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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洪湖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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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洪湖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政府


荆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1号)


《荆州市洪湖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2年5月29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李建明

二○一二年六月十四日



荆州市洪湖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洪湖湿地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管理,保护生态平衡、维护生物多样性、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开发利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省政府有关文件,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护区,是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以洪湖大湖为主体划定的湿地生态系统类型的保护区。保护区地跨本市洪湖市和监利县,具体范围为洪湖围堤内所有区域,包括洪湖大湖、子湖、滩涂、岛屿、草洲、精粗养鱼池、河道(通湖河道以节制闸为界)等,总面积41412.069公顷。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保护区范围内生产、生活、科研、经营、旅游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四条 保护区管理应遵循“科学规划、统筹兼顾、突出保护、综合治理、合理利用”的原则。保护区发展规划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 荆州市洪湖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洪湖湿地局)是保护区的管理机构,负责保护区的生态保护和科学利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湿地保护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相对集中行使保护区内湿地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渔政管理、船检港监管理、旅游管理和航运管理等方面的行政处罚权;

(三)编制并负责实施保护区总体规划与管理计划,研究制定保护区的各项保护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协调保护区周边事务;

(四)组织或者协助相关部门开展资源调查、环境监测并建立档案;

(五)组织或者协助有关部门开展保护区的科学研究工作;

(六)开展湿地资源保护的宣传教育,参与国际、国内自然保护区交流与合作;

(七)完成法律、法规规定和市政府委托的其他相关工作。

洪湖市、监利县人民政府应支持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市直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市洪湖湿地局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保护区自然环境和资源的义务,有权对破坏自然环境、侵占自然资源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对在保护、管理和建设保护区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 在保护区内的单位、居民和经批准进入保护区的人员,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保护区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八条 保护区划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核心区总面积12851公顷,范围是从金坛向北经西北部龚老墩到蓝田生态养殖区10号监测哨棚,向南经陈场抵高潮村(东港子),再向赤湖渔场西南经示范区东南角,向东至金坛闭合;缓冲区面积4336公顷,范围是东北南在核心区外围800米范围内,西包括高潮村(东港子)以南大片滩地、沼泽和低矮围堰;其余为实验区。

第九条 因科学研究需要,必须进入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应事先向市洪湖湿地局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并经省湿地保护主管部门批准。

因教学科研目的,需要进入缓冲区从事非破坏性的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动的,应向市洪湖湿地局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获得批准后方可进入。活动成果的副本应提交市洪湖湿地局备案。

在实验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由市洪湖湿地局提出方案,经省湿地保护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条 在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在实验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建设其他项目,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十一条 严格实行行政许可制度。凡在保护区从事捕捞、养殖、种植、采集、航运、旅游等生产经营活动和其他非生产经营活动,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实行许可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依法申领相关许可证照。

第十二条 保护区内实行禁渔区、禁渔期和季节性候鸟保护制度。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为禁渔区;保护区的实验区,每年4月1日至7月31日为禁渔期,每年9月1日至12月31日为小龙虾禁捕期,每年11月1日至翌年3月1日为洪湖候鸟越冬保护期。

第十三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洪湖水位的合理调度,设置蓄水位标志,非因不可抗因素,保护区水位一般应不低于242米。

第十四条 加强保护区内航运和船舶安全管理。保护区内应划定航道,设立航标,航运船舶必须按规定的航道行驶。

所有进出保护区的船舶,应当进行船舶登记和检验,获得相关证书并按规定部位固定船舶牌照后方可航行。船员必须经水上交通安全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应证书后方可担任船员职务。

第十五条 在保护区内航行的船舶,应当配置与其相符的安全防护设备和设施,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污设备。

第十六条 市洪湖湿地局应编制发布保护区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养殖区域应严格控制在实验区内,养殖面积应严格控制在洪湖水域面积的百分之十以内。

第十七条 在保护区内从事养殖生产,应当保护水域生态环境,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合理投饵,不得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饵料、饲料,不得造成水域环境污染。

第十八条 加强对保护区湿地资源和生态的保护,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 禁止在保护区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围湖造地、围湖挽埂、抢插围网等强占水域、损毁湿地等行为;

(二)采捕、收购和运输天然水域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植物;猎捕、毒杀野生动物、捡拾鸟卵和采集国家、省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

