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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人民检察院逮捕、拘留人犯由公安机关执行的通知

时间:2024-07-23 07:34:3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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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人民检察院逮捕、拘留人犯由公安机关执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人民检察院逮捕、拘留人犯由公安机关执行的通知

1979年3月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公安局,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检察院:
为了贯彻执行五届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和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逮捕拘留条例》,现将人民检察院在自办案件中,需要依法逮捕、拘留人犯时,由公安机关执行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级人民检察院在自办案件中,需要依法逮捕人犯时,按内部审批权限批准后,由主办的人民检察院将《批准逮捕决定书》送给同级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签发《逮捕证》,并执行逮捕。
(二)各级人民检察院在自办案件中,确需依法拘留人犯时,由公安机关签发《拘留证》,人民检察院派员共同执行拘留。
(三)执行逮捕时,如需对被逮捕的人犯进行人身、住宅和有关场所搜查时,由公安机关签发《搜查证》,人民检察院派员共同进行搜查。
(四)上述人犯逮捕、拘留后的审讯、结案工作,由主办的人民检察院负责。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逮捕拘留条例》第七条规定,公民扭送人民检察院的人犯,应由检察院问明情况,然后依照公、检、法分工,属于公、法管理的案件,移送公、法处理,需要羁押的案犯,由公安机关羁押。


