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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林业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24-07-25 15:59:3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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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林业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


青岛市林业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市政府



第一条 为实行林业基金制度,使造林绿化有正常、稳定的资金来源,促进林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林业基金是保护和发展林木资源的专项资金,重点用于营造防护林、用材林(包括速生丰户林)、适用于营造经济林和国营林场(苗圃)的多种经营。

第三条 林业基金实行统筹安排、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市、县(市、区)两级林业基金,由同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筹集和管理,同级财政、审计部门予以监督。

第四条 林业基金的来源:
(一)中央、地方财政安排的造林投资;
(二)地方财政安排的营林资金;
(三)国家有关部门通过林业主管部门安排的林为投资;
(四)中央、地方财政(或银行)借贷的造林营林资金;
(五)农业发展基金中用于发展林业的资金;
(六)林业主管部门按规定征收的育林基金;
(七)林业主管部门筹集的更新改造资金及其他专项林业资金;
(八)其他方面筹集的用于发展林业的资金。

第五条 实行林业基金制度后,现有的林业事业费和基本建设投资渠道不变(不含造林投资部分)。

第六条 林业基金的使用范围:
(一)林木种子费;
(二)造林费;
(三)林木抚育管理费;
(四)林木病虫防治费;
(五)护林防火费:
(六)林区道路建设费;
(七)林业生产设备、器具费;
(八)林木资源监测补助费;
(九)国营林场(苗圃)多种经营扶持费;
(十)林业技术培训费;
(十一)造林设计及验收费等。

第七条 林业基金用于有直接经济效益的林业项目,实行有偿周转使用,借款单位应与林业主管部门签订借款合同,按期交纳资金占用费,并按照合同如期偿还。用于不能取得直接经济效益的林业项目,实行无偿使用。

第八条 林业基金由林业主管部门在银行专户储存,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年度结余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九条 林业主部门应建立林业基金预决算制度,严格经济核算,考核经营成果。市级林业基金预决算由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县级林业基金预决算报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批。林业基金预决算应同时抄送同级财政、计划、银行和审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林业主管部门对在林业基金筹集、管理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违反本办法和有关规定的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青岛市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九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1989年9月4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三峡工程淹没及迁建区文物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


渝府发〔2001〕47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三峡工程淹没及迁建区文物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重庆市三峡工程淹没及迁建区文物保护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七月十日


重庆市三峡工程淹没及迁建区
文物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重庆市三峡工程淹没及迁建区的文物保护工作,切实有效地实施对三峡历史文化遗产的抢救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庆市三峡工程淹没及迁建区(以下简称库区)内的一切文物保护实施工作,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库区内一切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不可移动文物和可移动文物,均受国家保护。
第四条 市文物局主管库区的文物保护工作,负责库区文物保护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实行任务、经费双包干。
市移民局负责库区文物保护项目计划的衔接、调整,项目的销号管理以及移民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市建设、规划、国土等有关部门应积极支持库区的文物保护工作,为文物保护实施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五条 库区各级人民政府负责保护本行政辖区内的文物,应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打击和防范库区盗掘古遗址、古墓葬、损毁文物、走私文物等犯罪活动,确保库区的文物安全。
库区各区县(自治县、市)文物部门应积极协调、配合库区文物保护工作的实施,并负责组织实施库区县级以下地面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工程。
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文物的义务。
第六条 库区内地下、水下遗存的一切文物(含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地面遗存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古桥梁等均属于国家所有。
属于集体所有和私人所有的古建筑、纪念建筑等,凡列入库区文物保护规划范围的,经办理移民补偿后,属于国家所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文物进行盗掘、哄抢、藏匿、变卖、拆除或改建。一切破坏、损毁和走私文物的活动均属于犯罪行为。

