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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防止民间纠纷激化有功集体和个人奖励办法

时间:2024-07-04 02:03:4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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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防止民间纠纷激化有功集体和个人奖励办法

广东省司法厅


广东省防止民间纠纷激化有功集体和个人奖励办法
广东省司法厅


(1988年11月9日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一条 为调动我省人民调解组织和个人的积极性、主动性,推动全社会重视做好预防和制止民间纠纷激化工作,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对防止民间纠纷激化有功集体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三条 有下列表现之一者,给予奖励:
(一)对纠份当事人在实施行凶、伤害、爆炸等危害行为的紧急关头,不顾个人安危,挺身而出,制止危害结果发生或明显减轻危害程度的;
(二)发现纠纷当事人准备实施行凶、伤害、爆炸等和为,及时做好疏导工作,促其放弃恶念,避免案件发生的;
(三)面对濒临激化的群众性纠份,竭力调解,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大规模械斗发生或明显减轻危害程度的;
(四)对有聚众斗殴或行凶报复念头并进行了准备的纠份当事人,能及时做好疏导教育,排除隐患的;
(五)对纠纷当事人正在实施自杀行为,及时制止或抢救得当,避免当事人死亡,并妥善做好善后工作的;
(六)发现纠纷当事人情绪异常,有自杀表示和准备,给予正确引导,使其放弃自杀念头,防止自杀发生的;
(七)人民调解委员会积极做好调解纠纷和预防矛盾激化工作,使辖区内五年以上没有发生因民间纠纷调解不及时、不正确而导致发生刑事案件和自杀事件,成绩显著的;
(八)其他应当给予奖励者。
第四条 奖励分为集体和个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凡防止可能激化的较大民间纠纷五起以上者或在防止大规模械斗、恶性激化纠纷中作出重大贡献者,辖区内十年以上没有发生民间纠纷激化事件的人民调解组织分别为集体、个人一等奖。
凡防止可能激化的较大民间纠纷三起以上者或在防止较大规模械斗和激化纠纷中作出显著成绩者,辖区内八年以上没有发生民间纠纷激化事件的人民调解组织分别为集体、个人二等奖。
凡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之一者为集体、个人三等奖。
第五条 集体、个人一等奖、二等奖,由省司法厅审查批准;集体、个人三等奖,由市司法局审查批准,报省司法厅备案。
报批手续采取逐级推荐申报办法,先进事迹材料由乡、镇、街道政府或有关部门推荐,县级司法局调查核实。
第六条 评定奖励有功集体、个人,一般每年一次。对有特殊贡献者,可以单独评定和奖励。
第七条 省级表彰大会的经费由省司法厅报省财政厅核拨,其奖励金额为:
(一)集体一等奖奖金为六百元;
(二)集体二等奖奖金为五百元;
(三)集体三等奖奖金为四百元;
(四)个人一等奖奖金为四百元;
(五)个人二等奖奖金为三百元;
(六)个人三等奖奖金为二百元;
市级、县级表彰大会的经费由市、县司法局报同级财政部门核拨,其奖金额由市、县司法局同财政部门根据省级标准自行确定。
实行一次性奖金奖励原则。凡在省或市、县表彰大会获得资金奖励的集体、个人,其他表彰大会不得重复给予奖金奖励。
第八条 本办法自1989年1月1日起施行。



