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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土地管理局、交通部关于加强公路建设用地计划管理的通知

时间:2024-07-05 08:40:4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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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土地管理局、交通部关于加强公路建设用地计划管理的通知

国土局 交通部


国家土地管理局、交通部关于加强公路建设用地计划管理的通知
国土局、交通部



随着国民经济建设事业的迅速发展,各项建设用地数量不断增加。为使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落到实处,今后必须严格按照用地规划、用地计划和用地标准审批土地。根据党中央和国务院的要求,国家计委和国家土地管理局于1987年正式建立用地计划管理制
度,并于当年下达了建设用地计划。今年建设用地计划已正式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从两年的实践看,在各有关部门的支持下,用地计划管理工作起到了保证建设、节约用地的作用。
党的十三届三中全会提出,明后两年改革和建设的重点是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为贯彻中央精神,进一步完善建设用地计划管理制度,切实保证必要的交通建设用地,特通知如下:
一、今后新建或扩建公路建设用地,均应事前申报用地计划。交通运输是国家建设重点,公路建设用地量大。列入国家基建计划内的骨干交通建设项目,土地管理部门应优先予以安排。未列入年度用地计划的公路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安排建设用地。
二、公路建设项目的选线设计,应贯彻合理和节约用地的原则,尽可能不占或少占耕地。
三、省及省以下的交通行业安排的建设项目,中央与地方共同安排的建设项目,用地计划由地方各级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并向同级计划和土地管理部门申报,同时抄报上级交通主管部门;部属交通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编制用地计划报部,经部综合平衡后向国家计委和国家土地管理局申
报,同时抄送建设项目所在省的计划和土地管理部门。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或占用耕地1000亩以上,其它土地2000亩以上的建设项目,在申报用地计划时,要在分列表中逐项列出。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在安排计划时,对重要的公路建设用地应重点给予保证。
四、对年内的预备建设项目,在编报用地计划时,应予以说明,以便下达计划时,适当留有余地。基建计划正式批准后按申报程序向计划和土地管理部门申请追加用地计划。
建设项目计划有变更时,应根据批准的调整计划申报用地。
五、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基建计划和用地计划审批公路用地,凡擅自改变公路线型、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的不予批准用地。



