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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及贸易进口付汇核销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4-07-05 04:17:5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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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及贸易进口付汇核销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关于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及贸易进口付汇核销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深圳分局、各外汇指定银行、各政策性银行:
自1997年3月1日起,国家外汇管理局实施了新的《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了有效地进行核销监管,准确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现将如何办理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及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属贸易进口付汇核销项下的对公单位付款,在办理有关进口商品的货款、预付款、尾款等对外付款时均须逐笔填报《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贸易项目分类说明及相应国际收支交易编码见附1〕,并按《办法》办理相关核销手续。
二、原无形贸易进口项下的资料费、技术费、信息费等服务项下及贸易项下单独付款的运费、保险费、佣金等从属费用的付汇不再进行核销,对公单位在办理此类对外付款时须按付款性质逐笔填报《非贸易(含资本)对外付款申报单》〔服务(含从属费用)项目分类说明及相应国际收
支交易编码见附2〕。
三、属图书贸易进口项下的对外付款不再进行核销,对公单位在办理此类对外付款时须逐笔填报《非贸易(含资本)对外付款申报单》。此类付款的国际收支交易编码应依据图书种类及用途在服务项下找到相应编码填写〔见附2〕(如:该图书是计算机书籍,则填编码表中计算机与信
息服务-1910)。
四、属特殊贸易项下的对外付款,对公单位仍须逐笔填报《非贸易(含资本)对外付款申报单》〔特殊贸易项目分类说明及相应国际收支交易编码见附3〕。
请各分局负责将此文转发给辖内的外资银行。
附件:
一、贸易项目分类说明及相应国际收支交易编码
二、服务(含从属费用)项目分类说明及相应国际收支交易编码
三、特殊贸易项目分类说明及相应国际收支交易编码

附件一:贸易项目分类说明及相应国际收支交易编码
一、贸易项目分类及相应编码
项目名称 ……………………………………………………………………… 编码
1.正常贸易
一般贸易 ……………………………………………………………………… 0101
国家间、国际组织无偿援助和赠送的物资 ………………………………… 0102
华侨、港澳台同胞、外籍华人捐赠物资 …………………………………… 0103
补偿贸易 ……………………………………………………………………… 0104
来料加工装配贸易 …………………………………………………………… 0105
进料加工装配贸易 …………………………………………………………… 0106
寄售代销贸易 ………………………………………………………………… 0107
边境小额贸易 ………………………………………………………………… 0108
来料加工装配进口的设备 …………………………………………………… 0109
租赁贸易 ……………………………………………………………………… 0111
免税外汇商品 ………………………………………………………………… 0112
出料加工贸易 ………………………………………………………………… 0113
易货贸易 ……………………………………………………………………… 0114
外商投资企业进口供加工内销的料、件 …………………………………… 0115
其他 …………………………………………………………………………… 0116
2.预付货款 ……………………………………………………………………… 0201
二、贸易项目分类说明
一般贸易(0101)定义:通过正常的交易程序,货物所有权从非居民转移至中国居民。
范围:
1.下列特殊种类商品的交易计入一般贸易项下:
非货币黄金(指并非为国家货币管理机构所持有、用作储备资产的黄金)。货币黄金计入资本帐户。
银条、钻石、其他贵金属和宝石。
不流通的纸币、硬币、不发行的证券以及印制的各类票证,所有这些以商品计价而并非以面值计价。
中国各级政府购买的外国商品
2.应列在其他项目的交易
A.下列中国居民购买的外国货物。
旅游者——旅游(1300)(P)
外交、军事使团和机构或官方人员——官方往来、政府交往(1720)(P)
季节工人——旅游(1310)(P)
留学生、病人——教育、医疗、保健(1930)(P)
B.中国居民直接订阅(不是大批量的)外国报纸,期刊及其他读物——计算机和信息服务(1910)(P)。
C.在货物所有权的变更不伴随货物出中国国境的情况下,非居民从中国居民手里取得非金融资产(如土地、机器设备和存货)所有权的交易被认为是金融性交易,该类交易不计入商品贸易项下而计入资本交易(P)项下。
国家间、国际组织无偿援助和赠送的物资(0102):中国居民接受其他国家及国际组织无偿援助和赠送的物资。
华侨、港澳台同胞、外籍华人捐赠的物资(0103):中国居民接受华侨、港港台同胞、外籍华人捐赠的物资。
补偿贸易(0104):交易一方提供原料、机器设备、技术、专利权、商标或授权给中方企业,同时承诺向交易另一方购买以其所生产的产品作为抵付。
注1:本项下计入两类交易:中方为生产方的情况下中方原料、机器设备等的进口;外方为生产方的情况下中方进口外方所生产产品。
来料加工装配贸易(0105):指由非居民提供全部或部分原材料、辅料、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件和包装物料,必要时提供设备,由中方企业按照对方要求进行加工装配,成品交对方销售,中方企业收取工缴费,对方提供的作价设备价款,我方用工缴费偿还的交易形式。
注:本项只记录中方企业进口原材料等(但不包括设备)。
进料加工贸易(0106):指中国居民企业进口原料、材料、辅料、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件和包装物料,加工成品或半成品后再外销出口的交易形式。
注1:本项下只记录中方企业进口原材料等。
注2: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的区别:前者由非居民提供原材料等,我方受托进行加工,产品交由对方在国际市场上销售,我方只有工缴费收入,在这个过程中,原材料及产品的所有权均属于非居民;后者是国内企业自行进口原材料,自行安排加工和销售,原材料及产品的所有权均属于
居民。
寄售代销贸易(0107):国外出口商以寄售人的身份,将货物运往中国,委托当地代销商代为销售,待货物售出后,再由国内受托人将货款扣除寄售佣金及费用后汇给国外寄售人。
边境小额贸易(0108):非居民在中国边境的指定地点,在允许的品种范围内将货物出售给边境中国居民的交易方式。
来料加工装配进口的设备(0109):来料加工项下外商提供的设备(包括设备的附件)。
租赁贸易(0111):非居民企业为出租方,与中国居民企业签订国际租赁合同,租赁期为一年以上的租赁(即金融租赁)进口货物。
免税外汇商品(0112):指无需缴纳进口关税的商品。
出料加工贸易(0113):指由中国居民企业提供原材料、辅料和包装物料、商标、技术、设备等,非居民企业按照合同规定进行加工,成品交给中方企业,外方收取加工费用及部分国外提供的原、辅料费用。
注:本项下只记录中方企业进口非居民生产的成品。
易货贸易(0114):一方将货物售予对方,并换取相对等值的货物的交易方式。
外商投资企业进口供加工内销的料、件(0115):由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用以生产内销品的原料和零件。
其他(0116):统计无法归入上述各类正常贸易方式的其他正常贸易内容,要求在交易附言一栏描述该交易的具体内容。
注:样品款的处理:有海关报关单的样品款计入正常贸易项下的其他(0116),无海关报关单的样品款计入服务项下的其他(1960)。
预付货款(0201):国内进口商在货物所有权并未变更之前付款给国外出口商。
注1:本项实行优先原则,无论何种方式的贸易,如系预付货款,应优先计入本项。
注2:大型机械制造过程中所付的进度款计入本项下。