第二章 计划和资金管理

第七条 库区文物保护资金是三峡库区移民资金的一部分,应纳入移民资金计划统一管理。
第八条 市文物局应根据国务院三峡建设委员会审批的三峡库区文物保护规划,按照三峡工程蓄水进度的要求,编制库区文物保护年度计划,经市移民局综合平衡后,纳入库区年度移民投资计划。
第九条 在库区文物保护年度计划执行过程中,市文物局按计划进度向市移民局提出项目的资金使用计划,由市移民局核准实施。
在计划的执行过程中,市文物局可根据实际情况对项目及经费作适当调整,调整幅度及审批程序按国务院三峡建设委员会移民开发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库区文物保护资金按照移民资金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市、区县(自治县、市)文物部门须设置库区文物保护资金账户,确保文物保护资金的专款专用,并定期向移民部门报送资金使用情况及相关报表。
第十一条 库区文物保护项目的法人应对项目经费进行严格管理,并在项目完成时向市文物局提交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报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挤占、拆借、侵吞库区文物保护资金。
第十二条 库区文物保护项目的招投标、方案评审等费用按有关规定在项目前期费中直接列支;地下文物的重要遗迹留取和标本测试等经费可在计划实施中统筹使用;宣传出版、培训等工作经费按国务院三峡建设委员会移民开发局有关规定进行开支。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三条 库区文物保护项目按保护工作性质分为非工程性项目及工程性项目,凡经国务院三峡建设委员会审批列入规划的地下文物考古发掘及地面文物留取资料项目属非工程性项目,地面文物原地保护和搬迁保护项目属工程性项目。
第十四条 库区文物保护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
非工程性项目的项目法人为市文物局。
工程性项目中涉及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由市文物局委托项目法人负责项目的实施管理。涉及县级以下文物保护单位的,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文物部门委托项目法人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 库区地下文物考古发掘项目,由市文物局依法向国家文物局履行有关考古发掘的报批手续。
库区地面文物保护项目,属于县级以下文物保护单位的,其搬迁保护方案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审批,其设计方案,由市文物局会同市移民局组织审批;属于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搬迁保护方案,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履行报批程序。
第十六条 库区地面文物搬迁保护项目的迁建用地,在选址前应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搬迁保护方案审批后,由项目法人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国土部门办理土地征用手续,其用地面积在原文物占地面积的基数上可适当考虑环境因素有所增加,具体面积指标和征地费用须经区县(自治县、市)移民部门商同级国土部门核定。
第十七条 凡在库区承担文物保护非工程性项目的单位,由市文物局核查其考古发掘及文物保护的相关资质。
凡在库区承担文物保护工程性项目的施工及监理单位,必须具备工程施工三级、监理乙级以上资质,具体准入审批由市文物局会同市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其技术力量、相关资质材料以及文物保护工程履历资料核发证书,并标明投标范围。
从事水文、地质勘察、地形测绘工程的单位,其资质审核和准入管理按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和有关规定进行。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及国外、国际组织和单位申请承担库区文物保护项目的,按国家文物涉外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库区文物保护工程性项目中,单项资金在50万元以上的,均实行招投标制。非工程性项目及50万元以下的工程性项目,可直接进行委托。
工程性项目的招投标工作均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同时须邀请文物、移民、建设、监察等部门进行监督。市文物局牵头成立重庆市三峡库区文物保护工程性项目招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项目评标委员会及评标结果的审批。
第十九条 库区文物保护推行项目监理制。
非工程性项目可试行综合监理;工程性项目可逐步实行单项监理。合同经费在100万元以上的地面文物搬迁保护工程性项目,必须实行单项监理。
文物保护项目监理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文物局商市建委参照国家基本建设的监理规定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库区文物保护项目的管理实行合同制。
项目法人为合同甲方,负责根据合同检查项目进展情况和工作质量,按项目进度拨付经费并组织项目初步验收。
承担项目实施的单位为合同乙方,负责根据合同和行业规范实施项目计划任务,保证项目工作质量,按进度提交工作简报和竣工资料,及时报告重要发现和重大成果,并负责工作期间的文物安全和人身安全。
承担项目单位不得进行项目转包。总承包单位经甲方批准后可进行项目分包,项目主体工程不得进行分包。
项目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文物保护管理所为非工程性项目的协作方,负责项目实施中的工作协调、提供出土品或文物构件的存放、整理场地以及文物安全管理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库区文物保护项目质量实行法人负责制。项目法人对文物保护项目质量负总责。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按各自职责对所承担项目的质量负责。
第二十二条 库区文物保护工作中的出土品、文物构件及档案资料的移交由市文物局负责统一管理。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除市文物局另有指定外,库区的出土品和文物构件由项目合同的协作方负责提供寄存和整理场地,并负责其安全管理。
未经市文物局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出土品和文物构件携离库区。需作鉴定或测年的各类标本,必须经市文物局批准,并在指定期限内交还。
第二十四条 除国家文物局另有指定外,库区的出土品和文物构件由市文物局根据重庆市及库区文物事业发展的实际需要,以及有关大专院校和科研机构的教学、研究需要,按照统筹兼顾、合理调剂的原则,统一指定具备条件的国有博物馆单位收藏保管,并办理移交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压出土品和文物构件,阻挠文物的妥善保管和科学研究。
市文物局负责筹备建立重庆中国三峡博物馆,以系统收藏、研究和全面展示三峡文物抢救保护工作成果。
第二十五条 各级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重庆海关在查处库区违法犯罪活动中依法没收、追缴的除返还受害人以外的所有文物,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在结案后立即无偿移交市文物局,由市文物局统一指定具备条件的国有博物馆单位收藏保管。
第二十六条 库区文物保护工作的有关项目资料、文物资料以及管理资料等,由市文物局负责统一建档、保存和管理。
第二十七条 库区文物保护项目由市文物局、移民局统一组织验收。
涉及工程性项目的验收应有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和质检机构参加。
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乙方单位负责限期进行整改,并承担整改费用。
第二十八条 地下文物保护项目的验收资料应包括:考古发掘、勘探的文字、测绘、影像等原始记录资料;出土品及入藏或寄存手续;考古发掘报告或简报;各类测试、鉴定报告;经费结算报告;有关资料的反转片、磁盘、光盘等。
地面文物保护项目的验收资料应包括:文物调查报告及测绘、拓片、影像等原始记录资料;留取资料项目的重要文物构件及清单;原地保护工程的施工原始记录资料;搬迁保护工程的施工原始记录资料;经费结算报告;有关资料的反转片、磁盘、光盘等。
第二十九条 文物保护工程性项目验收合格后,项目法人应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移民资金的使用规定对项目组织竣工决算审计。
第三十条 库区文物保护项目的销号,由市文物局与市移民局制定具体办法,并负责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 奖 惩

