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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保障外来务工人员合法权益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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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保障外来务工人员合法权益暂行规定

福建省泉州市人民政府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保障外来务工人员合法权益暂行规定的通知


泉政文〔2003〕29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泉州市保障外来务工人员合法权益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泉州市保障外来务工人员合法权益暂行规定

泉州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十月二十四日
泉州市保障外来务工人员合法权益暂行规定

为更好地保障外来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营造尊重外来务工人员的社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外来务工人员是我市经济发展的重要生产者和建设者,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力量。对外来务工人员要坚持平等对待、完善管理、搞好服务的原则,切实保障他们享有与本市居民相同的合法权益。
二、外来务工人员在我市可参与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的评选,按照有关规定参与党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推选,并可依法参与人大代表的选举,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市政府每两年评选表彰一批优秀外来务工人员及关爱外来员工的优秀企业,对有突出贡献的优秀外来务工人员授予荣誉称号。
三、凡具有初中以上学历的外来务工人员,在我市有固定居住条件、合法职业及经济来源,与企业签订、履行劳动合同2年以上,遵纪守法、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经所在企业申报,可在其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四、认真清理针对外来务工人员的不合理规定和收费。严禁以各种名目向外来务工人员乱收费,增加外来务工人员的经济负担。
五、用人单位不得向外来务工人员收取货币、实物等作为入厂抵押。对违反的,劳动保障部门应依法严肃查处。
六、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与外来务工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及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和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内容。
用人单位不得聘用尚未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
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加强外来务工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监督检查。对不与外来务工人员签订劳动合同、采取欺诈和威胁等手段签订合同,以及不履行合同的用人单位,应责令其纠正;对造成外来务工人员经济损失的,应责令其进行赔偿;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依法严肃处理。
七、用人单位应当明确规定每月发放工资的日期,并以货币形式足额发放工资。逾期或者未足额发放工资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其补发。对随意拖欠和克扣工资的用人单位,由有关机关依法严肃处理。
用人单位支付给外来务工人员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县(市、区)最低工资标准。
八、用人单位不得限制外来务工人员的人身自由,不得扣押外来务工人员的身份证、暂住证、毕业证等证件,不得对外来务工人员搜身,严禁殴打、侮辱、虐待、体罚或变相体罚外来务工人员。
公安等部门应依法查处用人单位和押外来务工人员身份证等证件和侵犯人身自由的行为,依法惩处各种侮辱外来务工人员人格、侵害外来务工人员人身权利和民主权益的违法行为。
各村(居)联防队应文明执勤,切实尊重外来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
九、外来务工人员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支持,不得阻挠和限制。
企业工会应建立女职工组织,依法维护女职工特殊权益。
十、企业工会有权代表职工与企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和职工参与管理等问题进行平等协商,订立集体合同。双方达不成协议的,应当提请政府有关部门和上级工会协调解决。
十一、用人单位制定的的规章制度,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
用人单位制定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应征求所在单位工会意见,应提交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十二、用人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社会保险政策、法规,为外来务工人员缴纳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项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无故不为外来务工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和地税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十三、用人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有关劳动保护、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消防安全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保障外来务工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用人单位提供的职工宿舍、饭堂和工场必须符合安全、卫生条件,具备防火、通风、采光和水电设施;职工宿舍不得与工场、仓库混合;宿舍、工场、仓库应当备有紧急出口,保证通道畅通。
劳动保障、卫生、公安消防、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工会应加强监督。对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政府职能部门依法给予处罚;造成外来务工人员损失的,应当赔偿;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的,除赔偿外,应依法追究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十四、外来务工人员因工伤或患职业病,用人单位应当及时送往治疗。所需挂号费、医疗费、交通费等由用人单位负担。住院伙食费和护理费由用人单位按有关规定的标准补贴。医疗期间,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关系,其工资和福利待遇不变。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安排职业病人,疑似职业病人进行诊治,并支付医疗费用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责令其改正,并给予行政处罚。当事双方有争议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应依法及时处理。
十五、用人单位必须加强企业文化建设,投入经费用于外来务工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和知识更新,设立职工文娱体育活动〓(下转第64页)〖FL〗〗场所,组织开展健康向上的文体活动,营造良好的企业文化氛围。
十六、对无证照的非法经营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依法予以取缔,从源头上减少侵害外来务工人员合法权益事件的发生。要指导个、私协会积极开展对个私企业主的教育,做到自觉保障外来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
十七、矿山、建筑施工等高危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有关企业为外来务工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切实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十八、各级政府应把外来职工公寓建设纳入城乡发展规划,在外来务工人员居住较集中的地段,应提供必要的基础设施,改善公共交通和环境卫生状况。
十九、依法保障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外来务工人员的子女需在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全日制公办中小学或幼儿园就读的,以固定居住地就近入学为原则,在入学条件等方面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中小学校和幼儿园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其就读。生活特别困难的可申请酌情减免费用。
二十、外来务工人员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向工会、企业或基层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经济确有困难的,法律授助机构应提供帮助。
二十一、本暂行规定由泉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二十二、本暂行规定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

