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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自治条例》、《西盟佤族自治县自治条例》、《漾濞彝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四条第三款的决定

时间:2024-07-12 11:46:0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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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自治条例》、《西盟佤族自治县自治条例》、《漾濞彝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四条第三款的决定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自治条例》、《西盟佤族自治县自治条例》、《漾濞彝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四条第三款的决定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1989年8月26日云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云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定,将《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自治条例》、《西盟佤族自治县自治条例》、《漾濞彝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四条第三款“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对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违反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按照民族区域自治
法执行;如有不适合自治县实际情况的,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修改为:“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对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自治县实际情况的,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



1989年8月26日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绿色升级示范工业园区创建的管理办法(试行)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绿色升级示范工业园区创建的管理办法(试行)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2012年5月23日以粤环〔2012〕38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定》(粤发〔2011〕26号),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推动污染减排工作全面深入开展,规范我省工业园区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绿色升级示范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是指依据工业生态学原理、污染减排和清洁生产要求而改造升级的工业园区。通过对现有园区的创建,促进排污企业实施绿色升级改造,降低环境风险、缓解污染压力。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各类工业园区(包括产业转移工业园、行业基地及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创建省级绿色升级示范工业园区的申报、认定和管理。



第二章 申报和认定



  第四条 拟创建省绿色升级示范工业园区的单位向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创建申请。

  第五条 申报省绿色升级示范工业园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园区应依法设立。

  (二)园区已完成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并通过环保主管部门审查。园区开发建设应达到相当规模,集中治污等环保基础设施按环评批复意见要求进行建设。

  (三)园区内所有企业排放的各类污染物稳定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不超过总量控制目标,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污染事故和重大生态破坏事件,环保信用评价中未出现红牌记录。

  (四)园区已全面启动清洁生产工作,制订工业园区清洁生产推进计划,园区内已建成投产的80%以上的重点企业实施清洁生产。

  (五)园区具备一定的环保科技创新能力,初步建立先进适用的污染防治技术应用体系。

  (六)园区应符合附件二中相关考核指标要求。

  第六条 申请材料(书面材料一式三份及电子版)要求如下:

  (一)园区建设单位提交的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对照申报条件阐明创建的目的意义、主要思路、基础条件、措施及成效。

  (二)由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近三年内环境绩效证明。内容包括园区有效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制度及各项政策情况;园区内企业污染物达标排放,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不超过总量控制目标,未发生重大污染事故、重大环境违法事件以及企业在环保信用评价中未出现红牌记录的情况;园区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及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执行情况。环境绩效证明还应包括对园区环境绩效进行进一步说明的材料,如园区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含批复文件)及其他能够说明园区环境绩效的有关材料。

  (三)园区建设单位提交的《广东省绿色升级示范工业园区申请报告书》(以下简称“申报书”)。申报书参照《编制指南》(见附件一)编写。

  第七条 省环境保护厅收到申报材料后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初步达到要求的,组织专家对园区进行现场考察,并对申报书进行技术评审,对是否达到绿色升级示范工业园区考核指标进行审定。

  第八条 为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评审审定的园区,将在省环境保护公众网等媒体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

  第九条 经公示无异议的园区,由省环境保护厅正式命名为广东省绿色升级示范工业园区,并授予牌匾。

  

第三章 后续管理



  第十条 新入园企业需采用先进清洁生产工艺、设备,达到国内清洁生产行业先进水平,并在正式投产后启动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第十一条 省绿色升级示范工业园区须于每年1月底前向省环境保护厅提交上一年度的年度工作报告。

  第十二条 省环境保护厅对省绿色升级示范工业园区每三年复查一次,对复查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撤销其称号。

  

第四章 激励措施



  第十三条 对绿色升级改造效果显著并获得省绿色升级示范工业园区称号的重污染行业园区,省级资金给予一定奖励。

  第十四条 对获得省绿色升级示范工业园区称号的,优先予以推荐申报国家生态示范工业园区;对园区内企业,优先支持环评审批、上市环保核查、环保科技成果鉴定及示范推广。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一:广东省绿色升级示范工业园区申请报告书编制指南

  附件二:广东省绿色升级示范工业园区考核标准



附件一 

  

广东省绿色升级示范工业园区

申请报告书编制指南



  申请报告书应对园区的绿色升级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评价,主要内容包括:园区基本情况、环保投入、污染防治措施及减排情况、资源综合利用情况、潜在的环境风险和应急方案、环境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环境管理等。

