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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厅关于公证“托收华侨遗产的有关事项”问题的复函

时间:2024-07-23 04:25:0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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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厅关于公证“托收华侨遗产的有关事项”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厅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厅关于公证“托收华侨遗产的有关事项”问题的复函

1964年1月27日,最高法院司法行政厅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63)闽法行字第3271号关于公证《托收华侨遗产的有关事项》问题的请示收悉。我们的意见如下:
一、关于归侨、侨眷委托中国银行代领或处理国外遗产问题。
这个问题要从维护华侨利益、增加国家外汇收入、有利于统一对外出发,具体作法暂不作死板规定。我们认为:凡中国银行在国外设有分支机构的可以动员委托人委托中国银行办理;中国银行在国外未设分支机构的,由委托人与中国银行或华侨事务委员会协商委托代理人;也可以由委托人自行委托代理人。在公证、认证等项手续办完之后,公证机关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可以把该项文书直接寄给中国银行转交代理人;也可以交由委托人直接寄交代理人。
二、继承权证明书如何开列死者的配偶及后裔的人数问题。
继承权证明书,一般的是写死者的配偶及按照规定有继承权的人的姓名,没有继承权的后裔不需一一列举。但是,这样写法的继承权证明书,如果在国外不能生效,那末为了保护华侨的利益,也可以全部列举死者后裔的姓名。
三、关于出具死亡证明的问题。
今后一律由有关部门(死者所在地公安机关或生前工作单位、人民公社、医院)提供情况,由公证机关出具死亡证明。
四、征收公证费问题。
继承权证明书,一般应根据遗产金额,按比例征收。在不知道遗产价值的情况下,可以按件征收。
至于你省银行印发的有关资料下达与否,由省院自行决定。


媒体报道:
  针对今年7月发生的公司所属紫金山金铜矿环境违法一案,紫金矿业集团7日在提交给港交所的公告中称,公司已于9月30日收到福建省环境保护厅下发的《福建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决定书》。福建调查组认定的直接经济损失为3187.71万元,对紫金矿业处以罚款956.313万元。

  面对这样一张近千万的罚单,公众的第一直觉是:怎么罚得这么少?公众之所以如此追问,源自一种直觉:造成那么大的损失,几乎毁了整个沿江一线的渔业生产,让当地民众长期不敢饮用自来水,各种潜在的健康隐患更是不可估量,怎么就罚这点钱?

律师点评:

  尽管公众以及媒体大多反映这张罚单过小,但是纯粹从数额上来看,这应该已经是目前为止环境行政处罚数额最高的一次处罚。根据2008年最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罚款。”这个规定取消了以往规定中的“100万”上限。根据《福建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紫金山金铜矿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紫金矿业违法操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为3187.71万元,30%正好为956.313万元,这已经是最上限。超过该数额进行罚款,并无直接法律依据。尽管各地主管环境保护部门享有一定程度上的自由裁量权,但是对于法定处罚标准的上限和下限,地方政府通常是不敢碰的。

  不过,并不是说紫金矿业接受900多万罚单之后,便安然无事,不用承担其他责任。在环保立法中,法律责任有体系化的,除了行政责任之外,还有民事侵权赔偿责任,刑事责任等。在《福建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紫金山金铜矿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处罚第一项便是“责令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直至治理完成”。根据《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今年7月1日开始施行的《侵权责任法》也对环境污染责任做出了专门规定,依据该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由此,紫金矿业接受处罚之后,还需要向遭受损失的受害者进行赔偿。根据上述规定:“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只有在“完全由于不可护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免予承担责任”。尽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的相关规定,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应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被告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进行举证。也就是说如果普通受害人通过法律途径向紫金矿业索赔的话,应当由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进行举证。不过,对于损害的事实、损害的程度以及损失数额仍然需要由受害人自己举证。不过,根据以往相关环境污染事件的经验和教训,此种索赔必然会遇到很多无形的障碍。

  根据《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就属于“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便属于“后果特别严重”。“公私财产损失”,包括污染环境行为直接造成的财产损毁、减少的实际价值,为防止污染扩大以及消除污染而采取的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发生的费用。在各大媒体纷纷报道“紫金矿业被罚956余万被称中国环境执法里程碑”,却鲜有人提及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根据《福建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紫金山金铜矿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说法,紫金矿业此次事故是“矿铜矿湿法厂先后两次发生含铜酸性溶液渗漏”,那么“渗漏”是否等同于“排放”呢?“渗漏”显然是紫金矿业方面为了推卸责任而提出的技术性概念,但是“渗漏”顶多能排除“故意”的嫌疑而不能排除“过失”的嫌疑。对于《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来说,主管方面并不要求必须是“故意”,“过失”同样可以构成该罪。

  除此之外,在紫金矿业案件中,是否存在环保监管官员或其他地方政府官员袒护等情形,尚需有关部门进行进一步调查,根据《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四百零八条规定“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服务南博会扶持宾馆饭店设施更新改造若干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服务南博会扶持宾馆饭店设施更新改造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南宁市服务南博会扶持宾馆饭店设施更新改造若干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宁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二月九日

