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规定
安徽省铜陵市人民政府
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陵市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规定的通知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铜陵市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铜陵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五月十五日
铜陵市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合理配置烟草市场资源,规范烟草市场流通秩序,保护消费者和卷烟零售经营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铜陵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我市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三条 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应当合法合理、公平公正,遵循总量控制、优化布局的原则。
第四条 卷烟零售许可实行受理在先、先出后进的原则。当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均符合许可条件和合理布局要求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受理申请先后做出许可决定。
第五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将卷烟零售点的合理布局信息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 申请卷烟零售许可,应当符合下列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要求:
(一)城区道路同侧卷烟零售点间距不少于50米;
(二)城区居民生活区按每200户居民设置1个卷烟零售点;
(三)乡镇所在地或城乡结合部集镇,每100户住户设置1个卷烟零售点;
(四)农村卷烟零售点按自然村设置,每50户设置1个(相对偏僻的自然村,可不受此条件限制);
(五)综合市场的卷烟零售点按综合市场楼层设置,楼层经营户在100户以上的,卷烟零售点不得超过5个;楼层经营户在100户以下的,卷烟零售点不得超过3个。
本条款所称的零售点间距,是指两点间可通行距离。
第七条 因对内经营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受卷烟零售点间距的限制:
(一)营业面积在400平方米以上的饭店、大中型娱乐场所和营业规模在200张床位以上的宾馆,有商品超市或独立的经营场所;
(二)营业面积在80平方米以上的大中型副食品商场;
(三)交通、通讯不便的边远地区零售点;
(四)驻军等特殊场所。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设置卷烟零售点:
(一)经营建材、农药、化肥、油漆、服装、烟花爆竹等有毒、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
(二)经营机电维修、粮油、文印等小型服务点;
(三)违法建筑和禁止烟火等影响公共安全的场所;
(四)幼儿园、中小学及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场所内及其出入口半径100米以内范围;
(五)医疗机构内及其门口半径50米以内范围;
(六)自动售货柜机及流动摊点、车、棚,各类回收、寄售商店,典当店铺;
(七)车站、码头等候车(船)室内。
第九条 本规定实施之前已取得且未超过有效期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继续有效,期满后延续申请必须符合本规定要求。
对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合法卷烟零售企业和个人,由许可机关根据经营者的经营业态、经营规模、守法经营情况等建立综合评价体系,按照公开、公正、合理、合法的原则逐步调整至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第十条 已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的经营者因经营地址、经营业态发生改变,向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变更登记时,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十一条 卷烟零售经营户所持有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注销、撤销和吊销后,在具备法定申请条件后重新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的,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十二条 卷烟零售户因拆迁或其它不可抗力无法在原址经营,重新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且经营业态不发生变动的,可不受本规定第六条有关卷烟零售点间距限制。
第十三条 有正常经营能力的残疾人、低保家庭、军烈属等社会特殊群体因本人经营需要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许可,并可不受本规定第六条有关卷烟零售点间距限制。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铜陵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市政府2008年7月22日发布的《铜陵市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规定》(铜政〔2008〕28号)同时废止。
关于印发葫芦岛市公交IC卡实施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葫芦岛市公交IC卡实施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葫政发〔201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葫芦岛市公交IC卡实施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十六日
葫芦岛市公交IC卡实施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城市公共交通发展,提高公共交通服务质量,完善、规范财政补贴管理,关注民生和保障特殊群体利益,依据《葫芦岛市公交企业补贴实施方案(暂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交IC卡分为普通卡和特殊卡。普通卡分为不记名普通卡和记名普通卡,发行范围不限;特殊卡分为学生卡、老年卡和关爱卡,发行地域范围暂定为连山区和龙港区。其中:学生卡人群范围为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学生和中小学学生,老年卡人群范围为60-69周岁老年人,关爱卡人群范围为70周岁以上老年人和持有葫芦岛市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登记在册的1-4级残疾人。
第三条 公交IC卡的具体发行、管理工作由葫芦岛城市公交客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城市公交公司)负责。
第二章 公交IC卡的发行管理
第四条 城市公交公司发行公交IC卡应遵循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安全便捷的原则。
第五条 城市公交公司向持卡人收取的费用,按市物价部门批准的项目和标准执行。
第六条 首次办理特殊卡需持相关材料,到城市公交公司指定地点办理。其中:学生卡需持市教育局授权学校的证明材料和学生本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和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照片一张,由学校统一组织办理;老年卡、关爱卡(70周岁以上老年人)需持老年优待证、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和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照片一张办理;关爱卡(残疾人、伤残军人)需持残疾证、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和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照片一张办理。
第七条 授权城市公交公司每年对特殊卡持卡人进行一次资格复审(高中及以下学生可分为初中和高中两次资格复审)。特殊卡资格复审按首次办卡要求提供材料(一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除外)。
第八条 城市公交公司在市交通局、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和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的指导和配合下,进行公交IC卡的发行和管理等工作,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示IC卡办理时间、地点、程序、资格要求、使用方式和保管等事项。
第三章 公交IC卡的优惠原则
第九条 普通卡每次刷卡享受票价9折的优惠乘车待遇。
第十条 学生卡、老年卡每次刷卡享受票价5折的优惠乘车待遇。
第十一条 关爱卡每次刷卡享受免费乘车待遇。
第十二条 军人持士兵证或士官证享受免费乘车待遇。
第四章 公交IC卡的优惠结算
第十三条 城市公交公司每月5日前向市交通局上报上月IC卡刷卡优惠金额,经市交通局进行初审后报市财政局。
第十四条 市交通局与市财政局对城市公交公司上报的优惠金额进行联合审核,并将审核、确认金额及时拨付给城市公交公司。
第十五条 城市公交公司将其他经营单位的优惠金额及时结算支付,并可收取结算金额2%-3%的服务费。
第五章 公交IC卡的持卡人管理
第十六条 持卡人乘车时应主动出示公交IC卡,不得使用伪造、涂改的公交IC卡。
第十七条 特殊卡仅限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交与他人使用。
第十八条 对涂改、伪造和交与他人使用的特殊卡,公共汽车客运企业有权扣留。对涂改、伪造的特殊卡经城市公交公司确认后,由市公安局交通分局给予没收处理;对首次交与他人使用的特殊卡持卡人由城市公交公司进行警告并备案,对再次查实交与他人使用的特殊卡持卡人城市公交公司在没收特殊卡的同时,将其列入办卡黑名单,以后不再对其进行ic卡办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交通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