1988年11月2日

关于减轻公路施工企业负担的若干意见

交通运输部


关于减轻公路施工企业负担的若干意见

交公路发[2012]2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
公路施工企业是公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主体,长期以来为推动公路交通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作出了突出贡献。近年来,随着工程建设规模的扩大和市场环境的变化,一些地方的个别项目,出现了向公路施工企业违规收取保证金、工程款结算不及时、随意转嫁人工材料价格上涨风险等问题,加重了企业运营负担,增加了生产经营成本,导致市场无序竞争。为净化公路建设市场环境,规范公路建设市场秩序,保障公路施工企业健康发展,促进公路施工企业公平竞争。现就减轻公路施工企业负担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减轻公路施工企业负担的重要意义
(一)减轻公路施工企业负担有利于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提高公路工程质量安全水平。减轻公路施工企业负担,有效保证企业合理的生产经营利润,有利于企业集中精力做工程,加大在设备更新、人才培养、科技创新、技术储备和质量安全管理等方面的投入,不断提升工程技术与管理水平,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
(二)减轻公路施工企业负担有利于营造良好的公路建设市场环境,提高公路建设市场管理水平。减轻施工企业负担,强化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和公路施工企业作为市场主体的平等地位,有利于营造严格依法管理、规范诚信履约的公路建设市场环境,引导市场主体全面加强合作,共同推进现代工程管理。同时,以减轻施工企业负担活动为载体,促进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不断改进公路建设市场监管方式,自觉运用社会管理理念,有效提升公路建设市场管理水平。
二、工作原则
(三)按照“先易后难、先内后外、统筹安排、逐步推进”的工作思路,以“规范保证金收取、建立动态调差机制、治理工程款拖欠”为工作重点,规范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行为,加强行业监管和企业自律,全面减轻公路施工企业负担,规范公路建设市场秩序,促进交通运输事业可持续发展。
三、清理规范各类保证金
(四)明确保证金收取种类。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尽快组织调查摸底,全面掌握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项目收取保证金的种类、形式、金额及返还情况,在此基础上明确本地区公路建设项目应收取保证金的种类。原则上除投标、履约、预付款、质量、民工工资等5种法律明确规定可以收取的保证金外,其他的应全部予以取消。
(五)规范保证金收取。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在国家有关规定基础上研究制定适合本地区公路建设项目实际的保证金收取规定,进一步规范保证金收取的形式、金额及返还周期。鼓励采用银行保函形式收取保证金,降低保证金现金收取比例。
(六)全面清理项目保证金。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保证金制度,对在建项目收取的各类保证金进行全面清理。明令取消的要立即取消并及时退还,收取形式及金额不符合规定的要及时改正,未按时返还的要尽快予以返还。今后所有新开工公路建设项目必须严格遵守有关保证金收取规定,不得以各种名义变相增设保证金或随意更改收取形式、金额或返还周期。
四、合理调整项目价差
(七)研究建立项目人工、材料价差合理调整制度和机制。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依法制定公路建设项目人工、材料价差调整处理办法,建立合理有效的动态价差调整机制,明确调整内容、调整范围和调整程序,为项目合理调整价差确立制度依据。
(八)及时发布价格信息。各级公路造价管理机构要加强对建筑材料及人工市场价格的监控,按照管理权限及时发布工程投资价格指数和造价信息,准确反映市场行情波动情况,为价差动态调整提供可靠的数据支撑,确保价差调整真实有效。
(九)严格执行价差调整规定。项目建设单位不得通过设置不合理条款等手段将材料、人工价格上涨风险完全转嫁给施工企业,要本着公正合理的原则,严格按照相关价差调整规定及时处理由于人工、材料涨价造成的工程款变更,按时支付工程款,减轻人工、材料价格上涨给施工企业造成的生产经营压力。
五、确保项目建设资金到位
(十)加大建设资金筹措力度。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大公路建设资金筹措力度,积极争取地方财政配套资金投入和信贷支持,并在国家宏观经济政策指导下创新融资管理模式,优化投资结构,拓宽融资渠道,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多元化筹措公路建设资金。
(十一)合理控制建设规模与速度。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牢牢把握稳中求进的工作总基调,在推进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坚持规划引领、有序推进,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结合宏观经济形势、财政金融政策和本地区实际情况,合理控制公路建设规模与速度,降低和防范金融债务风险。
(十二)加强建设资金使用监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部《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监督管理办法》,切实加强对项目建设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过程监管,确保项目建设资金按时足额到位和合理有效使用。要依法严格执行审批手续,对于建设资金未按要求落实到位的工程项目不得组织招投标,防止发生工程款拖欠等问题。
六、规范执行合同条款
(十三)切实规范合同条款。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的监管,督促项目建设单位严格执行部颁标准招标文件,限制项目建设单位随意设置合同专用条款。合同中应合理界定建设方与施工方的经营风险,禁止设置将项目管理风险转嫁给施工企业的不合理条款。合同工期须按批复的工期合理设定,严禁随意压缩或延长工期;不得随意下调、折扣合同工程款,应明确约定工程款支付期限和计息始期,确保合同双方主体地位平等。
(十四)严格履行合同。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合同约定,规范计量支付程序,按照工程进度和合同条款按时支付工程款,不得随意拖欠。对于完工后无正当理由仍然存在工程款拖欠现象的项目,不得组织交工验收;项目建设单位在办理交工验收备案手续时,须提供相应工程款支付情况证明,否则不得通车试运营。施工企业要强化法律意识,积极采取法律手段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七、加强监督检查
(十五)加强施工企业负担监督检查力度。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结合公路建设市场督查等活动,将保证金违规收取、工程款拖欠等问题,作为公路建设市场督查及项目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加强对项目建设单位的考核和监管,加大治理力度和处罚力度,切实规范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行为。
(十六)做好对外沟通协调工作。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审计、税务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及时反映公路施工企业经营状况,做好政策解释和沟通协调工作,落实相关优惠政策,保障公路施工企业合法权益,为减轻企业负担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八、加快信用体系建设
(十七)全面推进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按部统一要求尽快制定完善相关实施细则,积极推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逐步将施工、监理、设计企业和建设单位全部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形成完善的信用激励和约束机制。对信用良好的企业在保证金方面给予减免优惠政策,引导鼓励企业诚信履约。
(十八)规范项目建设单位行为。项目建设单位要全面落实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项目建设单位管理的若干意见》,加快推进现代工程管理,按照“五化”要求,不断提升项目管理水平。要充分尊重施工企业合法权益,严格规范项目管理。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项目建设单位失信行为监管,有效约束项目建设单位行为。
(十九)加强施工企业自律。充分发挥中国公路建设行业协会等组织作用,引导公路施工企业规范自身行为,加强企业自律,增强成本控制能力,坚持诚信从业,守法经营,不断提高项目技术管理水平和工程质量水平,通过实体工程质量和市场信誉为企业赢得竞争力。
减轻公路施工企业负担是优化公路建设市场环境,维护行业稳定的一项重要举措。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本意见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严格依法管理,坚决纠正增加施工企业不合理负担、损害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切实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促进公路建设健康可持续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章)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内政发〔2008〕43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5月8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四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五月十五日


