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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鼓励发展集成电路产业若干规定

时间:2024-07-21 21:36:4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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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鼓励发展集成电路产业若干规定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广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穗府〔2001〕42号

印发《广州市鼓励发展集成电路产业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广州市鼓励发展集成电路产业若干规定》业经8月27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经委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广州市鼓励发展集成电路产业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对本市集成电路产业的扶持力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从事集成电路设计、制造、掩膜、封装、测试以及相关配套项目的集成电路企业。

   集成电路企业须经市经委会同市计委、科技局、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税务部门共同认定。

  经认定的集成电路企业除按本规定享受优惠政策外,还可同时享受《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穗字〔1998〕21号)相关优惠政策。

  第三条 本规定由市经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四条 2005年前投资的重大集成电路项目,对其建设期内固定资产投资贷款的人民币部分,市财政可以提供1—15个百分点的贷款贴息,时间最长不超过3年。

  第五条 本市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投资集成电路企业,符合条件的,政府按其投资注册资金的部分给予适当的资金配套。政府的投资不行使表决权,不参与分红,但可以议价转让退出。

  第六条 政府将在市科技三项经费、技术改造项目贷款贴息资金、挖潜改造资金、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等各类专项资金,每年安排一定额度的经费,择优和有重点地支持集成电路领域的设计、研发和开发。

  第七条 在本市设立的集成电路生产及相关的重大项目,经认定属于技术先进、市场前景好的,比照鼓励外商对能源、交通建设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给予扶持。

  第八条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薪酬和培训费用,经税务部门批准后,可按实际发生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第九条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产的集成电路产品(含单晶硅片),2010年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新的集成电路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十条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进口自用生产性设备、原材料、消耗品,按国家有关规定免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第十一条 集成电路设计业视同软件产业,适用国家、省、本市对软件产业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税务部门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对集成电路企业研究开发费实行据实税前扣除。

  第十三条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实行加速折旧,以促进企业的设备更新换代。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报经主管财政、税务部门核准,集成电路生产性设备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

  第十四条 集成电路企业奖励或者分配给有关人员的股份红利,直接投入到生产经营的,经主管地税部门批准,可免征个人所得税。从事集成电路研制、开发的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在转化职务科技成果时,科技人员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形式获得的个人奖励,经主管地税部门批准,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十五条 集成电路企业购买国产设备,符合《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规定的,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购买设备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实行投资抵免的国产设备,仍可按设备原价提折旧。

  外商投资的集成电路企业购买国产设备,如该类设备属免税目录范围的,除抵免企业所得税外,还可全额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

  第十六条 在本市投资新建集成电路芯片制企业,政府将为投资者提供“七通一平”(通水、电、路、气、排水、排污、通讯和平整)的土地,期限为30年。但投资企业不得改变土地使用性质,不得转让或者抵押。

  前款以外的其他集成电路企业自建研究开发、生产基地的用地,可按《广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标准》规定,按工业用地标定地价50%计收土地出让金。新建或者新购置的生产经营场所,自建成或者购置之日起5年内免征房产税或者城市房地产税。

  第十七条 集成电路制造企业实行优惠电价政策,其生产用电执行省网电价(市优惠电),同时每千瓦时05元以上部分由财政给予补贴,补贴时间最长不超过5年。

  第十八条 集成电路制造企业的实际用水(办公与生活用水除外)每吨10元以上部分由财政给予补贴,补贴时间最长不超过5年。水电的补贴标准可以随水电成本的变动做相应调整。

  第十九条 对2005年以前新建的集成电路制造企业免收自来水、煤气和供(配)电增容费。

  第二十条 集成电路制造业所需的国内外高级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及其家属落户本市,不受进入本市户口指标限制,并免征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

  第二十一条 持外国居留证的海外留学人员从事集成电路产业工作的,其工薪收入可视同境外收入,在计算个人应纳所得税额时,除减除规定费用外,可以适用附加减除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鼓励个人创办集成电路芯片设计公司。对于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芯片设计项目和相关的集成电路投资项目,市政府可以给予适当的资助。