基层贯彻《科学技术进步法》有四难

袁国顺 袁晓苗 李伟

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法律作为人们对客观规律认识的上层建筑,同样要接受实践的检验。《科学技术进步法》施行8年来,地(市)、县(区)科委在贯彻实施中,做了大量的工作,但法律实效和法律效果不太明显,普遍反映有四难。
一是和党的方针政策结合难。本来,法律以政策为指导,政策依靠法律贯彻实施,而《科学技术进步法》没有把适应科技发展的客观规律的党的科教兴国战略、可持续发展战略、科技进步的动力作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科技体制用法律形式确定下来,造成了事实上的法律和政策的脱节。这就带来了宣传贯彻科技法律和党的科技方针政策的矛盾:宣传《科学技术进步法》时没有科教兴国、以科技创新为动力等内容;宣传党的科技方针政策时不能从法律角度强制人们去执行;尤其是在强调依法治国的今天,拿不出法律依据很不利于党的科技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江泽民总书记在《大力加强科技法制建设》中关于“把国家的重大科技政策通过立法程序上升为法律,可以大大推进科技进步。”的指示,指出了当前科技法制建设的首要任务,引起了基层科委的强烈共鸣,迫切希望有关部门加快科技立法步伐。
二是具体执行操作难。首先是谁来操作不落实。对于基层,《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只提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基层科委作为事实上的当地政府科技管理的职能部门,在《科学技术进步法》中没有提到 ,亦没有规定其职责。科技行政主体是贯彻实施《科学技术进步法》的组织保证。基层科委没有被法律赋予科技行政主体的资格,其负面作用是相当大的。山西省之所以发生撤消县(市)科委的问题,这是个非常重要的原因。不明确规定地方政府职能部门的职责,这在其他部门的行政法中是不存在的,惟独《科学技术进步法》是个例外。这不仅使 基层科委感到委屈,而且难以 开展工作。
其次是如何操作不明确。法律后果是任何法律规则(法律规范)都不可缺少的要素,《科学技术进步法》也不例外,不仅要有肯定式的法律后果,而且要有否定式的法律后果,即违法后果。由于违法的 后果是规定人们违反法律所应承担法律责任的后果,故其必须在立法上予以明文规定。也就是说,任何一种行为模式,尤其是应为模式和勿为模式,都应有其相应的违法后果的规定。否则,该项法律规则(法律规范)就是不完整的,是模糊不清的,最终将使人们无所适从。《科学技术进步法》从第一章至第八章设定了三十多条应为模式,而只有二条应为模式有对应的法律后果,致使众多的应为模式没有违法后果,即没有裁判规则或保护性规则。这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则(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要求,失去了作为法律的基本特点。基层科委在贯彻《科学技术进步法》时,只能倡导、引导和鼓励,对于不执行《科学技术进步法》的行为无能为力,无法操作。
三是组织实施协调难。法律的生命在于它的实行。在对《科学技术进步法》的条文作了以上粗略的分析之后,必须检验其实施后的法律实效和法律效果,看其是否实现了立法目的,也就是说,看其是否能够解决推进科技进步所面临的主要问题。众所周知,影响我国科技进步快慢的主要问题是体制不顺、投入不足、人才不稳、环境不优等。这些问题在基层表现得更为明显,而《科学技术进步法》却不能有针对性地解决。单就基层科技管理体制来说,由于科技进步覆盖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包括科技兴工、科技兴农、科技兴贸等等,涉及经委、农委、外经委等等部门;又由于科技工作包括各种要素的投入和各个环节 的衔接,离不开财政、企业(含投资公司)、银行的资金投入,教育、人事和企业的人才投入;需要国税、地税、工商、土地、规划等部门的政策兑现和优质服务……这一切说明:社会的科技化和科技的社会化要求大科技的管理体制;在目前《科学技术进步法》没有理顺科技和其他部门关系的情况下,基层科委协调工作量相当大且难以奏效。
在科技投入方面,《科学技术进步法》的法律效力层次低是协调难的重要原因。由于《科学技术进步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其法律效力低于全国人大通过的法律;而《预算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工业企业法》均由全国人大通过,是《科学技术进步法》的上位 法,因此其不可能就政府科技投入、银行信贷投入和企业科技投入设定法律规则(法律规范)要上位法落实。在目前这些上位法没有就科技投入提出法律规则(法律规范)的情况下,直接负责科技投入的机构和组织不存在违法的问题,科技投入也就很难落实。
在创造科技进步的环境方面,《科学技术进步法》和其它同一位阶的法律缺乏衔接是协调难的重要原因。对于属于同一位阶的法律,新法优于旧法,而《科学技术进步法》出台较早,对后出台的同一位阶的法律无约束力。当科技进步工作中需要国税、地税、工商、土地、规划等部门的政策兑现和优质服务时,往往因为《科学技术进步法》和其它同一位阶的法律不统一而受阻。例如基层在协调兑现税收优惠政策时,由于《税收征收管理法》是1995年通过的,其法律效力优于《科学技术进步法》。在《税收征收管理法》未涉及科技进步税收优惠政策的法律规则(法律规范)的情况下,兑现难可想而知。
四是监督检查执法难。基层科委作为地方政府的科技管理职能部门,具有科技行政执法主体的资格,可以就当地科技进步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但由于《科学技术进步法》中没有执法检查的要求,没有行政强制监督检查和行政强制履行的法律措施,致使这种检查没有权威性和约束力,科技行政相对人在配合检查、履行义务方面选择余地很大。基层科委在这种随意性很大的情况下要创造科技进步的环境条件确实有困难,加之《科学技术进步法》中没有关于科技投入、人才政策和创新政策等方面的行政处罚规定,执法难的问题成为基层科委落实科技进步的一大障碍。

作者单位:湖北省襄樊市科委
襄樊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2001年7月9日

文化部、中央文明办、信息产业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净化网络游戏工作的通知

文化部、中央文明办、信息产业部、公安部等


文化部、中央文明办、信息产业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净化网络游戏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文明办、通信管理局、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公安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年来,网络游戏在我国发展很快,对促进我国网络文化产业发展、丰富人民群众文化娱乐生活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同时也存在比较严重的问题:一些网络游戏产品中存在淫秽、色情、赌博、暴力等不健康内容,进口网络游戏产品占据国内市场主导地位,而未成年人缺乏自制能力,容易成瘾并影响到学业和身心健康,“私服”、“外挂”等侵犯知识产权、扰乱市场秩序的问题突出。这些问题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广大学生家长、老师反映强烈。为净化网络游戏市场,营造健康向上的网络文化环境,现通知如下:


一、净化网络游戏工作是当前互联网文化管理工作的重点之一。根据中央领导同志指示精神,文化部、中央文明办会同信息产业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决定从现在起到2005年9月1日,在全国开展净化网络游戏工作。净化工作的重点:一是打击含有淫秽、色情、赌博、暴力、迷信、非法交易敛财和危害国家安全等违法内容的网络游戏产品及相关经营行为;二是查处未经主管部门审查擅自上网运营的境外游戏产品;三是清理未经主管部门许可擅自从事网络游戏经营活动的单位;四是严厉打击 “私服”、“外挂”等侵犯知识产权、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五是加强宣传教育工作,积极引导社会舆论。


