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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 成为公司股东或发起人登记管理的若干规定

时间:2024-07-08 16:39:2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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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 成为公司股东或发起人登记管理的若干规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 成为公司股东或发起人登记管理的若干规定

工商企字〔1995〕第260号


第一条 为了促进外商投资企业的发展,规范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有关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经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领取《中华

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及外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依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以本企业名义,用企业资产向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登记为公司的股东或发起人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发

起人:

一、认缴出资额已经缴足;

二、已经完成原审批项目;

三、已经开始交纳企业所得税。

第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作为公司股东或发起人时,其在公司中所占股本比例,按照下列规定执

行:

一、属于国家鼓励外商直接投资的行业,外商投资企业所占股本比例不受限制(国家另有规定

的除外);

二、属于国家限制外商直接投资的行业,公司注册资本中所有外商投资企业所占股本比例,不

得超过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不得作为国家禁止外商投资行业的公司的股东或发起人。

第六条 以公司作为组织形式的外商投资企业向其他公司投资时,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企

业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在投资后,接受被投资公司以利润转增的资本,其增加额不包括在内。

第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作为股东或发起人投资时,应由该外商投资企业向原登记机关提交下列

文件:

一、企业申请报告;

二、董事会决议;

三、企业资产负债表;

四、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已经缴足的验资证明;

五、企业生产经营状况报告;

六、税务机关出具的交纳企业所得税的完税证明。

原登记机关审查同意后,应出具该外商投资企业具备投资资格的证明,并在该外商投资企业营

业执照复印件上注明收件机关、用途,并加盖公章。

第八条 公司登记机关在受理股东或发起人有外商投资企业的公司登记申请时,应要求申请人

提交原登记机关出具的投资资格证明和加盖公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九条 公司登记机关对外商投资企业作为股东或发起人投资设立的公司,应按照《公司登记

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登记,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对于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公司登记申请,不予登记。

第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向非公司企业投资的资格,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作为新申请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时,仍按照外商投资企业审

批登记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中的投资公司和在保税区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不适用本规定。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外商投资企业与其他企业共同设立的联营公司,符合

条件的,应当依照本规定,变更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

一九九五年十月十日





吉林省社会集团违反规定购买专项控制商品处罚办法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社会集团违反规定购买专项控制商品处罚办法
吉林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的方针,加强对专项控制商品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控制商品,是指一切机关、团体、学校,国营和集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社会集团)购买的按国家和省的规定需要专项报批的高档消费品或市场供应的紧缺商品。共有二十一种:
小汽车(包括小轿车、吉普车、旅行车、工具车以及用于更新的车辆);大轿车(包括用于更新的车辆);摩托车(包括各种摩托车、轻骑以及用于更新的车辆,不包括后三轮货运摩托车);沙发;地毯(包括纯毛、混纺);沙发床(包括沙发床垫);空气调节器(指窗式、柜式的制
冷或制冷制热机);录音机和多用机(单价在一千元以上的);录像机(包括摄像机、放像机、编辑机和监视器);照相机和放大机(包括扩印机和各种镜头);大型或高级乐器(单价在五百元以上的);家具(单价在一百元以上的钢、铁、木、藤等制做的各种家具);呢绒、毛料及其制
品(包括混纺制品,不包括海轮旗帜);纯毛毯;彩色电视机;电冰箱(三百立升以下的);洗衣机(不包括工业用洗衣机);各种电取暖、电煮水设备(包括电热水淋浴器);复印机;自行车;电风扇。
第三条 社会集团购买专项控制商品时,必须持具有审批权限的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主管部门(以上简称控购部门)签发的准购证件。
第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为违反规定购买专项控制商品的行为:
一、未经批准擅自从供货单位或市场购买专项控制商品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委托工厂制作或自行制作专项控制商品的;
三、以个人的名义购买专项控制商品,由社会集团使用的;
四、购买专项控制商品虽经批准但资金来源违反财务规定的;
五、未按批准的购货渠道购买专项控制商品的;
六、未经批准私自转卖、调拨、平调专项控制商品的;
七、采取租赁或以租代购形式使用小汽车的;
八、以馈赠名义变相套购小汽车的;
九、擅自将专用车辆改变使用性质的;
十、不按批准的种类和金额购买专项控制商品的。
第五条 对未经批准购买专项控制商品的,商业、供销、物资部门和生产单位不得出售;财务部门不得报销;银行不得付款;所购的车辆公安部门不发牌照。
第六条 对违反规定购买专项控制商品的,由县级以上控购部门按审批权限给予下列处罚,并对该单位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相当于本人一个月基本工资以内的罚款,或由其上级机关给予纪律处分。
一、非规定的配车单位,违反控购规定购买汽车的,没收所购车辆,并通报批评。
二、虽经批准但购车资金来源不符合财务规定的,予以警告,并按购车金额处以20%以内的罚款。
三、按规定应配车的单位,未经批准购买汽车,其车辆来源正当,购车资金来源符合财务规定的,责令该单位作出检查,申请补办批准手续,并按购车金额处以10%以内的罚款;其车辆来源不正当和购车资金来源不符合财务规定的,按购车金额处以25%以内的罚款。
四、违反规定购买汽车以外的专项控制商品,如确属单位工作需要,资金来源符合财务规定的,责令该单位作出检查并按所购商品金额处以30%以内的罚款,可以补办准购手续;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没收所购商品,并给予通报批评。
五、违反规定出售专项控制商品的,除按国家规定没收其销售利润外,并处商品进价10%以内的罚款,同时可给予通报批评。
六、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按其专项控制商品的成本价处以10%以内的罚款,补办准购手续,同时可给予通报批评。
第七条 依据本办法所收的罚款和没收的财务变价款,一律上缴同级财政。
第八务 对单位的罚款,行政事业单位在预算外资金或包干结余经费中支付;企业或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在留用利润中支付。
对个人的罚款,由所在单位从本人工资中扣缴。
第九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控购部门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处理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复查申请。上一级机关应当在接到复查申请三十日内进行复查。
第十条 对拒不交纳罚款的违反控购规定的单位,控购部门可通知有关的人民银行,专业银行或信用合作社从其存款中代为扣缴。
第十一条 控购部门违反本办法或不认真执行本办法的,由其上级机关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1987年7月20日