  一、基本情况

  (一)园区概况

  (二)建设基础

  (三)环保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二、园区环评审查批复落实情况

  (一)规划建设落实情况

  (二)总量目标落实情况

  (三)环保“三同时”落实情况

  三、物质减量与循环

  (一)资源消耗及利用水平

  (二)中水回用情况

  (三)资源综合利用情况

  四、污染防治开展情况

  (一)大气污染防治(含集中供气、供热情况及污染减排目标完成情况等)

  (二)水污染防治(含集中治污情况及污染减排目标完成情况等)

  (三)固体废物防治

  (四)噪声污染防治

  (五)其它污染的防治情况

  五、清洁生产开展情况

  (一)清洁生产工作方案

  (二)清洁生产审核情况

  (三)中/高费方案实施情况及效果

  六、保障体系

  (一)组织机构建设和管理保障体系

  (二)环境风险控制及应急管理体系

  (三)环境文化体系(如建立环境安全文化、开展环境宣教活动、开展环保社团组织建设、参与环保公益活动情况)

  (四)环保科技支撑与绿色招商体系

  

附件二

广东省绿色升级示范工业园区考核标准



  广东省绿色升级示范工业园区考核标准中规定了广东省绿色升级示范工业园区认定的具体量化指标和指标解释。

  一、考核指标

  广东省绿色升级示范工业园区考核指标见表1。



表1 广东省绿色升级示范工业园区考核指标









 二、考核指标解释与计算方法

  (一)工业增加值增长率

  指标解释:指当年园区工业增加值相对上一年的工业增加值的增值与上一年工业增加值的百分比。工业增加值是工业企业在报告期内以货币形式表现的工业生产活动的最终成果,是企业生产过程中新增加的价值。



  (二)单位工业增加值新鲜水耗

  指标解释:园区万元工业增加值消耗新鲜水量。

  工业用新鲜水量:指报告期内企业厂区内用于生产和生活的新鲜水量(生活用水单独计量且生活污水不与工业废水混排的除外),它等于企业从城市自来水取用的水量和企业自备水用量之和。对于行业类园区,该指标应达到同行业国内先进水平。

  计算公式:



  (三)中水回用率

  指标解释:中水指各种排水经处理后,达到规定的水质标准,可在一定范围内重复使用的非饮用水。在此指以经过污水处理厂处理后的二级达标水做水源,再深度处理,达到中水标准的中水。

  环评批复中对中水回用率有要求的按批复意见执行。

  计算公式:

 



  (四)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

  指标解释:指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量占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包括综合利用往年贮存量)的百分率。

  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量:指企业通过回收、加工、循环、交换等方式,从固体废物中提取或者使其转化为可以利用的资源、能源和其他原材料的固体废物量(包括当年利用往年的工业固体废物贮存量),如用作农业肥料、生产建筑材料、筑路等。综合利用量由原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统计。

  计算公式:

  



  (五)工业废水排放弹性系数

  指标解释:指园区工业废水排放量增长率与工业增加值增长率的比例。工业废水排放量增长率指园区工业废水排放量相对上一年的工业废水排放量的增值与上一年工业废水排放量的百分比。

  计算公式:

  



  工业废水排放弹性系数=园区工业废水排放量增长率/园区工业增加值增长率

  (六)园区污水排放达标率

  指标解释:园区(或入园企业)污水排放检测达标次数占园区(或入园企业)污水排放总检测次数的比例。

  



  (七)COD、NH3 -N排放弹性系数

  指标解释:指园区COD、NH3-N排放量增长率与工业增加值增长率的比例。COD、NH3-N排放量增长率指园区COD、NH3-N排放量相对上一年的COD、NH3-N排放量的差值与上一年废水中COD、NH3-N排放量的百分比。

 



  (八)SO2、NOX排放弹性系数

  指标解释:指园区SO2、NOX排放量增长率与工业增加值增长率的比例。SO2、NOX排放量增长率指园区SO2、NOX排放量相对上一年的SO2、NOX排放量的差值与上一年废气中SO2、NOX排放量的百分比。

 



  (九)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指标解释: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量与生活垃圾产生量之比率。因统计上生活垃圾产生量不易取得,在此用清运量代替。有关标准目前采用《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01)和《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

  



  (十)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

  指标解释:危险废物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单位落实国家危险废物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的情况,主要包括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情况、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制定情况、危险废物申报登记、转移联单、应急预案备案、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等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规范等情况。

