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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投资管理实施细则

时间:2024-07-02 12:05:2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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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投资管理实施细则

黑龙江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黑龙江省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投资管理实施细则
黑龙江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以下简称农网改造)工程建设投资的管理,充分发挥农网改造资金的作用,进一步做好农网改造工作,依据国家计委《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投资管理规定》,特制定《黑龙江省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投资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第二条 农网改造资金必须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投资必须全部用于农网建设与改造工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挤占。
第三条 省计委要严格执行国家计委下达的农网改造资金计划,积极协调财政专项资金和农行贷款的及时到位,监督和检查资金的使用。
第四条 省电力公司必须加强对农网改造投资的管理,严格控制工程造价。

第二章 投资管理
第五条 我省农网改造工程投资规模必须控制在国家计委批复的48亿元之内。投资规模的变化必须由省电力公司提出,经省计委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国家计委批准。
第六条 农网改造工程投资的20%由财政债券安排解决,作为农网改造工程的资本金,其余80%投资由省电力公司向省农行申请贷款解决。
第七条 省电力公司必须合理安排农网改造内容,重点放在中低压农网改造上,各地改造投资的60%以上要用于10千伏及以下中低压电网。
第八条 国家计委根据农网工程进展情况下达投资计划,省计委据此下达投资计划。
省电力公司要根据国家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向省财政厅和省农行办理借贷手续,签订借贷合同;根据省计委下达的投资计划,编制资金配置计划,并根据工程进度适时拨付资金,严禁截留和滞留资金。
第九条 农网改造资金不得与生产、经营等其它资金混存混用,省电力公司要严格按照财务准则的要求对农网项目设置统一的会计科目进行核算。
第十条 低压电网和供电台区的改造要建立专门的台帐,对工程建设内容、资金来源及数额等要有明细帐。
第十一条 省电力公司必须建立农网改造财务分析制度,按季编制农网资金拨付和支付情况表。35千伏及以上工程要按项目概算进行分析;10千伏及以下工程以县为单位进行分析。

第三章 概算管理
第十二条 农网改造工程投资概算由省电力公司负责组织编制,由省计委会同有关部门和省电力公司共同审定。
第十三条 农网改造工程的工程管理费等行政性费用应由省电力公司自行承担,不得计入农网改造工程投资概算。
第十四条 农网改造工程投资概算编制中的各项取费标准都要在现有取费标准的基础上适当降低,具体降低比例由省计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五条 凡1998年6月底前竣工的农网工程项目,不论其资金来源如何,均不得列入农网改造工程总投资规模,不得用农网改造资金冲抵1998年6月前农网工程的投资和债务。

第四章 收费管理
第十六条 农网改造工程的投资,除电表以下农户进户线和部分改造投资不足地区电表费用可由农户承担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再向农民收取农网改造工程供电贴费(增容费)、材料费、施工费等其它费用。
第十七条 农户进户线等各种农户用电设施所收费用仅限于购置设备和材料本身,不得收取管理费、施工费等其它任何费用。具体收费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农网改造工程的设备和材料的招标采购价格是设备和材料的最终购买价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加价收费。
第十九条 10千伏及以下工程原则上不支付土地占用费和青苗补偿费用。35千伏及以上工程占地和青苗补偿按国家重点工程建设有关规定管理。
第二十条 省电力公司委托有关中介机构(如财务公司、招标公司等)进行应由项目法人承担的工作费用由省电力公司的自有资金支付,不得计入农网改造工程投资。
第二十一条 任何参与农网改造工作的政府管理部门,均不得以任何借口从农网改造投资中提取管理费、办公费等费用。

第五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二条 省计委要加强对农网改造资金的监督,要会同省物价局、财政厅、农行等部门进行统一检查,及时纠正和处理违规行为。
第二十三条 省电力公司要按照上述要求加强对农网改造资金的管理,严禁挤占、挪用农网改造资金,严禁以农网改造名义乱收费和乱摊派。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的责任人,省计委要会同有关部门严肃处理;对造成重大损失的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农网改造投资必须用于国家计划批准的工程内容,不得超越范围、超过标准使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计委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2000年3月2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向几内亚共和国政府提供商品贷款的协定