第三十一条 在库区文物抢救保护工作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集体或个人,可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坚决与盗掘古遗址、古墓葬、损毁文物、走私文物等犯罪行为作斗争,确保文物安全,成绩显著;
(二)长期从事库区文物抢救保护工作,认真履行文物保护项目合同,按时保质完成项目任务,并做出显著贡献;
(三)积极探索库区文物保护工作管理模式,在项目、资金等文物保护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
(四)有重大发现或取得重要研究成果。
第三十二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集体或个人,应依法给予行政、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一)盗掘古遗址、古墓葬、损毁文物、走私文物,或发现文物隐匿不报,不上交国家;
(二)不履行文物保护项目合同,造成文物毁损或重大经济损失;
(三)因工作失职或渎职,造成文物毁损、流失;
(四)侵占、贪污或盗窃国家文物;
(五)擅自截留文物,拒不按规定办理文物移交;
(六)挪用、侵占、浪费、贪污文物保护资金,或因失职、渎职造成文物保护资金严重损失。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文物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中共漳州市委办公室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市直事业单位招聘人员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中共漳州市委办公室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中共漳州市委办公室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市直事业单位招聘人员暂行办法》的通知
漳委办发〔2006〕24号

各县(市、区)委、政府,市直各部、委、办、局,副处级以上事业单位: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漳州市市直事业单位招聘人员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漳州市委办公室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9月8日

漳州市市直事业单位招聘人员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规范市直事业单位招聘行为,提高人员素质,根据省人事厅《关于转发<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的通知》(闽人发〔2006〕10号)和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事业单位招聘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适用本办法。参照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除外。
  第三条 事业单位出现空缺岗位需要补充工作人员的,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方式公开招聘或考核的方式招聘。
  第四条 事业单位招聘要贯彻党的干部路线,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 事业单位招聘要坚持党委、政府宏观管理与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第六条 招聘工作按照精简高效和科学设岗的原则,在编制总额和各类人员结构比例标准内进行。
  第七条 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部门分别是党群和政府所属事业单位进行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主管机关对事业单位招聘工作进行牵头协调、业务指导、监督检查和宏观管理,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对事业单位招聘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八条 事业单位可以成立由本单位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职工代表及其有关专家组成的招聘工作组织,负责招聘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 招聘范围、方式、条件与程序

