。开展了《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条例》相关问题研究。配合中国地震局对《国家地震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并着手开展《建设系统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组织相关单位对城乡建设防灾减灾规划编制和实施工作进行研究,启动“城乡建设防灾减灾十二五规划”制定工作。

  (二)加强工作部署和监督检查。2009年3月4日至6日,在江苏省南京市召开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抗震办公室主任(处长)和有关专家参加的全国抗震办公室主任座谈会,学习贯彻修订后的《防震减灾法》、《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建设系统抗震防灾工作要点》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标准》等技术标准进行了宣贯。8月至9月,结合全国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检查,对各地建筑工程抗震设防质量进行了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对各地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起到有力的促进作用。

  (三)推动完善抗震防灾相关标准规范。组织有关单位认真总结汶川地震工程震害经验,全面修订并发布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2009)和《建筑抗震加固技术规程》(JGJ 116-2009)。组织开展《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的全面修订工作。《城镇防灾避难场所设计规范》等城乡防灾减灾规划方面标准规范的编制进展顺利。

  (四)加强超限高层建筑杭震设防管理。结合全国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检查对各地超限高层建筑抗震设防管理进行了检查,开展了全国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委员会换届工作。召开了第四届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研究进一步做好超限审查工作的措施,讨论修订《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技术要点》,并为第四届委员颁发了聘书。

  (五)提高农村民居抗震防灾能力。实施农村危房改造工程。继续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地震局建设部关于实施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意见的通知》,支持各地开展农村民居抗震安居房建设。

  (六)强化灾害应急预警机制。针对重大节假日以及汛期、高温、雨季等特点,提前下发安全生产、防灾减灾和应急管理预警文件。先后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应对雨雪冰冻以及暴风雪等灾害工作的紧急通知》、《关于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认真做好防范强降雨大风天气工作的紧急通知》、《关于做好“两会”期间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防灾减灾和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文件,部署住房城乡建设系统预警防范工作。同时建立健全节假日值班值守制度,由相关单位负责人带班和专人昼夜值班,确保事故灾难的及时接报和妥善处置。

  (七)配合教育部门实施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配合全国校安办及时制定了《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技术指南》等文件,下发了《关于切实做好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有关问题的通知》(建质[2009]77号)。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配合当地教育部门认真做好技术支持,加强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管,各地共组织培训150余次,培训技术人员2万余人。

  (八)充分发挥科技支撑作用。积极组织好有关专家委员会的工作,成立了“国家市政公用设施抗震设防专项论证专家库”,并组织召开了专家库成员会议,交流、部署工作,讨论相关专项论证技术要点。组织召开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防灾减灾专家委员会全体会议,研究城乡建设防灾减灾政策。开展中日合作“建筑抗震技术人员研修”活动,三年内将在日本培训150名抗震管理和技术人员,国内培训约5000名基层抗震管理和技术人员。

  二、2010年工作要点

  2010年,我部将继续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进一步做好城乡建设防灾减灾和抗震工作。

  (一)进一步贯彻落实《防震减灾法》。贯彻落实国务院防震减灾工作会议精神。召开全国抗震办公室主任会议,抓好工作部署。加大对《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的宣传、贯彻力度。做好《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条例》研究起草工作。

  (二)强化城乡建设防灾减灾规划工作。制定《城乡建设防灾减灾“十二五”规划》。指导各地结合《城乡规划法》的实施和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的修编,修订或编制城市抗震防灾规划,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编制城市综合防灾规划。进一步强化全国城市抗震防灾规划审查委员会的技术指导和技术审查作用。

  (三)推进有关工程抗震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组织开展《城镇防灾避难场所设计规范》等标准规范的编制工作,做好《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等标准规范的宣贯。出台《市政公用设施工程抗震设防专项论证技术要点》。

  (四)继续加强新建工程的抗震设防监管。认真贯彻《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等规章,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对超限工程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加大超限审查的政策宣传力度。指导地方加强市政基础设施的抗灾设防质量监管。

  (五)推进农村防灾减灾能力建设。继续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支持各地因地制宜开展农村民居抗震研究与应用,组织农村建筑抗震技术标准和相应图集的培训。加强对村镇建筑工匠的技术培训以及对农民自建房屋、灾后重建和危房改造的技术指导。

  (六)推动工程抗震科学研究和技术进步。认真做好中美地震工程与减轻地震灾害科技合作,推动国内工程抗震学界继续总结汶川地震震害经验,发展工程抗震新技术,并为改进工程抗震标准规范提供科学依据。落实“中日建筑抗震技术人员研修”国内部分的工作,开展抗震设计与加固技术等方面的培训。

  (七)继续配合做好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工作。在全国校安办的统一部署下,一是继续加强技术指导和支持,协助解决相关技术问题,组织有关部门加快编制出版校舍抗震加固标准图集;二是督促地方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加强质量监管,确保加固改造和新建工程质量安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请纠正对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扩大减免税政策范围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请纠正对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扩大减免税政策范围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据有关部门反映:你省在执行国家制定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时,对安置待业人员占从业人员的比例达不到30%的企业,实行按安置待业人员定额扣减应纳税所得额的办法。这是违反国家统一税收政策规定的,应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
通知》(财税字〔1994〕001号)的规定予以纠正。
请你局将纠正情况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



1996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