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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保护法(试行)

时间:2024-06-17 14:08:1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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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保护法(试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


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20号


  《甘肃省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保护办法(试行)》已经2004年8月19日省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长 陆浩
                          二00四年八月三十日

甘肃省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保护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的保护,根据《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石油(包括原油、成品油)天然气管道设施的保护。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主管经济运行的部门负责全省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主管经济运行的部门或指定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实施具体保护。


  第四条 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所在地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实行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保护管理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组织有关部门认真宣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保护的有关知识;
  (三)采取有效措施,确定保护范围,保障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的安全,妥善处理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安全事故;
  (四)组织政府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重点区域、重点地段采取有效防范措施,严格管理,严密监控;
  (五)组织有关部门查处侵占、破坏、盗窃、哄抢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和管道输送的石油、天然气以及占压输油气管道、在输油气管道附近挖砂取土等其他危害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安全的行为;
  (六)负责协调解决有关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巡查、维修和事故抢修的临时用地、用工及道路畅通等事项;
  (七)负责组织制定石油天然气设施重大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经政府主要领导人签署后,报上一级政府备案;
  (八)组织救助石油天然气设施事故,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上报。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破坏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或者在石油天然气管道上打孔、锯口盗窃管道输送的石油天然气,或故意制造原油污染的行为,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案。


  第六条 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运营企业应当合理规划、设计管道线路,管道规划、设计应与其他永久性、有安全防护要求设施的规划进行衔接,严格按照国家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工程建设质量标准科学施工,严格执行管道运输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章制度。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敷设应绕开环境敏感点和有消防危险的控制范围。


  第七条 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运营企业应当在下列地点设置永久性安全警示牌:
  (一)管道线路穿越的人口密集地段和人员活动频繁的地区;
  (二)车辆、机械频繁穿越管道线路的地段;
  (三)易遭车辆碰撞和人畜破坏的管道沿线地段;
  (四)河流的穿跨越地段;
  (五)大型水利工程、重要供水管道设施穿越的地段;
  (六)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区、生态功能区穿越地段。
  在重点地段、路口及管道经过的村镇应当设立保护管道的宣传牌或警示标志。


  第八条 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运营企业应依法委托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定期对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进行安全评价,并将评价报告报所在地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 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运营企业应当加强对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的日常巡护,及时维修保养。


  第十条 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运营企业可以将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委托所在地的有关单位或者人员负责保护,签订委托保护书,明确委托方和被委托方的权利和义务,并由委托方将委托保护书抄送乡(镇)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政府主管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保护的主管部门备案。
  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保护人员如有变化应当办理交接手续,重新签订责任书。


  第十一条 受委托保护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所签协议的要求经常察看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状况;发现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损毁时应及时报告,并保护现场。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随意拆除、拆迁符合规划的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不得在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保护范围内修建各类建(构)筑物、挖砂取土、打井、排放腐蚀性物质和种植深根作物。
  废旧金属回收站(点)严禁收购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的物品。


  第十三条 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事故造成土地、植被、河流污染以及财产损失的,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运营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清除污染并予以赔偿。
  因盗窃、人为损坏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负责赔偿;责任人暂未查明、损失严重的,可由当地政府和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运营企业协商垫付,查明后由责任人负责赔偿。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运营企业因管道维修、巡查事故所造成的污染和损失,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运营企业应当负责恢复和赔偿。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由石油天然气设施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对个人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由所在地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由有关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国家商检局关于对日出口蜂蜜检验抗生素项目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


国家商检局关于对日出口蜂蜜检验抗生素项目的通知


(国检验〔1992〕74号 一九九二年三月十二日)

各直属商检局:

  按日本厚生省规定:输日蜂蜜中抗生素含量应在0.05PPM以下(不包括0.05PPM),为保证输日蜂蜜符合日本方面要求,现通知如下:

  一、自一九九二年五月一日起,对输日蜂蜜批批检验抗生素含量。抗生素含量凡在0.05PPM以下者,出具商检卫生证书;不合格者,不予放行出口。

  为保证此项工作顺利进行,请提前做好相应准备(测定抗生素所需树脂,由土畜产总公司统一提供)。

  二、由于某些纯天然蜜品种中果糖含量达不到还原糖含量的50%。今后对输日蜂蜜中果糖含量达不到还原糖含量50%以上的某些纯天然品种蜂蜜,可依具体情况在品质证书中出具有关蜂蜜品种的证明。