二、各级文化、文明办、信息产业、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职责,密切配合,通过依法行政、严格监管,打击非法经营,保护合法经营,强化舆论监督,确保净化工作取得实效。


文化部门会同信息产业部门负责严格审批网络游戏等互联网经营单位,严把市场准入关。要严格审查标准,加强内容审查和日常监管,严把网络游戏产品进口关和上网关,坚决查处一批违法网络游戏。要配合集中开展互联网站清理整顿工作,对现有的网络游戏产品提供和运营单位进行一次清理,对提供含有色情、暴力、赌博等违法内容的网络游戏产品提供和运营单位依法从严查处,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进一步深化对网吧的管理,不允许违法游戏在网吧中运营,不允许网吧销售其点卡。加强对网络游戏点卡、月卡销售点的检查,对违法游戏的点卡、月卡要予以收缴。


文明办负责组织主要新闻单位和主流网站对不良网络游戏产品和相关经营行为进行揭露谴责,开辟道德法庭,鞭挞见利忘义的网络游戏商,同时要注意疏堵结合,着力提高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鼓励有社会责任感的网络游戏企业,呼吁社会、科研院所、心理研究机构积极开展青少年网络成瘾症的治疗。通过专访主管部门、邀请专家解读、刊发群众来信等方式,广泛宣传党和政府关注群众呼声、打击不良网络游戏的坚定决心和方针政策。同时,介绍国外相关的管理法规和做法。


信息产业部门根据文化部门提供的依法查处的违法游戏网站情况,配合文化部门要求相关网站接入服务提供商暂停或者停止该违法网站的接入。在互联网站清理整顿工作中,根据文化部门提供的对游戏网站年度审核意见,对游戏网站进行年度审核。对于未按《软件产品管理办法》进行登记备案的网络游戏产品,文化部门将不受理其内容审查申请。


公安机关负责落实利用网络游戏传播淫秽、色情、赌博等有害信息的监管措施,依法对利用网络游戏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和运营商及相关人员实施处罚。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把网络游戏经营单位的市场准入关,未经文化部门许可,不予核发营业执照。要加大对无照经营网络游戏经营单位的查处取缔力度,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网络游戏经营单位的监管。


三、标本兼治、净化网络游戏市场,探索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要加强宏观规划和引导,强化日常监管、注重源头治理,净化市场秩序。对未经文化部和信息产业部许可,擅自利用互联网从事网络游戏等互联网文化经营活动的要依法予以取缔,包括经营性展览和各种以电子竞技为名的网络游戏比赛活动。要大力清除未经文化部内容审查和未按信息产业部《软件产品管理办法》进行登记备案的网络游戏产品,凡未经文化部内容审查和未按信息产业部《软件产品管理办法》进行登记备案的网络游戏产品一律不得在国内运营,不得作为电子竞技等网络游戏比赛项目。


要完善技术监管手段,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的网上监管系统;制定网络游戏开发和运营等有关强制性行业标准,建立网络游戏中防范传播有害信息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安全技术措施,实现与信息网络安全报警处置系统联网。引导网络游戏企业自觉守法经营。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加强行业自律。


要实施民族游戏精品工程,用健康向上的游戏产品占领市场。要合理引导未成年人的游戏娱乐需求,向社会广泛征集一批游戏精品,在经专家、学者、老师多方确认后,于暑假期间向未成年人推荐。


四、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切实做好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工作。既要严格执法、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又要坚持于法有据、依法行政。要向社会公布查处违法网络游戏的举报电话和举报网站,落实举报制度。


五、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以科学发展观来指导和检验网络游戏发展和管理工作,正确处理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本着对党负责、对人民负责、对子孙后代负责的精神,清醒地看到当前网络游戏市场中存在问题的严重性,充分认识净化网络游戏工作对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和国家文化安全的重要性,充分认识加强舆论监督和引导工作的紧迫性和促进网络游戏产业健康发展的必要性,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协调行动,使净化工作取得预期效果,为广大社会公众特别是青少年营造良好的网络文化环境,为建设和谐社会做出积极贡献。


特此通知。


二00五年六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