附件二:服务(含从属费用)项目分类说明及相应国际收支交易编码
一、服务(含从属费用)项目分类及相应编码
项目名称 ……………………………………………………………………………………………………………… 编码
服务
1.与运输有关的服务支出
客运支出
海运 ………………………………………………………………………………………………………………… 1111
空运 ………………………………………………………………………………………………………………… 1112
陆运 ………………………………………………………………………………………………………………… 1113
其它 ………………………………………………………………………………………………………………… 1114
货运支出(支付给非居民承运人的货运费用)
出口货运费用
海运 ………………………………………………………………………………………………………………… 1121
空运 ………………………………………………………………………………………………………………… 1122
陆运 ………………………………………………………………………………………………………………… 1123
其它 ………………………………………………………………………………………………………………… 1124
进口货运费用
海运 ………………………………………………………………………………………………………………… 1125
空运 ………………………………………………………………………………………………………………… 1126
陆运 ………………………………………………………………………………………………………………… 1127
其它 ………………………………………………………………………………………………………………… 1128
港口服务(装卸货物、代理、救助打捞、港口使用、列车换轮费、检修、牵引、导航、行李费等) …… 1130
2.保险
非保险企业境外投保支出 …………………………………………………………………………………………… 1210
保险企业保费支出
直接保险支出
人寿险 ……………………………………………………………………………………………………………… 1222
进出口货运险 ……………………………………………………………………………………………………… 1223
其它险 ……………………………………………………………………………………………………………… 1224
再保险支出(不含投资支出) …………………………………………………………………………………… 1225
其它保险支出 ……………………………………………………………………………………………………… 1226
3.公务旅行(出国参展、各种目的的出国旅行)
因公旅游 …………………………………………………………………………………………………………… 1310
因私旅游 …………………………………………………………………………………………………………… 1320

4.金融服务中介费、手续费等 ………………………………………………………………………………………… 1400
5.通讯、邮电(电话、电报、电传、传真、卫星通讯、电缆、邮政、邮递等) ………………………………… 1500
6.建筑安装服务、劳务承包 …………………………………………………………………………………………… 1600
7.官方交往、政府往来 ………………………………………………………………………………………………… 1700
8.专利使用费和特许费 ………………………………………………………………………………………………… 1800
9.其它
计算机和信息服务 ………………………………………………………………………………………………… 1910
咨询费(法律、会计、管理等) ………………………………………………………………………………… 1920
教育、医疗、保健 ………………………………………………………………………………………………… 1930
广告、宣传 ………………………………………………………………………………………………………… 1940
电影音像 …………………………………………………………………………………………………………… 1950
其它 ………………………………………………………………………………………………………………… 1960
佣金、回扣 ………………………………………………………………………………………………………… 1970
雇员报酬
支付外籍员工报酬 …………………………………………………………………………………………………… 2100
二、服务(含从属费用)项目分类说明
服务
定义:服务项目涉及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服务交易。同货物生产所不同的是,服务并不生产出某种有形的物质产品;而且在服务的生产发生之前,另一经济体的服务生产者与我国的服务消费者就已事先作出安排。
范围:包括运输服务、旅游、保险、金融服务、通讯、邮电服务、建筑安装、劳务承包、官方交往、政府往来、专利使用费和特许费及其他服务。
第一节 运 输
定义:非居民向中国居民提供的各种形式的运输服务。
范围:包括海运、空运、陆运和其他形式的运输(包括内陆水道系统、外层空间以及管道运输)。运输服务可分为客运和货运两大类:备机组人员的运输工具的租金和其他辅助性服务(港口服务)也计入本项目下。但货物保险,非居民运输工具在港口购买的货物,铁路设施、港口和机
场设施的修理及未备机组人员的运输工具的租金不包括在内。
客运收入:由非居民运输工具向中国居民提供的旅客运输服务。
范围:包括我国居民支付给非居民运输公司的实际票费、他们在运输过程中所发生的所有零星开支以及为此而向运输公司所支付的各项费用;同客运有关佣金和代理费也包括在内。但本项目不包括在非居民国内由非居民向中国居民提供的运输服务,该项目应计入旅游(P)。
范围:同进口有关的各类货运服务及其它辅助性服务的收入;包括与货运有关的佣金、代理费。
A.海运(1125) 运输费用
B.空运(1126) 运输费用
A.海运(1111) 实际票费、船上的食品、礼品、纪念品的消费、个人行李的超重费等。
B.空运(1112) 实际票费、飞机上的食品、礼品、纪念品的消费、个人行李的超重费等。
C.陆运(1113) 实际票费、陆运工具上的食品、礼品、纪念品的消费、个人行李的超重费等。
D.其他(1114) 同客运有关的佣金和代理费等。
货运支出:由非居民运输工具向中国居民提供的货物运输服务。
范围:除货物运输外还包括港口装卸货物、仓储、管理和转运;向运输工具提供的各项服务(牵引、导航等)以及与货运有关的佣金和代理费。
为货物出口提供运输的支出:非居民运输工具为中国货物出口提供运输服务而取得的收入。
范围:同出口有关的各类货运服务、及其它辅助性服务的支出;包括与货运有关的佣金、代理费。
A.海运(1121) 运输费用
B.空运(1122) 运输费用
C.陆运(1123) 运输费用
D.其他(1124) 佣金、代理费等
为货物进口提供运输的支出:非居民运输工具为国外货物进口中国提供运输服务而从中国居民获取的收入。
范围:同进口有关的各类货运服务及其它辅助性服务的收入;包括与货运有关的佣金、代理费。
A.海运(1125) 运输费用
B.空运(1126) 运输费用
C.陆运(1127) 运输费用
D.其他(1128) 佣金、代理费等
港口服务(1130):包括装卸货物、港口使用、列车换轮费、代理、救助打捞、检修、导航、牵引、港口的行李运输费及仓储费等。
注1:运输服务还记录转口贸易及国境贸易所涉及的装卸运输费。
注2:备机组人员运输工具的经营性租赁的租金按其性质应记录在运输服务的相应项下,未备机组人员运输工具的租金不包括在内;该项支出计入其他资本项下的其它(4350)(P)。
第二节 保险及旅游
1.保险
定义:保险服务支出指中国居民保险企业向非居民支付的投保赔偿以及中国居民向非居民保险企业投保而支付的保险费。
范围:包括人寿险、货运险、其他直接保险和再保险。
非保险企业境外投保支出(1210):中国居民向境外保险企业投保的保费支出。
保险企业支出
直接保险支出:中国保险企业为非居民提供保险服务随后的赔偿支出。
人寿险(1222):即人身保险(包括年金及养老金)。
进出口货运险(1223):中国居民保险企业为非居民进出口货运提供保险而取得的收入。
其他险(1224):除人寿险及货运险以外的其他直接保险;如事故保险、火灾保险等。
再保险支出(不含投资支出)(1225):中国居民保险企业向非居民保险企业转保而支付的保费支出。
其他保险支出(1226):与保险有关的佣金和代理费的支出等。
2.旅游
定义:中国旅游者在非居民国购买的货物和获得的服务。
范围:本项目包括中国旅游者在国外的一切开支,如旅游者所购买的货物及客房开支等。中国各级政府驻外人员及随从不列入旅游者,其开支计入官方交往、政府往来(1700)(P)项下。本项目不包括国际运输旅客服务,应将其计入运输(P)的相应项下,季节工人、码头工人
的开支计入因公旅游项下。
因公旅游(1310):中国居民受企业委托、为商业目的或开会而进行的旅行;中国政府人员(但非驻外)及随从为公务而进行的旅行。
因私旅游(1320):并不具有商业目的和因公任务的旅游;如度假、探亲、朝觐等。
第三节 其他服务
1.金融服务中介费、手续费等(1400)
定义:非居民为中国居民提供金融中介及辅助服务。
范围:包括中介服务(信用证承兑、信贷额度、金融租赁及外汇交易有关的服务费用);与有价证券交易(如期权、期货、资产管理)有关的佣金亦包括在内。
2.通讯、邮电(1500)
定义:非居民为中国居民提供通讯服务。
范围:包括电话、电传、电缆、广播、卫星、电子邮件、传真等完成的声象和其他信息的传递;商业网络服务、电话会议和辅助活动;邮政邮递服务(信件、报纸等收发、邮箱出租)。
3.建筑安装服务、劳务承包(1600)
定义: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完成的建筑项目和安装项目。
注1:非居民企业对中国当地供给的支出计入对公单位涉外收入申报单的其他服务(1960)项下。
注2:有些海外建筑工程计入直接投资,两者的区分参见直接投资(P)。
4.官方交往、政府往来(1700)
定义:中国各级政府驻外机构对非居民的支出。
范围:本项目只记录中国各级政府在非居民经济体的常驻机构对非居民的支出,中国各级政府出国考察使团(在非居民经济体停留不足一年)的费用不计入本项,应将其计入旅游;中国各级政府购买货物的行为亦不计入本项,应将其计入一般贸易。
5.专利使用费和版税费(1800)
定义:非居民将其拥有的专利、版权的使用权转让给中国居民而取得的收入。
范围:包括专利费、版税以及商标、制作方法的经销权在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的交易;另还包括通过许可证方式转让原版手稿的使用权。上述无形资产所有权的转让也暂计入本项。
6.其他
定义:上述未提及的中国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其他服务交易。
计算机和信息服务(1910)
定义:非居民为中国居民提供与计算机数据及新闻有关的服务。
范围:包括数据库开发、储存、数据处理、编程、计算机维修、硬件咨询、软件开发;新闻代理服务,包括向新闻媒介提供新闻、照片、有关资料及指导,以及直接且非批量定购的报纸和期刊。
咨询费(1920)
定义:非居民为中国居民提供咨询服务。
范围:包括法律咨询费、律师费、会计、审计和税务咨询费,以及提供咨询、指导或帮助企业运行的管理咨询费、市场调研费、顾问费、新产品的研究、应用开发费、认证费、建筑设计费、模具设计费、工程筹划、制图费、产品试验、验证费、技术服务费、人事咨询费、商标注册费。


