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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惩戒委员会暂行规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诉委员会暂行规则》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14:48:3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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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惩戒委员会暂行规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诉委员会暂行规则》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惩戒委员会暂行规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诉委员会暂行规则》的通知

会协[2008]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新修订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惩戒委员会暂行规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诉委员会暂行规则》已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第四届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08年10月15日起施行。



附件:1.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

   2.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惩戒委员会暂行规则

   3.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诉委员会暂行规则


附件1: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规范对会员违规行为的惩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法》)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对会员违规行为实施行业惩戒,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会员,是指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中的执业会员,即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
第三条 中注协实施惩戒,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原则,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保障法律、法规以及行业规范得到贯彻执行。
实施惩戒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与违规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影响程度相当。
第四条 会员对中注协给予的惩戒,享有陈述和申辩权利;对惩戒不服的,可以提起申诉。

第二章 惩戒的种类与适用
第五条 中注协对会员违规行为给予惩戒的种类有:
(一)训诫;
(二)行业内通报批评;
(三)公开谴责。
第六条 中注协认为会员的违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或可能构成犯罪的,应当及时提请行政、司法机关调查处理。
第七条 会员具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行业惩戒:
(一)违反《注册会计师法》有关规定的;
(二)违反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的;
(三)违反注册会计师业务准则的;
(四)违反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的;
(五)应当给予惩戒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会员违反《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的,视情节给予行业内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
第九条 会员违反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给予训诫、行业内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
(一)由于经济利益、自我评价、关联关系和外界压力等因素导致违反独立性要求的;
(二)宣称自己具有事实上不具备的专业知识、技能、经验或资质的;
(三)泄漏客户商业秘密或利用客户商业秘密为自身或他人谋取利益的;
(四)泄漏执业中获取的证券交易内幕信息或利用内幕信息为自身或他人谋取利益的;
(五)对客户或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强迫、欺诈、利诱的;
(六)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以或有收费方式提供鉴证服务的;
(七)在接任审计业务时蓄意侵害前任注册会计师合法权益的;
(八)明示或暗示有能力影响司法机关、监管机构或其工作人员的;
(九)利用与司法机关、监管机构或其他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组织的关系,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十)为招揽客户而向推荐方支付佣金、回扣,或向第三方推荐客户而收取佣金的;
(十一)以低于成本的收费承揽业务的;
(十二)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诋毁其他会员声誉的。
前款所称自我评价,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鉴证小组成员曾是鉴证客户的董事、经理、其他关键管理人员或能够对鉴证业务产生直接重大影响的员工;
(二)为鉴证客户提供直接影响鉴证业务对象的其他服务;
(三)为鉴证客户编制属于鉴证业务对象的数据或其他记录。
第十条 会员违反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给予训诫、行业内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
(一)未以应有的职业谨慎计划和执行审计业务的;
(二)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支持审计结论的;
(三)因过失出具不恰当审计报告的;
(四)未按规定编制、归整和保存审计工作底稿的;
(五)隐瞒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出具不实审计报告的;
(六)与客户通同作弊,故意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
会员执行审阅业务、其他鉴证业务和相关服务业务,未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阅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和中国注册会计师相关服务准则的,参照前款给予惩戒。
第十一条 会员违反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给予训诫、行业内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
(一)未按规定制定质量控制制度的;
(二)未合理保证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人员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的;
(三)未合理保证会计师事务所恰当接受或保持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的;
(四)未合理保证会计师事务所和项目负责人按照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和业务准则的规定执行业务并出具恰当报告的;
(五)未要求对上市公司审计业务和其他规定的业务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的;
(六)未使项目组在出具业务报告后按时将工作底稿归整为最终业务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保存业务工作底稿的;
(七)未制定监控政策和程序对质量控制制度的有效性进行监控的。
第十二条 会员在执业中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相应给予行业内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
第十三条 会员阻挠或拒绝注册会计师协会的质量检查和调查的,给予行业内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惩戒:
(一)同时具有两种或两种以上应予惩戒的行为的;
(二)在两年内发生两次或两次以上同一性质的应予惩戒的行为的;
(三)对投诉人、举报人、证人等有关人员打击报复的;
(四)违规行为发生后编造、隐匿、销毁证据的。
第十五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于惩戒:
(一)初次违规并且情节轻微的;
(二)主动报告其违规行为的;
(三)主动配合查处其违规行为的;
(四)自觉纠正违规行为,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或减轻不良后果的。