中国政府 几内亚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向几内亚共和国政府提供商品贷款的协定


(签订日期1969年2月28日 生效日期1969年2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几内亚共和国政府,为了增进两国之间的友好和贸易关系,签订本协定,条文如下:

  第一条 根据几内亚共和国政府发展经济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向几内亚共和国政府提供无息的、无条件和不附带任何特权的商品贷款×××英镑,每个英镑的含金量为二点一三二八一克,如含金量有变动,贷款总金额,贷款动用金额和偿还贷款的金额,以及为执行本协定所签订合同中尚未履行的金额均应按变动比例作相应的调整。

  第二条 上述贷款,经双方商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一九六九年内向几内亚共和国政府提供一般商品,商品的品种、数量、价格、交货条件和交付时间等有关事宜,由两国政府贸易机构签订合同加以规定。

  第三条 上述贷款将由几内亚共和国政府自一九七五年一月一日至一九七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五年内,分期以两国政府商定的几内亚出口货物偿还,每年分两次偿还上述贷款的五分之一,总共分十次还清。

  第四条 有关贷款的动用和偿还的帐务记载的技术细则,由中国人民银行和几内亚外贸银行另行商定。

  第五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并在双方各自完成本协定规定的全部义务之日失效。
  本协定于一九六九年二月二十八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几内亚共和国政府
     全 权 代 表         全 权 代 表
      林 海 云          凯塔·恩法玛拉
      (签字)            (签字)

关于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


关于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
体群字[2005]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划单列市体育局,各行业体协,各有关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北京体育大学,人力资源开发中心:
  根据《〈全民健身计划纲要〉第二期工程(2001-2010年)规划》中关于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的要求,为切实加强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的建设,明确《社会体育指导员国家职业标准》和《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二者之间的关系,使实施工作顺利进行,完成预期的工作目标,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的意见》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的工作实际,切实抓好实施工作。



