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2009年度工作实施方案

时间:2024-07-22 23:04:4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00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2009年度工作实施方案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2009年度工作实施方案

法〔2009〕1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的意见》要求,现就2009年度主题实践活动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09年是“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的启动之年、开局之年。各级法院要充分认识开展主题实践活动的重大现实意义,认真研究人民法院队伍建设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准确把握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全面落实十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的决议,使广大干警的思想政治觉悟有新提高,司法能力水平有新提高,司法作风形象有新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有新提高:

——思想认识进一步统一。对人民法院新时期工作指导思想更加认同,在增强干警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群众意识、公平正义意识和国情意识上有新认识。

——为民意识进一步增强。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沟通更加密切,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司法便民措施得到认真落实。

——司法能力进一步提高。中级法院、基层法院院长轮训计划和人民法院全员教育轮训规划全面启动,法官做群众工作、化解社会矛盾、解决社会问题的能力有新提高。

——管理机制进一步完善。加强制度建设,管人管案管事紧密结合,案件质量评查、案件流程管理和办案绩效考评等工作有新进展。

——廉政建设进一步加强。落实“五个严禁”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效,巡视督察、廉政监察、违纪惩戒、过错问责等机制、制度更加健全。

二、工作重点

根据十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本年度开展主题实践活动的工作重点是增强司法为民意识,落实司法便民措施,狠抓公正、廉洁司法和制度建设。

(一)重点研读的文件

1.胡锦涛总书记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和今年2月1日对新时期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指示;

2.中央政法委编写的《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暨深入开展“大学习、大讨论”活动读本》;

3.最高人民法院编写的《“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学习讨论参考资料》。

(二)重点研讨的题目

1.如何充分认识开展主题实践活动的现实意义,准确把握主题实践活动的实践特色,实现人民法院工作的新发展?

2.当前,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都有哪些新要求、新期待,如何解决好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

3.如何理性看待对人民法院工作的自我评价与人民群众和社会评价之间的差距,不断加强和改进人民法院工作,真正做到让人民满意?

4.如何完善审判执行工作的管理机制,进一步提高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

5.如何完善人民法院的内部监督机制,加大反腐倡廉力度,有效预防和惩治司法不廉洁行为,提高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

(三)重点解决的问题

1.对“三个至上”重要指导思想认识不到位,“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思路不明确、措施不落实、效果不明显等问题;

2.内部监督的制度不健全、措施不得力,少数干警司法不公、不廉等问题;

3.内部管理的水平不高,少数干警精神状态不佳、司法能力较弱,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低下等问题。

(四)重点抓好的工作

1.深化对“三个至上”重要指导思想的认识。紧紧围绕“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工作大局,妥善处理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案件,为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司法保障。

2.组织开展专项培训。重点抓好中级法院、基层法院院长的集中培训工作。认真制定全员教育轮训规划。加强对审判执行人员和法院新进人员的专项培训工作。

3.健全完善案件管理机制。进一步加强案件流程管理,健全案件质量评查机制和审限监督机制,完善办案绩效考评体系和司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制,将办案绩效与奖惩、评先、晋级、晋职结合起来。

4.健全完善行政管理制度。按照“从严治院、公信立院、科技强院”的要求,明确领导干部抓队伍管理的职责权限,严格机关考勤制度、着装制度、用车制度及其他行政管理制度;着力改变一些基层法庭存在的“脏、乱、差”现象,纠正少数法官在审判执行工作中举止不端庄、语言不文明、行为不检点、着装不规范等问题。

5.继续强化反腐倡廉建设。充分发挥廉政监察员的作用,切实加强对重点部门和关键岗位的监督;围绕落实“五个严禁”规定,进一步加大对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进一步加强对广大干警的职业道德教育、权力观教育和警示教育,进一步创新促进司法廉洁的机制、制度,构筑源头治腐的制度防线。

