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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时间:2024-07-12 10:25:5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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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江西省人民政府


江西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江西省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加强城市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有关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城市规划区内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化是指在城市中进行的植树、种草、栽花、育苗、园林设施建设及其管护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地包括:公园、广场、街旁绿地等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花圃、草圃苗圃等生产绿地,防护绿地和风景林地。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绿化行政管理工作。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第五条 城市公民都应当依法履行义务植树和城市绿化的义务,爱护绿化成果,有权制止损害绿化的行为。
第六条 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城市人民政府以及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七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建设部有关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一并实施。
城市绿化规划的编制内容和审批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八条 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绿化规划的要求,结合城市详细规划,确定城市各地段和各种性质用地的绿地率和人均公共绿地等控制指标。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其绿化用地面积与总用地面积比率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新建居住区不低于30%,其中居住小区按居住人口人均不少于1平方米;
(二)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不低于20%;
(三)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的工厂不低于30%,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立防护林带;
(四)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部队等单位不低于35%;
(五)城市主干道应达20%以上,其他道路都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绿化。
城市内河、湖等水体岸边应当进行绿化,重点地段应当逐步建成河滨公园、湖滨公园。
属于旧城改造区的,可以将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指标降低5个百分点执行。
第十条 单位和居住小区现有绿化用地低于第九条标准,尚有空地可以绿化的,应当自接到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通知之日起1年内进行绿化。
逾期拒不绿化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绿化施工单位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反规定者支付。
第十一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与审查。未经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与审查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及时施工
,完成绿化的时间不得迟于主体工程使用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附属绿化工程竣工后由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验收,不得收取验收费用。
第十二条 因特殊情况,工程建设项目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第九条规定标准又确需建设的,经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并由建设单位在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按所缺面积补足绿化用地。建设单位不能自行补足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
主管部门代为补足,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需要绿化的,其基本建设投资中应当包括配套绿化建设投资。城市公共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的建设和街道绿化由城市人民政府负责;居住小区绿化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单位附属绿化地和其他工程项目的配套绿化由各单位负责或者在主体
工程中一并考虑。
第十四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由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绿化工程设计、施工单位的资质管理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在城市给排水设施建设中,应当安排绿化用水的管网和设施。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十六条 经城市总体规划和绿化规划确定的绿化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城市绿地不得随意侵占。
第十七条 因城市规划调整,确需占用城市规划确定绿地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调整规划,征得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经原规划批准部门批准。
第十八条 因特殊原因,需占用绿地在1000平方米以内的,必须经所在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超过1000平方米的,必须报城市人民政府审批;超过5000平方米的,必须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经批准占用本单位附属绿地,且占用后本单位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标准的和占用其他绿地的,占用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易地进行绿化。
第十九条 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必须向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在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指定地点和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公共绿地和工商行政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严格控制砍伐或者移植城市树木。城市内任何树木不论其所有权归属,确需砍伐、移植的,必须按下列规定报经批准后,方可砍伐:
(一)一次一处砍伐或者移植乔木10株、灌木10丛或者绿篱10米以下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超过(一)项规定限度,一次一处砍伐或者移植乔木100株、灌木100丛或者绿篱100米以下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超过(二)项规定的,须报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经批准砍伐树木的建设单位应当对树木所有者进行补偿,并按“伐一栽三”的比例就地补植树木。不能就地补植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易地补植,其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一条 城市规划部门在审批划定建筑红线时,应当严格保护树木。新建建筑物和构筑物应当与树木主干保持4米以上的距离,保证树木生长不受影响。如确需砍伐或者迁移树木的,应当事先经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再划定建筑红线。
第二十二条 城市树木所有权和收益权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在公共绿地上和街道上种植的树木归国家所有;
(二)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在其用地范围内种植的树木,归单位所有;
(三)居住小区绿化所植树木,所有权归国家所有,树木管护的收益归管护部门;
(四)居民在庭院内种植的树木,归个人所有。
第二十三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在预算内安排相应的城市绿化经费。在城市维护费和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中提取的绿化费比例应不低于15%。
第二十四条 境外的苗木、花卉、种子和其他绿化物种,须经植物检疫机构检疫合格后方可引进。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并可处以10元至100元的罚款:
(一)攀、摘树枝、花果,在树上剥皮;
(二)损坏护树桩架,踩踏绿篱、花坛和封闭管理的草坪;
(三)其他损坏公共绿地和园林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未经批准擅自砍伐、移植和非正常修剪城市树木的,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并可处赔偿额2倍以下的罚款;擅自砍伐,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可处赔偿额3倍以下的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
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和城市居住区绿地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者未按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以及施工队伍不具备资质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二十八条 擅自改变城市绿化用地性质,或者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绿化用地,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可处以每平方米20元至100元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的罚款限额为:
(一)在非经营活动中,属处罚公民的,不得超过200元;属处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不得超过1000元。
(二)在经营活动中,没有违法所得的,罚款不得超过10000元,有违法所得的,罚款不得超过30000元。
第三十条 未经同意擅自在城市公共绿地内设商业、服务摊点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迁出或者拆除,并可处以20元至5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由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处以10元至1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设点批文,并可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一条 对拒绝或者阻碍园林绿化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地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
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居住区指城市居民聚居地。本办法所称居住小区指由城市道路或者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具有一定规模、配建有一套能满足该区居民日常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城市居民聚居地。
第三十五条 各城市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本办法制定本地的赔偿标准。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1998年6月1日起施行。



