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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色金属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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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色金属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

国务院


有色金属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

国发〔2009〕14号

  有色金属产业是重要的基础原材料产业,产品种类多、应用领域广、产业关联度高,在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社会发展以及稳定就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的总体要求,确保有色金属产业平稳运行,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推动产业升级,特编制本规划,作为有色金属产业综合性应对措施的行动方案。规划期为2009—2011年。
  一、有色金属产业现状及面临的形势
  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有色金属产业迅速发展,在技术进步、改善品种质量、淘汰落后产能、开发利用境外资源方面取得明显成效,生产和消费规模不断扩大,已成为全球最大的有色金属生产和消费国。2008年,全国十种有色金属总产量2520万吨,总消费量2517万吨;其中铜、铝、铅、锌、镍总产量分别占全球产量的20%、32.7%、37.8%、33%、9.5%,总消费量分别占全球消费量的27.2%、32%、35.7%、31.7%、23.5%。规模以上企业完成工业增加值5766亿元,占全国GDP的1.9%,直接从事有色金属生产的就业人数300万人。
  2008年下半年以来,随着国际金融危机对实体经济的影响不断加深,我国有色金属产业受到较大冲击,产品价格大幅下跌,产量不断下降,国内消费疲软,企业流动资金紧张,行业全面亏损,产业平稳发展面临严峻挑战。同时,我国有色金属产业存在的深层次矛盾仍很突出,部分产品产能过剩,产业布局亟待调整,产业集约化程度低,资源保障程度不高,自主创新能力不强,再生利用水平较低,淘汰落后产能任务艰巨。
  应该看到,有色金属产业在经历了多年的高速增长之后,客观上必然要进行一次大的调整。现阶段,有色金属产业在我国实现城镇化、工业化、信息化中的重要作用没有改变,作为现代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关键支撑材料的地位没有改变,产业发展的基本面没有改变。要充分利用当前的有利时机,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推动企业兼并重组,提高工艺技术水平和关键材料加工能力,促进增长方式转变,实现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同时,引导企业“走出去”,积极利用境外矿产资源。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的总体要求,采取综合措施,稳定和扩大国内市场;以控制总量、淘汰落后产能、加强技术改造、推进企业重组为重点,推动有色金属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充分利用境内外两种资源,着力抓好再生利用,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提高资源保障能力,促进有色金属产业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应对危机与产业振兴相结合。着力解决当前有色金属产业当前面临的困难,保市场稳定,保先进生产力,保重点企业,保主要品种,促进产业平稳运行;利用市场机制,充分发挥各种有利因素的作用,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提高产业竞争力。
  坚持控制总量与优化布局相结合。根据能源、资源、环境、市场等条件,严格控制产能扩张,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推动上下游企业重组,支持在具有资源、能源优势的中西部地区发展深加工,优化产业布局。
  坚持自主创新与技术改造相结合。加快关键技术由引进向消化吸收再创新转变,由注重单项技术研究开发向集成创新转变。积极采用先进适用技术,加快技术改造,提高工艺装备水平和产品质量,增加产品品种,降低资源和能源消耗。
  坚持企业重组与体制创新相结合。加强体制创新,消除影响企业重组的体制性障碍,为推动有色金属企业集团化发展和实现跨地区、跨行业的重组创造良好的体制环境。
  坚持资源开发与节约利用相结合。合理开发利用国内有色金属资源,注重开发国内市场,控制初级产品出口,鼓励深加工产品出口,支持企业“走出去”,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提高资源再生利用水平,加强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