6.完善巡视督察制度。继续探索建立符合人民法院工作特点的巡视督察制度,着力解决人民法院工作中存在的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执法不规范等问题;坚决纠正少数法院乱收费、乱拉赞助以及其他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问题。

7.进一步加强涉诉信访工作。完善信访案件的接待、分流、处理工作机制,妥善解决群众信访中反映的突出问题;总结信访工作经验,落实诉访分离制度,全面推行院长接访制度,探索建立在党委领导下的信访案件终结机制;加强源头治理,努力从根本上减少涉诉信访案件的发生。

8.着力解决“执行难”问题。进一步做好执行积案清理工作,努力实现执行积案清理工作目标;创新执行工作机制,规范执行程序,严格执行管理,多措并举,努力提高执结率,实现执行工作的新突破。

9.全面落实司法便民利民措施。认真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意沟通工作的意见》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便民工作的若干意见》,拓宽民意沟通渠道,强化司法便民措施;规范立案工作,简化立案环节,丰富立案方式,方便群众诉讼;鼓励法官进企业、进社区、进乡村,就地调解纠纷,减轻群众诉累;完善司法救助制度,扩大司法救助范围,规范诉讼救济和执行救济;切实转变司法作风,杜绝“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不良现象。

10.加强与媒体的联系沟通。完善新闻发布制度,主动向媒体提供新闻线索,大力宣传广大法院干警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感人事迹。及时应对负面舆论炒作。

三、工作要求

(一)深入进行思想发动。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是人民法院在新的历史时期加强自身建设的一项重大举措。各级法院要组织广大干警认真学习相关文件,提高对开展此项活动的重要性、紧迫性认识,准确把握总体要求和基本方式,为搞好此项活动奠定坚实的思想基础。

(二)及时设立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各级法院都要设立开展主题实践活动的领导机构及工作机构,做到层层有人负责、事事有人抓,切实加强对此项活动的领导。各高级法院要在5月底前将本院领导机构、工作机构及组成人员名单报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

(三)认真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各高级法院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的意见》要求,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对本地区法院开展主题实践活动提出具体方案,并于6月中旬前报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

(四)努力做好“结合”文章。各级法院要将主题实践活动与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大学习、大讨论”、“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等活动有机结合起来,统筹进行安排。

(五)积极创新活动内容。各级法院在主题实践活动中要紧密结合本地实际,努力创新活动的形式,不断赋予新的内涵,推动法院工作取得新的进展。同时,充分利用广播、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介,大力宣传人民法院开展主题实践活动情况,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六)切实加强验收检查。今年年底前,各高、中级法院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组织对本地区法院开展活动的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结合今年的活动内容,采取适当方式在当地群众中进行满意度测评。同时,各地要在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对明年开展主题实践活动的意见建议,连同检查验收情况于2010年1月底前上报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