1998年4月20日

关于印发《律师承诺函的格式》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律师承诺函的格式》的通知
中国证监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证管办(证监会),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了更好地发挥律师在股票发行、上市中的作用,保证改制方案符合现行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避免因存在法律障碍而影响发行审核工作的进度,我会制订了《律师承诺函的格式》,现予印发。请督促律师严肃、认真地参与改制方案的确定和预选材料的制作工作,保证改制方案和
预选材料的合法性、规范性。若在审核过程中发现对发行、上市有重大影响的法律障碍,我会将依据承诺函追究有关律师及其所在事务所的法律责任。今后,企业在报送预选材料时,必须同时报送由律师按此格式出具的承诺函。

附:律师承诺函的格式
中国证监会:
我所作为×××公司本次股票发行上市的法律顾问,特作如下承诺:
1.已经对发行人上报的预选材料进行认真审核,预选材料中未隐瞒或遗漏对发行、上市有重大影响的法律事实。
2.已经参与发行人改制方案的确定工作,该改制方案符合现行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若发行人系已经存在的股份公司,承诺公司的设立及运作(包括但不限于增资扩股、减资回购、合并、分立)符合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或已按要求进行规范。
3.已经协助公司准备了收购兼并所必需的法律文件。
4.资金投向涉及与他人合作的,已经订立了必要的合同、协议。
5.本次发行、上市不存在其他重大法律障碍。
6.将按照现行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帮助公司准备正式申报材料。
律师事务所(盖章)
经办律师(签字)
××××年××月××日



1998年8月4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2003年三峡库区移民高标准柑橘示范园初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渝办发〔2004〕239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2003年三峡库区移民高标准柑橘示范园初验办法的通知



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移民局牵头制定的《重庆市2003年三峡库区移民高标准柑橘示范园初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有关区县、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抓紧做好各项准备工作,迎接国务院三峡办9月份组织的最终验收。







二○○四年八月二日





重庆市2003年三峡库区移民高标准

柑橘示范园初验办法



一、验收依据

《三峡库区优势产业开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三峡建委办公室《关于印发三峡库区2003年柑橘产业和畜牧业开发实施意见的函》(国三峡办函经字〔2003〕48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2003年三峡库区柑橘产业开发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2003〕138号)。

二、验收组织程序及分工

程序:自验→初验→终验。

分工:自验工作由项目实施单位组织实施,初验工作由重庆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终验工作由国务院三峡建委办公室组织实施。

(一)组织领导

市政府委托市移民局牵头,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农办、市农业局、市水利局和市林业局,组织初验和迎接终验检查。项目实施单位进行自验,并迎接初验和终验。区县政府负责对项目实施单位的自验工作进行监督。

(二)时间安排

自验时间为2004年8月5日-15日;初验时间为2004年8月20日-30日;2004年9月份开始,迎接国务院三峡办组织的终验。

(三)自验工作程序

项目实施单位按照初验办法组织自验,形成自验报告并于8月17日前送达市移民局,申请初验。

(四)初验工作程序

市移民局会同有关部门邀请有关专家组成初验工作组,按照初验办法组织验收,形成初验报告并将结果报请国务院三峡建委办公室终验。

(五)整改初验中发现的问题及建议。

(六)迎接终验。

(七)整改终验中发现的问题及建议。

三、初验标准及内容

(一)初验标准

按照《三峡库区高效柑橘园规划建设技术规程》标准,比照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制订的《实施方案》以及各项工程《招标文件》等进行初验。