教育、医疗、保健(1930)
定义:非居民为中国居民提供与教育、医疗、体育、保健等有关的服务。
范围:包括与教育有关的培训费、学术交流费(如留学生的学费)、病人的医疗费、参加体育赛事的费用、保健娱乐费用(如高尔夫球场及类似俱乐部的会员费)。
广告、宣传(1940):非居民为中国居民提供广告、宣传服务。包括广告的设计、创作、推销;媒介版面推销;贸易交易会提供的展览服务。
电影音像(1950):非居民为中国居民提供电影音像服务。包括电影、收音、电视节目和音乐制品收入;播映权费及其它与之相关的代理费、服务费。导演、演员的涉外收入亦包括在内。
其他(1960):上述未提及的其它商业服务收入。如无报关单的样品费,中国企业驻外代表处的经费。
注1:代垫款的计入。代垫款应按照其初始用途的性质计入相应项下。
如代垫的出口贷款计入一般贸易(0101)(P)项下,代垫的差旅费计入因公旅游(1310)(P)项下。
注2:中国居民企业在当地购买的建筑安装材料计入本项下。
佣金、回扣(1970):中国居民向非居民支付的佣金和回扣;包括进出口贸易所涉及的佣金和回扣,未能计入前述服务项目的佣金(如中标服务费)。
7.雇员报酬
支付外籍员工报酬(2100):支付给受雇于中国企业、政府的外籍员工的费用;包括支付给受雇于中国驻外大使馆、领事馆的非居民的费用。

附件三:特殊贸易项目分类说明及相应国际收支交易编码
一、特殊贸易项目分类及相应编码
项目名称 ……………………………………………………………………… 编码
特殊贸易
运输工具在国外港口消费的货物,如燃料、水、给养、储备等 ………… 0202
飞机、船舶等交通工具在国外修理所支付的货款 ………………………… 0203
商品退货 ……………………………………………………………………… 0204
其它 …………………………………………………………………………… 0205
二、特殊贸易项目分类说明
运输工具在国外港口消费的货物(0202):即居民运输工具在国外购买的货物;如燃料、水、给养、储备等。
注:提供的有关服务(如牵引、栈租和维修等)排除在外,这类服务记录在与运输有关的服务的港口服务(1130)(P)项下。
飞机、船舶等交通工具在国外修理所支付的货款(0203):即居民运输工具在国外进行的修理。
注1:各类修理的处理:本项只记录运输工具的物修,即需要换大量零部件的修理;运输工具的航修,即不需要换大量零部件的修理,计入港口服务(1130)(P);计算机修理及软件的维护应记录在计算机和信息服务(1910)(P)项下;建筑物修理应记录在建筑安装服务
、劳务承包(1600)(P)项下;其它设备的修理计入服务项下的其他(1960)(P)。
商品退货(0204):出口已支付后由于各种原因国外进口商又退回给原国内出口商的货物的价值,并应在申报单上注明属退款及原审报单的申报号码。
其他(0205):不属于上述各项的其他特殊贸易内容。
注:贸易项下索赔的处理:A.由于商品质量没有达到合同规定的标准而支付的赔偿费可被认作是商品的部分退货,计入商品退货项下;B.由化学品质量低劣,导致进口方在使用过程中产生爆炸事故,计入国外支付的赔偿(3200)(P)项下。



1997年4月29日
浅议证明责任特征

作者:姜琳炜 华东政法学院诉讼法学研究生

内容提要:证明责任具有独有的特点,包括证明主体的特定性即证明责任的承担者并不是任意的;证明责任根据法定性或者说证明责任的法律规范性;证明责任运作的职权性,由负有相关职权的机关承担;证明责任过程的时限性,证明责任要在特定期限内完成。
关键字:证明责任 法定性 职权性 时限性