  第二十三条 经主管部门认定,对成功引进集成电路项目的国内外人员或者国内外企业(机构),市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十四条 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的集成电路企业的产品内销,不受比例限制。

  第二十五条 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场等单位为集成电路制造企业的进出口货物设立特快专门的报关窗口,提供24小时便捷的通关服务。对不涉证、不涉税的保税货物可按规定通过“绿色通道”办理通关手续;对应税货物,在提供或者办理担保的前提下,按先放后征的方式办理;对从事集成电路生产的A类企业给予先放后税的待遇。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的第七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只适用于在本市设立的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者线宽等于、小于025微米的超大规模集成电路芯片制造企业。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

国家标准局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

1986年8月22日,国家标准局

本标准规定了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的统计范围、计算方法和评价指标。
1 基本定义
1.1 伤亡事故经济损失
指企业职工在劳动生产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所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
1.2 直接经济损失
指因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及善后处理支出的费用和毁坏财产的价值。
1.3 间接经济损失
指因事故导致产值减少、资源破坏和受事故影响而造成其它损失的价值。
2 直接经济损失的统计范围
2.1 人身伤亡后所支出的费用
2.1.1 医疗费用(含护理费用)
2.1.2 丧葬及抚恤费用
2.1.3 补助及救济费用
2.1.4 歇工工资
2.2 善后处理费用
2.2.1 处理事故的事务性费用
2.2.2 现场抢救费用
2.2.3 清理现场费用
2.2.4 事故罚款和赔偿费用
2.3 财产损失价值
2.3.1 固定资产损失价值
2.3.2 流动资产损失价值
3 间接经济损失的统计范围
3.1 停产、减产损失价值
3.2 工作损失价值
3.3 资源损失价值
3.4 处理环境污染的费用
3.5 补充新职工的培训费用(见附录)
3.6 其它损失费用
4 计算方法
4.1 经济损失计算公式
E=Ed+Ei (1)
式中: E——经济损失,万元;
Ed——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Ei——间接经济损失,万元。
4.2 工作损失价值计算公式

VwDl·---- (2)
S·D
式中:Vw——工作损失价值,万元;
Dl——一起事故的总损失工作日总数,死亡一名职工按6000个工作日计算,受伤职工视伤害情况按GB6441-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的附表确定,日;
M——企业上年税利(税金加利润),万元;
S——企业上年平均职工人数;
D——企业上年法定工作日数,
日。

4.3 固定资产损失价值按下列情况计算:
4.3.1 报废的固定资产,以固定资产净值减去残值计算;
4.3.2 损坏的固定资产,以修复费用计算。
4.4 流动资产损失价值按下列情况计算:
4.4.1 原材料、燃料、铺助材料等均按帐面值减去残值计算;
4.4.2 成品、半成品、在制品等均以企业实际成本减去残值计算。
4.5 事故已处理结案而未能结算的医疗费、歇工工资等,采用测算方法计算(见附录)。
4.6 对分期支付的抚恤、补助等费用,按审定支出的费用,从开始支付日期累计到停发日期(见附录)。
4.7 停产、减产损失,按事故发生之日起到恢复正常生产水平时止,计算其损失的价值。
5 经济损失的评价指标和程度分级
5.1 经济损失评价指标
5.1.1 千人经济损失率
计算公式:

Rs=---×1000‰ (3)

式中: Rs——千人经济损失率;
E——全年内经济损失,万元;
S——企业职工平均人数,人。
5.1.2 百万元产值经济损失率
计算公式:

Rv=---×100%

式中: Rv——百万元产值经济损失率;
E——全年内经济损失,万元;
V——企业总产值,万元。

5.2 经济损失程度分级
5.2.1 一般损失事故
经济损失小于1万元的事故。
5.2.2 较大损失事故
经济损失大于1万元(含1万元)但小于10万元的事故。
5.2.3 重大损失事故
经济损失大于10万元(含10万元)但小于100万元的事故。
5.2.4 特大损失事故
经济损失大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事故。