(二)初验内容

1.果园建设面积

园区规划面积,道路系统、蓄排水系统、滴灌系统占地面积,苗木定植面积。

2.道路系统

园区道路(行车道、机耕道、操作便道等)公里数、道路质量等是否已按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进行建设。

3.蓄排水系统

蓄水池(个)、排水沟(公里)等是否已按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进行建设。

4.滴灌系统

规划设计合理性;是否已按招标设计文件进行建设;系统运转情况是否正常等。

5.苗木定植

苗木品种、质量及定植布局规范程度;苗木成活率等。

6.园区移民安置情况及挂钩比例

园区总人数、园区移民人数;已挂钩移民人数、拟再挂钩移民人数;移民间接挂钩方案、移民间接挂钩人数;移民挂钩总比例等。

7.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建园经费预算报告、执行情况等。

8.档案

各类档案是否完整、规范、安全。

四、初验方法及评定标准

(一)初验采取随机抽样与偏好抽样相结合的抽样方法,抽查比例不低于20%。

(二)初验以区县各项目区为单位,按百分制评分,其中基础工程部分30分,滴灌工程部分30分,移民挂钩部分20分,档案部分20分。

(三)初验按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进行评定。评分达85分以上为初验合格,85分以下为不合格。

五、初验成果

(一)重庆市2003年三峡库区移民柑橘示范园区县自验报告。

(二)重庆市2003年三峡库区移民柑橘示范园初验报告。



附件:1.重庆市2003年三峡库区移民高标准柑橘示范园基

础工程初验评分体系

2.重庆市2003年三峡库区移民高标准柑橘示范园滴

灌工程初验评分体系

3.重庆市2003年三峡库区高标准柑橘示范园移民挂

钩情况初验评分体系

4.重庆市2003年三峡库区移民高标准柑橘示范园档

案资料初验评分体系

5.重庆市2003年三峡库区移民高标准柑橘示范园初

验评分汇总表






附件1:



重庆市2003年三峡库区移民

高标准柑橘示范园基础工程初验评分体系



一、基础工程初验评定总分值为100分。

二、单项工程初验评分标准

(一)建园面积(25分)

达到规划建园面积25分,每少20亩扣1分。

(二)道路系统(25分)

1.道路长度(7分):符合《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规划要求。比照规划每差1公里扣1分。

2.道路宽度(7分)

(1)主干道(2分):双车道,路基宽7.0米,路面宽6.0米,路肩宽0.5米。宽度每差0.5米扣1分。

(2)支路(4分):单车道,路基宽4.0米,路面宽3.0米,路肩宽0.5米。宽度每差0.2米扣1分。

(3)错车道(1分):路基宽不小于6.0米,有效长度不小于10.0米。宽度每差1米扣0.5分。

3.道路路面(6分):基层为15厘米手摆片石,嵌缝料为0—4厘米的机制碎石,5厘米厚泥结石路面,土含量不大于30%,路拱排水坡度3%~4%。厚度每差0.5厘米扣1分,土含量每增加5%扣1分。

(4)其他(5分):最小转弯半径15米,特殊困难地段不小于12米(1分);最大纵坡9%,特殊困难地段可采用12%(1分);坡长不得超过150米(1分);全路段有排水沟(2分)。不符合要求的每项扣1分。

(三)蓄排水系统(25分)

1.蓄水池数量或容积(12分):达到《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规划设计要求。每少1个或每少50方扣1分。

2.蓄水池质量(6分):能蓄水不漏水,进水口有沉沙凼,有进入池底的台阶。有质量问题的每个扣1分。

3.排水沟(7分):每差1公里扣1分,一处质量问题扣1分。

(四)苗木定植(25分)

1.定植品种(5分):定植品种与可研、初设一致5分,不一致为0分。

2.定植数量(5分):每100亩不低于3850株树。每少10株扣1分。

3.定植质量(7分):每10株平均株行距误差在规范标准的±5%以内。误差每超1%扣1分。

4.苗木状况(8分):高度在50cm以上(特批除外)、无病虫害、无缺苗死苗现象。高度每差5%扣2分,病虫害较严重的扣2分,缺苗死苗每超2%扣2分。

三、初验结果

初验评分为:



附件2:



重庆市2003年三峡库区移民

高标准柑橘示范园滴灌工程初验评分体系



一、滴灌初验评定总分值为100分。

二、单项工程评分标准:

(一)管槽开挖及回填(15分)

