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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命名第一批国家级生态示范区及表彰先进的决定

时间:2024-07-06 07:31:3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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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命名第一批国家级生态示范区及表彰先进的决定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关于命名第一批国家级生态示范区及表彰先进的决定

环发[2000]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
  建设生态示范区是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举措,是解决当前我国农村生态环境问题、实现区域经济社会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有效途径。
  1995年以来,全国先后建立了154个省、地、县级规模的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的指导和帮助下,各试点地区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生态示范区建设工作,按可持续发展战略要求,精心编制和实施生态示范区建设规划。通过生态示范区建设,一些试点地区积极调整产品结构,寓环境保护于经济社会发展之中,发展适应市场经济的生态产业,探索建立了多样化的现代生态经济模式,取得了良好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推动了环境保护基本国策的贯彻落实,初步实现了经济、社会、生态的良性循环和协调发展。
  1999年,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初审的基础上,我局组织对申报验收的33个试点地区进行了现场考核。结果表明,参加验收的试点地区工作成绩显著,示范效果明显,达到了预期的建设目标。经研究,我局决定对通过验收的试点地区进行命名,对在生态示范区建设过程中工作成绩突出的个人和单位进行表彰:
  命名北京市延庆县等33个县、市、地区为国家级生态示范区;
  授予张志宽等66位同志为国家级生态示范区建设优秀领导者;
  授予尤秉德等33位同志为国家级生态示范区建设先进工作者;
  授予北京市延庆县环境保护局等32个单位为国家级生态示范区建设优秀组织奖。
  请获命名的国家级生态示范区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命名表彰情况,并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开展对获命名地区的有关单位和个员进行表彰和奖励。
  希望被命名的国家级生态示范区和获表彰的单位与个人再接再厉,争取更大成绩。同时,也希望全国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地区的广大干部群众,向被命名的国家级生态示范区和获表彰的单位与个人学习,为保护和改善我国的生态环境,实现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不断做出新的贡献。
  附件:1.第一批国家级生态示范区名单
  2.第一批国家级生态示范区建设优秀领导名单(略)
  3.第一批国家级生态示范区建设先进工作者名单(略)
  4.第一批国家级生态示范区建设优秀组织名单(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二000年三月三日

  附件1:
  第一批国家级生态示范区名单
  北京市 延庆县
  内蒙古自治区 敖汉旗
  辽宁省 盘锦市 盘山县 新宾县 大连市金州区 沈阳市苏家屯区
  吉林省 东辽县 和龙市
  黑龙江省 拜泉县 虎林市 庆安县 省农垦总局291农场
  江苏省 扬中市 大丰市 姜堰市 江都市 宝应县
  浙江省 绍兴县 磐安县 临安市
  安徽省 池州地区 砀山县
  江西省 共青城
  山东省 五莲县
  河南省 内乡县
  湖北省 当阳市 钟祥市
  湖南省 江永县
  广东省 珠海市
  海南省 三亚市
  宁夏回族自治区 广夏征沙渠种植基地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管理规定(2011年修订版)》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管理规定(2011年修订版)》的通知

卫监督发〔2011〕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管理工作,提高信息报告质量和效率,做好《卫生监督调查制度》实施工作,我部对2007年公布的《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管理规定》进行了修改,形成了本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日









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管理规定

(2011年修订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管理,提高信息报告质量和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全国卫生统计工作管理办法》、《全国卫生监督调查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卫生监督信息报告是卫生监督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卫生行政部门的基本职能,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应当认真组织落实,按照本规定要求做好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工作。

第三条 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应当遵循依法报告、统一标准规范、准确及时、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职 责

第四条 卫生部负责统筹规划全国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系统的建设,规定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的范围、内容、信息标准和方式,建立健全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管理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建立健全辖区内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管理制度,组织实施信息报告系统建设,协调落实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工作,对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工作开展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省级卫生监督数据资源中心的建设。

第五条 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负责建立国家级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系统网络平台及数据资源中心;负责全国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的业务管理和培训指导;负责全国卫生监督信息的收集、报告、汇总、分析和反馈;负责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系统的运行维护和数据安全。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监督机构负责辖区内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的业务管理和培训指导;负责辖区内卫生监督信息的收集、报告、汇总、分析和反馈;负责本级信息报告网络系统的运行维护和数据安全。

