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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建设厅《云南省城市住宅建设标准》的通知

时间:2024-06-29 10:59:4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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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建设厅《云南省城市住宅建设标准》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建设厅《云南省城市住宅建设标准》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



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建设厅上报的《云南省城市住宅建设标准》,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城市住宅建设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住宅建设的宏观调控和科学管理,改善住宅的功能与质量,满足人民群众居住水平逐步提高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城市住宅建设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住宅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全省城市新建的普通标准住宅,不适用于高级公寓和别墅等高标准住宅。
第三条 城市住宅建设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一)遵守有关城市规划、住宅建设及房地产业发展的法律和法规,贯彻与住宅产业相关的技术经济政策,执行节约用地、节约能源、安全卫生以及环境保护等有关规定;
(二)积极采用成熟、先进、经济、适用的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
(三)充分考虑各地区的自然条件,尊重各地区、各民族的生活习俗;
(四)确保住宅质量,改善住宅使用功能,做到安全、卫生、经济、适用、美观;
(五)符合城市规划和居住区规划要求,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以建多层住宅为主,在技术、经济条件允许的地方可适当建盖高层住宅;
(六)在满足近期使用要求的同时,适当考虑今后住宅改造的可能。

第二章 套型分类和面积标准
第四条 住宅套型划分应综合考虑住宅使用功能与空间组合、家庭人口数、代际关系、职业特征等因素。
第五条 住宅套型面积标准按下表分为四类:
---------------------
| |建筑面积|使用面积|阳台计算建筑|
|类别| 2 | 2 | 2 |
| |m /套|m /套|面积m /套|
|--|----|----|------|
|一类| ≤55| ≥41| ≤4 |
|--|----|----|------|
|二类| ≤70| ≥52| ≤5 |
|--|----|----|------|
|三类| ≤90| ≥64| ≤6 |
|--|----|----|------|
|四类|≤110| ≥75| ≤7 |
---------------------
附注:(一)阳台计算建筑面积已包括在住
宅套型建筑面积标准中;
(二)各类住宅套型应有适当比例,
新建小区和单位的住宅应以
建设二类住宅套型为主;
(三)设有电梯的高层住宅,7至18
层的每套允许增加建筑面积
6平方米,19层以上的每套允许增
加建筑面积8平方米。
第六条 每套住宅应具有卧室、起居室、厨房、卫生间、贮藏空间及阳台,三、四类住宅可设餐厅和书房。
第七条 各种功能空间的使用面积不宜小于下列标准:
(一)卧室:双人间9平方米,单人间6平方米;
(二)起居室(厅):10平方米;
(三)厨房:4平方米;
(四)卫生间:3平方米。

第三章 功能与室内环境标准
第八条 每套住宅应独门独户,套内功能分区明确,平面布局合理。
第九条 住宅层高一般不应高于2.8m。
第十条 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间卧室或起居室具备较好朝向和有效的日照卫生条件。
第十一条 每套住宅应具备良好的自然通风,单朝向的套型应采取有效通风措施。厨房和暗卫生间必须具备机械换气条件。
第十二条 每套住宅应充分利用太阳能等节能措施,做到冬季保温,夏季隔热通风。
第十三条 住宅外墙、分户墙及楼板应满足隔声标准要求。
第十四条 住宅室外装修应结合城市景观要求设计,外墙面一般可采用清水砖墙、水刷石或涂料,外门窗采用钢门窗或塑料门窗。
第十五条 住宅内装修为普通标准:
厨房、卫生间、起居室的地面均为防滑地砖,其余为水泥石屑砂浆;
厨房、卫生间内墙贴瓷砖,其余均为普通粉刷;
顶棚为普通粉刷。
第十六条 室外装修及楼内公共部分以及厨房、卫生间装修应一次完成;其余用房根据住户要求做二次装修时,应与住宅建设同时考虑,同步进行,并保证不破坏建筑结构。

第四章 设备与设施标准
第十七条 设备、设施的设置应具有一定的超前性,预留安装位置,各类管线应集中隐蔽综合设计。
第十八条 厨房应按炊事操作流程要求,设置洗涤池、案板、灶台、碗柜或搁板,预留安装排油烟机位置。
第十九条 卫生间应设普通洗浴器、洗面器、便器(宜采用坐式),预留洗衣机位置。用水器具应设相应的给水龙头。
第二十条 每套住宅的水、电、煤气应分户计量,水表、电表宜设在楼层公共部位,并应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第二十一条 楼内公共部位设人工照明,宜采用节能自熄开关。
第二十二条 住宅共用天线、有线电视天线、电话管线必须设置到户。
第二十三条 有管道燃气供应地区,供气管道系统设计与施工应与土建同步完成,每套住宅应设燃气计量表。
第二十四条 楼层住宅应设阳台和晒衣设施;底层住宅应设露台和晒衣设施。
第二十五条 住宅应设置分户信报箱。
第二十六条 多层住宅不宜设置垃圾管道;高层住宅可设置垃圾管道,并设垃圾间。
第二十七条 住宅应设置纱窗。

