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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8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时间:2024-05-17 06:52:1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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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8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8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8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第11届92次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

市长  林树森 
二OO二年一月三十日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8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和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及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新形势的需要,我市对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市人民政府决定:

  一、对主要内容与上位法或新的方针政策或实际情况不相适应的,与世界贸易组织的非歧视原则不相符合的,以及已被新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代替的20件地方政府规章,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1)。

  二、对主要内容已过时,或适用期已过,或规定的事项和任务已完成,或调整对象已经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8件地方政府规章宣布失效(目录见附件2)。

  上述28件政府规章为此次清理废止的第一批政府规章。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1、广州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政府规章目录(20件)

序号 规章名称 颁发机关 发文字号及日期 废止的理由
1 广州市劳动监察暂行规定 市政府 市政府令〔1992〕5号
1992年12月6日 已被1996年7月26日省人大常委会公布的《广东省劳动监察条例》代替。
2 广州市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暂行规定 市政府 穗府〔1985〕134号
1985年11月27日 已被1991年12月2日建设部发布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代替。
3 广州市城市管理监察队暂行规定 市政府 穗府〔1992〕3号
1992年1月8日 与1998年4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不相适应。
4 关于东风路沿线旧城区改造工程的通告 市政府 穗府〔1992〕74号
1992年7月31日 主要内容与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不相适应。
5 广州市新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 市政府 穗府〔1995〕152号
1995年12月20日 与1998年8月1日省人大常委会公布的《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相抵触。
6 广州市股份制企业审计规定 市政府 穗府〔1995〕44号
1995年4月24日 已被1997年10月21日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代替。
7 广州市境外企业审计监督办法 市政府 穗府〔1993〕95号
1993年9月17日 已被1997年10月21日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代替。
8 广州市私营企业登记管理规定 市政府 穗府〔1992〕72号
1992年7月23日 已被1999年8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独资企业法》、1997年2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1999年1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代替。
9 关于加强对外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的布告 市政府 穗府〔1984〕70号
1984年10月11日 已被1989年1月23日广州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广州市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代替。
10 广州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实施办法 市政府 穗府〔1989〕51号
1989年8月28日 主要内容与1994年7月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01年3月15日全国人大修订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001年8月1日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等不相适应。
11 广州市吸引外商投资管理工作暂行规定 市政府 穗府〔1986〕78号
1986年9月7日 主要内容已不适应实际需要。
12 《广州市吸引外商投资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 市政府 穗府〔1988〕9号
1988年1月21日 主要内容已不适应实际需要。
13 广州市境外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规定 市政府 穗府〔1993〕40号
1993年4月20日 主要内容实施的环境与条件已改变,已无法适用。
14 广州市行政机关辞退工作人员暂行规定 市政府 穗府〔1992〕101号
1992年9月20日 已被1995年7月18日人事部印发的《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人核培发[1995]77号)代替。
15 广州市鼓励军队转业干部自我安置试行办法 市政府 穗府〔1994〕16号
1994年2月23日 已被2001年1月1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印发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代替。
16 广州市政府关于加强城市道路两旁的建设和管理的规定 市政府 穗府〔1986〕33号
1986年4月12日 主要内容与1996年12月24日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公布的《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不相适应。
17 广州市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的暂行规定 市政府 穗府〔1986〕64号
1986年7月28日 已被1997年8月6日市人大常委会发布的《广州市建筑条代例》替。
18 广州市财政支农专项资金切块包干暂行办法 市政府 穗府函〔1989〕66号
1989年9月25日 主要内容与机构改革后新的部门预算体制不相适应。
19 广州市政府关于城市管理监察大队执行任务的通告 市政府 穗府〔1987〕35号
1987年5月27日 已被1997年12月22日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发布的《广州市城市管理监察条例》代替。
20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市场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市政府 穗府〔1996〕134号
1996年10月30日 主要内容违反了WTO的非歧视原则,且与2001年4月21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不相适应。

     2、广州市人民政府决定宣布失效的政府规章目录(8件)