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保护矿山环境,有效防治矿山开发造成的地质环境破坏及诱发的地质灾害,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固体矿产资源开采、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实行保证金制度。采矿权人依据本办法提交矿山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同时与辖区盟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责任书,并存储保证金。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责任书由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第四条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采矿权人在开采矿产资源过程中,依法保护矿山环境,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责任,在自治区财政部门指定银行专户存储的担保资金。
保证金及利息属采矿权人所有。
第五条按照“企业所有、政府监管、专款专用”的原则,保证金由采矿权人在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专户存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与存储保证金的银行签署协议,以协议的约定对保证金进行存储、返还、支取、结算。
各级财政部门对保证金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采矿权人应当聘请有相关资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或矿山设计乙级以上资质,并且具备相应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的单位,依据《矿山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编制规范(DZ/T223-2007)》,编制矿山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
第七条矿山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由盟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相应资格的专家进行评审。大型矿山的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应聘请专家7至9名,中型矿山的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聘请专家5至7名,小型矿山的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聘请专家3至5名。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矿山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评审专家库。
矿山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经评审通过后按照矿山环境影响评估精度分级到相应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一级评估在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备案,二、三级评估在盟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第八条保证金的存储、返还、支取、结算由各盟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九条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按照行政区划属地管理,跨盟市行政区划的矿山,按所跨盟市的矿区面积,由所在盟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保证金存储额度按该矿山跨本行政区矿区面积计算。
第十条盟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将建筑用砂、石、粘土矿委托旗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实施保证金制度。矿山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的编制与评审可适当简化。
第十一条新建矿山采矿权申请人收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矿区范围的批复后,应当编制矿山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根据矿山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与辖区盟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责任书,并存储保证金。矿山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责任书和保证金存储证明是办理采矿权登记手续的必备材料。
第十二条已取得采矿权的采矿权人,应编制矿山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根据矿山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与辖区盟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责任书,并存储保证金。保证金存储额从本办法实施之日起计算。矿山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责任书和保证金存储证明是办理采矿许可证年检、延续手续的必备材料。
第十三条采矿权人变更矿山开采方式、矿区范围,应当重新编制矿山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签订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责任书、核定并存储保证金;采矿权人变更生产规模,应当重新修编矿山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签订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责任书、核定并存储保证金。
第十四条在本办法实施前,采矿权人已编制矿山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专项规划,并提取了专项资金,已实施治理工程,由采矿权人提出申请,经盟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估,治理规划和治理工程效果达到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目的和要求的,报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不再存储保证金。
第十五条保证金的存储标准,根据矿区面积、开采矿种、开采方式等影响因素确定。
保证金年存储额=存储标准×矿山年开采面积×矿山分类系数×矿山开采方式系数
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市场、物价变化情况和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情况,对现行保证金存储标准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在3年以下的,保证金一次性全额存储。
采矿许可证有效期4年以上的,保证金可以一次性全额存储或者分期存储;分期存储的,采矿权人应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保证金存储计划,每期存储额度不低于3年的保证金数额。
第十七条采矿权发生转让的,由获得采矿权的采矿权人承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责任,已存储的保证金一并转让或重新存储,并重新签订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责任书。
第十八条矿山服务年限在3年以下的,采矿权人一次性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矿山服务年限在4年以上的,采矿权人应分期实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每期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期限为3年。
根据矿山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的要求,3年内不能实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的矿山,采矿权人继续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存储保证金。
第十九条每期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完成后,采矿权人向签订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责任书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验收申请,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的专家自接到验收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验收工作。
检查验收的依据为矿山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责任书及国家相关的其它规定。
第二十条每期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验收合格后,签订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责任书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为采矿权人办理本期保证金及利息的结算和转存手续。
第二十一条采矿权人终止采矿活动或矿山闭坑,由盟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进行初步验收,1年后由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进行最终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保证金及利息的结算、返还手续。
第二十二条采矿权人未按照矿山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治理矿山,或者治理工程验收不合格的,由签订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责任书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治理。逾期仍不治理或者治理后验收仍不合格的,由签订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责任书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治理费用从采矿权人存储的保证金中支取。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费用超出已存储保证金及利息的部分由采矿权人承担。
第二十三条盟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相应的保证金存储台账、保证金往来账和保证金管理制度,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对保证金存储、返还、支取、结算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向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上报保证金制度年度执行情况。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由有关部门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08年8月1日起实施。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年存储标准表
表1
矿山年开采面积 单位(m2)存储标准 单位(元/m2)备注

100000以下1.5100000―5000001.0500000―10000000.8大于10000000.51、保证金按矿山年开采面积分段累积计算,如某矿山年开采面积为500000m2,计算方法为:
保证金年存储额=〔100000m2×1.5元/m2+(500000m2-100000m2)×1.0元/m2〕×矿山分类系数×矿山开采方式系数
2、矿山年开采面积=采矿许可证登记面积÷矿山服务年限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矿山分类系数表
表2
矿山分类分类系数备注能源矿山1.2金属矿山1.0非金属矿山0.6依据国土资源部颁布的矿产分类标准确定矿山类别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矿山开采方式系数表
表3
矿山开采方式开采系数备注露天开采1.4地下开采1.0以矿山开发利用方案中的开采方式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