二○○九年五月四日



关于加强建设类专业学生企业实习工作的指导意见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教育部


关于加强建设类专业学生企业实习工作的指导意见

建人〔2012〕9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教育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及有关部门、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教育局,部机关各有关单位,各有关企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各有关社会团体:
  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建设类专业学生是住房城乡建设事业发展的新生力量,是宝贵的人才资源。做好建设类专业学生企业实习工作,对于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增强学生实践能力和就业能力至关重要。近几年,各地学校与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企事业单位密切合作,完善学生实践性教学环节建设,努力探索应用型、技能型人才培养模式,取得了显著成效。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方式,创新管理模式,迫切需要推进科技进步,提高劳动者素质。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企事业单位,要把建设类专业人才实践能力培养摆上重要位置,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积极推进学生到企业实习,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建立长效机制,使培养的人才更加适合行业的用人需求。为做好建设类专业学生企业实习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学校对学生实习工作的组织管理
  (一)企业实习是建设类专业教育的重要环节,对于树立学生的工程意识,促进理论知识转化为工程实践能力,提高学生就业本领极为重要。企业实习一般包括认识实习、课程实习、生产实习、毕业实习(顶岗实习)等多种形式。学校要根据建设类专业培养目标和专业规范的要求,在不同教学阶段统筹安排学生实验、实训、实习等实践教学环节,合理确定企业实习的内容、时间、形式、学分和评价方式等,做到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并重。
  (二)学校是学生企业实习的组织者,要统一组织学生有序进入企业参加实习活动。实习单位一般应选择规模较大、管理规范、技术先进,有较高社会信誉,具有较高资质等级的建筑施工、工程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咨询等工程建设类企业及市政公用企业、房地产业企业(以下简称实习企业)。学校应与实习企业签订实习协议,明确校企双方的职责任务。对顶岗实习,学校、企业和学生本人还应签订三方协议,规范各方权利和义务。鼓励学校与实习企业签订长期校企合作协议,使校企合作人才培养制度化、常态化。
  (三)学校与实习企业要按照实习培养目标和实践教学内容要求,共同研究制定学生企业实习计划,并认真落实。校企双方要对进入实习企业的学生进行职业道德、遵章守纪、安全知识、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教育培训。学校应为实习学生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应完成规定的校内实训课程,打好企业实习的基础。学校要保证学生实习期间的管理工作整体可控,积极参与并配合企业加强对实习学生的指导和管理,安排专门机构、专职人员负责与实习企业进行联系,协调解决实习中的问题,定期派出辅导老师了解学生企业实习情况和完成实习计划所规定的任务情况。对承担较多学生实习的企业,学校应向企业派驻辅导教师。学校应与实习企业共同制定学生实习考核评价标准,支持学生结合企业实际,以现实的工程技术项目或工程实践问题作为毕业设计题目或毕业论文选题。在高等职业学校推广学生在企业进行毕业答辩的做法。
  (四)学校要积极拓展和深化与实习企业的合作,充分利用学校人才、教学、科研方面优势,为实习企业提供相关服务。鼓励、支持教师和科研人员参与企业技术创新和工程项目研发。根据实际需要,协助企业开展农民工培训、生产操作人员技能培训、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执业资格考前辅导等培训活动,为企业提高职工队伍素质服务。对实习企业的中高级专业技术管理骨干参加高层次学历教育入学考试,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二、加强企业对实习学生的教育培养
  (五)接收学生实习是企业应当履行的社会责任和义务。符合条件的企业都应积极承担学生实习任务,特别是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所属的建筑业、房地产业、勘察设计咨询业等企业每年必须承担本校相应学生的实习任务。实习企业要与学校共同制定学生实习方案,提供符合要求的实习岗位;不得安排学生从事简单的体力劳动或独自承担危险性较大的工作;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吸纳本科生、研究生参与工程项目设计、科研课题研发和企业技术创新。认真落实学生企业实习计划中的各项教学任务,加强工程技术知识的传授,保证实训实习场所与设备条件,提供学生实际动手操作的机会,组织安排实习学生轮岗,全面培养锻炼学生的职业能力。要引导学生学习企业先进文化,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
  (六)实习企业承担学生实习期间的各项管理工作。实习企业要坚持对学生进行三级安全生产教育,提高学生安全生产和自我保护意识。企业要为实习学生提供充分的安全防护和劳动保护用品,与学校共同安排好学生实习期间的生活,根据实际情况可为毕业实习(顶岗实习)的学生支付合理的实习报酬。企业应在实习管理机构、人员、经费上予以相应支持,选派具有丰富工程实践经验、技术技能水平高、责任心强的工程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高技能人员担任实习指导教师,承担学生实践教学任务。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工程技术管理人员,可作为研究生的联合培养导师。
  (七)实习企业应与学校联合开展学生实习成果的考核评价,做好平时实习情况的考核记录。鼓励研究生、本科生将实习企业的实际工程项目作为毕业论文、毕业设计题目,“真刀真枪”做毕业设计。认真落实职业教育“双证书”制度,鼓励、支持职业院校实习学生参加职业岗位培训、考核评价和职业技能鉴定,取得行业认可的职业资格证书或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对在企业连续实习超过半年(一个学期)的研究生、本科生和职业院校学生,可由实习企业出具实习证明,载明学生实习的内容、时间和成绩,供用人单位参考。依据学校、企业和实习学生三方签订的协议,实习企业享有优先录用学生的权利。