诉讼证明责任不仅仅是诉讼证据理论研究的热点,对实践也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直以来,法学界关于证明责任的争议,可以说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不但证明责任与举证责任混淆不清,证明责任的法律属性也存在多种学说争议。首先笔者认为证明责任与举证责任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但同时具有一定联系性;其次,关于证明责任的法律属性笔者比较赞同“败诉风险负担说”,认为责任就是责任,既不是权利也不是义务,但不可否认带有一种义务性的倾向。证明责任与法律风险相联系,负有证明责任的主体如果不承担责任,就可能导致所认定或主张事实不能成立的法律风险。
证明责任是诉讼证明中所确立的一种特定的责任,与其他普通证明的责任相比,这种特定的责任有它独有的特点。
一、诉讼证明责任主体特定性
普通的证明活动中,证明责任的承担主体不是特定的,可能由相关的任意人承担,但在诉讼中,证明责任必须是法律赋予特定诉讼主体来承担,但并不是所有诉讼主体都有资格承担证明责任。
在刑事诉讼公诉案件中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是证明责任的主体。根据法律的规定,公安机关负责大多数刑事案件的侦查,在进行立案侦查的时候,必须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自己行为的合法性,也就是必须收集、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是否有犯罪事实发生,犯罪行为是否为犯罪嫌疑人实施。如果公安机关不承担这一系列证明责任,就根本无从进行侦查行为,自然也就无法把案件移送到检察机关,即使移送到检察机关也要承担被退回补充侦查的危险。同理这种证明责任适用于国家安全机关。
人民检察院也是证明责任的主体,审查起诉的过程是人民检察院证明案件是否符合向法院提起公诉的条件的过程。在审查起诉时,人民检察院必须收集足够的证据,并且证明确实符合起诉条件或者不符合起诉条件,这样才能保证所作决定(包括起诉决定或不起诉决定)能被认可。
我国的诉讼结构形式采用复合型诉讼结构,在侦查、起诉阶段体现了线形的诉讼结构,在审判阶段体现了三角结构。据此,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起诉阶段承担的是证明责任,在审判阶段承担举证责任,只负责将侦查、起诉阶段查证属实的证据提交法庭并进行控诉即可。如果在审判阶段仍然承担证明责任会有越权之嫌,导致另一角度的控审不分。
虽然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是刑事诉讼主体,但不是诉讼证明责任的主体,根据国际上通行的做法,以及国内法律的规定,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没有义务证明自己有罪,按79年《刑事诉讼法》的诉讼理念,被告人处于被追诉的地位,已被当然认为是罪犯,所以只能坦白交待自己的所谓罪行。96年对《刑事诉讼法》进行重大修改以后,被告人的诉讼地位发生了变化,由诉讼客体变为诉讼主体,法律规定被告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这里的如实回答不能被看作是被告人的证明责任。因为如果被告人承担证明责任,将会使司法人员推卸责任,不利于保护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的人权,与诉讼基本原理相违背;同时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特殊的诉讼地位,受羁押的状态使其无法承担证明责任;强加责任可能仍然导致刑讯逼供。基于以上原因被告人不应承担证明责任,不能自证有罪,无论被告人是否如实回答都不能减轻或解除司法人员的证明责任。当然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可以提出证明自己无罪或罪轻的证据,但这不是他们所承担的证明责任,而是法律赋予其辩护权。
自诉案件中,自诉人应对起诉承担举证责任,必须向人民法院提出证明被告人侵犯其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证据。如果自诉人体不出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其起诉的请求就不能成立,但一旦自诉被受理,审理自诉案件的人民法院就应承担调查、核实证据,并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作用。由于自诉案件涉及当事人的隐私、家庭纠纷等问题,采用公诉方式不利于案件的处理。法律对适用自诉案件的情形的规定多数与较轻的刑事犯罪,自诉人完全有能力自行收集证据,而且能够证明被告人犯罪的证据多半掌握在自诉人手中。
在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均是证明责任的主体,在诉讼中必须对自己提出的请求提供证据,负担举证可能造成的不利诉讼后果。严格来讲,当事人承担的是举证责任,仅是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并不承担案件的全部证明责任。
在行政诉讼中,原告由于其身份、地位的普通性,无法也不应当成为证明责任主体。被告,即行政机关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
在诉讼中人民法院究竟是不是证明责任的主体,理论界存在争议。有的学者认为人民法院不具备承担证明责任的条件和基础,同时人民法院不负证明责任是控审职能分离强化公诉职能的需要。 我们认为,在我国人民法院不应成为消极仲裁者,无论是在刑事、民事、还是行政诉讼的审判过程中都负有证明责任,是证明责任的主体。法院为保证其审判的正确性,必须对双方的叙述和提供的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判断双方谁是孰非,同时要收集必备的证据,来证明判断的正确性,这本身就是一种证明过程。尽管控审职能分离的基本要求是法院地位中立,法院只是负责审判,不能进行追诉,但是法院的证明活动并不属于追诉性质,而是查明案情的需要。那些认为人民法院不是证明责任的主体的学者,只是混淆了证明责任的含义,认为证明责任必须以证明主张为前提,从而得出人民法院不是证明责任的主体的结论,而实质上证明责任并不以证明主张为前提,而是以职权为前提,人民法院因形式审判权而成为证明责任的主体。
二、证明责任根据法定性
《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第45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和调查证据。”实质上是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在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承担证明责任,而且必须承担证明责任。
刑事证明责任同刑事诉讼的理念及构造有密切的关系,大陆法系国家刑事诉讼的传统理念是“实体真实”, 刑事诉讼中强调依法充分的发挥警察、检察官和法官的作用,尽可能的查明犯罪事实,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稳定。证明责任约束的对象是法官。英美法系国家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是源于自然正义的“正当程序”, 刑事诉讼强调程序公正,重视保护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为核心的基本人权不受国家机关非法侵犯。证明责任约束的对象是当事人。尽管理论上如是说,但是在两大法系国家的刑事诉讼法中对于证明责任的规定都未能体现在法律中。《意大利刑事诉讼法典》对于证据的规定的诸多条文中只有190条第1项指出“证据根据当事人的请求而获采纳。法官采用裁定的方式立即排除法律所禁止的证据和明显多余或意义不大的证据”与证明责任稍接近,但从这一条文中也难发现证明责任的法律规范性。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则具有这一规范性。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法律规定了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人民法院承担证明责任。
《行政诉讼法》第32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这是我国法律首次规定举证责任的概念。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证明责任,但是在第35条、36条中体现了人民法院对证据的收集和保全。换而言之,在行政诉讼中,被告负有举证责任,人民法院承担证明责任。
大陆法系的民事诉讼中,直接从当事人平等的原则和事物的盖然性出发设置举证责任分担的原则,根据平等的思想,当事人在诉讼中处于平等的地位,只有适当的分担责任才能达到法律实现公平正义的目的,原、被告都没有必要对全部案件事实负举证责任,而应予以适当的分担才能实现诉讼的公平。 原告仅对权利存在的要件事实举证,被告仅对权利消灭、变更要件事实举证。这样既有利于保护私权,又符合公平理念。这种法律要件分类说,维护法律形式上的公平,具有统一发挥法律安全性的优势,几十年来一直处于通说地位,有时无法获得实质上的公平。