1988年11月16日

山东省实施《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办法

山东省政府


山东省实施《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办法
山东省政府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贯彻国务院《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申请人须持本人及从业人员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对符合条件的准予填写申请登记表,经核准领取营业执照,方可营业。
第三条 个体工商户请帮手、带学徒签订的劳务合同(协议)不得带有生死条款及其他违背国家法律、法规的条款。
个体工商户不准雇佣年龄不满十六周岁的童工。
第四条 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的人员范围:
(一)城镇待业青年;
(二)刑满释放、劳教解除后有当地正式户口的无业人员;
(三)社会闲散人员;
(四)经证明确系与直系亲属长期居住城镇无户籍的无业人员;
(五)年满十六周岁的农村村民;
(六)国家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
农村种养专业户,要求申请登记的,也可按个体工商户登记。
第五条 个体工商户的登记项目中:
经营者姓名,是指依法核准登记的负责人姓名。
经营场所,是指厂、店所在市(区)、县、乡(镇)、村及街道门牌地址,经批准的摊位地址或在本辖区及毗邻地区流动经营的范围。
资金数额,是指申请开业时的注册资金。注册资金在一万元以上的,需提交有关资信证明。
第六条 异地户籍人员来本地申请从事个体经营,须出具户籍和原地街道办事处或村民委员会证明及有关证件,经本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同意,履行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异地个体工商户持营业执照来本地经营,由原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证明,经本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同意,收取其营业执照及副本,发给临时营业执照。
第七条 个体工商户改变经营者,发生产权转移时,应当重新申请登记。
第八条 个体工商户因故停业在六个月以内的,应向原登记或经营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并交回营业执照及副本,停业终止,领回营业执照,继续营业。停业超过六个月或擅自停业超过三个月的,由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缴营业执照。
第九条 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或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变动生产经营场地;
(二)擅自增加从业人员;
(三)申请登记隐瞒真实情况;
(四)不亮照经营,不明码标价;
(五)图章与字号名称不符;
(六)未经批准一照多摊经营;
(七)营业执照期满不办换照手续,临时营业执照期满不交回执照;
(八)逾期三个月至一年不验照。
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改变经营者姓名;
(二)擅自起用字号名称或改变字号名称;
(三)冒名顶替领取营业执照;
(四)违反本办法,不服从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二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出租、出卖、转让、涂改、伪造营业执照及副本;
(二)借用、租用、购买他人营业执照或持假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
(三)擅自改变经营方式或超越核准的经营范围。
第十二条 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擅自开业的或持逾期营业执照继续经营的,均属无照经营,没收其非法所得或商品,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个体工商户逾期一个月至一年不交纳管理费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限期补缴。到期仍不缴纳的,除追缴应缴部分外,处以应缴纳管理费一至二倍的罚款。
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情节严重的,除经济处罚外,可处以十五天以内的停业整顿。
第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吊销营业执照:
(一)领取营业执照三个月不开业的;
(二)逾期验照一年以上;
(三)出租、出卖、转让、涂改营业执照,情节严重的;
(四)冒名领取营业执照;
(五)拒交管理费一年以上;
(六)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其他违章违法行为必须吊销营业执照的。
第十六条 对个体工商户处以一百元以上罚款或吊销营业执照时,必须经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批准。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个体工商户执行罚款必须出具罚款凭证,凡不出具罚款凭证的,个体工商户有权拒付罚款。
第十七条 收缴和吊销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同时,收缴图章。
第十八条 对个人合伙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88年9月20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汶川特大地震抗震救灾志编纂委员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汶川特大地震抗震救灾志编纂委员会的通知

国办发〔2008〕1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做好《汶川特大地震抗震救灾志》编纂工作,经国务院批准,成立《汶川特大地震抗震救灾志》编纂委员会(以下简称编委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职责
统筹规划、组织协调《汶川特大地震抗震救灾志》编纂工作,研究解决编纂和出版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组成人员
主 任:陈奎元 全国政协副主席、社科院院长
副主任:李东生 中央宣传部副部长
项兆伦 国务院副秘书长
张 茅 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罗平飞 民政部副部长
杨士秋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副部长
尹 力 卫生部副部长
王国庆 新闻办副主任
朱佳木 社科院副院长、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常务副组长
赵和平 地震局副局长
徐经年 总参谋部作战部副部长
魏 宏 四川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
冯健身 甘肃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
赵正永 陕西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

委 员:宋 涛 外交部纪委书记
杨周复 教育部部长助理
刘燕华 科技部副部长
苗 圩 工业和信息化部副部长
丹珠昂奔 国家民委副主任
刘金国 公安部副部长
张苏军 司法部副部长
张少春 财政部副部长
王世元 国土资源部副部长
周 建 环境保护部副部长
仇保兴 住房城乡建设部副部长
翁孟勇 交通运输部副部长
王志国 铁道部副部长
矫 勇 水利部副部长
危朝安 农业部副部长
姜增伟 商务部副部长
周和平 文化部副部长
刘士余 人民银行副行长
黄淑和 国资委副主任
支树平 质检总局副局长
张海涛 广电总局副局长
邬书林 新闻出版总署副署长
王德学 安全监管总局副局长
邵琪伟 旅游局局长
蒋坚永 宗教局副局长
周 波 港澳办副主任
郜风涛 法制办副主任
郑立中 台办副主任
王守荣 气象局副局长
王兆星 银监会副主席
刘新华 证监会主席助理
陈文辉 保监会主席助理
史玉波 电监会副主席
杨冬权 档案局局长
王石奇 信访局副局长
孙来燕 国防科工局副局长
徐德明 测绘局局长
王昌顺 民航局副局长
苏 和 邮政局副局长
刘 怡 食品药品监管局副局长
李庆林 国家电网公司安全总监
王海京 红十字会秘书长
华 桦 总后勤部司令部副参谋长
于建伟 武警部队政治部副主任
董贵山 成都军区副司令员
刘继贤 军事科学院副院长、全军军事志指导小组副组长
寿晓松 军事科学院战争理论和战略研究部部长、全军军事志指导小组
办公室主任
陈祖武 社科院学部委员、历史研究所所长、研究员
张海鹏 社科院学部委员、文史哲学部副主任、研究员
刘庆柱 社科院学部委员、研究员
厉 声 社科院边疆史地研究中心主任、研究员
王振中 社科院经济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
景天魁 社科院学部委员、研究员
张星星 当代中国研究所副所长、教授
李孝聪 北京大学教授
邹逸麟 复旦大学教授
田 嘉 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秘书长兼办公室主任
三、工作机构
编委会办公室设在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承担编委会的日常工作,负责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督促指导、审核把关,以及调研、培训、组织出版等工作。办公室主任由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秘书长田嘉兼任。
编委会成员因工作变动等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向编委会办公室提出,报编委会主任审批。

国务院办公厅
二○○八年十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