第三章 惩戒的实施机构和惩戒的回避
第十六条 中注协设立惩戒委员会。
惩戒委员会负责对中注协直接查处的违规行为实施惩戒。
第十七条 惩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设在中注协秘书处,其职责是:
(一)受理投诉和相关部门移送的案件;
(二)负责违规行为的调查;
(三)负责组织、召集惩戒委员会会议;
(四)负责惩戒委员会相关文书的制作、送达、整理归档;
(五)负责办理惩戒委员会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惩戒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投诉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本人或近亲属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二)与本案当事人在同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
(三)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适用于惩戒委员会日常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
第十九条 惩戒委员会主任委员的回避,由惩戒委员会于惩戒会议开始时按多数票原则投票决定;惩戒委员会其他委员和工作人员的回避,由惩戒委员会主任委员在收到回避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第四章 惩戒的程序和决定
第二十条 对于中注协直接查处的违规行为,由惩戒委员会日常工作机构组织调查后,向惩戒委员会提交调查报告。
第二十一条 惩戒委员会在作出惩戒决定前,应向当事人发送拟惩戒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初步认定的违规事实、拟作出的惩戒种类、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当事人可在收到告知书后的8个工作日内向惩戒委员会提交书面的陈述和申辩理由;当事人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陈述与申辩权利,不影响作出惩戒决定。
在提交书面的陈述和申辩材料后,当事人可以要求向惩戒委员会作口头陈述。
惩戒委员会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惩戒委员会应当采纳。
第二十二条 惩戒委员会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决定:
(一)确认会员有违规行为的,作出给予训诫、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的决定;
(二)确认会员违规事实不成立或情节轻微的,作出撤销案件或不予惩戒的决定。
第二十三条 惩戒委员会应当通过召开会议作出惩戒决定。会议至少应由三分之二的委员出席,惩戒决定应由出席会议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本数)通过。
第二十四条 惩戒决定通过后,惩戒委员会应当以中注协的名义制作惩戒决定书。惩戒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被惩戒会员是个人会员的,写明姓名、性别、年龄、住所、注册会计师证书号码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被惩戒会员是团体会员的,写明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办公地址以及主任会计师姓名;
(二)事实和证据;
(三)惩戒结论和依据;
(四)提起申诉的权利、期限;
(五)作出惩戒决定的日期。
第二十五条 惩戒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五章 惩戒的申诉机构和申诉的回避
第二十六条 中注协设立申诉委员会。
申诉委员会负责受理会员不服中注协惩戒委员会作出的惩戒决定而提出的申诉。
第二十七条 申诉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设在中注协秘书处,其职责是:
(一)负责受理会员提出的申诉;
(二)负责申诉案件相关事实和证据的复查和核实;
(三)负责组织、召集申诉委员会会议;
(四)负责申诉委员会相关文书的制作、送达、整理归档;
(五)负责办理申诉委员会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申诉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本人或近亲属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二)与本案当事人在同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前款规定,适用于申诉委员会日常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
第二十九条 申诉委员会主任委员的回避,由申诉委员会于申诉会议开始时按多数票原则投票决定;申诉委员会其他委员和工作人员的回避,由申诉委员会主任委员在收到回避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第六章 申诉的程序和决定
第三十条 当事人对中注协惩戒委员会作出的惩戒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惩戒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注协申诉委员会提起申诉,提交书面申诉材料。当事人提起申诉的,不影响惩戒决定的执行。
在申诉被受理后,当事人可以要求向申诉委员会作口头陈述。
申诉委员会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申诉委员会应当采纳。
第三十一条 申诉委员会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决定:
(一)原惩戒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适当的,维持原决定;
(二)原惩戒决定主要事实认定清楚,次要事实认定不清或不成立的,补正原决定;
(三)原惩戒决定认定事实不清,或适用依据错误,或程序严重不适当的,撤销原惩戒决定,重新作出惩戒决定;原惩戒决定认定事实不成立的,撤销原惩戒决定,作出不予惩戒的决定。
第三十二条 申诉委员会应当通过召开会议作出申诉审议决定。会议至少应由三分之二的委员出席,申诉审议决定应由出席会议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本数)通过。
第三十三条 申诉审议决定通过后,申诉委员会应当以中注协的名义制作申诉审议决定书。申诉审议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诉人是个人会员的,写明姓名、性别、年龄、住所、注册会计师证书号码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申诉人是团体会员的,写明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办公地址以及主任会计师姓名;
(二)申诉请求和理由;
(三)申诉委员会认定的事实和理由;
(四)申诉审议结论和依据;
(五)作出申诉审议决定的日期。
第三十四条 申诉委员会应当在受理申诉后的两个月内作出申诉审议决定。
第三十五条 申诉委员会的申诉审议决定是最终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会员的违规行为及惩戒决定,应当记入中注协行业管理信息系统。
第三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可以直接采用本办法,也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惩戒办法。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当事人是指被投诉、被立案调查、被惩戒的会员。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8年10月15日起施行。
附件2: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惩戒委员会暂行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业惩戒,加强行业监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惩戒委员会是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理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负责对中注协直接查处的违规行为实施惩戒;惩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设在中注协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负责办理惩戒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三条 惩戒委员会通过惩戒委员会会议(以下简称惩戒会议)履行职责。
第四条 惩戒委员会由15名委员组成,其中注册会计师8名,秘书处代表1名,政府部门代表2名,会计、审计学者2名,法律专家2名。
惩戒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各1名。
惩戒委员会委员(以下简称委员)不得兼任申诉委员会委员。
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担任委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从事注册会计师审计工作8年以上,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二)担任会计师事务所部门经理或相应职位以上人员;
(三)从业以来没有受到刑事、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执业记录。
第六条 会计、审计学者、法律专家和政府部门代表担任委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或相应资历;
(二)熟悉注册会计师行业情况;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信誉。
第七条 委员产生,由中注协秘书长提出方案,报理事会批准。理事会闭会期间,报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八条 委员任期两年,可以连聘连任。
第九条 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注协应当予以解聘:
(一)违反法律法规和惩戒工作纪律的;
(二)未按照中注协有关规定勤勉尽职的;
(三)本人提出辞聘申请的;
(四)一届任期内累计两次以上无故不出席惩戒会议的;
(五)应当予以解聘的其他情形。
委员解聘不受任期是否届满的限制。委员缺额时,按聘任程序及时增补新的委员。
第十条 惩戒会议由主任委员担任召集人。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由副主任委员担任会议召集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因故均不能出席会议时,由委员协商产生会议召集人。
会议召集人负责召集惩戒会议,组织委员发表意见、讨论,总结惩戒会议审议意见和组织投票表决等事项。
第十一条 秘书处根据工作需要向惩戒委员会主任委员提议召开惩戒会议,并提交调查报告和拟处理方案。主任委员根据秘书处建议,确定会议时间,并由秘书处提前将会议议程通知委员。
第十二条 秘书处应当在惩戒会议召开前,将调查报告、拟处理方案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提前送达各委员。
第十三条 委员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的规定,结合自身的专业知识,以谨慎负责的态度,独立、客观、公正地发表惩戒审议意见。
第十四条 秘书处工作人员可列席惩戒会议,说明有关案情。
第十五条 惩戒委员会可要求当事人到会作有关说明;当事人也可要求向惩戒委员会作口头陈述。
第十六条 出席惩戒会议半数以上(含本数)委员认为调查报告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中止对该事项的审议,并要求秘书处重新组织调查取证。
第十七条 会议应当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由会议召集人总结审议意见并组织表决投票。
会议至少应由三分之二的委员出席,惩戒决定应由出席会议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本数)通过。
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惩戒决定不服的,可以向申诉委员会提起申诉。
第十九条 秘书处负责对惩戒会议讨论情况进行记录,会议结束后,参会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审议意见、表决结果等会议资料上签名确认。
第二十条 委员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按时出席惩戒会议,并在工作中勤勉尽职;
(二)对有关案情和会议审议情况保密;
(三)不得有与惩戒当事人进行私下接触或串通表决等可能影响案件公平公正处理的舞弊行为。
第二十一条 委员与当事人存在直接利害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情形的,应当自觉提出回避申请。
第二十二条 委员应当按要求参加委员会的各项会议和活动;委员因故不能出席的,应当在接到参加会议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主任委员书面请假。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自2008年10月15日起施行。