  



  (十一)环境管理机构与能力

  指标解释:指园区是否设立专门的环境管理机构,是否建立环境应急机制,是否具有环境专职管理人员,重点污染源是否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设施。

  (十二)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开展率

  指标解释:指园区内重点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重点企业数占园区内重点企业总数的比例。重点企业是指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环发〔2008〕60号)、《关于深入推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的通知》(环发〔2010〕54号)的规定应当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

  



  (十三)工业企业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开展率

  指标解释:指园区内开展ISO14001认证的工业企业占园区工业企业总数的比例。

 



 



  (十四)环评及“三同时”执行率

  指标解释:包括园区环评批复执行情况,如园区规划方案、主导产业及环保措施等落实情况以及入园企业开展环境影响评价以及已建成项目中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执行情况。



贵州省农业植物检疫实施办法

贵州省人民政府


贵州省农业植物检疫实施办法
贵州省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植物检疫条例》和农牧渔业部制定的《〈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的规定,结合我省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农业植物的对内检疫,不包括森林植物检疫和对外植物检疫。
第三条 农业植物检疫的根本目的,是防止为害植物的危险性病、虫、杂草传播蔓延,保护农业生产安全。

第二章 检疫机构
第四条 省农业厅主管全省农业植物检疫工作,其执行机构是省植保植检站;各地、州市、县农牧(农业)局主管各所属区域内的农业植物检疫工作,其执行机构是地、州(市)植保植检站、县(市)植保(测报)站。
第五条 省、地、县级植物检疫机构,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植物检疫人员,建立健全相应的检疫实验室和检验室。
各级植物检疫机构配备专职检疫人员,按《〈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经省农业厅批准,并报农牧渔业部备案后,发给《植物检疫员证》。如因工作需要,可在农业试验研究单位、农业院校等部门聘请兼职植物检疫员。兼职检疫员由所在单位推荐
,地区级以上植保植检站同意,报省农业厅备案后,发给聘书。
第六条 各级植物检疫机构是代表国家执行《植物检疫条例》的职能机构。
植物检疫人员在执行植物检疫任务时,有权进入车站、机场、邮局、仓库、农贸市场及其他有关场所。
植物检疫人员执行植物检疫任务时,应着检疫制服,佩戴检疫标志,携带《植物检疫员证》。

第三章 检疫范围
第七条 各级植物检疫机构,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公布的植物检疫对象和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执行检疫,同时执行我省制定的植物检疫对象和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补充名单。
第八条 贵州省植物检疫对象和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补充名单如下:
(一)贵州省植物检疫对象补充名单
水稻白叶枯病、甘薯小象甲、马铃薯环腐病、苹果锈果病、桑白蚧、桑萎缩病、香蕉束顶病、豌豆象。
(二)贵州省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补充名单
水稻、小麦、玉米、甘薯、马铃薯、豆类、花生、棉花、桑、烟草、牧草、花卉(野生珍贵花卉除外)、蔬菜、柑桔、苹果、梨、葡萄及其他鲜果。

第四章 检疫对象的划区、控制和消灭
第九条 根据《〈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十条规定,省植保植检站编制全省检疫对象分布至乡的资料,并报农牧渔业部备案;地、州、市、县植保植检站编制分布至村的资料,并报省农业厅备案。检疫对象的分布资料一般每隔三至五年修订一次。
第十条 疫区和保护区是用行政手段强制实施检疫措施的区域。疫区和保护区的划定,由省农业厅提出,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报农牧渔业部备案。疫区和保护区的范围涉及两省以上的,由省农业厅会商有关省农业行政部门共同提出,报农牧渔业部批准。
疫区和保护区撤销的程序与划定时相同。
第十一条 各级植物检疫机构可根据情况在疫区边沿的交通要道设卡检查,交通、工商行政等部门所属的检查机构和有关单位要密切配合。
第十二条 疫区内的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和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只限在疫区内种植和使用,禁止运出疫区,特殊情况需要运出疫区的,必须事先报请省植保植检站批准。
第十三条 农业院校和农业试验研究单位对植物检疫对象的研究,不得在保护区内进行。确须在保护区内进行时,属于全国植物检疫对象须经农牧渔业部批准,属于本省补充的植物检疫对象须经省农业厅批准。在研究过程中应采取严密措施,防止检疫对象扩散。