1.管槽开挖符合设计要求,即φ120以上的主管槽,槽宽70cm以上,深70cm以上(2分)。达不到要求的扣1分。

2.管槽底部平整,并无石块、杂物(2分)。达不到要求的扣1分。

3.管槽经过硬基础时,槽底超挖应不小于10cm(2分)。达不到要求的扣1分。

4.固定墩坑、阀门井的开挖应与管槽开挖同时进行(2分)。达不到要求的扣1分。

5.槽内无杂物、积水,管壁四周10cm内无砾石、土块(2分)。达不到要求的扣1分。

6.回填应高于原地面10㎝以上,并分层轻夯或踩实(2分)。达不到要求的扣1分。

7.回填必须在管道两侧同时进行,严禁单侧回填(2分)。达不到要求的扣1分。

8.具有完整的管槽开挖设计、竣工图(1分)。如无为0分。

(二)泵房土建(5分)

1.结构合理,几何尺寸符合设计要求(2分)。不符合要求的扣1分。

2.能充分满足设备安装及操作要求,使用功能齐全(2分)。达不到要求的扣1分。

3.设计、竣工图纸完整(1分)。如无为0分。

(三)枢纽设备安装(40分)

1.电机与水泵安装符合《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5分)。不符合规范为0分,1项不符合扣1分。

2.电机外壳必须接地,接线方式符合电机安装规定(4分)。不符合规范为0分,1项不符合扣1分。

3.机泵必须用螺栓固定在混凝土基底或专用机架上(4分)。达不到要求为0分。

4.过滤器应按输水流向标记安装,不得反向(4分)。达不到要求为0分。

5.过滤器的传感器应按规定接线图安装,并通电检查运转状况(4分)。如无检查运转记录为0分。

6.施肥和施农药装置应安装在过滤器前面,其进、出水管与灌溉管道的连接应牢固,使用软管连接的应严禁扭曲打折(5分)。达不到要求为0分,1项不符合扣1分。

7.测量仪表封口和接头处无油污、杂物(5分)。达不到要求为0分,1项不符合扣1分。

8.水表应按设计要求和流向标记水平安装,水表务必水平(5分)。达不到要求为0分,1项不符合扣1分。

9.电机水泵有关技术资料齐全,具有完整的设备安装竣工图(4分)。如无为0分,缺1项资料扣1分。

(四)管道安装(15分)

1.管道应平顺放入管槽,不得悬空和扭曲,管内不得混入杂物(4分)。达不到要求为0分,1项不符合扣1分。

2.粘合剂必须与管道材质相匹配,插头和承口应均匀涂抹粘合剂并使其填满接口间隙,管道连接处应无渗漏(4分)。达不到要求为0分,1项不符合扣1分。

3.套管应与密封胶圈匹配,密封圈装入套管槽内,不得扭曲和卷边(4分)。达不到要求为0分,1项不符合扣1分。

4.所用管材、管件技术资料齐全,具有完整的管道安装竣工图(3分)。如无为0分,缺1项资料扣1分。

(五)旁通安装(10分)

1.按设计孔位打孔,钻孔不得倾斜;不得在无旁通连接处钻孔(3分)。达不到要求为0分,1处不符合扣1分。

2.旁通管口应无飞边、毛刺,无杂物堵塞(2分)。达不到要求为0分,1处不符合扣1分。

3.在支管孔眼上依次安装特制止水橡胶圈,不得有漏安(3分)。漏安1处扣1分。

4.旁通与支管孔眼的连接应紧密,无渗漏(2分)。渗漏1处扣1分。

(六)毛管与滴头安装(10分)

1.毛管应由上而下依次安装,其长度必须与行距相适应(2分)。达不到要求扣1分。

2.毛管管端应剪平,且不得有裂纹(2分)。达不到要求扣1分。

3.毛管必须平顺铺设,严禁打折(2分)。达不到要求扣1分。

4.按设计孔距在毛管上依次打孔,不得在无滴头处打孔(2分)。达不到要求扣1分。

5.滴头安装应与打孔同步进行,无漏打,孔内无杂物(2分)。达不到要求扣1分。

(七)综合测试(5分)

1.管道压力达到设计扬程,滴头流量符合设计要求(2分)。达不到要求为0分。

2.系统运行平稳,自控装置启闭自如(3分)。达不到要求为0分。

三、初验结果

初验评分为:



附件3:



重庆市2003年三峡库区高标准柑橘示范园

移民挂钩情况初验评分体系



一、移民挂钩由项目区县政府和项目实施单位共同负责,以区县政府为主。移民挂钩比例初验评定总分为100分。

二、分项移民挂钩比例初验及评定标准

(一)移民直接挂钩比例(30分)