关于印发《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续期注册办法》的通知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关于印发《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续期注册办法》的通知(电监资质〔2012〕25号)




各派出机构:

  为规范和加强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续期注册管理工作,根据《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管理办法》(电监会令第15号)等有关规定,现将《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续期注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资质管理中心反映。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附件:


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续期注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续期注册管理工作,根据《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续期注册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电监会)负责指导、监督全国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续期注册工作。
电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许可证续期注册工作。
第四条 许可证实行注册管理制度,电工须持经过注册的许可证进网作业。
第五条 许可证续期注册有效期为三年,以实际注册时间为起算点。
第六条 许可证注册有效期届满,持证电工需要继续从事进网作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内向颁发许可证的派出机构或者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派出机构提出续期注册申请。
许可证注册有效期届满未进行续期注册的,不得从事进网作业。
第七条 持证电工逾期申请续期注册的,应当通过派出机构组织的实际操作考核,并取得相关考核合格证明材料。
第八条 持证电工申请续期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男不满六十周岁,女不满五十五周岁;
(二)身体健康,没有妨碍进网作业的疾病或者生理缺陷;
(三)按照规定完成继续教育。
第九条 持证电工申请续期注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
(二)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续期注册申请审查表(见附件),内容包括持证电工进网作业行为记录,继续教育情况和考核记录等;
(三)二级以上医院提供的体检结果。
逾期申请续期注册,还应当提供取得的实际操作考核合格证明材料。
进网作业行为记录由用人单位确认。符合派出机构规定条件,在两家以上电力用户单位兼职的持证电工,应当取得各单位的确认。
持证电工应当对提交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提供虚假申请材料或者隐瞒有关情况。
第十条 派出机构自收到续期注册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续期注册的决定。
作出准予续期注册决定的,办理续期注册手续。作出不予续期注册决定的,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说明不予续期注册的理由,并告知其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派出机构应当将注册信息记入电工管理档案。
第十一条 电工取得许可证后,增加许可证类别的,许可证续期注册有效期自新增类别许可决定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十二条 一个注册周期内,取得低压类许可证的电工以及取得其他类别(含两个以上类别)许可证的电工应当按照电监会审定的继续教育内容,分别接受不少于二十四个学时、三十六个学时的继续教育。
第十三条 持证电工可以通过面授教育、空中课堂、远程教育等方式接受继续教育。
第十四条 持证电工工作地点变动到颁发许可证的派出机构辖区外的,可以向工作地点所在地的派出机构申请续期注册。受理申请的派出机构应当核对电工档案信息后,按照规定办理续期注册工作。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逾期未进行续期注册的电工从事进网作业。
持证电工、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派出机构按照《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管理办法》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电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工作人员在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续期注册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续期注册申请审查表
编号:
姓 名 性 别 出生年月 1寸免冠正面彩色近照
身份证号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发证机关
许可证编号 注册有效期限
用人单位
健康状况 良好( ) 其他( )情况说明:
申请续期注册许可证类别 高压类( ) 低压类( )
特种类:电缆专业( )继电保护专业( )高压试验专业( )
进网作业行为记录 上一次注册后,是否发生过违章操作责任事故:否( ) 是( )
情况说明:
用人单位意见: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继续教育情况和考核记录
(考核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受理人
受理时间
审核意见
填 表 说 明

一、申请人可以手工填写本表,也可以填写电子文档后打印。手工填写的,使用蓝黑色或黑色钢笔、签字笔用中文书写。如某些栏目无需填写,请在该栏目空白处填写“/”。
二、除特殊要求外,表中需要填写数字的内容,填写阿拉伯数字。表中带“( )”的项目,申请人在与自身情况相符的选项后“( )”内划“√”。
三、“用人单位”栏的填写要求。一般情况下填写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单位的名称;属于劳动派遣情况的,填写用工单位名称;符合派出机构规定条件,在两家以上电力用户单位兼职的,填写各单位名称。
四、“健康状况”栏的填写要求。根据申请人身体状况如实填写。身体健康、无影响进网作业的严重疾病或者伤残的,在“良好”后的“( )”内划“√”;否则应在“其他”后的“( )”内划“√”,并在“情况说明”中注明严重疾病或者伤残情况。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严重疾病的,不得准予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续期注册。
五、“进网作业行为记录”栏的填写要求。该栏分两部分,上半部分由申请人填写,上一次注册后发生过违章操作责任事故的,在“情况说明”中说明情况;下半部分由用人单位填写意见并盖章。
六、“继续教育情况和考核记录”栏的填写要求。由考核单位填写并盖章,内容包括申请人接受继续教育的方式、学时以及考核意见等,考核意见为“通过考核”或者“未通过考核” 。
七、申请人除填写本表外,还需要提供下列材料:
1、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
2、二级以上医院提供的体检结果;
3、逾期申请续期注册的,还应当提供取得的实际操作考核合格证明材料。
八、作出准予续期注册决定的,在许可证纸质证照“注册登记”页“时间”栏中填写本次注册时间及有效期限,在“注册单位”栏中填写电工用人单位名称,加盖注册专用印章;持有IC卡证照的,在证照中写入相应注册信息。
九、申请人须认真阅读填表说明,如实填写本表,并在“申请人签字”栏内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