英美法系综合各种诉讼利益,以实证方式分配举证责任,所以可以将这种分配证明责任的理论称为“利益衡量说”。由于英美法系学者采用实型诉讼,强调法官在具体诉讼中发现法、创造法的作用,以判例发优先为本旨。为此英美法系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表现为多元要素的集合,具有灵活性、司法对策性强的特点,但具有任意性、不统一性。
不可否认我国民事、行政诉讼程序中,关于证明责任的规定同样具有模糊性和概括性,但是模糊性和概括性是所有实然法都具备的特点,应然与实然终究是存在差别,我们所能努力的只能是使两者更为接近。
三、证明责任运作的职权性
证明责任是基于法律上的职权而产生。我国的公安司法机关不同于西方国家,尤其是英美法系国家。英美法系国家的追诉机关的责任仅仅是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所以承担的只是举证责任,而我国的追诉机关,不仅肩负着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的责任,最主要的是查明案件事实,以达到惩治犯罪,保障无辜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公安司法机关不履行或者不充分履行证明责任就是失职,也就是说证明责任必定引起某种法律后果的发生。比如立案与否,是不是起诉,法院的审判结果能否作出。
不能把司法机关的证明责任与他们的职权割裂开来,首先因为的证明责任是其行使职权的必然要求。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分别代表国家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所以他们必须收集证据,揭露犯罪,以确实充分的证据证实犯罪,这既是他们的权限,也是他们应尽的责任。同时司法机关的证明责任又有其相应的职权作保障,国家赋予了司法机关已相应的职权,这就使其在刑事诉讼中依法承担的证明责任有了可靠的保障。
公安机关要承担侦查职能,在立案侦查阶段收集审查证据。公诉机关要承担控诉职能,承担法院对于其所认定的犯罪不能成立的诉讼后果。上文提到有的学者认为人民法院不负证明责任,这是控审职能分离强化公诉职能的需要。尤其是在刑事诉讼中如果人民法院收集了有罪证据,使其与控方职能划分不清。这种观点有待商榷,人民法院收集必备的证据必定会迎合控方或辩方的诉讼职能,但并不意味人民法院在行使控诉职能或辩护职能。人民法院承担审判职能,作出裁判必须保障所依据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否则原裁判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裁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就会引起上诉、抗诉或申请再审,而在提起的二审或再审程序中,就会被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那么要求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必须收集、审查证据,承担证明责任。
由以上可知,在理论上需要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基于各自的诉讼职能承担证明责任,同时法律上对于证明责任的承担也有职权性的规定,《刑事诉讼法》第45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和调查证据。”在民事和行政诉讼中,尽管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不必参与到诉讼中,但是人民法院所承担的证明责任仍是其职权所在。《民事诉讼法》第65条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证据。”《行政诉讼法》34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向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法律规定公安司法机关依其职权收集证据,证实履行证明责任的需要。
四、证明责任过程的时限性
诉讼证明有其特殊性,证明责任的承担理应在诉讼过程中,决不能超出诉讼之外。国外流行一种诉讼理念,诉讼好比一场比赛,比赛结束以后,即使在优秀的运动员对发挥不力而造成的失败结果也无能为力。这也有合理的一面,有利于减少纠诉和缠诉,当然也有人认为这是不公平的,但是试想一下,既然法律能够规定多种犯罪不追诉的情形,那么在其他案件中又一定要追求完完全全的正义吗?法律不是万能的,也不可能是万能的,我们只能选择最好的结合点,规定限时举证制度势在必行。
刑事诉讼主要的任务在于追究犯罪、追求正义,案件涉及社会利益及国家安全,同时也涉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法律在设置证明责任时效时要兼顾各方利益,在立案后的侦查、审查起诉阶段,法院不承担证明责任,法院的证明责任严格限制在审判阶段,否则便有越权之嫌,此时法院的调查核实证据权,也是履行其证明责任的需要。
我国目前的民事诉讼法对证据的提出时间并未限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2条规定,证据应该在法庭上出示,但是并未规定是在一审还是在二审中提出。相反,在76条中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一时不能提交证据的,应根据具体情况,指定其在合理期限内提交。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确有困难的,应在指定期限届满之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延长的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
这里涉及到一个理论基础问题,就是举证责任是什么性质。如果承认其是一种权利,在诉讼的任何阶段均可提出,这是因为当事人作为权利的主体,有权选择何时行使权利。但是从另一个角度考虑,即使承认举证责任是一种权利,那么权利的行使也不是绝对的,不是说想什么时候行使就什么时候行使,如果是绝对的权利就上升为权力,不仅与个人身份不符,而且也造成制度上的混乱。我们认为举证责任是当事人可能由于举证不能而承担诉讼不利后果的一种负担(败诉风险负担),义务性多于权利性。既然是一种责任承担,那么就有强制性的履行成分,应该规定(包括法定和指定)当事人在某一期间内完成。诉讼一方因举证不能而败诉,是其自身举证不能引起的合理结果,而不是国家对其正当权益保护不利。在现代社会生活节奏日益加快的今天,人们越来越注重效率和效益,因而应给举证规定一个时限,笔者认为最迟不得超过一审庭审结束之前。
不可否认现实中确实存在这样一种怪象,当事人在一审中如同挤牙膏一般在每一次开庭时提供一点证据,自恃手中有证据,不怕败诉。或者不提供证据,诱导法官错判,在二审中提交新证据,从而大获全胜,拉长了结案周期。但是这种现象终究还是极个别,毕竟在效率优先的现代社会,很少有人愿意冒败诉的风险而不提供证据,或者运用诉力的极大浪费与法官玩一起“猫捉老鼠”的游戏。但是我们并不能因为大多数人愿意主动提供证据,就完全排除这种故意超时的可能性,在法律中就不予以制约和规定限时举证制度,如同不能因为社会中少有人盗窃就不规定对盗窃的惩罚。
有的学者提出,举证时限在第一审法庭辩论前, 笔者认为这个时限规定的较短。因为证据,尤其是诉讼证据,不是普通的一件想得到就得到的事物,有时候当事人可能在庭审中受启发而想到提供某项证据;甚至到最后陈述阶段才想到并收集证据,这时对于证据提出时间的过短限制,就会不利于当事人权利的保护。在一审庭审结束之前提出比较合理。
在民事诉讼中有些特别的证明,例如人身损害赔偿中的伤情鉴定,破产宣告中的破产债权审计,房地产案件中的房屋评估等都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密切的关系,对于这类证明尤其要规定举证时限。否则,对案件的审限和质量都有影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意见的解释》第3条第三款规定,被告在二审过程中向法庭提交在一审过程中没有提交的证据,不能作为二审法院撤销或者变更一审裁判的根据。可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被告应当在第一审庭审结束之前,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在这之后提供的证据没有证明效力。这样规定主要是为了防止被告利用第48条缺席判决的规定,来规避第33条的规定,以期在第二审程序中取得有利的地位,从而逃避责任。具体而言,当行政机关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对原告作出裁决,原告起诉后,被告无法举证,而第33条又规定诉讼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于是拒不到庭应诉,避开法院收集证据,法院作出缺席判决。此时,被告提起上诉,将其在一审期间收集到的证据提供给二审法院。由于有新证据的出现,法院重审后上诉方获胜。被告的行为是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以禁止。
当举证责任期限被严格限定以后,公安司法机关的证明责任也自然而然的被限定到严格的期限以内。在民事和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都应该在一审庭审结束前履行证明责任。
诚然,诉讼最大的目的是追求正义,从理论上讲,不能排除证明时限性造成的诉讼结果不公,但是,正如美国法官弗来彻所说的效率原则,即“正义被耽搁等于正义被剥夺,即低效率的代价是昂贵的。人们诉诸法院是希望获得援助与救济,一个向法院寻求救助的人希望援助早日来临,否则判决就毫无意义。”