附件3: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诉委员会暂行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业惩戒,加强行业监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申诉委员会是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理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负责受理会员对中注协作出的惩戒决定的申诉;申诉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设在中注协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负责办理申诉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三条 申诉委员会通过申诉委员会会议(以下简称申诉会议)履行职责。
第四条 申诉委员会由15名委员组成,其中注册会计师9名,秘书处代表1名,政府部门代表1名,会计、审计学者2名,法律专家2名。
申诉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各1名。
申诉委员会委员(以下简称委员)不得兼任惩戒委员会委员。
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担任委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从事注册会计师审计工作8年以上,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二)担任会计师事务所部门经理或相应职位以上人员;
(三)从业以来没有受到刑事、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执业记录。
第六条 会计、审计学者、法律专家和政府部门代表担任委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或相当资历;
(二)熟悉注册会计师行业情况;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信誉。
第七条 委员产生,由中注协秘书长提出方案,报理事会批准。理事会闭会期间,报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八条 委员任期两年,可以连聘连任。
第九条 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注协应当予以解聘:
(一)违反法律法规和申诉工作纪律的;
(二)未按照中注协有关规定勤勉尽职的;
(三)本人提出辞聘申请的;
(四)一届任期内累计两次以上无故不出席申诉会议的;
(五)应当予以解聘的其他情形。
委员解聘不受任期是否届满的限制,委员缺额时,按聘任程序及时增补新的委员。
第十条 申诉会议由主任委员担任召集人。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由副主任委员担任会议召集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因故均不能出席会议时,由委员协商产生会议召集人。
会议召集人负责召集申诉会议,组织委员发表意见、讨论,总结申诉会议审议意见和组织投票表决等事项。
第十一条 秘书处应当及时向申诉委员会主任委员提议召开申诉会议,主任委员根据秘书处建议,确定会议时间,并由秘书处提前将会议议程通知委员。
第十二条 秘书处应当在申诉会议召开前,将案卷材料以及当事人的申诉意见提前送达各委员。
第十三条 委员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的规定,结合自身的专业知识,以谨慎负责的态度,独立、客观、公正地发表申诉审议意见。
第十四条 秘书处工作人员可列席申诉会议,说明有关案情。
第十五条 申诉委员会可要求当事人到会作有关说明;当事人也可要求向申诉委员会作口头陈述。
第十六条 会议应当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由会议召集人总结审议意见并组织表决投票。
会议至少应由三分之二的委员出席,申诉审议决定应由出席会议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本数)通过。
第十七条 申诉审议决定为中注协作出的最终决定。
第十八条 秘书处负责对申诉会议讨论情况进行记录,会议结束后,参会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审议意见、表决结果等会议资料上签名确认。
第十九条 委员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按时出席申诉会议,并在工作中勤勉尽职;
(二)对有关案情和会议审议情况保密;
(三)不得有与申诉人进行私下接触或串通表决等可能影响案件公平公正处理的舞弊行为。
第二十条 委员与申诉人存在直接利害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情形的,应当自觉提出回避申请。
第二十一条 委员应当按要求参加委员会的各项会议和活动;委员因故不能出席的,应当在接到参加会议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主任委员书面请假。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自2008年10月15日起施行。

2000年度经教育部备案或批准设置的高等学校本科专业名单

教育部


2000年度经教育部备案或批准设置的高等学校本科专业名单


2001-05-01



  一、增设专业

  哲学(010101):河南大学、华中科技大学

  宗教学(010103*):南开大学、山东大学、武汉大学

  经济学(020101):石油大学、北京广播学院、大连海事大学、哈尔滨师范大学、东南大学、徐州师范大学、淮阴师范学院、嘉兴学院、山东工程学院、孝感学院、吉首大学、重庆工学院、重庆师范学院、四川工业学院、四川师范学院、成都体育学院、西安理工大学、汉中师范学院、青海民族学院

  国际经济与贸易(020102):北京农学院、天津外国语学院、河北科技大学、河北农业大学、河北师范大学、石家庄经济学院、内蒙古工业大学、大连民族学院、佳木斯大学、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淮阴工学院、浙江林学院、绍兴文理学院、浙江财经学院、江西师范大学、烟台师范学院、中国煤炭经济学院、焦作工学院、三峡大学、常德师范学院、岳阳师范学院、重庆三峡学院、青海大学

  财政学(020103):复旦大学、安徽大学、武汉大学

  金融学(020104):北京师范大学、北京语言文化大学、华北电力大学、哈尔滨理工大学、杭州电子工业学院、洛阳工学院、湘潭大学、湖南农业大学、西南农业大学、西安电子科技大学

  保险(020107W):中国人民大学、上海财经大学

  法学(030101):北京农学院、中国民用航空学院、天津医科大学、河北科技大学、石家庄铁道学院、内蒙古财经学院、哈尔滨师范大学、浙江工业大学、杭州师范学院、合肥工业大学、济南大学、山东财政学院、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武汉科技大学、长沙交通学院、常德师范学院、湖南农业大学、西南石油学院、贵州工业大学、贵州师范大学、贵州财经学院、西北工业大学、长安大学、陕西经贸学院、青海师范大学

  社会学(030301*):东南大学、中南民族学院、广西师范大学、广西民族学院、西北民族学院

  社会工作(030302):北京工业大学、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中国政法大学、河北大学、长春光学精密机械学院、吉林建筑工程学院、南京工业大学、江南大学、徐州师范大学、淮阴师范学院、南通师范学院、南京经济学院、杭州师范学院、安徽机电学院、安徽农业大学、集美大学、福建师范大学、青岛大学、山东师范大学、中国煤炭经济学院、郑州轻工业学院、华中农业大学、中南民族学院、广东商学院、广西师范大学、渝州大学、西北师范大学

  政治学与行政学(030401):中央民族大学、天津师范大学、大连海事大学、抚顺石油学院、长春大学、淮阴师范学院、南方冶金学院、山东大学、河南师范大学、湘潭大学、西安科技学院

  国际政治(030402):山西大学、上海外国语大学、南京大学、西安外国语学院

  思想政治教育(030404):中国人民大学、唐山师范学院、太原师范学院、忻州师范学院、包头师范学院、哈尔滨学院、黑龙江科技学院、江南大学、南京晓庄学院、皖西学院、淮南师范学院、宜春学院、南昌职业技术师范学院、德州学院、安阳师范学院、南阳师范学院、韶关学院、惠州学院、西南政法大学、内江师范学院、云南大学、玉溪师范学院、长安大学、兰州大学、伊犁师范学院