(三)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性方式进行捕捞和其他禁用的渔具进行捕捞;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 开发利用保护区自然资源应当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利用谁补偿的原则。

保护区内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活动必须符合洪湖生态建设规划纲要和保护区总体规划,不得破坏自然资源再生能力,不得人为改变保护区生态特征,不得改变湿地用途。

第二十条 发挥保护区实验区能提供怡人自然环境、自然景观、传播野生动植物科普知识等作用,在实验区内,可以从事科学试验、教学实习、参观考察和旅游等活动。市洪湖湿地局应组织相关部门,做好环境容量测算,编制保护区旅游发展规划。不得开设与自然保护区保护方向不一致的旅游活动项目。

第二十一条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在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的管理,或经批准在缓冲区内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的单位和个人,不向市洪湖湿地局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由市洪湖湿地局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在保护区内进行开垦、狩猎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除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处罚外,由市洪湖湿地局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处以3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非法采捕、收购、运输保护区天然水域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植物亲体、卵、苗种的,没收实物及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5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保护区内其他违反湿地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渔政管理、船检港监、旅游和航运等方面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市洪湖湿地局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 保护区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洪湖湿地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有效期3年,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下简称《价格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行为,适用本办法。
国家行政机关的收费,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省的价格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的价格工作。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年度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保持全省市场价格总水平的基本稳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确定的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市场价格总水平的稳定工作。

第二章 经营者的价格行为
第五条 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除依照《价格法》和本办法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的外,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依法自主制定。
第六条 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按照《价格法》第十三条规定实行明码标价。明码标价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经营者应当建立商品台帐、成本管理、自查自纠等内部价格管理制度,自觉规范价格行为。
第七条 经营者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哄抬价格行为:
(一)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推动商品价格上涨的;
(二)利用自然灾害及其他特殊时期,散布涨价信息,趁机抬高价格的;
(三)利用节假日、重大活动哄抬价格的。
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价格欺诈行为:
(一)以虚假的优惠价、折扣价、处理价、最低价以及其他虚假的价格信息,引诱消费者进行交易的;
(二)对同种商品或者服务,以低价招揽顾客,高价结算的;
(三)不标价、部分标价或者不说明价格,待消费者接受其商品或者服务后,再索要高价的。
第十条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变相提价或者变相压价行为:
(一)抬高等级销售商品或者压低等级收购商品的;
(二)降低商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的;
(三)收购或者销售商品量价不符的;
(四)利用行业垄断,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的。
第十一条 经营者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反暴利的具体商品或者服务项目,以及对暴利标准的确定,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二条 价格中介机构应当依法、公正从事价格咨询论证和资产、物品价格评估等价格活动。
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办理案件中涉及的各类资产、物品的价格评估以及经济纠纷中的公民、法人财产的价格评估,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定的价格认证机构依法进行价格认证。
对价格中介机构价格评估结论发生异议的,由当地价格认证机构依法进行价格复核。当事人对价格复核不服的,可申请上一级价格认证机构进行裁定。
第十三条 行业组织应当遵守价格法律、法规,不得强制收费或者强行统一价格,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和其他经营者的定价权利。

第三章 政府的价格行为
第十四条 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以中央和本省地方定价目录为依据。
本省地方定价目录应按照《价格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程序制定后,报省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十五条 通信、电力、燃气、医疗、教育、公共交通等自然垄断、公用公益性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以及公共安全、环境、卫生等实行强制性销售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应严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上述商品和服务价格的监督管理,并根据市场竞争状况和生产经营成本的变化,及时调整其价格。
第十六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市场供求状况、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社会承受能力,按照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权限、范围和程序,制定合理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第十七条 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成本预审制度,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指定的成本调查机构对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成本资料进行调查、审核,并出具成本预审报告。
第十八条 消费者、经营者可以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提出调整建议。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消费者、经营者提出的调价建议,应当在收到建议后十日内予以答复。
第十九条 按《价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应当举行价格听证会的商品和服务项目由省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确定举行价格听证会的商品和服务项目,必须举行听证会,未举行听证会制定或者调整的价格不得执行。
价格听证会应公开进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举行听证会前一个月应当向社会公布价格听证会的商品和服务项目。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价格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建立重要商品储备制度,设立价格调节基金。
价格调节基金征收范围、用途、审批程序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价格监测、预测制度,加强市场价格信息网络建设,定期测定并公布本地区重要商品、服务项目的平均价格,引导生产、经营和消费。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重要商品和服务项目的定价成本和价格水平进行调查测算。
被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按时如实提供价格成本资料。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依法加强对价格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建立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设置投诉信箱。对群众和单位的举报,应当进行登记,依法查处,及时回复。
第二十四条 政府部门价格工作人员在执法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实行回避:
(一)是当事人或者被检查人近亲属的;
(二)与被检查人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被检查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
第二十五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进行价格监督检查,应当严格遵守价格管理权限和程序,维护国家利益,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有关规定的,按《价格法》和国家有关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七条 价格中介机构及其价格评估人员提供虚假评估、鉴定,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没收评估费用;对中介机构可并处评估费用五倍以下罚款,对评估人员可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评估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中介机构经营中的其他价格违法行为,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八条 行业组织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将其违法收费限期退还原缴款人,无法退还的,依法予以没收,可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反价格管理权限、程序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或者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
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 价格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0年6月1日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嘉政办发〔2005〕85号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七月六日