国务院关于印发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印发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的通知

国发〔2008〕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关系到灾区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灾区的长远发展,必须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尊重自然、统筹兼顾、科学重建。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恢复重建任务的艰巨性、复杂性和紧迫性,树立全局意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全面做好恢复重建的各项工作。
                                国务院
     二○○八年九月十九日



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国务院令第526号)
  《国务院关于做好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08〕22号)
  编制单位:
  国务院抗震救灾总指挥部灾后重建规划组
  组长单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副组长单位:四川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成员单位:陕西省人民政府、甘肃省人民政府、教育部、科学技术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农业部、商务部、文化部、卫生部、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国家体育总局、国家林业局、国家旅游局、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中国地震局、中国气象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国家文物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支持单位:
  国家汶川地震专家委员会、国家测绘局

谨 以 本 规 划

  向汶川特大地震中不幸遇难的同胞致以深切悼念
  向自强不息重建家园的广大灾区人民致以崇高敬意
  向所有关心支持抗震救灾和恢复重建的人们致以真挚感谢


目  录

  前  言
  第一章 重建基础
   第一节 灾区概况
   第二节 灾害损失
   第三节 面临挑战
   第四节 有利条件
  第二章 总体要求
   第一节 指导思想
   第二节 基本原则
   第三节 重建目标
  第三章 空间布局
   第一节 重建分区
   第二节 城乡布局
   第三节 产业布局
   第四节 人口安置
   第五节 用地安排
  第四章 城乡住房
   第一节 农村居民住房
   第二节 城镇居民住房
  第五章 城镇建设
   第一节 市政公用设施
   第二节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
  第六章 农村建设
   第一节 农业生产
   第二节 农业服务体系
   第三节 农村基础设施
  第七章 公共服务
   第一节 教育和科研
   第二节 医疗卫生
   第三节 文化体育
   第四节 文化自然遗产
   第五节 就业和社会保障
   第六节 社会管理
  第八章 基础设施
   第一节 交通
   第二节 通信
   第三节 能源
   第四节 水利
  第九章 产业重建
   第一节 工业
   第二节 旅游
   第三节 商贸
   第四节 金融
   第五节 文化产业
  第十章 防灾减灾
   第一节 灾害防治
   第二节 减灾救灾
  第十一章 生态环境
   第一节 生态修复
   第二节 环境整治
   第三节 土地整理复垦
  第十二章 精神家园
   第一节 人文关怀
   第二节 民族精神
  第十三章 政策措施
   第一节 财政政策
   第二节 税费政策
   第三节 金融政策
   第四节 土地政策
   第五节 产业政策
   第六节 对口支援
   第七节 援助政策
   第八节 其他政策
  第十四章 重建资金
   第一节 资金需求和筹措
   第二节 创新融资
   第三节 资金配置
  第十五章 规划实施
   第一节 组织领导
   第二节 规划管理
   第三节 分类实施
   第四节 物资保障
   第五节 监督检查

前  言

  2008年5月12日14时28分,汶川发生里氏8.0级特大地震,数万同胞在灾害中不幸遇难,数百万家庭失去世代生活的家园,数十年辛勤劳动积累的财富毁于一旦。面对突如其来的巨大灾难,在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军委的坚强领导下,全党全军全国各族人民众志成城,灾区广大干部群众奋起自救,国内各界和国际社会积极施援,经过顽强努力,抗震救灾斗争在抢救人员、安置受灾群众等方面取得重大阶段性胜利。
  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是一项十分艰巨的工作。面对受灾面积广大、受灾人口众多、自然条件复杂、基础设施损毁严重的困难局面,灾后恢复重建任务异常繁重,工作充满挑战。灾后恢复重建关系到灾区群众的切身利益和长远发展,必须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尊重自然,统筹兼顾,科学重建。充分依靠灾区广大干部群众,弘扬中华民族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优秀品质。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政治优势,举全国之力,有效利用各种资源。通过精心规划、精心组织、精心实施,重建物质家园和精神家园,使灾区人民在恢复重建中赢得新的发展机遇,与全国人民一道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为有力、有序、有效地做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尽快恢复灾区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重建美好家园,夺取抗震救灾斗争的全面胜利,特制订本规划。

第一章 重建基础

第一节 灾区概况

  汶川地震波及四川、甘肃、陕西、重庆、云南等10省(区、市)的417个县(市、区),总面积约50万平方公里。本规划的规划范围为四川、甘肃、陕西3省处于极重灾区和重灾区的51个县(市、区)①,总面积132596平方公里,乡镇1271个,行政村14565个,2007年末总人口1986.7万人,地区生产总值2418亿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分别为13050元、3533元。

专栏1 规划范围

所在省
县(市、区)
个数

四川
汶川县、北川县、绵竹市、什邡市、青川县、茂县、安县、都江堰市、平武县、彭州市、理县、江油市、广元市利州区、广元市朝天区、旺苍县、梓潼县、绵阳市游仙区、德阳市旌阳区、小金县、绵阳市涪城区、罗江县、黑水县、崇州市、剑阁县、三台县、阆中市、盐亭县、松潘县、苍溪县、芦山县、中江县、广元市元坝区、大邑县、宝兴县、南江县、广汉市、汉源县、石棉县、九寨沟县 39

甘肃
文县、陇南市武都区、康县、成县、徽县、西和县、两当县、舟曲县 8

陕西
宁强县、略阳县、勉县、宝鸡市陈仓区 4



  规划区的主体区域地处青藏高原向四川盆地过渡地带,以龙门山山脉为界,西部与东部的地质地貌差别明显,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差异较大,总体上具有以下特点:
  ——地形地貌复杂,平原、丘陵、高原、高山均有分布,部分地区相对高差悬殊,气候垂直变化明显,属典型高山峡谷地形。
  ——自然灾害频发,高山高原地区地震断裂带纵横交错,发生地震灾害的几率较高;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隐患点分布多、范围广、威胁大。
  ——生态环境脆弱,山高沟深,高山地区耕地零碎、土层瘠薄、水土流失严重。
  ——生态功能重要,高山高原地区的动植物资源丰富,生态系统类型多样,属于长江上游生态屏障重要组成部分和我国珍稀濒危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
  ——资源比较富集,世界文化自然遗产和自然保护区比较集中,旅游资源丰富,水能、有色金属和非金属矿等资源蕴藏较多。
  ——经济基础薄弱,平原地区工业化程度相对较高,高山高原地区经济规模较小,产业结构单一,贫困人口集中。
  ——少数民族聚居,有我国唯一的羌族聚居区,是主要的藏族聚居区之一,多元文化并存,历史人文资源独特。

第二节 灾害损失

  汶川地震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破坏性最强、波及范围最广、灾害损失最大的一次地震灾害。震级达到里氏8.0级,最大烈度达到11度,并带来滑坡、崩塌、泥石流、堰塞湖等严重次生灾害。
  ——人员伤亡惨重,截至2008年8月25日,遇难69226人,受伤374643人,失踪17923人。
  ——城乡居民住房大量损毁,北川县城、汶川县映秀镇等部分城镇和大量村庄几乎被夷为平地。
  ——基础设施严重损毁,交通、电力、通信、供水、供气等系统大面积瘫痪。
  ——学校、医院等公共服务设施严重损毁,大量文化自然遗产遭到严重破坏。
  ——产业发展受到严重影响,耕地大面积损毁,主要产业、众多企业遭受重创。
  ——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森林大片损毁,野生动物栖息地丧失与破碎,生态功能退化。

第三节 面临挑战

  ——生态环境恶化,植被、水体、土壤等自然环境被破坏,次生灾害隐患增多,余震频繁,导致生存发展条件变差。
  ——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下降,人均耕地减少,耕地质量下降,保障农民收入稳定增长难度极大。
  ——部分地区可供建设的空间狭小,不少地方失去基本生存条件,异地新建城镇、村庄选址及其人员安置难度很大。
  ——企业损毁严重,就业压力大,而许多地区并不具备通过就地发展工业解决就业问题的基本条件。
  ——不少灾区群众成为无宅基地、无耕地、无就业的人员,加之灾害造成的恐惧心理,医治灾区群众心理创伤需要较长过程。
  ——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载体大量损毁,保护和传承羌族文化更加紧迫。
  ——依法解决灾区群众当前急迫问题与保持区域长远可持续发展面临十分复杂的矛盾和情况。