  侦查学(030502):中国政法大学

  边防管理(030503):甘肃政法学院

  教育学(040101):山西师范大学、太原师范学院、忻州师范学院、淮阴师范学院、盐城师范学院、常州技术师范学院、宁波大学、河南师范大学、宝鸡文理学院

  学前教育(040102):首都师范大学、河北师范大学、太原师范学院、内蒙古民族大学

  特殊教育(040103):天津体育学院

  教育技术学(040104):天津师范大学、天津体育学院、河北大学、长春大学、长春师范学院、东华大学、淮阴师范学院、南通师范学院、南京晓庄学院、常州技术师范学院、宁波大学、杭州电子工业学院、阜阳师范学院、漳州师范学院、山东科技大学、临沂师范学院、河南大学、信阳师范学院、江汉石油学院、荆州师范学院、襄樊学院、广东职业技术师范学院、重庆师范学院、内江师范学院、乐山师范学院、西安石油学院

  小学教育(040105W):天津师范大学、沈阳大学、大连大学、鞍山师范学院、南京晓庄学院、集美大学

  体育教育(040201):中央民族大学、廊坊师范学院、包头师范学院、吉林大学、通化师范学院、哈尔滨学院、湖州师范学院、皖西学院、宜春学院、上饶师范学院、井冈山师范学院、德州学院、淄博学院、潍坊学院、临沂师范学院、安阳师范学院、南阳师范学院、洛阳师范学院、商丘师范学院、常德师范学院、肇庆学院、广西师范学院、黔南民族师范学院、云南农业大学、玉溪师范学院、天水师范学院

  运动训练(040202*):吉林大学、苏州大学、安徽师范大学、集美大学、河南大学、陕西师范大学

  社会体育(040203):华北工学院、吉林大学、哈尔滨体育学院、扬州大学、南京师范大学、南京体育学院、宁波大学、浙江师范大学、杭州师范学院、山东体育学院、云南大学

  运动人体科学(040204*):沈阳体育学院、湖南师范大学

  民族传统体育(040205*):东北师范大学、徐州师范大学、山东师范大学、西北师范大学

  汽车维修工程教育(040317W):浙江师范大学

  应用电子技术教育(040318W):河南职业技术师范学院

  装潢设计与工艺教育(040330W):河南职业技术师范学院

  市场营销教育(040336W):安徽技术师范学院

  汉语言文学(050101):河北建筑科技学院、燕山大学、河北职业技术师范学院、太原师范学院、哈尔滨学院、盐城工学院、嘉兴学院、皖西学院、淮南师范学院、茂名学院、广东商学院

  汉语言(050102):北京师范大学、北京广播学院、上海交通大学、徐州师范大学、福建师范大学

  对外汉语(050103*):黑龙江大学、四川大学、贵州师范大学、陕西师范大学

  英语(050201):北京物资学院、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学院、廊坊师范学院、太原师范学院、吉林建筑工程学院、吉林化工学院、哈尔滨学院、华东船舶工业学院、盐城工学院、南京晓庄学院、南京审计学院、浙江林学院、浙江财经学院、皖西学院、安徽机电学院、淮南师范学院、宜春学院、华东交通大学、德州学院、山东轻工业学院、莱阳农学院、山东经济学院、河南农业大学、洛阳师范学院、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湖南工程学院、湖南商学院、四川工业学院、中国民用航空飞行学院、云南农业大学、曲靖师范学院、西藏民族学院、长安大学、陕西中医学院、渭南师范学院、甘肃农业大学、喀什师范学院

  俄语(050202):沈阳大学、佳木斯大学、青岛化工学院

  德语(050203*):延边大学、杭州应用工程技术学院

  法语(050204*):中国人民大学、浙江大学、青岛大学、湖北大学

  日语(050207):北京邮电大学、河北工业大学、山西师范大学、沈阳大学、大连理工大学、吉林工学院、四平师范学院、齐齐哈尔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东北林业大学、安徽大学、曲阜师范大学、烟台师范学院

  朝鲜语(050209*):天津外国语学院、长春光学精密机械学院、烟台师范学院

  新闻学(050301*):北京大学、清华大学、河北师范大学、雁北师范学院、沈阳师范学院、上海财经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武汉体育学院、吉首大学、衡阳师范学院、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海南师范学院、西南师范大学、西安外国语学院

  广播电视新闻学(050302):东北师范大学、上海外国语大学、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淮阴师范学院、南通师范学院、安徽大学、黄河科技学院、黄冈师范学院、襄樊学院、湖北民族学院、暨南大学、湛江师范学院、渝州大学、贵州民族学院、云南师范大学、云南民族学院、兰州大学、新疆大学

  广告学(050303):北京联合大学、北京工业大学、天津师范大学、河北经贸大学、南京大学、南昌大学、华东地质学院、山东科技大学、山东工程学院、曲阜师范大学、郑州工程学院、华中科技大学、湖北工学院、岳阳师范学院、湖南商学院、广东商学院、西南财经大学、贵州民族学院、云南财贸学院、宝鸡文理学院、兰州铁道学院、新疆大学

  编辑出版学(050304):北京广播学院、河北大学、河北经贸大学、浙江大学、杭州商学院、广西师范大学

  音乐学(050401):唐山师范学院、太原师范学院、内蒙古大学、四平师范学院、南通师范学院、湖州师范学院、井冈山师范学院、山东大学、临沂师范学院、安阳师范学院、南阳师范学院、洛阳师范学院、商丘师范学院、三峡大学、湖北民族学院、韩山师范学院、重庆师范学院、乐山师范学院、延安大学、石河子大学

  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050402):内蒙古大学

  音乐表演(050403):燕山大学、东北大学、吉林大学、佳木斯大学、郑州大学、黄河科技学院、河南师范大学、西北第二民族学院、新疆师范大学

  绘画(050404):太原理工大学、吉林大学、佳木斯大学、安徽师范大学、青岛大学、曲阜师范大学、海南大学、重庆大学、四川音乐学院

  雕塑(050405):山西大学

  美术学(050406):廊坊师范学院、太原师范学院、江南大学、盐城师范学院、浙江大学、湖州师范学院、绍兴文理学院、淮南师范学院、井冈山师范学院、山东大学、济南大学、德州学院、淄博学院、临沂师范学院、山东工艺美术学院、信阳师范学院、安阳师范学院、南阳师范学院、洛阳师范学院、荆州师范学院、襄樊学院、常德师范学院、韩山师范学院、重庆三峡学院、云南大学、玉溪师范学院、延安大学、汉中师范学院、天水师范学院