关于切实加强义务教育经费管理的紧急通知

财政部 教育部


关于切实加强义务教育经费管理的紧急通知

财教〔2012〕4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教育厅(教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教育局:
  义务教育是国民教育的基础,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具有基础性、先导性和全局性重要作用。《义务教育法》规定,义务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近年来,国家通过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免除城乡义务教育学杂费等一系列重大政策,加大了对义务教育的投入力度,促进了义务教育发展。特别是随着财政性教育经费投入占国内生产总值4%目标的实现,义务教育将得到更好地保障。但是,在有些地方,由于思想认识不到位、管理基础薄弱、制度执行不严等原因,义务教育经费管理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特别是今年以来,媒体先后曝光了一些地方虚报学生人数套取财政资金、挤占挪用教育经费、学生自带课桌椅上学等问题,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为切实加强义务教育经费管理,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把加强义务教育经费管理放到更加突出位置
  (一)提高思想认识。管理好义务教育经费,事关教育事业健康发展,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各级财政和教育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义务教育经费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切实转变“重投入、轻管理,重分配、轻监督”的错误观念,把管理好义务教育经费作为当前和今后的一项重点工作任务,抓实抓好。
  (二)深入组织学习。地方财政和教育部门要定期组织本部门相关人员及辖区内中小学校长学习《教育法》和《义务教育法》等教育法律,增强依法办学的意识;学习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义务教育发展的各项政策,规范办学行为;学习关于加强义务教育经费管理的财经制度,提高依法理财的水平。
  (三)加强宣传工作。地方财政和教育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加强对义务教育法律制度及政策的宣传,准确解读政策内涵,总结推广好经验和好做法,让义务教育各项惠民政策家喻户晓,让加强义务教育经费管理的理念和要求深入人心。
  (四)转变工作作风。地方财政和教育部门要始终树立求真务实、为民服务的理念,全面掌握当地教育及经费管理实际情况。要带着感情、带着责任开展工作,尤其要深入基层、深入一线,了解实情,切实解决义务教育经费管理中的问题,为义务教育健康发展服好务。
  二、进一步规范管理,确保义务教育经费使用安全、规范和有效
  (五)科学合理安排经费。省级财政和教育部门要加大义务教育经费统筹力度,优化教育支出结构,在经费安排上重点向农村、边远、民族、贫困地区倾斜,向义务教育发展的薄弱环节倾斜。县级财政和教育部门在安排中小学校预算时,要优先确保基本办学条件和基本教育教学需要,确保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确保学校的正常运转,并加大对薄弱学校和教学点的支持力度。中小学校要优先保证基本支出,分轻重缓急合理安排项目支出。在安排2013年预算时,各地要对义务教育学校基本办学条件保障情况进行排查,按照“保基本、补短板、扫死角”的原则,合理安排预算,坚决杜绝再发生类似学生自带课桌椅上学等问题。
  (六)严格学校经费管理。中小学校要规范经费使用程序,完善内控机制,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安排支出,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及标准。各项支出应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在学校公用经费中开支人员经费,不得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严禁私设小金库、账外设账、公款私存和虚列支出等。
  (七)夯实管理信息基础。中小学校应当按照要求提供准确、完整的事业统计数据,教育部门应当对数据进行认真审核,并按一定比例进行抽查。教育部门和学校要完善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系统,定期对学籍信息进行清理和更新,杜绝“双重学籍”和“在校不在籍”情况的发生。
  (八)加强监督检查。根据《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69号)规定,财政部门要发挥专职监督机构和业务管理机构作用,加强对义务教育经费管理使用的监督。有条件的地方,乡镇财政所可以发挥“就近监管”的优势,加强对中小学校经费使用的监管。教育督导部门要加强对县级教育部门及学校经费使用情况的督导检查。中小学校要建立健全财务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公开本校财务收支状况,加大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政府采购等情况的公开力度。省级财政和教育部门每年要选择若干个县(市)开展义务教育经费管理使用专项检查,并将检查情况报送财政部和教育部。财政部和教育部将视情况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义务教育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抽查。
  三、进一步明确责任,建立奖惩机制
  (九)明确管理责任。省级财政和教育部门应当按照“经费省级统筹”的原则,明确辖区内各级财政应承担的义务教育经费,落实省级财政投入,合理安排中央和省级对下转移支付资金,对辖区内义务教育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县级财政和教育部门对义务教育经费负主要管理责任,负责落实县级财政投入,组织和指导中小学校预算的编制、执行和决算工作,管理和培训学校财会人员,监督中小学校经费使用。中小学校要及时按规定编制学校年度预、决算,严格按批复的预算抓好执行。
  (十)建立奖惩机制。中央和省级财政、教育部门要建立义务教育经费管理使用情况通报制度,对发生的重大问题分别在全国和省内进行通报。中央和省级财政要将义务教育经费管理使用情况作为对下转移支付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因素。对于违反财经纪律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理。
  省级财政和教育部门要迅速传达本通知精神,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确保各项要求落实到位。