  三、充分发挥政府推进学生企业实习的作用
  (八)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部门要提高对建设类专业学生企业实习工作的认识,把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建设类专业人才培养纳入本地区、本行业人才队伍建设规划。积极推进校企合作培养人才,为学校和企业搭建合作平台,切实解决当前学生在企业实习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统筹做好职前职后人才培养。要研究提出企业实习学生参加职业资格考试、岗位培训考核和职业技能鉴定的办法措施。高等职业学校学生在企业顶岗实习的时间根据不同专业规定可计入参加相关资格考核评价的职业实践年限。各建设类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要组织制定本专业学生企业实习标准等基本要求。
  (九)实习企业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受聘担任实习学生指导教师的,或担任本科生、研究生联合培养导师的,指导学生投入的精力和时间应计入个人工作量。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各职业资格人员继续教育要求,其用于指导学生的时间可按有关规定折抵本年度继续教育选修学时。
  (十)切实落实鼓励企业接收学生实习的支持政策。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号)要求,对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根据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未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应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或就业情况,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对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企业新招收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在6个月之内开展岗前培训的,按规定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学生实习报酬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07号)明确的政策,凡与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签订三年以上期限合作的企业,支付给学生实习期间的报酬,准予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十一)加强建设类专业学生企业实习安全、保险等政策的研究。进入建筑施工现场实习的学生,纳入建筑施工企业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受保范围。企业为实习学生提供的安全防护和劳动保护费用,列入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措施费。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解决学生企业实习安全事故责任问题。
  (十二)教育部联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有关部门对在接收建设类专业学生实习中表现突出的企业,可认定为“国家级工程实践教育中心”(具体办法另行制定)。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行政部门等可择优认定接收建设类专业学生实习成绩突出的企业为“省级工程实践教育中心”。对国家级、省级工程实践教育中心实行年度报告、定期评价、动态管理。
  (十三)获得国家级、省级工程实践教育中心称号的企业,将纳入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企业诚信信息系统,作为企业优良业绩之一向社会发布,接受社会监督。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部门、有关行业组织开展的评优、评奖、评级等评选活动,各级政府利用财政资金投资建设的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项目,可结合实际情况,对具有国家级、省级工程实践教育中心的企业,给予适当的政策倾斜和优先。
  (十四)教育行政部门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工程实践教育中心的企业提升在职工程师学位层次方面给予支持。在职工程师参加硕士或博士研究生考试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在职工程师参加在职攻读工程硕士(建筑与土木)、建筑学硕士、城市规划硕士、风景园林硕士和工程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考试的,在相关政策上给予大力支持。获得国家级、省级工程实践教育中心的企业可委托具有工程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资格的“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高等学校培养相应的博士层次的工程技术人才,教育部对受委托高等学校为企业培养研究生层次工程人才,在研究生招生计划安排上给予支持。
  (十五)积极营造全行业关心校企合作,支持学生实习的良好社会氛围。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部门要加强宏观指导,加大宣传力度,及时总结推广建设类专业学生企业实习方面的典型经验,对在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积极接纳学生实习中表现优秀的企业和企业家进行表彰。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的社团组织要发挥与行业企业联系紧密的优势,从推进行业可持续发展、提高从业人员整体素质的长远大计出发,倡导会员单位参与行业后备人才的培养,积极接收学生进入企业实习,为学生实习创造良好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一二年一月二十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部门统计工作巡查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甘政办发[2006]60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部门统计工作巡查办法》的通知