  艺术设计学(050407):苏州大学、南京艺术学院、武汉理工大学、深圳大学

  艺术设计(050408):北京理工大学、北京广播学院、南开大学、天津理工学院、河北建筑工程学院、太原理工大学、东北大学、东北电力学院、长春师范学院、黑龙江大学、哈尔滨学院、上海应用技术学院、扬州大学、南通工学院、淮海工学院、徐州师范大学、淮阴师范学院、南京经济学院、浙江师范大学、绍兴文理学院、温州师范学院、安徽大学、皖西学院、南昌航空工业学院、江西农业大学、烟台大学、潍坊学院、郑州大学、郑州工程学院、洛阳师范学院、湖北师范学院、吉首大学、湖南大学、长沙交通学院、衡阳师范学院、广东职业技术师范学院、广西师范大学、四川音乐学院、贵州师范大学、贵州民族学院、西南林学院、长安大学、西安工业学院、青海师范大学、青海民族学院、西北第二民族学院、新疆师范大学

  舞蹈学(050409):天津体育学院、吉林艺术学院、四川音乐学院、西北师范大学

  舞蹈编导(050410):天津音乐学院、山西大学、太原师范学院、吉林大学、吉林艺术学院

  表演(050412):北京广播学院、天津音乐学院、四川师范大学、西南民族学院

  戏剧影视文学(050414):华中师范大学、广西大学

  戏剧影视美术设计(050415):山东工艺美术学院

  摄影(050416):山东轻工业学院、山东工艺美术学院、河南大学、四川美术学院、西安建筑科技大学

  录音艺术(050417):四川音乐学院

  动画(050418):北京广播学院、南京师范大学、南京艺术学院、武汉理工大学

  播音与主持艺术(050419*):福建师范大学、湖南师范大学、陕西师范大学

  广播电视编导(050420):北京大学、河北师范大学、南京师范大学、四川大学、成都理工学院

  历史学(060101):唐山师范学院、忻州师范学院、佳木斯大学、哈尔滨学院、上饶师范学院、井冈山师范学院、南昌职业技术师范学院、南阳师范学院、商丘师范学院、黔南民族师范学院、曲靖师范学院、天水师范学院、石河子大学、喀什师范学院

  世界历史(060102*):首都师范大学、河南师范大学

  考古学(060103):中国科学技术大学

  博物馆学(060104):北京师范大学、山西大学

  民族学(060105*):兰州大学

  文物保护技术(060106W):西安交通大学

  数学与应用数学(070101):河北经贸大学、太原师范学院、山西财经大学、哈尔滨学院、上海财经大学、皖西学院、安徽机电学院、淮南师范学院、南方冶金学院、重庆三峡学院

  信息与计算科学(070102):首都师范大学、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学院、河北建筑科技学院、河北师范大学、山西师范大学、内蒙古师范大学、内蒙古民族大学、大连大学、大连海事大学、辽宁师范大学、沈阳师范学院、东北电力学院、吉林农业大学、哈尔滨工程大学、黑龙江科技学院、大庆石油学院、哈尔滨师范大学、上海海运学院、上海电力学院、扬州大学、中国矿业大学、南京工业大学、江苏理工大学、盐城师范学院、宁波大学、浙江工业大学、中国计量学院、浙江师范大学、湖州师范学院、杭州商学院、安徽大学、安徽建筑工业学院、集美大学、福建农林大学、泉州师范学院、华东交通大学、青岛建筑工程学院、烟台师范学院、中国煤炭经济学院、华北水利水电学院、河南农业大学、三峡大学、武汉化工学院、武汉科技学院、湖北工学院、华中师范大学、黄冈师范学院、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长沙电力学院、湖南工程学院、株洲工学院、湘潭师范学院、广州大学、湛江海洋大学、海南大学、西南交通大学、西南科技大学、成都理工学院、四川师范大学、西安石油学院、西北轻工业学院、西安工程科技学院、西北农林科技大学、陕西师范大学、兰州铁道学院、天水师范学院、青海师范大学、宁夏大学

  物理学(070201):太原师范学院、哈尔滨学院、皖西学院、淮南师范学院、上饶师范学院、潍坊学院、安阳师范学院、韶关学院、惠州学院、肇庆学院、玉林师范学院、渝州大学、黔南民族师范学院、曲靖师范学院、渭南师范学院、天水师范学院

  应用物理学(070202):河北科技大学、燕山大学、河海大学、浙江工业大学、杭州电子工业学院、淮南工业学院、洛阳工学院、江汉石油学院、西安理工大学

  化学(070301):北京工商大学、太原师范学院、哈尔滨学院、皖西学院、淮南师范学院、泉州师范学院、潍坊学院、韶关学院、嘉应学院、玉林师范学院、内江师范学院、黔南民族师范学院、玉溪师范学院

  应用化学(070302):北京理工大学、天津工业大学、天津轻工业学院、河北工业大学、河北建筑科技学院、河北师范大学、雁北师范学院、沈阳工业学院、长春工程学院、齐齐哈尔大学、上海师范大学、苏州大学、苏州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学院、淮阴师范学院、杭州师范学院、温州师范学院、泉州师范学院、山东农业大学、武汉理工大学、湖南大学、湘潭工学院、常德师范学院、湖南农业大学、茂名学院、成都理工学院、乐山师范学院、昆明理工大学、曲靖师范学院、西安工程科技学院

  生物科学(070401):唐山师范学院、太原师范学院、包头师范学院、北华大学、江南大学、南京晓庄学院、浙江海洋学院、皖西学院、安徽农业大学、泉州师范学院、潍坊学院、商丘师范学院、肇庆学院、玉林师范学院、内江师范学院、天水师范学院、喀什师范学院

  生物技术(070402):华北煤炭医学院、河北职业技术师范学院、山西师范大学、内蒙古师范大学、内蒙古民族大学、吉林农业大学、齐齐哈尔大学、淮海工学院、南京林业大学、盐城师范学院、浙江工业大学、合肥工业大学、安徽机电学院、山东轻工业学院、郑州大学、湖北师范学院、华南热带农业大学、乐山师范学院、贵州师范大学、陕西师范大学、青海大学

  地理科学(070701):太原师范学院、忻州师范学院、包头师范学院、哈尔滨学院、南通师范学院、皖西学院、上饶师范学院、济南大学、临沂师范学院、安阳师范学院、武汉大学、嘉应学院、内江师范学院、玉溪师范学院