南宁市服务南博会扶持宾馆饭店设施更新改造若干规定 

  为了确保我市在2004年“南博会”召开之前,完成一批符合涉外接待要求的宾馆饭店改造项目,特制定如下扶持办法。

  一、成立综合协调机构

  市人民政府成立南宁市服务南博会宾馆设施改造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对服务2004年南博会的宾馆饭店设施建设与改造进行统筹安排、协调指导、督促检查,落实各项优惠扶持政策。

  二、市场准入和审批、管理要求

  1、积极推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吸引民间资本、国外资本参与开发建设我市宾馆饭店。鼓励和支持我市宾馆饭店通过转让经营权、特许经营权、资产权益、股权等方式吸引外来资金投入宾馆改、扩建。鼓励和支持外来投资者以资金、知名品牌、营销技术与网络、先进经营管理模式等多种投资方式与我市宾馆饭店合资合作。
  2、对投资建设符合涉外接待要求的宾馆饭店项目的,由市行政审批办牵头,市计划、规划、建设、消防、环保、市政等相关职能部门实行项目联审制,对项目的立项、报建等实行联审联办。建设、消防部门在受理施工图审查及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时,设立绿色通道,加快办结。项目竣工后,竣工验收与消防验收同时进行。
  3、各行政管理部门应本着预防为主的原则,加强对宾馆饭店进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在必须行使处罚权时,应先责令初次被罚的宾馆饭店限期整改,给予改正的机会。
  4、加强宾馆饭店周边道路的改造和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对列入2004年重点改造升级计划的宾馆饭店,其周边道路改造及环境综合整治的项目列入2004年《中国―东盟博览会市容景观综合整治工作方案》,并确保在2004年10月31日前,达到市政基础设施基本齐全、交通标志完善、市容环境整洁的标准。

  三、宾馆星级评定

  1、对2004年10月1日以前申请评定为四星级(含四星级)以下、开业未满一年的宾馆饭店,由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派员,提前介入宾馆饭店设施设备建设与改造工作, 根据星级饭店技术标准,指导宾馆饭店及时解决改造、培训和申报过程中的具体问题。
  2、根据国家新颁发的旅游星级宾馆饭店划分与评定标准,将对完成整改、改造的宾馆饭店进行星级评定。对经营期未满一年的宾馆饭店,在区、市旅游管理部门的指导下于2004年10月1日前完成改造、整改工作,达到所申请星级标准的,予以直接评定星级。
  3、对申报四星级的宾馆饭店进行初评,并协助自治区旅游局加快四星级宾馆饭店的评定工作。对申请评定为五星级饭店的,积极协助宾馆饭店向国家旅游局申请星级评定工作。

  四、税费政策

  1、根据财税[2002]208号文件的精神,现有的宾馆饭店本年度内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市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可享受最长期限为3年的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
  2、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宾馆饭店,凡与原企业富余人员签订1年以上合同的,符合财税[2002]208号文件规定条件,经市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可享受3年的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
  3、按规定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宾馆饭店,可向房产所在地市、县地方税务局提出申请,经市地方税务局审核后,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审批,争取给予一定期限的减征或免征房产税。
  4、凡列入2004年服务南博会宾馆饭店重点改造计划的项目,由指挥部出具认定证明,并在2004年7月1日前完成报建报批手续的,可享受《市人民政府关于减免城市建设重点工程项目部分报建费用的通知》(南府发[2002]45号)的相关政策性优惠(除白蚁防治费外)。
  5、对宾馆饭店实行与商业企业同等的用水、用电价格。

  五、投融资政策

  1、设立宾馆饭店设施改造补贴资金3000万元,专项用于市政府确定的2004年宾馆饭店改造重点项目的资金补助。
  2、凡列入我市2004年重点改造计划的宾馆饭店,必须与指挥部办公室签订项目建设责任书(含建设标准、项目管理、竣工时间、投资金额、审核方式、补贴资金),明确双方的责、权、利。
  3、凡列入2004年重点改造计划的宾馆饭店,于2004年7月1日前完成报建手续,并于10月1日前完成改造工作的,经指挥部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审核和验收合格后,市政府给予一次性的投资补助,具体补助标准为:补助金额=项目实际完成投资总额×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一年期银行贷款利率×(1―3)年。
审核程序及补助年限由指挥部另行制定,验收标准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的旅游星级饭店的划分与评定的新标准评定。
  4、列入2004年重点改造计划的宾馆饭店,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发生困难时,由宾馆饭店向指挥部提出书面申请,市计委、财政等相关职能部门积极给予帮助和协调。

  六、信息化建设

  1、由指挥部负责协调通信运营商,为列入2004年改造计划的宾馆饭店改造小总机电话系统,优惠或免费提供程控交换设备;为各宾馆饭店实现宽带免费接入到各宾馆饭店中心机房,并在光纤租用费方面给予优惠。
  2、在南宁市政府门户网站、南博会网站和南宁旅游行业网站开设专门栏目,并协调南宁市公共信息服务呼叫中心,为宾馆饭店提供互联网宣传窗口,为宾馆饭店提供电话语音宣传和服务渠道,开展在线食宿及配套服务等预订业务。
  3、建设南宁火灾自动报警监控管理网络系统,优先接入重点扶持的宾馆饭店,为宾馆饭店提供更及时的消防服务,并在服务费用上给予优惠。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