嘉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嘉兴市深化完善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浙委办〔2004〕79号),嘉兴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改组为嘉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挂市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市物价局、市信息产业局牌子,为市政府组成部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负责研究提出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统筹协调、总量平衡、结构调整,指导总体经济体制改革的综合调控部门,并主管区域合作交流、物价管理、推进信息化及信息产业发展工作。
一、职能调整
(一)划入的职责。
除企业上市、事业单位改制国有资产处置职责交由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承担外,原市人民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办公室的其他职责全部划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增加的职责。
1.负责电力发展和改革工作;
2.研究提出现代物流发展的战略、规划,协调流通体制改革的重大问题;
3.负责全市各类园区(开发区)的发展规划和综合平衡;
4.组织协调全市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5.研究制订全市加强对口支援和国内合作交流工作的有关政策与措施建议,并组织实施;
6.负责全市第三产业发展的组织实施、协调工作。
(三)划出的职责。
根据嘉委办〔2003〕57号文件精神,原市计委承担的接轨上海(浦东)的有关协调服务工作,统一由市对外开放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规划体制改革,建立发展规划体系;负责规划、计划的制定和组织审核、评估调整等综合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和审核、审批区域规划、重点专项规划;衔接平衡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等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之间的关系。
(二)负责全市社会总需求和总供给等重要经济总量的平衡和重大比例关系的协调,提出国民经济发展和优化重大经济结构、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目标和政策,引导和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推进城市化和城乡一体化统筹发展;组织编制国土整治、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建设规划;提出市重点工程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和水资源供求年度计划,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与管理。
(三)研究分析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宏观经济的监测、预警;负责汇总和分析财政、金融、价格运行情况,研究提出全市运用财税、金融、投资和价格等经济手段进行调控的政策建议;研究编制全市企业债券的发行计划和政策措施,负责企业发行债券的审核、上报和监督实施工作,参与编制财政收支计划。
(四)根据国家、省经济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结合嘉兴实际,研究提出我市经济体制改革的总体规划和实施意见;组织综合性改革试点;负责前瞻性、全局性的重大改革课题研究;研究制订投资、计划、价格等体制改革方案并指导实施。
(五)研究提出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规划重大项目的布局;负责全市固定资产投资的综合管理,提出市财政性建设资金的规模和投向,并纳入投资计划管理,协调引导其他投资资金的投向;负责安排限额以内及市直单位的基本建设项目;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国有基础设施资产权益转让项目的管理;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和管理,研究建立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制度,建立项目储备库;加强和改进对各类民间投资的宏观调控,牵头建立空间布局规划、资源许可利用、行业准入标准等。根据分工承担使用国内、国外资金进口设备免税确认的申报及政策协调工作。
(六)负责全市基本建设综合管理;编制全市重点建设项目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市重点建设项目和重大项目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负责工程咨询业的管理;负责全市铁路建设工作;组织和管理全市重大项目稽察工作。
(七)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我市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发展战略、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的目标与政策,承担全口径外债管理;负责安排和上报重大外资项目、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国际商业贷款项目和重大境外投资项目。
(八)负责全市重要农产品进出口、粮食等重要商品、物资储备的计划管理;研究指导全市市场流通设施建设规划和总体布局;研究提出内外贸、现代物流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协调流通体制改革中的重大问题。
(九)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旅游等社会事业与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规划的衔接平衡;研究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等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相互促进的政策;协调各项社会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参与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政策的制定。