  附件:出具证书的基本内容

              出具证书的基本内容

  一、卫生证书:

  该批蜂蜜抗生素检测结果:未检出。

  二、必要时在品质证书中出具有关蜂蜜品种的证明:

  该批蜂蜜是×××蜜,其果糖占还原糖含量达不到50%以上。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政府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晋市政发〔2009〕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单位:

现将《晋城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晋城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七日

晋城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
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晋市政发〔2008〕22号)、《晋城市服务业发展大纲》(晋市政办〔2008〕83号)文件精神,加快实施“项目带动、全民创业带动”战略,切实发挥好引导资金的导向和扶持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晋财建〔2009〕157号《关于印发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设置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加大对服务业发展的支持、引导,以利于形成政府引导、社会投入、市场运作的多元化投资格局,调整和优化服务业结构,加快我市经济转型步伐。

第三条 引导资金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节能环保政策,符合国家、省、市“十一五”发展规划的发展方向和重点领域。

第四条 引导资金主要用于服务业发展中的重点领域、引领项目、薄弱环节。重点支持《晋城市服务业发展大纲》所确定的《服务业支持项目目录》的项目,特别是符合十八个重点行业规划的重点项目。主要行业包括:

1.为加快全市经济转型服务的企业技术中心、市场信息、市场监测、应急管理和各种人员培训等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建设项目。

2.商贸流通业、商务(中介)服务业、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废旧物资及旧货流通、业务外包及电子商务。

3.促进农产品流通和农业技术推广,有效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促进农民增收的为农服务业项目。

4.为全市人民生活和生产提供服务的、能够促进就业如社区服务、食品安全服务等与居民日常生活直接相关的服务业项目。

5.具有展示我市形象魅力和特色的服务业集聚区建设项目。

6.实施金融创新,为全市经济转型而创立的信贷、担保、期货的现代金融项目。

7.旅游、卫生、教育、体育、物流运输等行业中投资主体为民营资金和社会资金的项目。

8.市政府指定支持的行业和项目。

第五条 市引导资金的安排使用视项目性质分别以投资补助、以奖代补、贷款贴息等方式投入。

1.对于市政府重点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投资补助。

2.对于市政府鼓励发展的产业和行业公共信息服务平台项目给予投资补助。

3.对企业规模较小、带动就业明显、社会服务功能较强的服务业项目给予投资补助。

4.对于投资规模大、能够获得银行贷款的项目,采取贷款贴息的方式予以支持。贴息资金根据实际到位银行贷款、贷款期间规定的利息率、贷款期限和实际支付的利息数计算。贴息年限一般不超过三年。实际金额视项目具体情况审定。

5.对推进全市加快服务业发展成绩突出的企业、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补助。

第六条 凡申报引导资金的项目单位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经营机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合法经营,企业发展前景良好。

第七条 工作程序:

(一)申报。县级以下(含县级)项目由县(市、区)发改局收集,会同县(市、区)财政局初审后联合上报市服务业发展领导组办公室;市级项目由市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申报,统一报送市服务业发展领导组办公室。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办公室将所报项目进行汇总、分类、筛选,提出支持项目备选目录。

(二)考察。市服务业发展领导组办公室组织发改、财政等相关单位和专家对初选项目进行实地考察、评价。

被考察项目由考察组按要求认真填写《晋城市服务业发展项目考察表》。

项目评价可委托相关机构进行,评审费用在专项资金中集中列支,总额不得超过专项资金的1%。原则上不得由项目单位负担。

(三)批准。市服务业发展领导组办公室对考察后的项目进行汇总,确定拟使用引导资金项目,提出项目资金使用初步计划,提交市服务业发展领导组审查后,报市政府批准下达。

(四)资金拨付。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引导资金计划,由市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资金拔付手续。市直项目由市财政局直接拔付企业;各县(市、区)项目由县(市、区)财政局直接拔付企业。资金要及时足额拔付到项目单位,不得调整、截留、挪用。确需调整的项目,须按原申报渠道上报市服务业发展领导组审批。

第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制度,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稽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各县(市、区)应建立相应的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对列入市服务业发展的重点项目予以配套。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