序号 规章名称 颁发机关 发文字号及日期 废止的理由
1 关于建设李坑生活垃圾填埋场的通告 市政府 穗府〔1990〕99号
1990年11月24日 该项工作已完成。
2 关于整治和修复十九路军凇沪抗日阵亡将士陵园的通告 市政府 穗府〔1991〕26号
1991年4月21日 该项整治工作已完成。
3 关于东风路道路改善工程的通告 市政府 穗府〔1992〕28号
1992年3月19日 该项改善工程已完成。
4 关于扩建龙溪路道路工程的通告 市政府 穗府〔1994〕57号
1994年7月4日 该项建设工程已完成。
5 关于扩建解放路道路工程的通告 市政府 穗府〔1994〕76号
1994年8月27日 该项建设工程已完成。
6 关于整治建设珠江两岸堤防的通告 市政府 穗府〔1994〕38号
1994年10月15日 该项建设工程已完成。
7 广州市出口生产企业实行外向型经营管理试行办法 市政府 穗府〔1989〕3号
1989年1月3日 原定试点的12家出口生产企业,已有9家企业关闭、重组或更名,试点的实际含义已不存在。
8 关于建设广州雕塑公园的通告 市政府 穗府〔1995〕52号
1995年5月9日 该项建设工程已完成。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春耕春种期间加强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检查的紧急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春耕春种期间加强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检查的紧急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去年12月,我局和农业部《关于加强肥料、农药、种子市场管理的通知》(工商市字〔1993〕第373号)下发后,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积极发挥职能作用,加强了对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的管理,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目前,全国已进入集中用肥、用药、用种的春耕春种时期,按
照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中央领导同志指示精神,要求各地在春耕春种期间,集中力量,对农业生产资料市场进行一次检查,确保安全、优质、高效的肥料、农药、种子等农业生产资料,及时送到广大农民手中。现将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充分认识这次检查对确保今年农业生产发展,稳定农民种植粮食及经济作物的积极性,保障各项改革措施出台,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对检查活动的领导,迅速组织力量,发挥工商行政管理整体功能,并密切与农业等有关部门配合,对所有
生产、销售肥料、农药、种子、柴油等农业生产资料的单位,进行一次普遍检查。
二、各地要结合贯彻工商市字[1993]第373号文件,一方面清理农业生产资料经营渠道,保障流通渠道畅通,维护市场秩序;另一方面坚决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农业生产资料的违法行为。对非法经营农业生产资料的单位和个人,要坚决予以取缔。在检查中发现制售假冒伪劣农业
生产资料的违法行为,要依法查处;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各地在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检查中,要严格依法行政,准确掌握政策界限,注意区别假冒伪劣产品与一般产品质量问题。对发现有问题的农业生产资料,要经农业主管部门土肥站、药检所、种子站鉴定后,依法进行处理。
四、各地在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检查中,要加强宣传,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农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查处的重大案件,要通过新闻媒介,及时予以曝光,以震慑不法分子。要积极配合农业主管部门,宣传
识别真假农业生产资料的知识。
五、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检查中遇到的问题和重大案件,应及时上报。