(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农村农业经济发展速度、总量平衡、结构调整和生产力布局的目标及政策建议;负责安排农村、农业限额以内重大建设项目;负责全市农业资源的综合管理;负责编制全市农业综合开发规划,参与全市农业综合开发工作。
(十一)研究提出并协调全市主要产业门类的调控目标及政策;指导和促进工业及高技术产业发展,推进工业化、信息化和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负责安排交通、能源、工业、高技术产业建设项目;负责电力发展改革和稀土开发应用;负责全市各类园区(开发区)的发展规划和综合平衡;组织编制全市产业导向目录和发展规划,制定高技术产业发展规划,组织推动高技术产业化项目的实施,负责协调全市循环经济建设的规划研究和有关政策的制定实施。
(十二)负责全市第三产业的综合管理,拟订第三产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研究服务业的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协调服务业发展;负责各种运输方式的衔接协调工作。
(十三)组织协调全市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全市招投标综合性政策,并做好相关指导、协调工作。
(十四)负责协调全市国内合作与交流工作,研究提出全市合作交流工作计划、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制定实施推进我市对口支援、山海协作和参与西部大开发等国内合作交流的政策措施;负责对区域经济合作组织进行指导、协调和服务,推进区域经济合作交流;负责国内招商引资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衔接、协调本市与市外政府间的合作交流事项,负责友好城市政府间日常联络服务工作;负责市外企业驻嘉办事机构的管理工作和我市到外地设立办事机构的联络、协调服务工作。
(十五)主管全市物价工作。
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价格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实施国家和省有关价格改革和调整方案;研究提出价格管理的规范性文件,经批准后组织实施;管理属于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受理价格行政复议案件和申诉案件,处理价格争议;指导全市性行业组织的价格自律工作。
2.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审批、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制定和调整收费标准,组织实施收费许可证制度和收费的定期验审制度,监督收费执行情况。
3.管理、监督市场价格行为,规范和引导经营者定价行为;制止价格垄断、价格欺诈、低价倾销、牟取暴利等不正当价格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
4.组织全市性的价格监督检查;依法对市级机关各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属企事业单位的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各类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受理价格投诉、举报;指导社会价格监督组织开展价格监督活动;组织实施商品和服务明码标价制度;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
5.负责市场价格的监测、监审,调查分析市场价格变动趋势;指导全市建立健全价格调节基金和风险基金制度;负责全市工农业商品、公用事业的生产成本和流通费用及收费项目成本的调查分析;建立健全全市价格监测网络,及时向政府提供价格政务信息,定期发布市场价格信息。
6.负责对全市涉案物品价格认证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全市价格鉴证、价格认证机构开展涉案标的物价格评估、价格鉴证、认证、咨询、仲裁,以及拍卖公物的底价认证和财物拍卖等价格事务工作。
(十六)主管全市信息化推进和信息产业发展工作。
1.贯彻实施党和国家、省有关信息化发展的战略、方针和总体规划及法律法规,研究制订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的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研究、起草有关信息产业(行业)管理办法。
2.审核协调本市信息基础网络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工作;组织协调信息与网络安全工作。
3.根据产业政策与技术发展政策,引导、扶植信息产业的发展,推进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软件业和通信业的技术创新工作,指导产业结构、产品结构调整,指导企业的改革与发展;负责行业统计;贯彻国家、省有关信息产业行业技术标准,负责电子信息行业的产品质量监督与管理工作。
4.指导协调全市电子信息技术推广和利用电子信息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工作;依法对信息服务市场进行监管;组织软件业企业和系统集成商等信息服务业的企业资质认证工作,并实施监管。
5.负责全市重大信息化建设项目的审核、审批(或行政许可)工作。
(十七)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口岸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根据嘉兴实际,制定具体规定和实施办法,研究和改进口岸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全市口岸开放、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和具体政策,并组织实施。检查、督促、协商口岸外贸运输和国际旅客运送工作;协调境外交通工具在本市口岸临时出入境(过境)查验监管工作。