附:几种经济损失的测算法(补充件)
1 医疗费按下列公式测算
Mb
M=Mb---·Dc

式中: M——被伤害职工的医疗费,万元;
Md——事故结案日前的医疗费,万
元;
P——事故发生之日至结案之日的天
数,日;
Dc——延续医疗天数,指事故结案后
还须继续医治的时间,由企业
劳资、安全、工会等按医生诊
断意见确定,日。
注:上述公式是测算一名被伤害职工的
医疗费,一次事故中多名被伤害职工的医疗
费应累计计算。
2 歇工工资按下列公式测算
L=Lq(Da+Dk)
式中:L——被伤害职工的歇工工资,元;
Lq——被伤害职工日工资,元;
Da——事故结案日前的歇工日,日;
Dk——延续歇工日,指事故结案后被
伤害职工还须继续歇工的时
间,由企业劳资、安全、工
会等与有关单位酌情商定,
日。

注:上述公式是测算一名被伤害职工的歇工工资,一次事故中多名被伤害职工的歇工工资,累计计算。
3 补充新职工的培训费用
3.1 技术工人的培训费用每人按2000元计算。
3.2 技术人员的培训费用每人按1万元计算。
3.3 补充其它人员的培训费用,视补充人员情况参照3.1、3.2酌定。
4 补助费、抚恤费的停发日期
4.1 被伤害职工供养未成年直系亲属抚恤费累计统计到16周岁(普通中学生在校生累计到18周岁)。
4.2 被伤害职工及供养成年直系亲属补助费、抚恤费累计统计到我国人口的平均寿命68周岁。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编制说明
一、编制过程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是原国家劳动总局以(82)劳总护字18号文委托湖北省劳动人事厅和冶金部安全技术研究所起草的国家标准。
为了完成这项任务,我们进行了大量的调查研究工作。首先我们深入到厂矿企业,广泛了解职工伤亡事故的经济损失状况,收集了大量的事故损失案例。同时,查阅了许多中外有关资料。在此基础上,于八四年三月开始了起草工作,在各方面的支持下,于八四年十二月完成了《标准》(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等两个文件,并印发给全国102个单位(个人)。随后,走访了国家经委、统计局、标准局及石油、化工、煤炭、冶金、交通、机械等部和有关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的专家,并到上海、天津、四川、广东、福建、浙江、江苏、陕西、江西、河南等省市和深圳、厦门、汕头等经济特区进行了座谈,征求了他们对《标准》(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有关部门和单位,对这项工作很重视,有的召开了座谈会,有的做了调查研究,有的将《标准》(征求意见稿)复印给本部门各有关单位进行讨论,对编制工作给予大力支持。
我们先后共征得重要意见70多条,经过综合整理,归纳成条。根据这些意见,我们对《标准》(征求意见稿)认真地进行了修改和补充,将采纳和部分采纳的意见充实到条款中,于八五年六月完成了《标准》(送审稿)。根据部局的安排,八五年七月在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召开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的审定会议上对本标准(送审稿)进行了讨论,根据会议讨论的意见,我们对《标准》(送审稿)又作了进一步的修改和补充。
八五年十一月,在由劳动人事部劳动保护局主持召开的本《标准》审定会上,与会领导干部、教授、专家、工程技术人员和劳动保护管理干部,对本《标准》(送审稿)进行了认真的讨论和审议,作了必要的调查、补充和修改。
二、编制本标准的目的和意义
党和国家十分关心广大职工的安全和健康,极为重视职工伤亡事故的情况。为此,在五十年代就制定了伤亡事故报告制度,明确规定了对伤亡事故进行调查、登记、统计和报告的具体要求。
职工伤亡事故不仅造成劳动者的伤亡,而且给国家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目前调查事故往往只注意职工的伤亡情况,分析处理事故一般也仅着眼于事故经过、原因分析和责任划分等等。而对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却没有认真统计,以致不能全面、正确地评价职工伤亡事故和反映事故对企业经济效益的影响。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之一就是对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的统计没有具体要求。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各项管理制度将逐步完善,事故的统计工作亦将逐步科学化,为正确评价伤亡事故经济损失及其对企业经济效益的影响,给各级管理和监察部门以及企业提供科学依据和适用方法,加强和完善伤亡事故的统计、调查和处理,提高安全工作中的经济观念,使安全同企业的经营和效益结合起来,制定本标准是完全必要的,也是非常急需的。
三、制定本标准的依据和原则