  (三)规划目标。
  力争有色金属产业2009年保持稳定运行,到2011年步入良性发展轨道,产业结构进一步优化,增长方式明显转变,技术创新能力显著提高,为实现有色金属产业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
  1.生产恢复正常水平。2009年,采取综合措施稳定市场需求和生产运行,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好转,主要财务指标明显改善。
  2.按期淘汰落后产能。2009年,淘汰落后铜冶炼产能30万吨、铅冶炼产能60万吨、锌冶炼产能40万吨。到2010年底,淘汰落后小预焙槽电解铝产能80万吨。
  3.节能减排取得积极成效。重点骨干电解铝厂吨铝直流电耗下降到12500千瓦时以下,粗铅冶炼综合能耗低于每吨380千克标准煤、硫利用率达到97%以上,余热基本100%回收利用,废渣100%无害化处置。每年节能约170万吨标准煤,节电约60亿千瓦时,减少二氧化硫排放约85万吨。
  4.企业重组取得进展。形成3—5个具有较强实力的综合性企业集团,到2011年,国内排名前十位的铜、铝、铅、锌企业的产量占全国总产量的比重分别提高到90%、70%、60%、60%。
  5.创新能力明显增强。力争在关键工艺技术、节能减排技术,以及高端产品研发、生产和应用技术等方面取得突破,推动产业技术进步,提高产品质量,优化品种结构。采用富氧底吹等先进技术的铅冶炼能力达70%,框架材料、无氧铜材、中厚板等高档铜、铝深加工产品基本能够满足国内需求。
  6.资源保障能力进一步提高。2011年,铜、铝、镍原料保障能力分别提高到40%、56%、38%;加强煤铝共生矿资源开发利用,形成100万吨氧化铝生产规模;再生铜、再生铝占铜、铝产量的比例分别提高到35%、25%,比2008年分别提高6个和4个百分点。
  三、产业调整和振兴的主要任务
  (一)稳定国内市场,改善出口环境。
  积极落实国家扩大内需措施,改善产品结构,增加有效供给,满足电力、交通、建筑、机械、轻工等下游行业对有色金属产品的需求。适应航空航天、国防军工、高新技术等领域的需要,大力开发新产品和新材料,培育新的消费增长点,稳定和扩大国内市场。
  在继续严格控制“两高一资”产品出口的同时,实施适度灵活的出口税收政策,支持技术含量和附加值高的深加工产品出口。对符合铜冶炼行业准入条件的大型铜冶炼企业开展加工贸易试点。加快转变出口方式,鼓励出口机械装备、运输工具、电子电器、仪器仪表等终端产品,带动有色金属间接出口。积极应对国外反倾销等贸易摩擦。
  (二)严格控制总量,加快淘汰落后产能。
  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今后三年原则上不再核准新建、改扩建电解铝项目。严格执行准入标准和备案制,严格控制铜、铅、锌、钛、镁新增产能。按期完成淘汰反射炉及鼓风炉炼铜产能、烧结锅炼铅产能、落后锌冶炼产能和落后小预焙槽电解铝产能。逐步淘汰能耗高、污染重的落后烧结机铅冶炼产能。
  (三)加强技术改造,推动技术进步。
  实施技术改造和技术研发专项,重点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按规定核准或备案建设的骨干企业,以及国防军工、航空航天、电子信息关键材料生产企业。加强对铜铅锌冶炼短流程工艺、共伴生矿高效利用、尾矿和赤泥综合利用,高性能专用铜铝材生产工艺,再生金属保持性能,吨铝直流电耗低于12000千瓦时的电解铝关键工艺等前沿共性技术的研发。支持填补国内空白、满足国民经济重点领域需要的高精尖深加工项目。采用先进适用的冶炼技术改造和淘汰落后产能,提高工艺装备水平。
  (四)促进企业重组,调整产业布局。
  鼓励有实力的铜、铝、铅锌等企业以多种方式进行重组,实现规模化、集团化,提高产业竞争力。支持大型骨干企业实施跨地区兼并重组、区域内重组和企业集团之间的重组;支持铝企业与煤炭、电力企业进行跨行业的重组;鼓励再生金属企业间重组。
  严格控制资源、能源和环境容量不具备条件地区的有色金属产能;在能源丰富的中西部,特别是具有水电优势的地区,推进铝电联营方式;在资源、能源和环境容量好的地区经核准建设的铝工业基地,要延伸产业链,发展高水平深加工,增强竞争力。抓紧实施汶川地震灾区重建生产力布局和产业调整专项规划确定的有色金属项目。
  (五)开发境内外资源,增强资源保障能力。
  加大国内短缺的有色金属资源地质勘探力度,增加资源储量及矿产地储备。鼓励大型有色金属企业投资矿山勘探与开发,提高资源自给率。
  加大境外资源开发力度,支持具备条件的企业到境外独资或合资办矿。引导企业遵守所在国的法律法规,尊重所在国的文化传统和生活习惯,履行必要的社会责任,促进当地就业和经济社会发展,实现互利共赢。组织实施好有关境外投资项目。
  (六)发展循环经济,搞好再生利用。
  支持采用先进适用工艺技术,开发利用铜、铅锌低品位矿、共伴生矿、难选冶矿、尾矿和熔炼渣等,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制定煤铝共生资源利用专项规划,抓好高铝粉煤灰利用示范工程;搞好铜、铅、锌冶炼余热利用;推广废渣、赤泥等固体废弃物的应用,实现生产“零排放”。
  加快建设覆盖全社会的有色金属再生利用体系,支持具备条件的地区建设有色金属回收交易市场、拆解市场。支持有条件的企业采用高效、低耗、低污染的工艺装备,建设若干年产30万吨以上的再生铜、铝等生产线,促进资源化利用上规模、技术上水平、产品上档次,减少矿产资源消耗。
  (七)加强企业管理和安全监管,注重人才培养。