(十八)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设18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综合协调机关日常政务;负责建立健全委机关各项规章制度,负责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的实施和考评;负责文秘、督查、信息、财审、保密、档案、信访、宣传、保卫、电子政务、行政管理、后勤服务等工作;协调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负责委机关和委属单位的干部管理、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和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研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战略、方针和政策;研究经济体制改革中的全局性、综合性重大问题;研究国内外经济形势对我市的影响;负责重要政策、文件和报告的起草;负责对外信息发布;跟踪分析经济运行、体制改革中重点问题和热点问题,对有关重大经济政策的实施进行评估;组织推进城市化发展的政策研究;组织委内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参与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的研究制定;组织全委系统的调查研究、重大课题研究工作;统一归口全委法规工作,并对全市本系统法规工作进行指导;负责行政执法、行政复议、法制监督、起诉应诉和普法工作;组织协调全市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承担市“信用嘉兴”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三)发展规划处(环境资源与地区发展处)
研究制订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生产力布局规划;负责各类规划的审核衔接、评估调整等综合管理工作;指导部门和县(市、区)中长期规划编制工作;负责中长期规划与年度计划的衔接;研究提出经济结构调整与产业发展的目标和政策;研究统筹区域发展、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重大问题,组织编制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生态环境规划;负责生态市建设重大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编制生态环境保护与资源综合利用计划;参与编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计划,提出市重点工程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年度计划,并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实施计划;提出海洋开发、污水垃圾固体废物处置和绿色援助项目;参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审查;参与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编制审核;参与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
(四)国民经济综合处(财政金融处、市国防动员委员会国民经济动员办公室)
研究提出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协调和平衡各项专项计划;负责对全市国民经济运行状况进行监测预测,提出经济形势分析报告;研究提出促进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稳定价格等有关政策建议;研究分析全社会资金平衡状况和财政、金融、保险、价格运行形势并提出政策建议;研究提出我市直接融资的发展目标和政策建议;引导社会资金投向,编制上报企业债券发行计划并监督实施;参与设立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机构的审核工作;协调地方性中小金融机构发展的有关工作。承担市国防动员委员会国民经济动员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五)固定资产投资处(基础产业发展处、重大项目前期工作办公室)
研究提出全市中长期和年度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结构和资金来源,提出全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负责全市固定资产投资的综合管理,提出市财政性固定资产投资的规模和投向,编制市级财政性建设资金的投资计划,负责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和规划;负责重大城市基础设施、城市环保设施、能源、交通设施项目的审批和核准;负责限额内及市级单位建设项目的总体设计、设计方案和初步设计审批;会同市有关部门牵头编制全市经济适用房建设投资指导性计划,审核房地产开发项目;负责安排市级单位基本建设项目;负责城建、政法、党政机关办公楼等基本建设项目的安排和申报工作;研究起草有关投资宏观调控政策;参与投资体制改革工作;负责全市民间投资登记备案和核准制的综合管理工作;负责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有关工作;负责工程咨询的监督和管理;研究提出能源、交通等基础产业的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上报、审批电厂、电网建设和重大交通建设项目;负责热电规划及热电联产建设项目的审查、审批;负责石油天然气项目和成品油储运设施的规划、布局及项目管理;组织指导能源行业的节能、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工作;衔接平衡能源、交通等行业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负责各种运输方式的综合平衡以及发展中重大问题的协调工作;监测、分析基础产业和发展状况、市场需求和项目布局;负责污水处理工程、电源(热电厂、核电站、输变电)建设工程、港口码头、轨道交通项目及其他重大项目的前期规划、项目论证和有关协调、服务等工作。承担市天然气利用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六)基本建设综合办公室(重点工程办公室、市重点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市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