第五章 建筑结构与安全防护标准
第二十八条 住宅结构体系应满足安全性、合理性和经济性要求。住宅建筑安全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第二十九条 住宅结构设计应满足住宅空间可改性和灵活性要求,推广采用经济、适用的新型墙体材料。
第三十条 住宅建筑的防火设计应符合国家有关防火规范的规定,耐火等级不宜低于二级。
第三十一条 住宅结构配件应标准化,并符合模数协调要求。
第三十二条 住宅分户门应采用安全防护门。底层住宅外窗及开向公共走廊的窗户应设安全防护设施。所有安全防护设施的设置不应破坏住宅立面和影响市容。
第三十三条 高层住宅可设置楼宇对讲系统。
第三十四条 阳台设计应确保安全,栏杆宜采用实心栏板,搁置花盆的顶面,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标准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标准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1997年7月2日

关于修改《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


关于修改《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3号)



  《关于修改〈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12年2月21日经第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施行。



部长 李盛霖
二○一二年三月十四日


关于修改《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决定将《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12号)第二十一条第(五)项修改为:“对事故当事船舶、浮动设施、有关设备以及人员的各类证书、文书、日志、记录簿等相关违法证据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施行。
  《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律师忠告: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勿临渴掘井,宜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
——河南成务律师事务所 戚谦

■郑州戚谦律师•企业商业秘密保护专题系列四

侵犯商业秘密案件被控告方的律师代理

戚谦 河南成务律师事务所 13837159892

二、代理被控告方的策略

河南成务律师事务所的戚谦律师认为,代理侵犯商业秘密案件控告方的诉讼策略应主要以下几个方面:
1 、参加和解
作为谈判代表,应做好以下工作:
A、与被控方进行充分的沟通,并对被控方实际是否存在侵权及可能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作出初步的判断;
B、积极的与指控方进行沟通,尽可能了解其手中掌握的有关被控方侵权的证据的情况及数量;
C、结合现有证据,依据现有法律及实践经验,判断被控方行为的法律性质及后果;
D、根据以上法律分析,会同被控方作出“不接受和解”或“接受和解”的决定,如接受和解,还需进一步按“可以接受”、“勉强可以接受”、“绝对不能接受”等几个档次拟定谈判方案。

2、代为提出异议
认为自己信息的秘密性遭到破坏以后,“权利人”可能会采用申请专利等方式寻求其他方式的保护,此时,律师可视具体情况,针对其专利申请等提出异议。

3、刑事
作为侵犯商业秘密案件被告,应从以下几面进行辩护:
A、原告信息不构成商业秘密,具体要点参照民事部分。
B、起诉被告侵权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需提请注意的是,民事诉讼中的“相似加接触”原则在刑事诉讼中是不能采用的,因为“相似加接触”原则只是一个盖然性的证明标准,这一证明标准目前来讲在刑事诉讼中还是不适用的。
C、造成损失的数额没有达到犯罪构成标准。
应注意,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起点是造成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
D、主观上没有犯罪的故意,不具备犯罪构成的主观要件。
应注意的是,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主观要件只能是故意,疏忽大意的过失或过于自信的过失都不能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4、行政
受到行政机关调查或接到处罚通知后,企业应具体分析案情,选择以下方案。
A、确已构成侵权:主动接受处罚,并就有关赔偿问题与权利人进行协商。
B、确未构成侵权:参照民事诉讼的要点,及时提出抗辩理由并提交证据;接到处罚通知后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或在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5、民事
作为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中被告方,应从以下几面进行抗辩:
(1)以原告的信息并不构成商业秘密为由进行抗辩
a、诉争信息已为公众所知悉(社会大众或该行业中的普通人员可以比较轻易的通过公开的手段取得),例如:该信息已在国内外的书籍、报刊等媒体上公开;该信息已被国内有关产品所公开;经有关机构鉴定,该信息已是行业内通知技术。
b、诉争信息不具有实用性、不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即该信息仅在理论上成立,目前尚无法将其应用到实际当中,不具有实用性,也不能给原告带来潜在的竞争优势。
c、诉争信息未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或虽采取了保密措施,但显然不足以保护该信息的秘密性,不足以让他人知道该信息乃秘密信息。

(2)以侵权行为不存在为由进行抗辩
a、被告使用的信息与原告的信息不相同也不相似。
关于这一点,可采用“密点对照”的方法进行分析,即将原告主张的秘密信息中的要点与被告使用的信息中的要点进行对照,以论证两者间的相同及区别点。当然,也可直接申请有关机构对此进行鉴定。
b、被告没有可以接触到原告信息的条件与可能性。
c、被告的信息有合法来源,比如:
使用已经原告许可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