  有色金属企业要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严格执行产业政策;增强对市场的预见和判断能力,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增强国际竞争能力;加快推进管理创新,加强质量管理,强化安全生产监管,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范;加强节能管理和成本管理;加强企业文化和人才队伍建设,注重培养高素质的经营管理和技术人才,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四、政策措施
  (一)完善出口税收政策。
  在继续控制“两高一资”产品出口的同时,进一步调整有色金属产品出口退税率结构,研究适当调整技术含量高、高附加值产品的出口退税率。
  (二)抓紧建立国家收储机制。
  根据形势需要,研究进一步扩大有色金属国家收储规模的方案,抓紧建立和完善国家收储机制。
  (三)加大技术进步及技术改造投入。
  在新增中央投资中安排专项资金,以贷款贴息形式支持有色金属产业技术研发和技术改造。加大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支持力度,鼓励、引导企业积极推进节能技术改造。
  (四)推进直购电试点。
  抓紧推进直购电试点,重点支持符合国家环保、土地法律法规以及投资管理规定,有利于产业结构调整的骨干电解铝企业降低生产成本,增强企业活力。根据情况,逐步扩大直购电试点企业范围。
  (五)完善企业重组政策。
  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妥善解决人员安置、企业资产划转、债务核定与处置、财税利益分配等问题,推进企业重组,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对大型企业跨省区联合重组的技术进步和技术改造项目给予优先支持。
  (六)支持企业“走出去”。
  支持骨干企业通过多种方式,按照互利共赢原则,加强国际合作,提高资源保障能力;简化境外项目审批程序,完善信贷、外汇、保险、财税、人员出入境等政策措施;加强境外资产的经营管理,切实防范和化解风险;严格境外资源开发企业准入条件,对符合准入条件的骨干企业,在境外资源开发项目的资本金注入、外汇使用等方面给予支持。
  (七)修订完善产业政策。
  根据产业发展状况,修订完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及相关产业发展政策,重点提高技术装备、能耗、水耗、污染物排放、资源利用率等准入条件,严格用地标准,制定深加工产品分类细则等。
  (八)合理配置资源。
  进一步规范矿权市场,制定矿权人资质条件,提高矿权市场准入标准。明确矿山资源配置的具体要求,大型矿区要列入国家矿产资源开发规划,优先配置给重点骨干企业,确保矿产资源的合理、集约、高效利用。
  (九)继续实施有保有压的融资政策。
  加大对有色金属骨干企业的融资支持力度,对符合产业政策与环保、土地法律法规以及投资管理规定的项目,以及实施并购、重组、“走出去”和技术改造的企业,在发行股票、企业债券、公司债以及银行贷款等方面给予支持。对违法违规建设、越权审批的项目和产能落后企业,继续实施限制融资等措施。
  (十)严格执行节能减排淘汰落后产能问责制。
  进一步研究完善落后产能退出机制,妥善解决好职工安置、企业转产、债务化解等问题,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严格执行节能减排淘汰落后产能问责制,对未完成节能减排、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区,暂停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审批。地方各级政府要对限期淘汰的落后装备严格监管,禁止擅自扩容改造和异地转移。对擅自扩容改造或异地转移落后装备的,金融机构不提供任何形式的信贷支持,国土资源部门不予办理用地手续。
  (十一)建立产业信息的交流和披露制度。
  建立部门联合信息发布制度,适时向社会发布有色金属产业政策、项目核准、生产销售库存、产能利用、淘汰落后产能、企业重组、污染排放、贷款、产业损害预警等信息,为企业投资决策提供信息服务。
  (十二)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作用。
  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及时反映行业存在的问题与企业诉求,积极为企业提供服务,引导企业落实国家产业政策,推广运用先进适用技术,加强行业自律,维护市场秩序,提高行业整体素质。
  五、规划实施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规划》分工,加强沟通协商,密切配合,尽快制定完善各项政策措施,并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有关部门要适时开展《规划》的后评价工作,及时提出评价意见。
  各地区要按照《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结合当地实际抓紧制定具体落实方案,确保取得实效。具体工作方案和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报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有关部门。