从调查的情况看,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主要包括五个方面:
一是用于伤亡者的费用;
二是物资损失;
三是生产成果的减少;
四是因劳动时间的丧失而引起劳动价值的损失;
五是因事故引起的其它损失。
对事故的经济损失,公安、冶金、煤炭、化工、保险公司等部门都在各自范围内拟定了统计办法。
从国外资料看,统计事故经济损失有一些推荐的计算公式和学术性的论述,如海因里希的事故损失计算法和西蒙兹的事故损失计算法等,但尚未见到受到各方面公认的统计办法。
基于上述情况,我们对调查的情况和收集的资料进行了综合分析,并遵循下列原则制订出符合于我国国情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
(一)科学性原则
本标准科学地反映了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的客观实际和内在属性,对现行的一些不合理统计方法,不科学名词进行修改和更正,各项统计项目的名称、涵义和计算方法等都明确了科学含义和具体的要求。如:事故造成被伤害职工劳动功能部分和全部丧失的工作损失,就是从政治经济学的观点出发,应用统计原理来如实地反映被伤害职工因工作损失少为国家和社会创造的价值。
(二)简明性原则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造成损失的情况是很复杂的,涉及企业经济业务面也很宽,表现出来的形式多种多样,本标准把各种名目的统计项目和内容加以选择和概括,综合归并,突出重点,以使内容简明扼要计算方便。如财产损失情况虽很复杂,但在《标准》中归并为两项,既简单明了,也与企业财产管理办法相吻合。
(三)可行性原则
为使标准从实际出发,切实可行,所有统计项目和计算方法既遵循了我国企业现行的财务制度,又有确切的实际内容,并符合企业经济管理的现实情况。如:事故引起的丧葬及抚恤费、补助及救济费等的支出,是按照我国劳动保险条例的规定,由有关部门按财务制度办理,而在统计伤亡事故经济损失时,只须根据支出情况,如实统计和报告。
四、标准正文编制说明
(一)关于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
为了有利于安全管理和便于统计,通常都将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的经济损失分为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由于划分原则不同,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的概念和内涵就很不一样。当前应用得比较多的有如下三种:
(1)以事故损失与事故本身的关系来划分。直接经济损失就是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和毁坏财产而损失的全部费用。除直接经济损失以外因事故造成的其它经济损失为间接经济损失。这种划分法,为我国劳动部门、企业主管部门和厂矿企业所应用。
(2)以事故损失与“保险公司”的关系来划分。直接经济损失就是保险公司支付的各项赔偿费,把不由保险公司补偿的事故损失定为间接经济损失。这种划分法,在国外应用得比较普遍。
(3)以事故损失与“被伤害人”的关系来划分。直接经济损失就是与被伤害人直接相关的费用。除此以外都是间接经济损失。这种划分法,在研究部门有所应用。
本标准采用事故损失与事故本身的关系来划分的原则,将直接经济损失定为因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及其善后处理、财产毁坏损失的价值和支出的费用。间接经济损失为因事故导致的产值减少、资源破坏和受事故影响而造成其它损失的总价值。这样,使事故损失与事故本身有机地联系起来,既能全面了解、分析事故的经济损失,又符合我国各部门、各企业的实际情况。
(二)关于工作损失价值
1.工作损失
事故使被伤害职工的劳动功能部分或全部丧失而造成的损失,称为工作损失(或称劳动损失)。这种工作损失,可看成是由于事故所造成劳动时间的损失,它与伤害的严重程度成正比,既受伤愈重,则劳动功能下降的程度愈大,相应的劳动时间损失就越多,工作损失就越大。在事故统计中,工作损失的大小用损失工作日数来量度(关于损失工作日与被伤害职工伤害情况的对应关系可参阅GB6441-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
职工受伤或死亡而不能继续工作或改为从事较轻的简单工作,就经济效果讲,被伤害职工就不能继续为国家和社会创造物质财富或者少创造物质财富,企业的经济效益也会受到一定的影响。因此,由于被伤害职工劳动功能部分或全部丧失而造成的工作损失,应该作为很重要的经济损失来统计,它的损失价值就是被伤害职工少为国家和社会创造的价值。
2.计算方法
被伤害职工因事故而造成的工作损失价值的计算有三种方法:
(1)工作损失价值=损失工作日数
企业上年工资总数
×-----------
企业上年平×上年法定
均职工人数 工作日数
(2)工作损失价值=损失工作日数
企业上年净产值
×-----------
企业上年平×上年法定
均职工人数 工作日数
(3)工作损失价值=损失工作日数
企业上年税金加利润
×-----------
企业上年平×上年法定
均职工人数 工作日数