第五章 调运检疫
第十四条 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调运之前必须经过检疫:
(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
(二)所有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
实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包装材料和可能被污染的场地、物品及运输工具也属检疫范围。
第十五条 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以及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调运前必须按下列规定办理检疫手续。
(一)从省外调进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以及应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时,调入单位或个人应向当地植物检疫机构提出申请,并经省植保植检站同意,由省植保植检站向调出省提出检疫要求;经调出省检疫合格,并取得调出省的植物检疫证书后,方可调入。调入后,植物检疫机构
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复检,复检中发现的问题,由有关省植物检疫机构按《植物检疫条例》规定,共同协商解决。
(二)在省内地、州、市县之间调运时,调入单位或个人应到调出地植物检疫执行机构办理检疫手续,经检疫合格取得检疫证书后,方可调运。
(三)经省种子公司、粮食部门批准调运的粮油救灾备荒种子,亦须办理检疫手续。检疫合格后,方可调运。
(四)外省从我省调运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以及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时,由省植保植检站及其授权的地、州、市、县植物检疫机构根据调入省提出的检疫要求,进行检疫并签发检疫证书;或经当地检疫机构检验出具产地检疫合格证,再由省植保植检站换发疫检证书后,方
能调出。
(五)认真办理报检手续。由省外调进的,必须在十五天以前向植物检疫机构提出申请;在省内调运的,必须在运输或邮寄前十天办理检疫手续。
第十六条 农业院校和农业试验研究单位,从省外带入少量的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未经办理检疫手续的,必须隔离试种,植物检疫机构应进行调查、观察和检疫,证明确实不带危险性病、虫的,方可分散种植。
第十七条 从国外引进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引种单位和个人必须按《〈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二十一条规定,事先向省植保植检站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填报《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并将审批单上所提的对外检疫要求列入贸易合同或科技合作、赠送
、交换、援助等协议。
进口原粮一律禁止作种用。
第十八条 凡带有植物检疫对象的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不准调往无病(虫)区。对经检疫发现有植物检疫对象的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和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必须进行严格消毒,改变用途或烧毁处理。由此所造成的损失(包括车船停留、保管、搬移、开拆、取样
、包装、消毒处理等费用),全部由货主负责。
第十九条 铁路、交通、民航、邮政等部门在承运和收寄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和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时,应按国家有关检疫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植物检疫证书》和《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按农牧渔业部制定的式样,由省植保植检站统一印制,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翻印、复制。
植物检疫证书由专职植物检疫员签发,但必须加盖植物检疫专用章后方能有效。

第六章 种苗基地检疫(产地检疫)
第二十一条 各级植保植检站应按农牧渔业部制定的《检疫操作规程》对本地区的种苗繁殖基地实施产地检疫。生产繁育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单位或个人,原则上必须在播种前十五天内向当地植物检疫机构登记报检。
第二十二条 植物检疫机构进行产地检疫时,要事先与种子经营部门和生产繁育单位或个人取得联系,产地检疫检验结束后,要按不同品种、不同地块及其数量,根据检疫结果,签发《产地检疫合格证》或《产地检疫不合格通知单》。同时,将所检出的疫情通知受检单位或个人,并对
防治、消灭疫情进行技术指导。
《产地检疫合格证》、《产地检疫不合格通知单》,由省植保植检站统一印制,专职植物检疫员或兼职检疫员负责签发,并加盖植物检疫专用章。
第二十三条 种子经营部门收购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必须凭《产地检疫合格证》进行收购。产地检疫不合格的种苗和其他繁殖材料,特殊情况需作种用的,经植物检疫机构同意,种子经营部门也可凭产地检疫不合格通知单收购,但只限在本县有相同疫情的地方种植使用,不得
向外地串换调运。
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从当地调出时,种子经营部门须凭《产地检疫合格证》,按调运检疫有关规定,向植物检疫机构换取植物检疫证书后,方可调运。
第二十四条 农业院校、农业试验研究单位等试验、示范、推广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必须事先向当地植物检疫机构登记报检,经产地检疫查明确实不带检疫对象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后,方可进行试验、示范和推广。

第七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五条 凡执行《植物检疫条例》有突出成绩的单位或个人,根据《〈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分别由各级人民政府或各级农业行政部门给予奖励或鼓励;成绩卓著的,报农牧渔业部给予奖励或鼓励。
第二十六条 对违犯《植物检疫条例》的单位或个人,根据《〈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由各级植物检疫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罚款、没收种苗等繁殖材料、赔偿经济损失或报请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植物检疫收费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由贵州省农业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86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