  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管理(070702):河北建筑科技学院、山西师范大学、太原师范学院、内蒙古农业大学、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大庆石油学院、南京建筑工程学院、苏州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学院、浙江林学院、淮南工业学院、福建师范大学、山东工程学院、焦作工学院、长沙交通学院、湖南师范大学、佛山科学技术学院、重庆交通学院、西南石油学院、四川师范大学、昆明理工大学、云南农业大学、西北师范大学、石河子大学

  地理信息系统(070703):石油大学、北京建筑工程学院、北京师范大学、太原师范学院、辽宁师范大学、东北师范大学、黑龙江工程学院、中国矿业大学、南京气象学院、苏州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学院、苏州铁道师范学院、合肥工业大学、南方冶金学院、聊城师范学院、烟台师范学院、郑州大学、江汉石油学院、中山大学、广州大学、桂林工学院、云南大学、新疆师范大学

  地球物理学(070801):武汉大学

  海洋科学(071001):河北大学

  海洋技术(071002):河北工业大学、河海大学

  理论与应用力学(071101):内蒙古工业大学、西安理工大学

  电子信息科学与技术(071201):北京邮电大学、中国农业大学、北京林业大学、中国民用航空学院、河北理工学院、华北工学院、雁北师范学院、大连海事大学、长春光学精密机械学院、哈尔滨工业大学、扬州大学、南京航空航天大学、中国矿业大学、江苏理工大学、南京建筑工程学院、淮阴师范学院、浙江工程学院、温州师范学院、阜阳师范学院、福建师范大学、孝感学院、武汉科技学院、湖北师范学院、黄冈师范学院、襄樊学院、衡阳师范学院、海南师范学院、重庆大学、成都理工学院、四川师范学院、西安工业学院、西安石油学院、陕西师范大学、青海民族学院、新疆师范大学

  微电子学(071202):长春光学精密机械学院、苏州大学、合肥工业大学、重庆邮电学院、电子科技大学、兰州大学

  光信息科学与技术(071203*):大连理工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复旦大学、上海理工大学、南京邮电学院、中国计量学院、武汉理工大学、中山大学、深圳大学、桂林电子工业学院、电子科技大学、西安交通大学、西北工业大学、西安工业学院

  信息安全(071205W):武汉大学

  材料物理(071301):燕山大学、内蒙古工业大学、大连理工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武汉科技大学、重庆大学、西安建筑科技大学

  材料化学(071302):天津大学、中国民用航空学院、天津城市建设学院、鞍山钢铁学院、上海电力学院、淮海工学院、安徽师范大学、济南大学、聊城师范学院、贵州大学

  环境科学(071401):中国人民大学、石油大学、华北电力大学、河北农业大学、太原重型机械学院、辽宁工学院、沈阳师范学院、延边大学、吉林农业大学、黑龙江大学、同济大学、东华大学、南京工业大学、苏州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学院、南京农业大学、南京师范大学、安徽农业大学、漳州师范学院、江西中医学院、青岛化工学院、山东农业大学、武汉理工大学、华中农业大学、吉首大学、广东工业大学、华南师范大学、广西师范学院、贵州大学、贵州工业大学、西南林学院、西北农林科技大学、青海大学、宁夏大学、新疆大学、新疆农业大学

  生态学(071402):中央民族大学、南京气象学院、南京农业大学、安徽师范大学、华中农业大学

  心理学(071501):山西师范大学、内蒙古师范大学、曲阜师范大学、信阳师范学院、四川师范大学

  应用心理学(071502):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学院、赣南师范学院、荆州师范学院、广州大学、西南师范大学、西北民族学院、宁夏大学

  统计学(071601):雁北师范学院、鞍山师范学院、南京气象学院、嘉兴学院、武汉理工大学、华中师范大学、湖南商学院、西南交通大学、成都信息工程学院、石河子大学

  勘查技术与工程(080104):西北大学、新疆大学

  地质工程(080106Y):长安大学

  冶金工程(080201):上海应用技术学院、江苏理工大学

  金属材料工程(080202):石家庄铁道学院、青岛化工学院

  无机非金属材料工程(080203):河北工业大学、河北科技大学、河北建筑科技学院、东华大学、河海大学、洛阳工学院、甘肃工业大学

  高分子材料与工程(080204):东北林业大学、安徽大学、安徽建筑工业学院、南昌大学、烟台大学、武汉科技学院、中南林学院、新疆大学

  材料科学与工程(080205Y):大连铁道学院、南京工程学院、重庆交通学院、西安电子科技大学

  复合材料与工程(080206W):南京工业大学

  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080301):北华大学、黑龙江工程学院、上海应用技术学院、徐州师范大学、嘉兴学院、广州大学

  材料成型及控制工程(080302):天津理工学院、河北建筑科技学院、长春工程学院、江苏石油化工学院、淮阴工学院、华北水利水电学院、江汉石油学院、株洲工学院、青海大学

  工业设计(080303):北京印刷学院、北京林业大学、天津大学、天津工业大学、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学院、河北农业大学、内蒙古工业大学、包头钢铁学院、内蒙古农业大学、大连铁道学院、吉林工学院、吉林化工学院、长春工程学院、北华大学、吉林职业师范学院、黑龙江科技学院、大庆石油学院、东北林业大学、南京工程学院、南京林业大学、徐州师范大学、杭州应用工程技术学院、华侨大学、南昌航空工业学院、济南大学、山东科技大学、青岛建筑工程学院、山东建筑工程学院、山东工程学院、焦作工学院、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武汉化工学院、广州大学、湛江海洋大学、广西大学、重庆商学院、四川轻化工学院、四川音乐学院

  过程装备与控制工程(080304):北京工业大学、天津理工学院、东北大学、上海应用技术学院、郑州轻工业学院、茂名学院、西南石油学院

  机械工程及自动化(080305Y):南京师范大学

  车辆工程(080306W):江苏理工大学、合肥工业大学、湖南大学、重庆大学

  测控技术与仪器(080401):河北大学、太原重型机械学院、吉林工学院、南京工程学院、南京师范大学、烟台大学、山东工程学院、湘潭工学院、重庆邮电学院、西安工程科技学院、陕西工学院、西安邮电学院、兰州铁道学院

  热能与动力工程(080501):天津城市建设学院、沈阳工业大学、沈阳化工学院、苏州大学、南京工程学院、山东建筑工程学院、郑州大学、武汉化工学院、湖北汽车工业学院

  核工程与核技术(080502):华东地质学院

  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080601):北京建筑工程学院、天津工业大学、河北职业技术师范学院、长春工程学院、黑龙江科技学院、大庆石油学院、黑龙江工程学院、上海应用技术学院、浙江工业大学、济南大学、山东农业大学、烟台师范学院、华北水利水电学院、中原工学院、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广州大学、湛江海洋大学、西南石油学院、成都理工学院、四川轻化工学院、四川师范大学、西安建筑科技大学