这三种计算方法的区别在于分式中分子所采用的指标不同。
工资是指劳动者的必要劳动创造的,作为劳动报酬分配给劳动者的那部分价值,显然用工资总额进行计算,不能表明被伤害职工因工作损失少为国家和社会创造的价值。
净产值是指劳动者在一定时间内新创造的价值,它包括补偿劳动的价值和为国家及社会创造的价值两部分(V+m),具体说它包括利润、税金、利息支出、工资、福利费等项目,用净产值计算,工作损失价值就偏大,因为净产值包括工资、福利费等,这些不是为国家和社会创造的价值,而是用于补偿劳动者本身的一些正常开支,是劳动者本身所要消耗的,而且一些开支在本标准的有关款项中要另行计算,所以用净产值为指标进行计算,也不能如实反映被伤害职工因工作损失少为国家和社会创造的价值。
税金和利润之和是劳动者超出必要劳动时间所创造的那部分价值,是职工在一定时期内为国家和社会所提供的纯收入,具体表现为企业销售收入扣除成本后的余额。因而用税金加利润进行计算,就如实地反映了被伤害职工因工作损失少为国家和社会创造的价值,并且税金和利润这两个指标是目前常用来评价企业经济效益的综合指标,用它进行计算比较符合实际情况,也便于引用。
(三)对4.5款的说明
调查、统计职工伤亡事故的经济损失,是事故调查、处理的一部分,其统计应和事故处理结案同步,同期上报。所以本款规定事故的经济损失到事故处理结案时,对还未能结算的医疗费、歇工期间工资等采用测算方法(见附录)统计。一般说到事故处理结案时,还未能结算的经济损失项目不多,其数额也不大,所以这样规定并不影响如实统计事故的经济损失。
(四)关于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的评价指标
目前评价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的规模、严重程度和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常用死伤人数、伤亡频率等指标为评价尺度。但这仅是从死伤人数的方面进行评价。为了从经济角度评价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的规模、严重程度和企业安全生产状况,本标准采取了经济损失(E)、千人经济损失率(Rs)百万元产值经济损失率(Rv)等从三个不同方面来进行评价。
从事故发生所造成的后果来看,无非是两个方面的损失:一个是人员伤亡损失,一个是经济损失。本标准就是从经济角度出发,用经济损失(E)来评价、衡量职工伤亡事故的规模和严重程度。这样就弥补了仅从事故后果的一个方面——人员伤亡来评价事故的评价方法,使得能从事故后果的两个方面全面地评价职工伤亡事故,而且经济损失(E)简单明了,便于统计和比较,符合我国厂矿企业的实际情况。
千人经济损失率(Rs)和百万元产值经济损失率(Rv)这两个评价指标是从经济角度出发,衡量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评价职工伤亡事故对企业经济效益影响的相对程度。考虑到各企业不同,职工人数不一样,产值也不同,为了便于比较和分析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所以本标准采孟喽灾副昀雌兰燮笠蛋踩纯觥?
千人经济损失率(Rs)将事故经济损失和企业的劳动力联系在一起,它表明全部职工中平均每一千职工因事故所发生的经济损失大小,反映了事故给企业全部职工经济利益带来的影响。
百万元产值经济损失率(Rv)将事故经济损失和企业的经济效益联系在一起,它表明企业平均每一百万产值因事故所发生的经济损失大小,反映了事故给企业经济效益带来的影响。
由于行业不同,企业规模不同,设备不同,劳动生产率大不相同,不可能用单一的指标从经济角度来衡量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所以本标准从两个不同的方面对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了评价。这样比较符合我国的实际状况,也达到了预期的目的。
(五)关于伤亡事故经济损失严重程度分级
以往对职工伤亡事故的经济损失,仅有定性的描述,为了定性、定量的衡量事故的经济损失,本标准在评价事故严重程度的基础上,对事故的损失严重程度进行了分级。综合考虑职工伤亡事故的严重程度,其经济损失对企业的影响和我国目前的经济水平以及各地、各部门的现行作法等因素,将损失严重程度以1万、10万、100万为界线划分四级。
用经济损失衡量事故严重程度和用死伤人数衡量事故严重程度,是从事故后果的两个不同方面进行评价的,有时评价结果不完全统一,但也并不矛盾,一般说来,事故严重,其死伤人数就多,其经济损失中的工作损失价值就大,经济损失也就严重。