1.园区总人数统计(5分)。如无为0分。

2.园区已直接挂钩移民人数统计(5分)。如无为0分。

3.计划再直接挂钩移民人数统计(5分)。如无为0分。

4.移民直接挂钩移民人数统计(5分)。如无为0分。

5.移民直接挂钩比例统计(10分)。达到60%为10分,每少5%扣1分,每超过5%奖励1分。

(二)移民间接挂钩比例(30分)

1.移民间接挂钩方案(20分)。移民挂钩方案详细、具有可操作性。不详细扣5分,不具有可操作性扣5分,如无方案为0分。

2.移民间接挂钩人数统计(5分)。如无为0分。

3.移民间接挂钩比例统计(5分)。如无为0分。

(三)移民挂钩比例(20分)

1.移民合计挂钩人数统计(5分)。如无为0分。

2.移民合计挂钩比例统计(5分)。如无为0分。

3.移民计划再直接挂钩人数、方案和移民间接挂钩人数、方案由各区县移民局代表区县政府与项目实施单位、项目所在乡镇共同制定并签订协议(10分)。如无为0分。移民计划再直接挂钩人数、方案的落实在2005年由市移民局组织检查,移民间接挂钩人数、方案在柑橘挂果、有收益后由市移民局组织检查。

(四)园区人数花名册(20分)

1.园区非移民花名册(10分)。如无为0分。

2.园区移民人数花名册(10分)。如无为0分。

三、初验结果

初验评分为:


附件4:



重庆市2003年三峡库区移民柑橘示范园

档案资料初验评分体系



一、档案初验评定总分为100分。

二、分项档案初验及评定标准

(一)工程竣工资料(70分)

1.项目实施单位申请初验的请示(5分)。如无为0分。

2.项目实施单位自验报告(10分)。自验报告按时报送、规范、完整。不按时报送扣5分,不规范扣3分,不完整扣2分。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文(5分)。缺可研报告扣3分,缺批文扣2分。

4.项目初步设计及批文、报市移民局备案的实施方案(5分)。缺初步设计扣2分,缺批文扣1分,缺实施方案扣2分。

5.重庆市移民局与项目实施单位签订的建园合同(5分)。如无为0分。

6.基础工程中标通知书及施工合同(5分)。缺中标通知书扣3分,缺施工合同扣2分。

7.滴灌工程中标通知书及施工合同(5分)。缺中标通知书扣3分,缺施工合同扣2分。

8.滴灌系统施工设计图、设备清单及产品合格证书(10分)。缺施工设计图扣5分,缺设备清单扣2分,缺产品合格证书扣3分。

9.种苗及苗木定植资料(5分)。资料齐全规范,不齐全扣3分,不规范扣2分。

10.各项工程竣工图及相关资料(10分)。基础工程、滴灌工程竣工图及相关资料规范完整,缺竣工图扣5分,缺相关资料扣5分。

11.监理单位综合监理报告、监理日志等监理资料(5分)。缺综合监理报告扣3分,缺监理日志扣2分。

(二)项目实施单位建园经费预算报告、执行报告、决算报告(10分)。缺预算报告扣5分,缺执行报告扣5分,决算报告以政府审计部门审计认定为准。

(三)非移民有偿使用移民资金的还款协议(10分)。还款协议中项目实施单位未按与市移民局签订的《三峡库区优势产业开发柑橘示范园建设项目合同》的要求明确还款方式的扣5分,未按要求明确还款年限的扣5分。

(四)退耕还林计划批文(5分)。按纳入退耕还林计划的比例计分。退耕还林计划的落实由项目区县政府和项目实施单位共同负责,以区县政府为主。

(五)项目园区移民安置花名册和移民挂钩方案(5分)。缺移民安置花名册扣3分,缺移民挂钩方案扣2分。

三、初验结果

初验评分为:



附件5:



重庆市2003年三峡库区移民

高标准柑橘示范园初验评分汇总表



建设地点: 县(区) 乡镇

初收项目
初验得分
折算得分
备 注

基础工程(30分)




滴灌工程(30分)




移民挂钩(20分)




档案资料(20分)




合 计





说明:基础工程验收标准为100分,按实得分30%折算计入总分;滴灌工程验收标准为100分,按实得分30%折算计入总分;移民挂钩情况验收标准为100分,按实得分20%折算计入总分;档案资料验收标准为100分,按实得分20%折算计入总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