负责全市基本建设的综合管理和市重点建设项目的实施管理,研究提出有关管理政策措施;指导和协调全市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核定审批权限内建设项目的招标发包方式和范围,及市重点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修订、审查工程定额和费用,审定颁发建筑、安装工程预算价格、收费标准和建设指标参数;研究提出市重点建设项目和年度实施计划,并负责检查、监督、指导和协调工作;负责市重点建设项目工期考核和竣工验收、后评估工作;负责市重点工程和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监理管理和监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全市招投标综合性政策。对国家、省和市出资的重大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工程招投标、建设进度、工程质量、资金使用以及投资概算控制进行监督检查;对稽察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提出相关措施和建议;负责监督被稽察单位整改落实工作。承担市重点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七)外资处
研究提出全市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发展战略、总规模和投向;负责全口径外债的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预警工作;研究提出借用国外贷款、吸收外商直接投资、境外投资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指导和监督外资的使用;负责安排和上报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国际商业贷款项目和重大境外投资项目;负责贯彻实施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引导全市外商投资导向;负责安排和上报外商投资重大项目;负责外商投资企业有关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工作;根据分工承担使用国外资金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及政策协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安排利用外资新方式的试点项目;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国有基础设施资产权益对外商转让的管理;负责与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及机构合作的有关事宜;组织国际经济交流活动。
(八)农村经济发展处(产业发展处)
研究提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战略及政策措施。组织编制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衔接平衡农口行业、部门和小城镇等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及政府投资计划,审核审批农业、畜牧业、林业、水利、围垦、渔业、气象等产业、行业限额以内的重大建设项目;负责建设项目的农业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可持续发展影响评价工作;负责安排和申报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补助项目;负责安排和申报农林水产基地、农业产业化经营建设计划和农业、农村现代化示范工程建设重大项目。研究提出工业各行业的产业发展战略,提出各相关产业总量平衡与结构调整的目标和政策建议,衔接平衡行业规划和政策,拟定相关产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负责各类园区(开发区)的发展规划和综合平衡;负责全市稀土开发应用工作;负责规划重大工业项目布局,指导监督政策性贷款的使用方向;负责工业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或行政许可)、申报工作。
(九)社会发展处
研究全市社会发展战略,协调各项社会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提出政策建议;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市各项社会发展事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申报向国家、省争取的社会发展项目;负责审批限额以下社会发展项目,审核上报限额以上项目;负责评价全市和县(市)社会发展的总体水平;提出市级预算内社会发展投资项目建议计划;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筹措社会事业专项资金;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市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计划、毕业生就业指导方针政策和学校新建、扩建、布局调整工作;研究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
(十)经贸流通处
负责对全市第三产业发展的组织、规划、协调、管理工作;研究提出第三产业的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负责编制全市第三产业重点项目建设计划。研究提出内外贸的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研究提出现代物流发展的战略和规划;负责全市粮食等重要物资的宏观调控和储备,指导、监督其收储、轮换和投放,组织实施,重要商品国家储备设施建设规划;研究提出我市成品油(含燃料油)、化肥、农药等重要商品的供需总量平衡和计划管理,负责全市重要农产品进出口的计划管理;负责市场流通设施建设的总体规划、布局和项目的审批工作;参与研究制定内外贸及重要商品流通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改革中的重大问题;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市对外贸易进出口指导性年度计划;负责服务业(不含金融、文教体卫)基础设施项目的审批。承担市第三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现代物流业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一)城乡体改处
负责统筹城乡发展中体制改革问题的研究,提出生产要素在城乡之间合理流动与优化配置的对策建议及相应的措施;组织、协调、指导县级和小城镇综合改革试点和协调中心镇的改革工作;研究城市化及土地使用制度等改革;研究全市经济体制的发展态势;负责企业改革的指导协调工作;研究企业与市场相衔接的政策、措施,提出培育、发展各类市场和中介组织的相关对策;负责对外开放的重大方针政策和提高对外开放水平中体制政策问题的研究,提出加入WTO后在接轨国际经济中的有关体制、运作机制、制度建设和加强外经、外资、外贸工作的对策建议及相应的配套措施;研究经济开发、开放区体制的改革。
(十二)社会体改处