第四节 有利条件

  ——科学发展观的指导思想,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为科学重建新家园提供了思想保障。
  ——灾区广大干部群众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精神,自强不息、互助自救和寻求发展的积极性、主动性,是重建新家园的不竭动力。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积累的强大物质基础和良好市场环境,为恢复重建提供了经济、技术基础和体制环境。
  ——各地区的支援,全社会的支持,国际社会的援助,是恢复重建的重要力量。
  ——国内外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的经验教训,为科学重建新家园提供了有益借鉴。

第二章 总体要求

第一节 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尊重自然、统筹兼顾、科学重建。优先恢复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条件和公共服务设施,尽快恢复生产条件,合理调整城镇乡村、基础设施和生产力的布局,逐步恢复生态环境。坚持自力更生、艰苦奋斗,以灾区各级政府为主导、广大干部群众为主体,在国家、各地区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精心规划、精心组织、精心实施,又好又快地重建家园。

第二节 基本原则

  ——以人为本,民生优先。要把保障民生作为恢复重建的基本出发点,把修复重建城乡居民住房摆在突出和优先的位置,尽快恢复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积极扩大就业,增加居民收入,切实保护灾区群众的合法权益。
  ——尊重自然,科学布局。要根据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考虑灾害和潜在灾害威胁,科学确定不同区域的主体功能,优化城乡布局、人口分布、产业结构和生产力布局,促进人与自然和谐。
  ——统筹兼顾,协调发展。要着眼长远,适应未来发展提高需要适度超前考虑,并与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推进新型工业化、城镇化、新农村建设相结合,注重科技创新,推动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努力提高灾区自我发展能力。加大对少数民族地区和贫困地区的扶持力度,增进民族团结。
  ——创新机制,协作共建。要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解放思想、开拓创新,正确区分政府职责与市场作用。充分发挥灾区广大干部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充分发挥对口支援的重要作用,建立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共同参与、责任明确、公开透明、监督有力、多渠道投资的重建机制。
  ——安全第一,保证质量。要严格执行抗震设防要求,提高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的公共服务设施抗震设防标准。城乡居民点和重建项目选址,要避开重大灾害隐患点。严格执行国家建设标准及技术规范,严把设计、施工、材料质量关,做到监控有力,确保重建工程质量。
  ——厉行节约,保护耕地。要坚持按标准进行恢复重建,不超标准,不盲目攀比,不铺张浪费。尽量维修加固原有建筑和设施,尽量统建共用设施和用房。规划建设城镇、村庄和产业集聚区,要体现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要求。坚持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严格保护耕地和林地。
  ——传承文化,保护生态。要保护和传承优秀的民族传统文化,保护具有历史价值和少数民族特色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历史建筑,保持城镇和乡村传统风貌。避开自然保护区、历史文化古迹、水源保护地以及震后形成的有保留价值的新景观。同步规划建设环保设施。
  ——因地制宜,分步实施。要从当地实际情况出发进行恢复重建,充分考虑经济、社会、文化、自然和民族等各方面因素,合理确定重建方式、优先领域和建设时序。要统筹安排、保证重点、兼顾一般,有计划、分步骤地推进恢复重建。

第三节 重建目标

  用三年左右时间完成恢复重建的主要任务,基本生活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达到或超过灾前水平,努力建设安居乐业、生态文明、安全和谐的新家园,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家家有房住,基本完成城镇和农村居民点恢复重建,灾区群众住上安全、经济、实用、省地的住房。
  ——户户有就业,有劳动人口的家庭至少有一人能稳定就业,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超过灾前水平。
  ——人人有保障,灾区群众普遍享有基本生活保障,享有义务教育、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公共文化体育、社会福利等基本公共服务。
  ——设施有提高,交通、通信、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的功能全面恢复,保障能力达到或超过灾前水平。
  ——经济有发展,特色优势产业发展壮大,产业结构和空间布局优化,科学发展能力增强。
  ——生态有改善,生态功能逐步修复,环境质量提高,防灾减灾能力明显增强。

第三章 空间布局

第一节 重建分区

  根据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综合评价,按照国土开发强度、产业发展方向以及人口集聚和城镇建设的适宜程度,将规划区国土空间划分为适宜重建、适度重建、生态重建三种类型②。

专栏2 重建分区③

类型
面积
(平方公里)
占规划区比重
(%)
人口(万人)
占规划区比重
(%)

适宜重建区
10077
7.6
772.8
38.9

适度重建区
38320
28.9
1180.1

59.4

生态重建区
84199
63.5
33.8

1.7


  一、适宜重建区
  ——主要指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较强,灾害风险较小,适宜在原地重建县城、乡镇,可以较大规模集聚人口,并全面发展各类产业的区域。
  ——主要分布于四川的龙门山山前平原和与龙门山山脉接壤的浅丘地区,甘肃的渭河泾河河谷地带和徽成盆地,陕西的汉中盆地边缘和关中平原过渡地带,以及其他零散分布的少数地块。
  ——功能定位为推进工业化城镇化,集聚人口和经济,建成振兴经济、承载产业和创造就业的区域。四川、甘肃、陕西各自的适宜重建区要分别成为成(都)德(阳)绵(阳)经济区、天水经济区、关中经济区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适度重建区
  ——主要指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较弱、灾害风险较大,在控制规模前提下可以适度在原地重建县城、乡镇,适度集聚人口和发展特定产业的区域。
  ——主要分布于四川的龙门山山后高原地区和山中峡谷地带,甘肃的西秦岭山区,陕西的秦巴山区,以及其他应当控制开发强度的区域。
  ——功能定位为保护优先、适度开发、点状发展,建成人口规模适度、生态环境良好、产业特色鲜明的区域。
  三、生态重建区
  ——主要指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很低,灾害风险很大,生态功能重要,建设用地严重匮乏,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维护代价极大,不适宜在原地重建城镇并较大规模集聚人口的区域。
  ——主要分布于四川龙门山地震断裂带核心区域和高山地区,甘肃库马和龙门山断裂带,陕西勉略洋断裂带,以及各级各类保护区等。
  ——功能定位为以保护和修复生态为主,建成保护自然文化资源和珍贵动植物资源、少量人口分散居住的区域。

第二节 城乡布局

  ——位于适宜重建区的城镇应原地恢复重建,其中条件较好的,与经济发展和吸纳人口规模相适应,可适当扩大用地规模。村庄应就地恢复重建,并相对集中布局。
  ——位于适度重建区的城镇应以原地重建为主,其中不宜发展工业的,应调整功能;发展空间有限的,应缩减规模。村庄应以就地重建为主,有条件的可适度相对集中。
  ——位于生态重建区且受到极重破坏、通过工程措施无法原地恢复重建的城镇,应异地新建。通过工程措施可以避让灾害风险的村庄,可在控制规模的前提下就地重建;灾害风险大或耕地灭失而且无法恢复的村庄,应异地新建。
  ——规划区的县城(城区)可以分为重点扩大规模重建、适度扩大规模重建、原地调整功能重建、原地缩减规模重建和异地新建等类型。
  ——就地重建县城(城区)的重建类型,由灾区省级人民政府决定。需要异地新建县城和市级行政中心异地迁建的选址,应从灾区实际出发,综合考虑地质地理条件、经济社会发展和干部群众意愿等各方面因素,由灾区省级人民政府提出建议报国务院审定。
  ——乡镇的重建类型,由灾区省级人民政府决定。村庄的重建类型,由灾区市级或县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三节 产业布局

