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对非法用工主体能否实施行政处罚的请示》的复函

时间:2024-07-12 15:09:2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93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对非法用工主体能否实施行政处罚的请示》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对非法用工主体能否实施行政处罚的请示》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



浙江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对非法用工主体能否实施行政处罚的请示》(浙劳力〔1996〕138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对于存在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行为的用人单位,劳动行政部门应依据《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对未经工商部门登记的用人单位,劳动行政部门除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其劳动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外,还可以提请有关部门对其非法经营行为进行处理。



1996年7月29日

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流动人口计生管理和服务工作检查评估指标(试行)的通知

人口计生委办公厅


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流动人口计生管理和服务工作检查评估指标(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计生委,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口计生委,解放军、武警部队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中直机关、中央国家机关人口计生委,委机关各单位,各直属、挂靠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以下简称中央《决定》)关于"将流动人口纳入流入地人口总数,实行以流入地为主的目标管理双向考核"的要求,引导各地建立科学合理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考核评估标准和指标体系,现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检查评估指标(试行)》(以下简称检查评估指标)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评估指标设置的基本原则

  检查评估指标分为保障指标、管理指标、服务指标、绩效指标和激励指标等五类,其中流入地共计21个指标,流出地共计18个指标。检查评估指标的设置遵循以下原则:

  全面反映,突出重点。检查评估指标比较全面地体现了法律法规对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的规定及党中央、国务院相关文件的要求,力求管理、服务、效果、能力指标兼顾,治标和治本结合,方向性和操作性统一。同时,重点突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保障、管理和服务的核心指标。

  注重实效,管理服务并重。检查评估指标的设立坚持管理服务并重,避免重管理轻服务的现象,目的在于引导基层通过有吸引力的服务项目,扩大管理的覆盖面。

  体现流入地为主和双向考核要求。检查评估指标的设立坚持流出地、流入地双向考核的要求,分别设立流出地、流入地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检查评估指标,流入地检查评估指标的权重大于流出地。

 二、检查评估指标的使用

  国家人口计生委统一组织检查评估工作。自2008年起,国家人口计生委将结合"十一五"人口规划的中期评估,对各省(区、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进行检查评估,并在3至5年内分期分批逐步完成对全国31个省(区、市)的督促检查。检查评估的内容将以检查评估指标为依据,根据年度工作重点,制定督促检查的具体方案。督查工作将按照定性评估与定量考核相结合,检查工作过程与考核工作效果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督查结果将以适当方式反馈当地政府,并通报全国。

   各省(区、市)人口计生委可依据国家检查评估指标,科学合理地制定本地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考核评估标准和指标体系,完善本地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考核评估制度,按照中央《决定》的要求,建立健全以流入地为主的目标管理双向考核制度。

  三、几点要求

  一是落实指标要求。各省(区、市)人口计生委要高度重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要按照检查评估指标提出的要求,认真分析、研究和解决本地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和亟需解决的突出问题,加强基层基础工作,不断提高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水平。

  二是加强工作引导。要发挥考核评估的导向功能,把基层工作的注意力和工作重点引导到日常的管理和服务工作上来。要结合本地区工作情况,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制定科学合理的考核指标,不得层层加码,增加基层负担。

  三是坚持依法行政。各地在自查时要树立以人为本,便民维权的理念,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帮助和促进基层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指导流动人口自觉履行计划生育义务。要防止发生因指标过高、工作方式不当而引发损害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的侵权行为。

  各省(市、区)人口计生委要根据本地区工作的实际情况,做好本地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考核和检查评估工作。要把检查评估与日常监督管理结合起来,引导基层做好管理和服务工作,促进相关部门落实职责,推动地区之间的协调和配合,促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一盘棋"格局的形成。

附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检查评估指标(试行)

人口计生委办公厅
二 ○ ○ 七年十二月三日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徐州市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的规定》的决定

江苏省徐州市人大常委会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徐州市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的规定》的决定

(2009年2月26日徐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2009年3月26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 2009年4月2日徐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徐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审议了关于废止《徐州市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的规定》的议案,决定废止《徐州市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的规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