国家体育总局
二○○五年七月十一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的意见



  原国家体委于1993年12月制定下发的《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以下简称《制度》)颁布实施十多年来,我国已建立起一支日益壮大的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和从中央到地方分级管理的体系。国家体育总局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组织制定并于2001年8月颁布的《社会体育指导员国家职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其实施试点工作也已展开。为进一步明确现有两种类型社会体育指导员之间的关系,切实加强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建设,更好地发挥他们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全民健身体系中的积极作用,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的重要性
  (一)近年来,党中央在提出"构建群众性的多元化体育服务体系"的基础上,明确将"形成比较完善的全民健身体系"的基础上,明确将"形成比较完善的全民健身体系"纳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从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的高度,赋予"全民健身体系"以十分重要的战略地位。加强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的建设,是构建全民健身体系要着重抓好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和重要内容。
  (二)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建设是群众体育组织建设的重要内容。社会体育指导员是群众体育重要人才资源,在落实《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增强全民的体育意识、开展丰富多彩的体育活动、指导群众科学健身、引导社会体育消费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发展全民健身事业,必须造就一支数量充足和良好素质的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
  (三)我国开展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的时间还不长,社会体育指导员的数量及其工作现状还不能很好地适应全民健身发展的需要。社会体育指导员在城乡之间、各地区之间和不同级别、类型之间的发展还很不平衡,社会体育指导员的培养质量还不够高,一些获得称号的社会体育指导员实际发挥作用不足,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机制还不够顺畅,亟待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的进一步加强。
  (四)在非营利性社会体育指导活动中从事指导工作的公益社会体育指导员和在营利性体育场所的劳动岗位从事指导工作的职业社会体育指导员,都是我国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两种类型的社会体育指导员将并存发展,相互促进,并按照各自的工作方式共同为全民健身事业作出贡献。
  (五)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和有关组织,要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人才观,不断提高对开展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营造有利于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的良好环境,使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建设和工作状况更好地适应全民健身发展的需要。
  二、进一步理顺社会体育指导员的管理体制和工作关系
  (六)《制度》主要是对公益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进行规范;《标准》主要是对职业社会体育指导员进行规范。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对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要进行统一管理与协调,并按照公益与职业社会体育指导工作的规律、特点和需要,分类制定工作规划,分别进行政策法规的引导与规范,采取不同的培训考核与任用管理方式,富有特色地建设和发展两类社会体育指导工作模式和队伍体系。
  (七)国家体育总局群体司全面负责对全国两种类型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的行政调控和行业指导,制定发展规划和政策法规,协调各种工作和管理关系,对工作过程与结果实施监督检查,并对实施《制度》的公益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国家体育总局社会体育指导中心设立专门部门负责公益社会体育指导员的培训和各项日常管理工作。
  (八)国家体育总局人事司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体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综合管理和指导社会体育指导员等体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国家体育总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职业社会体育指导员职业技能鉴定的日常管理工作。国家体育总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的办事机构设在国家体育总局人力资源开发中心。
  (九)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辖区的两种类型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自行确定内部管理的职能分工。各地报国家体育总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经国家体育总局人事司审核后,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设立的体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具体承担职业社会体育指导员的职业鉴定工作。
  (十)积极探索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的社会化模式。建立全国和地方性的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发挥其社团自治与自律管理的职能,将体育行政部门中可以由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管理的事项,逐步向协会转移。全国性单项运动协会应参与对社会体育指导员专项运动技能工作的管理,协助相关职能部门制定社会体育指导员等级称号的专项技能考核,有条件的可以承担专项业务培训任务。各行业体育协会经向国家体育总局申请批准后,可负责本行业内公益社会体育指导员的管理工作。
  (十一)发挥体育院校和其他学校在培训与培养社会体育指导员中的作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公益社会体育指导员的培训,除已明确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由批准的高等体育院校培训外,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的培训工作,也应委托高等体育院校和有条件的其他高等院校进行;其他等级的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工作,也可由体育院校和其他学校等专门教育培训机构承担。职业社会体育指导员的培训由经过专门资质认证的培训基地承担。有条件的体育院校和其他学校应在体育专业中开设社会体育指导的相关课程,在晨晚练站点和其他健身场所安排一定的社会体育指导实践,为体育专业学生获取社会体育指导员资格创设有利条件。
  (十二)对各类社会体育指导员称号实行统一规范。一些体育项目通过有关文件确认实行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制度,应当归并到现行的公益社会体育指导员和职业社会体育指导员制度体系之中,规范名称,统一管理。今后任何组织未经国家体育总局批准,不得自行设立其他类型的社会体育指导员称号。