  自动化(080602):天津商学院、大连民族学院、北华大学、上海海运学院、上海应用技术学院、南京农业大学、浙江工程学院、浙江师范大学、绍兴文理学院、景德镇陶瓷学院、郑州工程学院、西北第二民族学院

  电子信息工程(080603):首都师范大学、天津轻工业学院、河北农业大学、内蒙古师范大学、东北电力学院、淮阴工学院、杭州应用工程技术学院、绍兴文理学院、江西师范大学、德州学院、淄博学院、潍坊学院、青岛建筑工程学院、山东建筑工程学院、山东轻工业学院、焦作工学院、郑州工程学院、华中师范大学、荆州师范学院、湘潭工学院、岳阳师范学院、嘉应学院、乐山师范学院、西南林学院、西安石油学院、汉中师范学院、青海师范大学

  通信工程(080604):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学院、河北理工学院、太原重型机械学院、沈阳建筑工程学院、延边大学、长春大学、黑龙江大学、哈尔滨理工大学、东北林业大学、上海师范大学、南京大学、扬州大学、江南大学、华东船舶工业学院、江苏石油化工学院、南京工程学院、南京师范大学、宁波大学、中国计量学院、浙江师范大学、杭州商学院、安徽工业大学、华侨大学、华东交通大学、南昌航空工业学院、青岛大学、曲阜师范大学、焦作工学院、郑州轻工业学院、河南师范大学、三峡大学、长沙交通学院、长沙电力学院、深圳大学、广西大学、广西民族学院、四川轻化工学院、四川师范大学、贵州大学、西北大学、长安大学、西安工程科技学院、陕西工学院、西北第二民族学院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080605):北京农学院、唐山师范学院、山西农业大学、太原师范学院、吉林建筑工程学院、长春师范学院、哈尔滨学院、黑龙江工程学院、上海应用技术学院、南通师范学院、南京晓庄学院、嘉兴学院、浙江中医学院、湖州师范学院、浙江财经学院、淮南师范学院、安徽技术师范学院、宜春学院、上饶师范学院、井冈山师范学院、南昌职业技术师范学院、莱阳农学院、山东财政学院、河南农业大学、南阳师范学院、洛阳师范学院、商丘师范学院、湖南中医学院、湛江师范学院、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广东商学院、海南师范学院、中国民用航空飞行学院、内江师范学院、云南财贸学院、塔里木农垦大学

  电子科学与技术(080606):北方交通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辽宁师范大学、华侨大学、景德镇陶瓷学院、郑州轻工业学院、广州大学、湛江海洋大学、广西大学、桂林电子工业学院、重庆大学

  生物医学工程(080607):北方交通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华北电力大学、华北工学院、复旦大学、合肥工业大学、福建医科大学、山东科技大学、泰山医学院、洛阳工学院、南华大学、重庆邮电学院、西南科技大学

  信息工程(080609Y):天津大学、大连铁道学院、河南职业技术师范学院、华南师范大学、西藏大学

  建筑学(080701):河北理工学院(五年)、延边大学、江汉石油学院、西南科技大学(五年)、西藏大学(五年)

  城市规划(080702):北京建筑工程学院、南京建筑工程学院、淮阴工学院、浙江师范大学、合肥工业大学、江西农业大学、华北水利水电学院、黄河科技学院、湖北农学院、中南林学院、四川工业学院、贵州工业大学、云南大学(五年)

  土木工程(080703):河北大学、内蒙古大学、沈阳农业大学、黑龙江工程学院、上海应用技术学院、安徽工业大学、黄河科技学院、常德师范学院、西藏大学、延安大学、西北民族学院

  建筑环境与设备工程(080704):天津工业大学、燕山大学、辽宁工程技术大学、辽宁工学院、哈尔滨商业大学、东南大学、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江苏理工大学、南京工程学院、南京师范大学、山东农业大学、莱阳农学院、湖南工程学院、株洲工学院、广东工业大学、西南石油学院、四川工业学院、昆明理工大学、新疆大学

  给水排水工程(080705):长春工程学院、华东地质学院、山东农业大学、西安工程科技学院、青海大学

  水利水电工程(080801):长春工程学院、东北农业大学、长沙交通学院、重庆交通学院、四川工业学院、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甘肃工业大学

  水文与水资源工程(080802):哈尔滨工程大学、中国矿业大学、昆明理工大学

  港口航道与海岸工程(080803):东南大学、华东船舶工业学院

  测绘工程(080901):吉林建筑工程学院、黑龙江工程学院、东南大学、徐州师范大学、贵州工业大学

  环境工程(081001):北方交通大学、北京石油化工学院、北京师范大学、天津工业大学、河北理工学院、沈阳航空工业学院、沈阳建筑工程学院、大连水产学院、四平师范学院、黑龙江科技学院、大庆石油学院、上海师范大学、扬州大学、江苏石油化工学院、南京林业大学、杭州电子工业学院、浙江林学院、安徽建筑工业学院、淄博学院、华北水利水电学院、武汉工业学院、湖北工学院、南华大学、长沙电力学院、湘潭师范学院、中山大学、广州大学、仲恺农业技术学院、西南石油学院、四川农业大学、西北工业大学、西安石油学院、西北轻工业学院、兰州大学

  安全工程(081002):北京工业大学、河北科技大学、中国计量学院、重庆大学、四川大学

  化学工程与工艺(081101):大连民族学院、上海应用技术学院、嘉兴学院、德州学院、湖南师范大学、中山大学、兰州铁道学院

  制药工程(081102):天津轻工业学院、天津商学院、齐齐哈尔大学、黑龙江中医药大学、东南大学、江苏理工大学、江苏石油化工学院、淮南工业学院、福州大学、山东轻工业学院、莱阳农学院、武汉理工大学、湖北工学院、湘潭大学、四川轻化工学院、西南民族学院

  交通运输(081201):河北理工学院、石家庄铁道学院、燕山大学、内蒙古大学、大连铁道学院、佳木斯大学、黑龙江工程学院、东南大学、淮阴工学院、华南热带农业大学、西藏大学