  第九条 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凡符合条件的各类人员均可应聘。
  第十条 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原则上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公开招聘。
  第十一条 下列人员可以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招聘:
  (一)属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选拔任用的人员;
  (二)事业单位引进符合我省“年度人才引进指导目录”要求的人才及其随调家属;
  (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硕士以上学位的人员;
  (四)有突出贡献(指获得奥运会前六名、世锦赛世界杯前三名、亚洲体育三大比赛冠军、全运会冠军)的运动员和荣立一等功的转业士官、退役士兵;
  (五)烈士子女;
  (六)党政机关分流人员;
  (七)同类职能性质的事业单位之间同向或顺向调动的人员。
  第十二条 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年满十八周岁;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
  (四)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执业资格或技能和学历(专业技术和管理岗位的人员,除医疗护理、幼师等特殊岗位外,一般需具备大专及其以上学历,外地市生源一般应为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以上学历)条件;
  (五)首次聘用到事业单位的年龄原则上不超过35周岁;
  (六)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七)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除特殊岗位外,不得设置性别、身高限制等歧视性条件要求。
  第十四条 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方式公开招聘人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招聘方案;
  (二)发布公告;
  (三)报名与资格审查;
  (四)考试;
  (五)体检、考核;
  (六)根据考试与考核结果,确定拟聘人员;
  (七)公示招聘结果;
  (八)签订聘用合同,办理合同登记。
  第十五条 采取考核方式招聘人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招聘计划;
  (二)资格审查与组织考核;
  (三)根据考核结果,确定拟聘人员;
  (四)签订聘用合同,办理合同登记。

第三章 招聘方案、公告、报名与资格审查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应当制定招聘方案,招聘方案由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负责编制,主要内容包括:用人单位名称、经费来源、现有空编数额、人员结构状况;招聘对象范围、招聘岗位与资格条件、招聘人数;报名、考试考核时间和方法,考试内容,体检标准,笔试面试成绩合格线,笔试面试成绩折算比例及发布信息方式等。招聘方案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按职责分工分别上报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核准,同时报市委编办。
  第十七条 招聘方案审定后,应在漳州人事人才网、漳州人事考试网或其他社会公开媒体发布招聘公告,发布时间距考试时间应在15天以上。招聘公告发布后,原则上不得修改变更。因特殊情况确需修改的,应经主管部门报招聘主管机关同意,并顺延发布时间。
第十八条 招聘公告应载明用人单位情况简介、招聘的岗位及条件、人数和待遇,招聘办法,考试、考核的时间(时限)内容、范围,报名方法等需要说明的事项,与招聘方案的主要内容相一致。
  第十九条 财政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由市委组织部和市人事局统一组织考试报名工作,其中的中小学校招聘人员由市教育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十条 财政拨补、经费自给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的考试报名工作,处级及其以上的招聘单位自行负责,其他的由招聘单位的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或由招聘单位委托有关机构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报名可采取网上报名或现场报名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二条 实际报名人数与岗位拟招聘人数比例原则上应达3∶1以上方可开考。达不到比例的,相应减少该岗位拟招聘人数,或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适当降低比例要求。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或组织招聘的部门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确定符合条件的人员。