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嘉兴市市级农业发展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政府


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嘉兴市市级农业发展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嘉政办发〔2003〕152号

秀城区、秀洲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有关单位:
  市财政局关于《嘉兴市市级农业发展资金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嘉兴市市级农业发展资金项目管理办法
(市财政局 二○○三年十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级农业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农发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根据公共财政要求和财政支农项目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农业发展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农发资金使用的管理和协调。
  第三条 农发资金项目立项的基本原则:
  (一)相对集中原则。即资金安排以确保重点、兼顾一般,抓大扶强、相对集中为原则。
  (二)优先安排原则。资金优先安排已列入国家和省级有关项目计划,并需要市财政安排配套资金的涉农项目;已列入当年市政府确定的实事工程中的涉农项目;科技含量较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明显的农业项目。
  (三)严格管理、追踪问效原则。对农发资金安排的项目从立项、实施到完成结果进行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审查监督,并对绩效进行考评。
  第四条 凡使用农发资金50万元以上的单独基建项目,按基本建设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五条 农发资金主要用于:
  (一)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包括农业示范园区、标准农田建设中的水利、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二)种子种苗建设,包括农业新品种、新技术、新农机的引进、试验、示范和推广等项目。
  (三)农业产业化经营,包括农业龙头企业发展、特色农产品基地建设、市场体系建设、信息网络建设、农产品加工项目及农村专业合作组织、中介服务组织和专业协会建设等的补助。
  (四)农产品安全体系建设,包括牲畜疫病预防、农产品安全检测设备(仪器)与试剂购置、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和创建品牌等的补助。
  (五)绿色生态农业,包括绿化造林、农村能源利用、农村环境整治等项目。
  (六)其他支农项目。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六条 申报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农业的方针、政策和农发资金使用范围;
  (二)有明确的项目目标组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项目预算,并经过充分的可行性研究和论证,配套资金和自筹资金落实到位。
  第七条 申报要求:农业示范园区“以奖代补”和农业龙头企业贴息补助项目以及财政直接补贴资金项目,须上报项目申请报告和园区资料汇编、企业的银行贷款合同、支付凭据等相关材料。其他项目须按照《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标准文本》进行申报。
  第八条 申报程序:为保持与部门预算的一致性,对下一年度凡是符合农发资金使用范围和条件的市级项目,项目实施单位按照申报要求提出书面申请,由市业务主管部门初审后将项目汇总、排序,并以文件形式在每年10月底之前报送市财政局(与部门预算一起上报);秀城区、秀洲区的区级项目,由两区农口主管部门进行初审、汇总、排序,在落实区配套资金后,于每年10月底前分别与两区财政局联合上报各市级业务主管局,并抄送市财政局。
  第四章 项目的审核与审定
  第九条 项目审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资格审核。审核项目申报单位及所申报的项目是否符合规定的使用范围和申报条件;
  (二)形式审核。审核项目申报材料是否符合规定的填报要求,相关材料是否齐全;
  (三)内容审核。审核项目的申报内容是否真实可靠,项目可行性报告论证是否科学合理等;
  (四)排序审核。审核申报项目排序是否合理等。
  第十条 项目核定:
  (一)市财政局对申报的项目进行汇总,将符合农发资金使用范围和申报条件的项目纳入市农发资金项目库(必要时到实地进行调查),由市农业发展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论证,并根据财力可能,按轻重缓急择优排序后,提出立项意向,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定。重大项目由市政府召集有关部门集体研究审定。
  (二)经审定批准的市级农发资金项目,在每年的11月底由市财政局发文下达给各业务主管部门;区级项目由市财政局和市级业务主管部门联合发文下达。
  第五章 资金拨付、使用与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下达后,市级项目由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及时填好财政资金申请拨款书,向市财政局申请拨款;区级项目由市财政拨给区财政。对农发资金安排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建设性项目,财政部门按用款计划和工程进度分期分批核拨资金,并预留下拨资金总额的10%,待项目验收合格后再予拨付。行政事业单位使用农发资金购置仪器、设备等,应实行政府采购。
  第十二条 凡有配套资金和自筹资金的农发资金项目,应按计划落实好配套和自筹资金。一般情况下,农发资金和区财政配套资金及部门、企业自筹资金的比例为1:1:1。资金的使用以先用自筹资金、再用财政资金为原则。
  第十三条 批准下达的农发资金应专款专用。如遇特殊情况需改变用途的,由项目实施单位以书面形式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使用。对擅自改变用途的,由财政部门收回拨款。
  第十四条 已落实补助资金的项目,项目实施单位要抓紧组织实施,确保按计划完成。对半年以 上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将予以取消,由市财政收回拨款。
  第六章 项目监督和绩效考评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和各业务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要对项目实施过程和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实施单位必须向市财政局和各市级业务主管部门上报项目实施总结材料;属建设项目的,还须上报项目竣工决算;农发资金安排50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经过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并由审计机构出具审计报告。农发资金安排20万元以上的项目,经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验收合格后,财政部门拨付10%的预留资金。项目资金如有结余,结余资金在农发资金补助金额40%(含40%)以上或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应将结余资金上缴市财政;结余资金在农发资金补助金额40%以下或数额在5万元以下的,由使用单位提出使用意见,报市财政局和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可用于项目支出,但不能作为单位公用经费和工资福利性支出。
  第十七条 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由验收组提出改进意见,并发《整改通知书》,项目实施单位应按要求按期整改。对不进行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财政部门将核减项目拨款。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从2003年8月1日起实行。