负责研究宏观经济调节中体制改革问题,提出财政、税收、物价改革、金融市场培育发展、投融资体制、收入分配、就业政策、劳动保障等体制改革对策建议以及相应的配套措施;研究制订计划、投资、流通、电力、交通等体制改革方案;负责统筹经济社会发展中体制改革问题的研究,提出科教文卫领域改革和加快发展、市场经济体制下社会事业发展微观机制完善的对策建议及相应的配套措施;研究事业单位改革、公益性事业机构体制创新、社会事业社会办途径及制度,民办科技、教育、医疗服务等规范发展等问题;组织、协调、指导城乡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研究公共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组织实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十三)经济技术协作处
研究提出全市国内合作交流计划和政策措施,推进区域间和区域内的合作与交流;研究制订长三角合作,参与西部开发、中部崛起、东北振兴,实施“山海协作工程”等工作规划和实施意见;负责对区域经济联合组织进行指导、协调和服务;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市对四川、重庆、西藏和新疆等地区的对口支援工作;负责做好国内招商引资工作;负责友好城市间的日常联络;提出市代表团到友好城市、对口地区和国内合作交流地区学习考察计划;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对口地区、友好城市以及经济技术合作代表团的来访接待工作;负责外地在嘉兴设立办事机构的登记备案和我市到外地设立办事机构的联络、协调服务工作。
(十四)口岸办公室
贯彻国家、省有关口岸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定,制订地方性实施办法;研究改进口岸管理体制,负责编制全市一、二类开放口岸发展规划和口岸开放申报工作;组织协调口岸工作中的有关重大问题;负责口岸综合管理,指导口岸建设;组织开展口岸共建活动,推进口岸精神文明建设。
(十五)价格管理处(价格调控监测处)
负责对全市工、农商品价格和房地产价格的管理,国家和省下达的价格改革和价格调整方案在全市的实施;负责全市价格政策协调工作,组织市本级并指导全市建立健全价格调节基金制度;负责组织草拟有关规范性文件,负责全市对价格分工审批权限内的商品价格和经营性服务价格的管理;负责房地产价格政策研究,审批有关房地产配套建设收费和房屋拆迁重置及相关价格,审定经济适用房价格;负责制订全市价格改革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负责市场价格的监测、监审,调查市场价格变动趋势,定期公布有关价格信息;负责受理价格行政复议和申诉;负责价格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执行监督检查;负责对全市涉案价格认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负责对价格监测信息网络的监督指导;负责对物价管理、物价检查、价格认证、价格监测等工作的行政管理;实施商品价格、服务价格监审制度,指导和开展对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的成本调查,指导全市性有关商品生产流通行业和经营性服务行业组织的价格协调工作。
(十六)收费管理处
负责对全市行政事业性和公益性服务收费实施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调整收费标准,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组织实施收费许可证制度和定期验审制度;指导和开展有关收费的成本、费用调查;参与清理整顿乱收费和减轻企业及农民负担工作,协调全市收费争议。
(十七)信息化推进处
负责编制全市信息化规划,制定全市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信息技术应用的规划、计划;负责贯彻、实施国家、省信息化发展水平评测工作;组织落实省电子信息应用贷款项目计划并协调本市项目的实施;审核全市重大信息化建设工程,规划、组织和协调审批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和基础网络建设项目;推进信息工程项目招投标、工程监理,并实施监管;协调计算机信息网络和国际互联网建设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及互联网应用管理工作,负责基础电信运营业和增值服务业的协调工作,参与协调信息与网络安全工作;指导信息技术应用和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工作,负责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的行业管理;组织推广IC卡应用;承担市国防动员委员会信息动员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八)信息产业发展处(高技术产业处)
研究高技术产业、信息产业发展方向,提出发展战略和政策,衔接平衡发展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优化配置科技成果产业化扶持资金;组织可促进和带动国民经济素质提高的重大产业化前期关键技术,成套装备的研制开发,产业升级和产业化示范工程;对行业经济运行状况进行监测和分析,负责电子发展基金项目上报并组织实施;指导产业投资导向,负责信息产业基本建设、技术引进、技术改造的管理工作,指导省级信息产业园建设,指导企业技术创新,推进技术引进、消化和吸收,指导行业对外经济合作与交流;贯彻国务院关于支持软件产业发展的产业政策,推进全市软件产业发展和信息化中介服务机构建设,负责软件业和信息服务业和行业管理,以及相关企业、产业的资质认证和经营许可证审核、管理;贯彻国家、省产业技术标准;负责行业的产品监管;负责政府扶持高技术项目的调研、立项审批等管理工作;负责完成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企业信息化工程》建设目标任务,推进信息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安排高技术产业的重大项目。
四、人员编制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机关编制从原市体改办划入6名,为46名(含纪检、监察、后勤服务、国民经济动员办公室人员编制),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5名,科级领导职数25名。
纪检、监察机构的设置和领导职数,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五、其他事项
1.市政府口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分别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口岸办公室和市信息产业局承担。
2.原划入的市电子信息行业管理办公室8名事业编制保留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