第四章 考试与考核

  第二十四条 考试内容应为招聘岗位所必需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工作技能。
  科目与方式根据行业、专业及岗位特点确定。
  第二十五条 考试可采取笔试、面试等多种方式。
  对于应聘工勤岗位的人员,可根据需要重点进行实际操作能力测试。
  第二十六条 考试根据事业单位的性质特点,实行统一指导,分类管理:
  (一)财政核拨经费或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招聘人员,采取统一组织笔试、面试的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和市人事局负责组织实施,其中的中小学校招聘人员由市教育主管部门负责。
  (二)财政拨补、经费自给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招聘人员笔试、面试工作,处级及其以上的招聘单位自行负责,其他的由招聘单位的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或委托有关机构组织实施,并接受组织人事部门的监督指导。
  (三)招聘有特殊专长或技能要求的人员,可以采取有效检验其专长或技能的特殊考试办法。由招聘单位提出招聘方案,经其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管理权限分别报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核准,由事业单位招聘主管机关负责组织实施或授权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实施考试的组织或机构,必须在考试前明确规定科学、合理的笔试与面试计分方法,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二十八条 笔试满分一般为100分,并设定合格线,成绩达到合格线的考生方可进入面试,笔试结束后应及时将成绩通知考生本人或网上公布。
  第二十九条 参加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下列对象享有笔试成绩加分待遇,加分不受笔试满分限制,具体标准如下:
  (一)曾获得世界体育三大比赛(奥运会、世锦赛、世界杯)、亚洲体育三大比赛(亚运会、亚锦赛、亚洲杯)和全运会冠军的运动员加10分;获得世界体育三大比赛(奥运会、世锦赛、世界杯)第2至6名、亚洲体育三大比赛(亚运会、亚锦赛、亚洲杯)和全运会第2、3名、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冠军的运动员加9分;获得省运动会冠军、全国锦标赛、冠军赛第2、3名、亚洲体育三大比赛和全运会第4至6名、全国年度最高级别比赛冠军的运动员加7分。
  (二)服役满13年以上的转业、复员士官加8分;服役满9年至12年的转业、复员士官加6分;服役满6年至8年的复员士官加4分;服役满3年至5年的复员士官加2分;荣立二等功以上退役士兵另加3分;荣立三等功退役士兵另加2分;获得优秀士官和优秀士兵荣誉称号的另加1分;伤残士兵另加3分;对长期在边防、高原、海岛等艰苦地区以及从事飞行、舰艇工作的退役士兵除享受以上加分外,可再加3分;入伍前是全日制普通大专、中专以上毕业生(国家统招)的退役士兵,退役后除享受以上加分外,可分别再加5分和3分。
  (三)获得省级优秀共产党员、劳动模范以上荣誉称号的,加8分。
  (四)漳州市常住户口或漳州生源的未就业毕业生加5分。
  以上加分可以累计,但最高不得超过10分。
  第三十条 需从退役运动员和退役士兵中补充工作人员的,用人单位可提出招聘方案,报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和组织人事部门同意,采取面向退役运动员和退役士兵的有限竞争招聘考试方式进行。
  第三十一条 笔试试卷一般使用省相关部门命题的试卷,也可由组织考试部门和单位自行组织命题出卷。
  第三十二条 命题出卷应成立命题组,指定一名命题人员担任组长,命题人员应为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或业务骨干,命题要入闱严格管理、规范运作、科学组卷、拟定答案和评分标准,认真做好保密工作。
  第三十三条 考场必须张贴《考场纪律》。考桌必须单座、单行、保持应有距离。
考生于每科考前15分钟预备铃响后进入考场,凭准考证、身份证对号入座,并将该证置于考桌左上角,以备查对。
  考生入座后,监考人员宣读考场纪律。考前5分钟当众出示密封的试卷袋,然后公开启封,分发试卷,指导考生在密封线内填写身份证号和姓名。
  第三十四条 考生迟到超过30分钟不得入场。开考60分钟后,方准交卷出场。考试时间因特殊情况经监考同意暂时离开考室必须有监考人员陪同。除此之外,离开考室均须交卷并不得返回续考。
  第三十五条 评卷小组由三名以上相关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或业务骨干组成,并指定一名组长。
  评卷应严格、准确掌握统一的评分标准,做到宽严适度,始终如一。
  登分一般应有唱分、记分、监督三人同时进行,并签署姓名以示负责。
  第三十六条 面试人选按照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以拟招聘人数与进入面试人数1∶3的比例确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实际人数确定面试人选;弃权面试的空额可依次递补。
面试人数与招聘计划为1∶1时,面试前应设定合格线。
  第三十七条 面试根据拟聘岗位需要,可以采用结构化面谈、情景模拟、小组集体讨论、实践操作(演示)等方法,也可以采用其他有效的测评方法。
  面试可采用省相关部门命制的面试题,也可自行组织命题。自行组织命题的,负责面试组织实施的部门和单位应认真做好试题的命制及其保密工作。
  第三十八条 面试评委小组可根据需要分设综合类评委组、专业类评委组等。
  面试评委小组由主管部门或招聘单位领导和有关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一般为7—9人,但招聘单位评委不超过2人,其他评委由招聘单位的主管部门或组织人事部门负责选派。
面试评委小组组长由招聘单位或其主管部门领导担任;面试组织机构应事先确定相当于2倍人数的面试评委人选,于面试前一天随机抽出。
  第三十九条 面试评委基本资格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品行端正,公道正派,遵纪守法,严守秘密;
  (三)身体健康,思维清晰,言语流畅;
  (四)具有较丰富的专业知识和相关知识;
  (五)具有较强的分析概括、判断与语言表达能力;
  (六)熟悉人才测评工作;
  (七)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八)具备面试所需的其它条件。
  第四十条 组织面试的单位应做好面试前的各项准备工作。考场应安排在整洁、明亮、安静、交通便利的地方,并有适宜的候考室;面试考场设立考生席、评委席、记时记分席、监督席、旁听席。
  第四十一条 考生分组和出场顺序应采取面试前临时抽签的办法确定,必要时可对考生实行入围管理。使用统一面试试题的,必须严格遵守统一的面试时间。考生须在统一规定的时间入闱候考室,迟到的考生不得参加面试。
  第四十二条 面试所需时间视面试方法而定。
面试试题于面试正式开始前30分钟,经监督人员检查无误后,由评委小组组长拆封。
  第四十三条 面试成绩于考生在场时,当场评分、亮分、记分、统分,并由评委小组组长或记分员当场宣布。
  全部考生面试成绩应经评委小组组长和现场监督人员确认并签字。
  面试应由有关纪检监察人员进行全过程的监督。
  第四十四条 招聘单位要将应聘人员各自的笔试面试综合成绩以书面的形式通知本人,或告知应聘人员对自己的成绩进行网上查询。
  第四十五条 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对体检合格人员进行政治思想、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及是否回避等情况进行认真考核,并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复查。