安顺市两城区集体土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

贵州省安顺市人民政府


政府令第42号
 
 

《安顺市两城区集体土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经2008年8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九次常务会议审议 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罗宁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四日



安顺市两城区集体土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集体土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管理,保障各项建设顺利进行,保护被征收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西秀区、安顺开发区规划建成区集体土地范围内,进行征地、房屋拆迁和对被征地农民扶持扶助等事宜,适用本办法;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被征地农民是指被征地超过60%(含60%)的农民(以下简称被征地农民)。

第三条 征地实行公告和登记制度。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城市开发建设的需要,积极支持征地和房屋拆迁工作,不得无理阻挠。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由西秀区人民政府、安顺开发区管委会协调解决,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报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

第二章 征 地

第四条 西秀区、安顺开发区的征地分别由西秀区人民政府、安顺开发区管委会具体组织实施。

第五条 凡在西秀区、安顺开发区规划建成区范围内征地的补偿标准,按照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执行。

征地面积是指被征地的正投影面积。征地中实行仪器丈量的方法,实地测量地亩图。

第六条 严禁各种非法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对发布征地预告通知后抢栽抢种的各种农作物、花木、苗圃,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鱼塘等各种设施,一律不予补偿。

第三章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第七条 拆迁村民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可选择货币补偿、产权调换。在规划中应当合理规划村民住宅房屋安置用地,安置房必须严格按照规划建设。
第八条 实行货币补偿的,被拆除房屋估价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实行产权调换的,依据被拆迁人合法的房屋产权来源依据,由拆迁人在规划定点地区,按照住宅小区设计统一建造多层或者高层成套住宅用房,按下列标准进行产权调换:
安置房面积按原房建筑面积结算。安置房建筑面积大于原房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内部分,被拆迁人不补款;安置房建筑面积大于原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外,40平方米以内的,由被拆迁人按房屋开发成本价补款。安置房建筑面积大于原房建筑面积40平方米以外部分,由被拆迁人按同等地段商品房市场价补款。安置房建筑面积小于原房建筑面积的,其不足面积部分由拆迁人对被拆迁人按同等地段商品房市场价进行补偿。