软件企业认定

作者:王瑜,北律师,电话:010-51662214,电子信箱:wy@srls.cn

软件企业也是企业,为什么要认定呢?认定有什么好处?这是本文讨论的问题。

国务院发布《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信息产业部、教育部、科学技术部、国家税务总局共同制订了《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为的是推动我国软件产业的发展,增强信息产业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那么对软件企业制订了相关优惠政策。软件企业认定也可以进入政策优惠之列。

一、软件企业可享受的优惠政策
(一)税收优惠
《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专门有一章规定。其第三章五个条款全部讲的是“税收政策”可以归纳为:
  1、2010年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
 2、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
  3、软件企业人员薪酬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4、对软件企业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可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5、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其他优惠
《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详细规定可很多项优惠政策,具体有:
1、投融资方面,国家从科技发展资金中拿出一部分,用于支持基础软件开发,对于软件企业上市给以优先政策;
2、出口政策方面:软件出口,享受优惠利率的信贷支持,如果达到一定规模,可享受软件自营出口权;
3、采购政策方面:国家投资的重大工程和重点应用系统,应优先由国内企业承担,在同等性能价格比条件下应优先采用国产软件系统;
……

二、软件企业的认定标准
根据《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可以归纳为:
1、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2、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其经营业务和主要经营收入;
3、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者提供通过资质等级认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等技术服务;
4、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
5、具有从事软件开发和相应技术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经营场所;
6、具有软件产品质量和技术服务质量保证的手段与能力;
7、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年软件收入8%以上;
8、年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35%以上,其中,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销售收入的50%以上;
9、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遵纪守法。

三、软件企业认定机关
根据《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查推荐,信息产业部授权的软件行业协会或相关协会为软件企业认定机构。”
一般各省市的软件企业认定机构是当地的软件协会。

四、申请软件企业应当递交的材料
《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了申请认定的企业应向软件企业认定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1、软件企业认定申请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人员配置及学历构成、
软件开发环境和企业经营情况等有关内容;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3、企业开发、生产或经营的软件产品列表,包括本企业开发和代理销售的软件产品;
4、本企业开发或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的证明材料,包括软件产品登记证书、软件著
作权登记证书或专利证书等;
5、系统集成企业须提交由信息产业部颁发的资质等级证明材料;
6、信息产业部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这是法律规定的,各地可能要求提交的材料并不一样,所以申请前要先与当地的软件协会联系,询问需要递交什么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