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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原由中国人民银行履行的监督管理职责的决定

时间:2024-07-13 01:54:5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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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原由中国人民银行履行的监督管理职责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原由中国人民银行履行的监督管理职责的决定

  2003年4月2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了《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使原由中国人民银行行使的监督管理职权的议案》。根据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决定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为了使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特作如下决定:

  一、由国务院依照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确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原由中国人民银行履行的审批、监督管理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等的职责及相关职责。

  二、由国务院抓紧提出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议案,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计委关于规范餐饮连锁企业价格管理的通知

国家计委


国家计委关于规范餐饮连锁企业价格管理的通知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计委、物价局:
国家计委关于《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和《餐饮修理业价格行为规则》颁布以来,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认真组织贯彻实施,对规范餐饮业价格行为,维护餐饮业正常的价格秩序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餐饮业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目前,餐饮业网点不断增加,服务能力明显
增强,市场竞争日趋充分。特别是餐饮连锁业的迅速发展,对于满足社会需求,推动行业发展,巩固餐饮业的公平竞争局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为进一步完善餐饮连锁业价格形成机制,促进餐饮业发展,现就餐饮连锁业价格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餐饮连锁企业是经营同类品牌品种、使用统一名称、标识的若干同业店铺。餐饮连锁业是以统一采购、加工、配餐、配送为核心,以资本与产权为纽带或授权与特许经营等方式联结起来,实现产品服务标准化、生产加工工厂化、管理规范化、共享品牌与规模效益的一种现代经营方
式和组织形式。餐饮连锁企业提供的餐饮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一些地方对跨地区经营的餐饮连锁企业分店进行分等定级的做法,应予停止;一些地方在通货膨胀时期,采取的核定餐饮毛利率、差价率等价格干预措施,应及时予以解除。要改变同一餐饮连锁企业在不同地区分属不同等级,执行不同毛利率、差价率的不合理状况,促进餐饮连锁
企业市场价格的合理形成。
三、餐饮连锁经营企业要自觉遵守国家有关价格管理的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明码标价的规定,使用物价部门监制的标价签或价目表,做到价目齐全,标价详尽准确,摆放位置醒目。应努力改进生产经营管理,完善企业成本、价格台帐等内部管理制度,为消费者提供质价相符的餐饮服
务。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要组织本地区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对现行有关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凡与上述规定不符的,要及时修订或废止。同时,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餐饮连锁企业的指导,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工作,依法查处不执行明码标价规
定以及进行价格欺诈、牟取暴利和低价倾销等价格违法行为,维护餐饮业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持餐饮市场价格水平合理稳定。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计委。



2000年11月20日

卫生部关于我部所属企业实行利改税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我部所属企业实行利改税的通知
卫生部


遵照国务院国发(83)75号文件“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全国利改税工作会议的报告和《关于国营企业利改税试行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我部所属企业的实际情况,现就实行利改税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财政部六月三日(83)财事字第238号文批准我部所属企业从1983年至1985年底以前给予减税照顾,即:北京、上海、武汉、兰州、长春、成都六个生物制品研究所由规定税率55%减按45%征收;人民卫生出版社(含社属印刷厂)、健康报社由规定税率55%减
按35%征收,税后利润不再上交,全部留用。六个生物制品研究所原由利润留成中列支的科研费(构成固定资产的设备、仪器除外)改在成本中列支。人民卫生出版社、健康报社用纸仍按进价列入销售成本,由此产生的纸张差价由部集中的留利中调剂解决,纸差不再纳税。
二、企业实行利改税后,不再交纳固定资金和流动资金占用费;原在利润留成中列支的按工资总额百分之十一计提职工福利基金改在成本中列支,不在留利中列支;职工奖励基金仍在税后留利中按本通知核定比例提取。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的使用范围、标准,仍按国家有关规
定办理,不得任意提高标准或扩大使用范围。
三、关于各单位税后利润留用比例问题,鉴于各单位税后留利差距较大,为了促进生物制品和卫生宣传出版事业的发展,参照原留利水平,按照适当照顾,区别对待、鼓励先进的原则,经研究,各单位税后利润留用比例为:北京所留用40%,交部15%;上海所留用37%,交部1
8%;武汉、长春、成都生物所留用43%,交部12%;兰州所留用45%,交部10%;人民卫生出版社(含社属单位)、健康报社留用65%(留交比例计算均按利改税计征税利润总额的百分比)。考虑到兰州、成都、长春三个所原来的留利水平,1983年的计划也已安排落实,

故对上述三个所1983年的留交比例定为:兰州所留用48%,交部7%:长春、成都所留用45%,交部10%。
人民卫生出版社、健康报社的纸价补贴,按当年实际发生差价由部集中留利按季补拨。健康报社交纳35%所得税,按(80)卫计局字第171号文规定,1983年报社上交的所得税仍由部拨补,从1984年起部里不再补拨。
四、各所交部集中的税后留利,按月交部,不得拖欠。交部时将其应交能源基金留所,与你所应交能源基金一并就地上交财政。
五、各单位税后留利应分别建立生产发展科研基金、后备基金、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各项基金比例见附表。各所的生产发展科研基金可按生产发展、科研各占一半的比例安排。后备基金大部分用于生产发展,小部分用于补助福利和奖励基金的不足,但用于奖励和福利时必须
报部批准,方可使用。
六、企业实行利改税有关纳税、财务处理,留交比例,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均按国务院(83)75号和财政部财企字154号、(83)财税字116号、(83)财预字65号、(83)财改字第6号等文件以及本通知规定办理。

七、各生物所的生产发展科研基金的用途仍按(82)卫计字第51号文件规定使用。
出版社、健康报社计算各项基金比例的基数为税后利润加纸差补贴。
八、本通知自一九八三年六月一日起实行。征税时间从一九八三年一月一日起计算。过去部里下发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卫生部所属企业税后利润分配表(略)



1983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