被拆迁人在同一拆迁范围内有多处合法手续住房的,合并计算其原住宅用房面积。

第九条 凡原住宅用房未经批准改作非住宅用房的,拆迁时仍按住宅用房安置补偿。租(借)住宅用房的,对承租(借)人不予安置补偿。

第十条 依法取得用益物权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补偿。

第十一条 拆迁范围内的违法建筑物,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必须无条件拆除或依法强制拆除,一律不予安置补偿,对违法建筑界定办法另行制定。

对非农业人口及外来人口在西秀区、安顺开发区规划建成区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上购房、建房,未按法定程序审批取得合法建设手续,未办理产权登记的,一律不予安置补偿。

房屋拆迁公告发布后,在拆迁范围内不得进行新建、翻建、扩建活动,对新建、翻建、扩建的部份,一律不予安置补偿。

第十二条 西秀区、安顺开发区两城区规划建成区范围内,修建用于安置村民的住宅房屋,享受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政策。实行产权调换的村民房屋按私房办理。

第四章 村集体经济发展留用地

第十三条 实行村集体经济发展留用地制度。按城市规划集中开发的区域,集体土地经批准征收为国有后,可留给被征地村不超过被征地总量8%的用地,作为村集体经济发展留用地,用于解决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问题。

按被征地总量的8%留有村集体经济发展留用地仍有困难的区域,开发建设单位可以跨村异地安排或者以货币形式予以补偿。

第十四条 村集体经济发展留用地的性质为国有划拨用地。

第十五条 村集体经济发展留用地的选址,既要服从西秀区、安顺开发区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又要有利于村集体经济发展,统一布局,合理安排,相对集中,集约使用,提高土地利用率。

第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要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前提下,用好村集体经济发展留用地,发展优势产业,培植稳定的收入来源,保障村民的生产、生活。村集体经济发展留用地经营可以采取集体经营、承包经营、租赁经营等多种方式。村集体经济发展留用地未经有权机关批准不得转让。

(一)建设项目需使用村集体经济发展留用地的,须经法定程序批准后方可建设。

(二)留用土地必须作为村集体经济长期稳定来源之一。在符合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经依法批准,村集体经济发展留用地可以由村投资开发、建造综合用房或实行土地有偿出租。

(三)留用土地建设规划经依法批准后,必须落实建设资金,并在1至2年内按项目开工建设。

(四)村集体经济发展留用地须按有关规定及法定程序要求,经依法许可并补交土地出让金后,方可转让、抵押和担保。

(五)被征地村如不需要留用地的,其应得留用地分别由市国土资源局和安顺开发区国土资源分局依法组织出让。

第五章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

第十七条 养老保险资金的筹集和管理。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险资金,原则上个人缴纳和集体补助部分不超过筹资总额的60%,政府负担部分不低于筹资总额的40%。

第十八条 被征地农民按自愿原则参加养老保险。

第十九条 被征地农民具体参保办法、缴费标准、养老保险待遇的发放、养老保险资金的具体筹集管理、个人帐户和相关业务管理等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出台相关政策明确后,再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六章 村改居

第二十条 经依法批准征地的数量达到现有可转为建设用地总面积80%及以上的村,应按规定撤销村建制。居住集中的,在原村民委员会的基础上,组建新的社区居委会;居住分散的,可就近并入现有的社区居委会。

第二十一条 办理户籍“农转非”。撤村建居后,对原有建制村所有的农业户口人员,由公安部门统一办理“农转非”手续。

未撤村建居区域的被征地农民经本人申请,也可办理户籍“农转非”。

第二十二条 妥善处理集体土地资产。村级集体资产仍属原村村民所有,不得平分,严禁非法侵占、哄抢、私分和破坏。有条件的村要实行股份合作制或股份制改造。

第二十三条 合理处理集体房产和村民住宅。撤村建居后,原经批准建造的属村民委员会的用房或农民私房的集体土地,在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后,应给予房屋所有权登记,发放房屋所有权证,及时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二十四条 农民转为居民后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障,按照城市居民执行。

第二十五条 从撤村建居和“农转非”之日起,“农转非”人员在5年内可继续享受《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农民的生育政策,从第6年起执行城市居民生育政策。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各县、自治县、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办法或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8年12月1日起在西秀区、安顺开发区规划建成区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