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甘肃省部门统计工作巡查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甘肃省部门统计工作巡查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部门统计管理工作,保障部门统计工作健康发展,提高政府统计的工作效率和数据质量,根据《统计法》、《甘肃省统计管理规定》和《甘肃省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巡查对象为甘肃省境内的各级国家机关、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经授权代主管部门行使统计职能的集团公司、工商领域联合会或协会、具有一定行政职能的人民团体。
第三条巡查内容
(一)调查的合法性。部门开展的各类调查活动必须依法进行,特别是自行设计制定的调查项目,以系统内单位为对象的,必须报同级政府统计部门备案;调查范围涉及到系统外单位的,必须报同级政府统计部门审批,经同意或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二)制度的规范性。部门调查制度应明确表述调查目的、调查对象、调查范围、调查方法、调查频率、填报要求、报送渠道、时间要求等。调查方案必须包括总说明、报表目录、调查表式、指标解释等。调查项目中的报表表式和文字说明必须规范。表号、制表机关、批准机关或备案机关、批准文号或备案文号等法定标识必须注明。
(三)标准的统一性。调查项目中的各类统计标准和分类必须与政府统计部门规定使用的标准和分类相一致,不得随意变更。
(四)时间的有效性。各部门的统计调查必须按政府统计部门所实行的有效期管理制度进行,超过有效期的调查项目,一律废止。
(五)方案执行的一致性。部门统计调查在实施过程中必须严格按政府统计部门批准的方案执行,不得擅自变更调查内容、调查范围、计算方法和报送频率。
(六)资料的保密性。部门统计调查所取得的资料,属于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必须保密;对属于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和在统计调查中知悉的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也负有保密义务。
(七)资料使用的正当性。部门统计调查所取得的资料使用与调查目的必须一致,不得超出原定的范围,不得私自用于营利目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被调查者权益。
(八)资料报送的时效性。各部门要认真完成国家统计调查任务和地方统计调查任务,特别要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统计部门报送基本的统计资料或综合统计资料。
(九)报送数据的准确性。各部门要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和篡改。
(十)数据发布的规范性。部门取得的统计数据应由政府统计部门进行评估、审核后共同对外发布。未经同级政府统计部门授权,部门不得擅自公布统计数据。
(十一)基础工作的完善性。各部门要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立统计机构或在有关机构中配备统计人员。统计人员必须具备执行统计任务所需要的统计专业知识,持有统计从业资格证。各部门要建立完善的统计管理制度,统计要有健全的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统计档案等。
第四条巡查步骤
(一)每年年初省、市、县政府统计部门分别确定4至10个部门作为本年度巡查单位,并制定相应的巡查计划。
(二)成立巡查领导小组。
(三)发出巡查通知。
(四)按计划进行巡查。
(五)通报巡查结果。巡查工作结束后,要及时形成巡查报告,经同级政府统计部门党组审定后,通报巡查结果。
第五条巡查方法
(一)听取被巡查单位情况介绍。
(二)召开座谈会、个别谈话,了解部门统计工作有关情况。
(三)查阅统计规范性文件、统计台帐、原始记录及相关资料。
(四)抽查基层单位。
第六条巡查组在巡查中,应当虚心听取被巡查单位意见,及时与被巡查单位沟通情况。
第七条巡查结果的处理
(一)对巡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由统计部门拟写报告上报同级政府。
(二)对巡查中发现的未履行法定审批或备案程序和擅自变更调查方案的部门统计调查,县级以上政府统计部门可依法予以废止,并按照《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对巡查中发现的其他统计违法行为,县级以上政府统计部门应依法予以查处。
(四)对巡查中发现的一般性问题,应现场批评,责令改正。
(五)对依法开展统计工作,制度严密,工作规范,数据及时准确,积极配合政府统计部门工作的部门要予以肯定和表扬。
第八条巡查工作实行责任制。巡查组要如实上报巡查情况,对上报失真情况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被巡查单位要如实提供巡查情况,对弄虚作假、阻碍巡查、拒绝配合巡查组开展工作的,要依据《统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九条本办法由省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附件:甘肃省部门统计工作巡查情况表


二○○六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