第五章 体检、公示与聘用

  第四十六条 对通过考试的应聘人员,按照笔试、面试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以拟招聘人数的1∶1比例确定体检人选。
  第四十七条 体检工作由组织实施招聘的部门或单位负责。体检标准及项目可参照公务员录用标准执行(部门行业对岗位体检标准有明确要求的,按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制订的标准执行)。如招聘单位对健康条件有特殊要求的,应事先在招聘方案中说明,体检的医院应是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和考生对体检结论有疑问时,允许提出复检要求。复检要求应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提出。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第四十九条 经用人单位负责人员集体研究,按照考试、考核和体检结果,择优确定拟聘人员。
考核或体检不合格的不得聘用。空缺的招聘名额,可按综合成绩排名顺序依次递补。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对公开招聘的拟聘人员及其考试成绩进行公示,在单位政务公开栏或漳州人事人才网、漳州人事考试网上发布,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并将公示结果报主管部门和主管机关备案。
  第五十一条 事业单位招聘的人员一律实行聘用制,用人单位与拟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前,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规定报批或备案。
  第五十二条 符合聘用的人选,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与其签订聘用合同。
  第五十三条 聘用合同的订立、变更、终止和解除按照《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漳政办〔2002〕204号)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聘用合同签订后,由用人单位在15日内持经核准的招聘方案、招聘公告、《福建省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登记表》和合同文本等材料到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同级组织人事部门办理合同登记和有关人事关系接转手续。
  第五十五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受聘人员为初次参加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的,试用期可以延长至12个月。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
  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第五十六条 受聘人员的人事关系可实行委托人事代理,由招聘单位委托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授权的人才中介机构代理。

第六章 纪律与监督

  第五十七条 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实行回避制度。
  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审计、纪检监察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
  聘用单位负责人员和招聘工作人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也应当回避。
  第五十八条 招聘工作要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自觉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五十九条 事业单位招聘主管机关和事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事业单位招聘过程中违反干部人事纪律及本规定的行为要予以制止和纠正,保证招聘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六十条 严格招聘纪律。对有下列违反本规定情形的,必须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聘人员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二)应聘人员在考试考核、体检过程中作弊的;
  (三)招聘工作人员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在考试考核、体检过程中参与作弊的;
  (四)招聘工作人员故意泄露考试题目的;
  (五)事业单位负责人员违反规定私自聘用人员的;
  (六)组织人事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影响招聘公平、公正进行的;
  (七)违反本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六十一条 对违反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视情节轻重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对违反本规定招聘的受聘人员,一经查实,应当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
  第六十二条 对违反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调整招聘工作岗位或给予处分;对违反招聘纪律的其他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事业单位需要招聘国(境)外人员的,须经市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后,上报省级招聘主管机关核准,并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进行招聘。
  第六十四条 各县(市、区)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共漳州市委组织部、漳州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