  三、逐步形成保证和激励社会体育指导员发挥作用长效机制
  (十三)坚持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与社会体育组织网络建设的互动发展,各类社会体育指导员均应信托于一定的体育组织和场所开展工作。大力推进各种基层体育社团、社区体育俱乐部、乡镇文体站、社会体育指导中心和社会体育活动站、点等体育组织和健身活动设施的建设,积极开发适应不同层次体育健身休闲需求、引导多样化体育消费的经营性场所,为社会体育指导员提供更多的工作载体和活动空间。全民健身中心、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和社区体育健身俱乐部的工作,要与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建设紧密结合起来。
  (十四)进一步强化社会体育指导员在群众体育组织建设和群众体育工作评价中的地位,将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建设和作用发挥的状况作为一项实体性任务,提出量化指标,纳入群众体育工作评估与评优体系。要区别社会体育发展的不同情况制订各级各类体育健身组织和场所拥有社会体育指导员数量的指导性标准和强制性标准,加强引导和规范管理。要加快开展职业社会体育指导员的技能鉴定工作,逐步实行持证上岗,加强体育健身市场的执法监督检查。
  (十五)加强社会体育指导员的组织管理工作,切实改变一些地区对社会体育指导员只重视审批不重视管理、使用的状况,要通过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单项运动协会等组织形式和各种活动方式,建立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单项运动协会等组织形式和各种活动方式,建立社会体育指导员社会化的组织网络和沟通渠道。通过网络等现代传媒技术开展对已获取资格的社会体育指导员的教育培训活动,帮助他们不断提高素质与业务水平。开辟有组织地发挥社会体育指导员作用的工作渠道,有条件的地区可试行派遣社会体育指导员协助社区或单位开展体育工作的做法。积极探索社会体育指导员注册制度,加强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的信息化管理。
  (十六)不断完善激励机制,充分调动社会体育指导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要尊重社会体育指导员的劳动和奉献,关心他们的思想、工作和生活,建立全国和地方的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表彰奖励制度,对立和宣传优秀社会体育指导员形象。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应切实解决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中存在的各种现实问题,积极为社会体育指导员的工作创造条件,资助公益社会体育指导员参加培训考核。有条件的地方和单位,对公益社会体育指导员的有关工作可给予适当补贴。
  四、努力保持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的动态平衡与协调发展
  (十七)在当前社会体育指导员人均比例较低的情况下,要在保证培养质量的基础上,加快社会体育指导员的培养步伐,扩大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的整体规模。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要制定和落实社会体育指导员的发展计划,充分利用各种教育资源,采取多种培养途径和方式,积极稳妥地做好社会体育指导员的培养工作,实现《〈全民健身计划纲要〉第二期工程第一阶段实施计划》中提出的关于2010年全国社会体育指导员达到65万人的发展目标。
  (十八)努力提高社会体育指导员的整体素质和水平。加强培训工作管理和监督,严格执行两类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大纲和评定标准,提高社会体育指导员的培养质量。制定相关政策,为退役运动员和待岗教练员向职业社会体育指导员岗位就业创造条件。注意吸引在岗和退休的体育教师、教练员和其他体育工作者加入公益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扩充在体育专业学生中培养公益社会体育指导员的数量,逐步改善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的素质结构。鼓励职业社会体育指导员在业余时间从事公益性社会体育指导活动。
  (十九)统筹兼顾,全面、协调地做好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积极推进职业社会体育指导员的技能鉴定工作,尽快建立一支规范的社会体育指导从业在大军;在公益社会体育指导员培养中当前应更加重视技能指导型社会体育指导员的发展;加快农村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的发展,侧重对晨晚练站点及基层群众体育组织中社会体育骨干的培养,体育行政部门公务员不直接从事社会体育指导服务的,不宜再评定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
  五、不断完善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的各种保障
  (二十)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要将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对该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坚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指导,高度重视社会体育指导员的队伍建设,有效发挥其在社会体育中的积极作用,为全民健身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组织基础和人才保障。推进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审批和管理的改革探索,建立适应新形势下体育事业发展需要的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体制与机制。
  (二十一)进一步规范社会体育指导员的工作行为,加快完善社会体育指导员的法规制度建设。根据实施《标准》的情况,做好对现行《制度》进行修订的准备工作,构建将公益社会体育指导员和职业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统一规范的制度框架,依法施行两类社会体育指导员的具体标准,并配套和完善相关的各种管理规范。
  (二十二)加大对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的投入,提供必要的经费保证。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在体育事业经费予以必要列支的同时,应按照国家体育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制定的《体育彩票公益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在本级体育彩票公益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配额,用于公益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和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管理,并保证专款专用。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组织,应积极为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多渠道筹措资金,鼓励社会资助和捐赠。
  (二十三)扩大各种媒体对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的宣传,积极倡导社会体育指导员的奉献服务精神,普及科学健身指导知识,正确引导体育消费行为,形成有利于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发展和发挥作用的舆论导向。加强对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情况的沟通与交通,开展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理论与实际问题的科学研究,为不断加强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提供有力的支持、服务和保障。鼓励各地区、各行业和各运动项目管理机构根据本意见的要求,对进一步加强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进行积极的探索与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