1994年3月2日

印发乌鲁木齐市社区公益电影放映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乌鲁木齐市社区公益电影放映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乌政办〔2010〕399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
《乌鲁木齐市社区公益电影放映工程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乌鲁木齐市社区公益电影放映工程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乌鲁木齐市社区公益电影发行放映管理,推动文化建设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满足社区居民观看电影的需求,根据《电影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42号)和《关于印发数字电影发行放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广发影字〔2005〕537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社区公益电影放映是指在社区采用数字电影放映技术从事的公益放映活动。
第三条 社区公益电影放映实行“市场运作、企业经营、政府购买、群众受惠”的原则。
第四条 乌鲁木齐市社区公益电影放映工程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放映工程领导小组)负责工程全面实施,协调解决工作运行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广播电视局,负责督促落实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及全市社区公益电影放映的下列日常管理工作:
(一)定期召开各区(县)社区公益电影放映工程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各区(县)放映工程领导小组)工作例会,加强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新情况、新问题;
(二)每年年底将会同市目标办对社区公益电影放映工作进行考核验收;
(三)负责组织片源,定期向各区(县)放映工程领导小组提供影片目录;
(四)负责制定全市电影放映人员年度培训计划。
第五条 从事社区公益数字电影放映的设备,必须在市放映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注册登记。
第六条 每年公益影片购买、放映设备维护、放映员培训及流动放映车年固定运行费用等由市财政审核列入预算。放映员工资、津贴等费用由各区(县)财政承担。
第七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成立社区公益电影放映工程领导小组,落实完成每个社区每年放映公益电影不少于10场次的工作任务;
(二)加大对公益电影放映工程的宣传力度,使社区电影放映工作成为社区宣传教育、提高居民群众科技文化素质的重要阵地;
(三)不断提高服务水平,不断推动社区文化建设,使老百姓真正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
第八条 各区(县)放映工程领导小组负责辖区范围内社区公益电影放映的具体管理工作:
(一)负责制定工作方案和年度放映计划,组织、协调、监督放映工程的全面实施;
(二)负责辖区范围放映队人员管理及考核,落实放映员的津贴补助,按照流动电影放映操作相关规定制定放映员操作执行情况奖惩制度;
(三)负责放映设备日常管理工作,指定专人专管,制定设备使用、维护、保管、检查制度,提高设备的使用效率,确保设备完好率;
(四)建立公益电影放映工作进展监督和信息通报制度,定期对各街道、社区电影放映情况进行检查,对放映任务完成情况、放映质量、设备保养情况、放映员服务态度和居民群众的满意度以及对放映工作的意见等进行通报,发现问题及时向市放映工程领导小组汇报。每月需向市放映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各放映队任务完成情况、观众人数等,上报时间为次月1日-3日之内(如遇节假日顺延);
(五)加大实施社区公益电影放映工作的宣传力度,使这项文化惠民政策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第九条 各区(县)放映工程领导小组每月于第一个星期内按需求上报计划,计划经市放映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由乌鲁木齐市电影发行放映公司完成影片下载、授权、输入等工作。
第十条 各街道办事处、社区要积极配合放映队工作,协助做好放映场地选择,组织好观众,维持好放映秩序,全力做好电影放映现场的安全保卫工作。
第十一条 乌鲁木齐市电影发行放映公司负责社区公益电影放映公益影片片源供应、设备维护维修和放映员技术培训,并成立三个技术服务和设备维护组,帮助各区(县)放映队解决技术难题和提供咨询服务,确保社区公益电影放映顺利开展。
第十二条 社区公益电影放映员培训由乌鲁木齐市电影发行放映公司负责组织实施。放映人员每年不少于10个课时的放映技术继续再教育培训,培训内容包括电影业务、职业道德等。
第十三条 各区(县)放映工程领导小组应建立放映公示制度。定期将放映计划、放映队员、放映地点及放映时间、放映影片名称及场次等向居民群众公布,方便群众观看, 同时公布市放映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举报电话2618183,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四条 各区(县)放映队需建立完整的放映台帐和社区公益电影放映影像、文字档案,记录并如实反映已放映影片的放映时间、影片名称、放映人员等工作开展情况。
第十五条 市放映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有关部门组成督查组,采取查看台帐、影像档案、走访群众等方式,定期和不定期对各区(县)电影放映管理工作、各街道办事处、社区放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同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十六条 各区(县)社区公益电影放映有以下行为之一者,市放映工程领导小组将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将追究相关部门或人员的责任:
  (一)虚报公益电影放映场次的;
(二)公益电影放映向居民群众乱收费的;
(三)放映质量不好,服务效果较差,群众反映较为强烈的;
  (四)放映盗版、侵权音像制品的;
  (五)设备、车辆丢失或人为损坏、损毁的;
(六)对社区公益电影放映管理不完善,责任不到位,影响目标任务完成的;
(七)其他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的行为。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放映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0年11月 24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