  ——适宜重建区应根据自身特点发展相关产业,延伸产业链,增强配套能力,逐步形成优势产业带和产业基地。
  ——适度重建区应重点发展以旅游、生态农业为主的特色产业,建设精品旅游区,适度开发优势矿产资源。严格控制工业园区的规模,撤并或迁建不具备恢复重建条件的工业园区。
  ——生态重建区应在不影响主体功能的前提下,适度发展旅游业和农林牧业,严格限制其他产业发展,原则上不得在原地恢复重建工业企业。

第四节 人口安置

  ——受灾群众安置总的原则是,主要在规划区内就地就近安置,不搞大规模外迁。人口安置的对象主要是耕地和宅基地因灾严重损毁、无法在原村民小组范围内生产生活的农村人口。
  ——坚持就地就近分散安置为主,尊重本人意愿,按就地原址、村内跨组、乡镇内跨村、县内跨乡镇、市(州)内跨县、省内跨市的顺序在本行政区域内安置,并实行农业安置与务工安置相结合。
  ——少数民族人口的安置,应尊重其生产生活习俗,原则上在本民族聚居区安置。
  ——适宜重建区在本区域内就地就近安置受灾人口,并适当吸纳生态重建区需要异地安置的受灾人口。适度重建区原则上在本区域内就地就近安置受灾人口。生态重建区的少量受灾人口先考虑在县域内安置,无法安置的可以跨行政区安置。
  ——在政府有序组织和政策引导下,遵循市场规律,对少量自愿通过投亲靠友、自主转移等方式到其他地区安家落户的灾区群众,尊重其自主选择。
  ——鼓励规划区长期在外地务工经商的农村人口及其家庭成员,转移到就业地安家落户,就业地应当在就业、居住、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方面给予当地居民的同等待遇。

第五节 用地安排

  ——坚持节约集约用地,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各类重建项目都要尽量不占用或少占用农用地,充分利用原有建设用地和废弃地、空旷地。
  ——统筹安排原地重建与异地新建用地,合理安排各重建任务建设用地的规模、结构、布局和时序。
  ——适度扩大位于适宜重建区的城镇特别是接纳人口较多城镇的建设用地规模。控制适度重建区和生态重建区的城镇建设用地,结合工业园区撤并和企业外迁,适度压缩工矿用地和农村居民点用地,恢复并逐步扩大生态用地。

专栏3 恢复重建新增用地④
                                         单位:公顷

类  别 合计 四川 甘肃 陕西
城镇建设用地
23190 19200 1910 2080
农村居民点用地
11000 9500 726 774
独立工矿用地
6246 4000 762 1484
基础设施用地
16367 14600 1212 555
其他建设用地
590 500 — 90
合  计
57393 47800 4610 4983

  ——优先保证异地新建城镇、村庄的建设用地,以及重点重建任务、项目的新增用地。
  ——增加循环经济产业集聚区的用地,适度扩大少数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区的用地。

第四章 城乡住房

  城乡住房的恢复重建,要针对城乡居民住房建设和消费的不同特点,制定相应的政府补助支持政策。对经修复可确保安全的住房,要尽快查验鉴定,抓紧维修加固,一般不要推倒重建;对需要重建的住房,要科学选址、集约用地,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抗震设防标准,尽快组织实施。

第一节 农村居民住房

  ——农村居民住房的恢复重建,要与新农村建设相结合,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实行农户自建、政府补助、对口支援、社会帮扶相结合。
  ——改进建筑结构,提高建筑质量,符合抗震设防要求,满足现代生活需要,体现地方特色和民族传统风貌,节约用地,保护生态。
  ——灾区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规划设计力量,为农村居民免费提供多样化的住房设计样式和施工技术指导。

专栏4 农村居民住房
项  目 合计 四川 甘肃 陕西
加固 户数(万户)
168.36 144.38 11.88 12.10
新建 户数(万户)
218.87 191.17 22.98 4.72
间数(万间)
656.61 573.51 68.93 14.17

第二节 城镇居民住房

  ——城镇居民住房的恢复重建,要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政策支持的原则,依据城镇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实行维修加固、原址重建和异址新建相结合。
  ——对一般损坏的住房要进行加固,对倒塌和严重破坏的住房进行新建。
  ——做好与现行城镇住房供应体系的衔接,重点组织好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合理安排普通商品住房建设。中央直属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的住房,纳入所在地城镇居民住房重建规划。
  ——恢复并完善原址重建居住区的配套设施,异址新建住房原则上应按居住小区或居住组团配套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商贸网点和公共绿地等。

专栏5 城镇居民住房
项  目 合计 四川 甘肃 陕西
加固 面积(万平方米) 4712.99 4437.03 220.06 55.90
新建 套数(万套) 72.03 68.71 2.85 0.47
面积(万平方米) 5489.29 5290.97 170.12 28.20

第五章 城镇建设

  城镇的恢复重建,要按照恢复完善功能、统筹安排的要求,优化城镇空间布局,增强防灾能力,改善人居环境,为城镇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

第一节 市政公用设施

  ——原地重建城镇应以修复原有设施为主,结合未来发展需要适当提高水平;异地新建城镇要根据功能定位、人口规模、建设标准和技术规范,合理配置市政公用设施。
  ——优先恢复城镇道路、桥梁和公共交通系统,统筹考虑生产生活需要和应急救灾需要,改善路网结构。道路的恢复重建要与供排水、电力、供气供热、通信、广电、消防等市政管线统一规划,一并实施。
  ——保障饮用水安全,满足长远需要,修复重建水源地、水厂和供水管网。城镇原则上应设置独立供水系统,供水压力能满足需要的,可以几个城镇共用供水系统,并向周边村庄延伸。
  ——根据资源情况,统筹考虑城镇能源结构,推广使用清洁环保能源。以现有城镇供气系统为基础,恢复重建配气站和供气管网。具备供气供热条件的,在恢复重建中要统一规划建设供气供热设施。
  ——恢复重建受损污水处理厂和污水管网。没有污水处理设施的城镇,应在恢复重建其他市政设施时同步规划建设污水管网。污水较易汇集的城镇,可共用污水处理系统;县城应按雨污分流进行规划和建设。
  ——有条件的地区要按照村收集、乡镇运输、县(市)处理的方式,恢复重建生活垃圾无害化、资源化处理设施。
  ——按标准设置紧急避灾场所和避灾通道。恢复重建公共绿地。

专栏6 市政公用设施

领域
项目
合计
四川
甘肃
陕西

修复
新建
修复
新建
修复
新建
修复
新建

道路
交通
道路(公里)
2548
1509
2301
1332
180
94
67
83

桥梁(座)
728
123
635
58
54
22
39
43

公交场站(处)
450
207
419
130
24
3
7
74

供水
水厂(座)
451
15
442
12
8

1
3

管网(公里)
4153
2363
4055
2085
74
119
24
159

供气
供热
燃气储气站(座)
203
15
203
10

2

3

供气管网(公里)
2052
791
2049
590


3
201

热源厂(座)
3
4


3
4



供热管网(公里)
6

41


6
41



污水
处理
处理厂(座)
331
27
328
21
3
3

3

管网(公里)
800
7256
765
6350
29
471
6
435

垃圾
处理
处理场(座)
47
8
39
1
5
5
3
2

转运站(座)
6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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