第三章 报告制度

第六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为卫生监督信息的责任报告单位,依据职责分工和管辖范围,承担相应卫生监督信息报告任务。

第七条 卫生监督员负责相关卫生监督信息的收集报告工作。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应当确定专职的报告管理员和系统管理员。报告管理员负责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的质量控制工作;系统管理员负责本级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工作所需软硬件环境的运行维护、安全管理和用户权限管理。

第八条 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内容包括《全国卫生监督调查制度》规定的报告卡及其他由卫生部确定的相关信息。

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地卫生监督工作需要适当增加相应的信息报告内容。

第九条 卫生监督信息报告采用网络报告方式,可通过全国统一的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系统报告,也可通过卫生监督日常业务系统报告。自建卫生监督日常业务系统的省份应当遵循相应国家卫生监督信息标准规范和交换机制,与国家卫生监督数据资源中心进行交换完成信息报告工作。

卫生部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报告卫生监督个案信息时,报告人应当在该信息产生后的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录入系统,由本机构审核人员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后上报;未通过审核的信息,应当在信息退回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数据订正,并重新上报。

实行数据交换的省份按照相应的交换机制实时与国家卫生监督数据资源中心进行交换完成信息上报。

其他卫生监督信息的报告应当按照卫生部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发现已报卫生监督信息存在重复、差错时,报告单位应当及时订正后上报。发现漏报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四章 信息资料的利用和管理

第十二条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及时开展卫生监督信息的统计分析,将分析结果向上级卫生监督机构及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下一级卫生监督机构反馈。统计分析结果报告每季度不少于一次。

第十三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众发布卫生监督工作信息。卫生监督信息的发布按卫生部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卫生监督信息查询、使用制度。

第十五条 涉及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的原始资料应当纳入卫生监督档案管理,由卫生监督机构负责保管。卫生监督数据要永久保存并定期备份。

第五章 信息安全

第十六条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按照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保证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系统信息安全。

第十七条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级信息报告系统用户权限的维护,加强对信息报告系统的账户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 信息报告系统使用人员不得转让或泄露信息报告系统操作账号和密码。

信息报告系统使用人员发现账号、密码已泄露或被盗用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更改密码,同时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卫生监督机构报告。

第十九条 列入保密范围的卫生监督信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管理。

第六章 考核评估

第二十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工作考核和通报制度,定期对同级卫生监督机构和下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工作进行考核评估和通报,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改正。

卫生部每年至少通报一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每半年至少通报一次。

第二十一条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定期对本机构的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工作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纳入对卫生监督人员的考核内容。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伪造和篡改卫生监督信息报告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信息,不得有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对于违反本规定的机构和人员,应当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三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工作的领导,建立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工作运行机制和保障机制,将卫生监督信息系统建设纳入卫生信息化建设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加大投入,充实力量。

第二十四条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应当设置专门部门负责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管理工作,配备开展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工作所需的人员和设备,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工作经费。

第二十五条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培训工作,保持信息报告管理队伍的相对稳定,提高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管理水平,确保信息报告质量。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当根据本规定,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铁路、军队等部门的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卫生部原发布的《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管理规定》(卫监督发〔2007〕第240号)同时废止。


关于中央企业继续深入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中央企业继续深入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国资纪发〔2011〕11号