                             财政部 教育部
                             2012年11月26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工艺美术大师评审认定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政府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工艺美术大师评审认定办法的通知

苏府〔2007〕139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苏州市工艺美术大师评审认定办法》已经市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苏州市工艺美术大师评审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江苏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宣传为苏州传统工艺美术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高级工艺人才,促进苏州传统工艺美术行业的繁荣和发展,建立“苏州市工艺美术大师”荣誉称号的评审认定制度。

  第二条 “苏州市工艺美术大师”是市政府对本市传统工艺美术行业中技艺精湛、成就突出的专业技术人员授予的市级荣誉称号。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市政府设立苏州市工艺美术大师评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负责工艺美术大师评审确认工作。市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经贸委。建立苏州市工艺美术大师专家评审组(以下简称专家评审组),为评审“苏州市工艺美术大师”提供咨询、评审意见。

  第四条 专家评审组由艺术院校专家,国家级、省级工艺美术大师,高级工艺美术师以及省、市工艺美术界知名人士组成。专家评审组要吸收一定比例的外省、市专家参加。

第三章 申报范围

  第五条 苏州市传统工艺美术包括工艺雕塑、刺绣和染织、织毯、抽纱花边和编结、艺术陶瓷、工艺玻璃、编织工艺、漆器、工艺家具、金属工艺和首饰、其他工艺美术等十一大类。

  第六条 申报“苏州市工艺美术大师”所涉及的手工艺品种和技艺要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较长的历史传承;

  (二)技艺精湛,世代相传;

  (三)具有鲜明的民族风格和浓郁的地方特色;

  (四)以天然原材料为主,采用传统工艺和技术,作品主要部分以手工艺制作;

  (五)在市内外享有较高声誉。

第四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申报“苏州市工艺美术大师”者应为从事传统工艺美术创作设计和技艺制作的专(兼)职人员。申报者必须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具有良好艺德,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传统工艺美术产品设计和制作8年以上,或具有工艺美术师以上职称,或获得“苏州民间工艺家”称号。对确有突出成就的申报者,在严格审核的基础上,条件可适当放宽;

  (二)能独立完成设计或制作关键工艺;

  (三)技艺精湛,掌握绝招,作品创新富有特色,有一定数量的优秀作品,为本市同行所公认,并有较高声誉;

  (四)能从事专业研究和指导、传授技艺,对继承、发展、创新我市传统工艺美术事业做出较大成绩;

  (五)原则上由1名以上(含1名,下同)国家级工艺美术大师或2名以上省级工艺美术大师推荐。特殊者也可由2名以上“苏州市工艺美术大师”或具有高级工艺美术师职称的人员推荐。

第五章 申请审核

  第八条 “苏州市工艺美术大师”每两年评审认定一次。

  第九条 申报“苏州市工艺美术大师”者应向当地经贸部门提出申请,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以下材料:

  (一)填写好的苏州市工艺美术大师申报表;

  (二)申报者从业经历、相关资质证书、国内外获奖证书(复印件)等书面材料;

  (三)近四年来创作的代表本人最高技艺的实物作品三件(套)。

  第十条 当地经贸部门会同人事、文化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将符合条件的申报者名单及相关材料上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如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上报:

  (一)伪造、夸大业绩或窃取他人成果占为己有的;

  (二)严重违背艺德的;

  (三)在申报期内因触犯法律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六章 评审认定

  第十一条 专家评审组依据评审条件,对申报材料及其作品进行评审。

  第十二条 专家评审组每次出席评审的专家人数不得低于总人数的2/3,否则评审结果无效。

  第十三条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专家评审组的评审意见确定入围名单,并向社会公示。自公示之日起15日内,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提出异议。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专家评审组,在公示期满15日内,负责对署名的书面异议进行审查,做出答复,并书面通知意见人和申请人。

  第十四条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最终评审结果经市领导小组确认后上报市政府认定。

第七章 授予称号

  第十五条 对获得 “苏州市工艺美术大师”荣誉称号的工艺美术者,由市政府授予称号。

  第十六条 “苏州市工艺美术大师”实行终身制。对采取欺骗手段弄虚作假获取称号的,一经发现并证实,将取消其称号,并终身不得参加各级工艺美术大师的评审。

  第十七条 “苏州市工艺美术大师”优先推荐参加江苏省工艺美术大师(名人)的评审。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经贸委会同市人事局、市文化广播电视管理局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