各中央企业:
  为贯彻落实中央纪委、中央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2011年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要点>的通知》(中纪发〔2011〕12号)要求,完成好2011年工程治理各项任务,现就中央企业继续深入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要点
  (一)认真做好工程建设项目排查及问题整改。一是继续深入抓好项目排查工作。对新开工项目,要滚动摸排、跟踪督查;对在建项目,要动态监管、全程监督;对竣工项目要抓紧组织验收。要加强对配套资金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出现“半拉子”工程;要加强对项目建设管理和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强制性标准,坚决杜绝“豆腐渣”工程。二是按照《关于中央企业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整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资发纪检〔2010〕171号)要求,针对排查出的各类问题,制定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责任,把握政策界限,抓好分类处理,确保每个问题都整改到位、不留隐患。
  (二)加大重点环节治理力度。一是着力治理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要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严禁围标串标等违法行为;对挂靠借用资质投标、收取管理费出借资质等违法违规行为,要重点治理。二是着力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实施管理。建设单位要落实责任,禁止肢解发包、违规指定分包人、转包和违法分包,以及超出资质等级认可范围承揽工程。要严格执行施工许可证和开工报告制度,禁止无证开工。施工总承包企业要落实责任,按照合同约定对工地现场管理负总责,确保安全生产各项保障措施落实到位。建设单位要根据合同履约情况及时支付工程款。三是着力规范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管理,治理质量低劣等问题。严禁建设单位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压缩合理安全生产费用,或授意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要强化施工单位工程质量责任,严格执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严禁擅自修改工程设计、偷工减料、以次充好。要强化工程监理机构责任,对监理机构和监理人员不履行合同约定、监管不力的,要严肃纠正,并按有关规定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三)严肃查办工程建设领域违纪违法案件。一是进一步加大查办案件的工作力度,要从排查出来的问题入手,深挖细查违规行为背后隐藏的官商勾结、权钱交易和商业贿赂等腐败行为,以及重特大安全事故背后的腐败问题。二是突出查办案件的重点,严肃查办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谋取私利、索贿受贿、失职渎职的案件;严肃查办招标投标、物资采购、项目实施、工程质量、资金使用等环节中的违纪违法案件,以及与监管部门工作人员恶意串通等案件。三是认真梳理分析工程建设领域发案特点和规律,分析原因,堵塞漏洞,创新制度,开展警示教育,发挥案件治本功能。四是全面系统清理工程建设领域发生的违纪违法案件,编写案件要情。
  (四)切实抓好长效机制建设。一是进一步梳理各项管理制度,重点完善项目决策、招投标、物资采购、资金使用管理、质量安全和项目实施管理等制度,切实提高制度的合法性、配套性、可控性和实用性。二是推进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按信息公开要求如实提供项目建设管理信息和从业单位、主要从业人员行为信息,配合项目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收集、审核、记录和公布在项目建设中信用情况。三是强化制度执行力,建立健全考核机制和责任约束机制,积极开展项目管理效能监察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四是认真总结项目管理和工程治理工作中的经验做法,并进行广泛宣传推广,用典型引路,不断提高项目管理水平。
  二、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2011年是工程治理工作攻坚之年。各中央企业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政治责任感和工作紧迫感,紧密结合企业实际,周密部署,狠抓落实,确保各项任务圆满完成。各级工程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要认真履行职责,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坚持并完善党政统一领导、纪检监察机构组织协调、有关业务部门配合,分工协作、分级负责、上下联动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不断把工程治理工作引向深入。
  (二)突出重点,落实工作责任。工程治理工作涉及面广,要把精力放在突出重点、突破难点上,通过重点突破带动全面工作,通过集中治理推进长效机制建设。今年提出了对挂靠借用资质和收取管理费出借资质等问题进行专项治理的新任务,要及时制定方案,研究具体措施。要进一步落实工作责任,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员、工作标准和完成时限,做到每项工作都有人抓、有人管。
  (三)周密部署,加强监督检查。要加强对重点领域、重点项目和重点环节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措施。要积极探索监督检查工作的新思路、新办法、新举措,把全面检查、专项检查、随机抽查、挂牌督办等方式结合起来,督促落实工作责任,保证工作效果。要改进监管方式,深入研究和改进电子监察等手段和方法,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特别是境外项目的实时监控。要拓宽监督渠道,注重发挥职工群众民主监督的作用,增强监督实效。
  各中央企业纪检监察机构请于2011年6月30日前将工程治理工作开展以来立案和结案的案件要情报送国务院国资委纪委监察局;2011年11月20日前将2011年工程治理工作年度总结报送国务院国资委纪委监察局。
  联 系 人:执法监察室 张玺
  联系电话:(010)64471626,64471429
  传 真:(010)64471451
  邮 箱:zhifa-jw@sasac.gov.cn
                     国务院国资委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
                       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协调小组
                          2011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