  交通工程(081202):北京理工大学、太原重型机械学院、黑龙江工程学院、华东交通大学、武汉理工大学、云南大学、西北工业大学

  油气储运工程(081203):大庆石油学院

  船舶与海洋工程(081301):石油大学、上海海运学院

  食品科学与工程(081401):南京工业大学、南京师范大学、烟台大学、韶关学院、甘肃工业大学

  轻化工程(081402):东北电力学院、南京工业大学、江南大学

  包装工程(081403):河北农业大学、东北林业大学、南京林业大学、浙江工程学院、山东大学、昆明理工大学、西安工业学院、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甘肃工业大学

  印刷工程(081404):大连轻工业学院、东北电力学院、西北轻工业学院

  纺织工程(081405):太原理工大学

  服装设计与工程(081406):太原理工大学、常州技术师范学院、安徽农业大学、湖南工程学院

  探测制导与控制技术(081602):沈阳工业学院、长春光学精密机械学院、南京航空航天大学

  信息对抗技术(081606*):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华北工学院、南京理工大学、杭州电子工业学院、西北工业大学

  工程力学(081701):石油大学、东北大学、吉林建筑工程学院、东南大学、宁波大学、山东大学、山东科技大学、郑州大学、湘潭大学、西安建筑科技大学

  生物工程(081801):天津理工学院、燕山大学、山西农业大学、内蒙古工业大学、包头钢铁学院、东北大学、抚顺石油学院、沈阳农业大学、吉林化工学院、东北林业大学、哈尔滨商业大学、东华大学、淮阴工学院、淮海工学院、杭州应用工程技术学院、南昌大学、淄博学院、青岛化工学院、河南职业技术师范学院、江汉石油学院、武汉化工学院、湘潭大学、中南林学院、华南师范大学、广西工学院、甘肃农业大学、西北民族学院

  农业机械化及其自动化(081901):四川农业大学

  农业电气化与自动化(081902):华北电力大学、山西农业大学、华中农业大学、华南农业大学、塔里木农垦大学

  农业建筑环境与能源工程(081903):东北农业大学、塔里木农垦大学

  农业水利工程(081904):山西农业大学、长春工程学院

  木材科学与工程(082002):天津轻工业学院、四川农业大学

  林产化工(082003):西南林学院、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消防工程(082102):中国矿业大学

  农学(090101):盐城工学院、淮阴工学院、孝感学院、佛山科学技术学院

  园艺(090102):北京林业大学、山西师范大学、苏州大学、孝感学院、西南科技大学

  植物科学与技术(090106W):山东农业大学

  草业科学(090201):中国农业大学、北京林业大学、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湖南农业大学、华南热带农业大学

  森林资源保护与游憩(090302):北京林业大学、沈阳农业大学、福建农林大学、华南农业大学、四川农业大学、新疆农业大学

  园林(090401):中国农业大学、天津农学院、苏州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学院、安徽建筑工业学院、湖北民族学院、四川师范学院

  水土保持与荒漠化防治(090402):西藏农牧学院

  农业资源与环境(090403):内蒙古民族大学、湖北农学院、湛江海洋大学、西藏农牧学院

  动物科学(090501):山西师范大学

  动物医学(090601):天津农学院

  水产养殖学(090701):内蒙古农业大学、浙江大学、浙江海洋学院、烟台大学、贵州大学

  基础医学(100101*):安徽医科大学(五年)、武汉大学(五年)、南华大学(五年)

  预防医学(100201):蚌埠医学院(五年)、宜春学院(五年)、武汉大学(五年)、泸州医学院(五年)

  临床医学(100301):浙江中医学院(五年)、杭州师范学院(五年)、福建中医学院(五年)、河南大学(五年)、西藏大学(五年)、陕西中医学院(五年)

  麻醉学(100302*):长治医学院(五年)、内蒙古医学院(五年)、安徽医科大学(五年)、新乡医学院(五年)、南华大学(五年)

  医学影像学(100303*):张家口医学院(五年)、安徽医科大学(五年)、新乡医学院(五年)、武汉大学(五年)、咸宁医学院(五年)、湖南中医学院(五年)、右江民族医学院(五年)

  医学检验(100304*):华北煤炭医学院(五年)、山西医科大学(五年)、长治医学院(五年)、齐齐哈尔医学院(五年)、南京医科大学(五年)、安徽医科大学(五年)、南昌大学(五年)、新乡医学院(五年)、桂林医学院(五年)、泸州医学院(五年)、陕西中医学院(五年)、青海医学院(五年)、新疆医科大学(五年)

  眼视光学(100306W):温州医学院(五年)

  康复医学(100307W):南京医科大学

  口腔医学(100401):张家口医学院(五年)、内蒙古医学院(五年)、大连大学(五年)、青岛大学(五年)、潍坊医学院(五年)、咸宁医学院(五年)、新疆医科大学(五年)

  中医学(100501):华北煤炭医学院(五年)

  针灸推拿学(100502):内蒙古医学院(五年)

  藏医学(100504):中央民族大学(五年)、成都中医药大学(五年)、甘肃中医学院(五年)

  中西医全科医学(100505W):甘肃中医学院(五年)

  法医学(100601*):苏州大学(五年)、贵阳医学院(五年)

  护理学(100701):天津中医学院、内蒙古医学院(五年)、大连医科大学(五年)、延边大学(五年)、牡丹江医学院(五年)、齐齐哈尔医学院(五年)、温州医学院、安徽中医学院、赣南医学院、郑州大学(五年)、河南大学(五年)、华中科技大学(五年)、咸宁医学院(五年)、右江民族医学院(五年)、海南医学院、重庆医科大学、成都中医药大学(五年)、川北医学院(五年)、贵阳医学院(五年)、遵义医学院、甘肃中医学院、新疆医科大学(五年)

  药学(100801):天津大学、山西大学、上海交通大学、扬州大学、温州医学院(五年)、浙江中医学院、蚌埠医学院、南昌大学、烟台大学、济宁医学院、河南中医学院、河南大学、暨南大学、海南医学院、成都中医药大学、泸州医学院

  中药学(100802):浙江大学、泸州医学院、青海医学院

  药物制剂(100803):河北科技大学、内蒙古民族大学、南京中医药大学、浙江工业大学、安徽中医学院、江西中医学院、河南中医学院、河南大学、湖南中医学院、成都中医药大学、西北轻工业学院、甘肃中医学院

  中草药栽培与鉴定(100804W):甘肃中医学院

  藏药学(100805W):药王山藏医学院(五年)

  管理科学(110101*):中央财经大学、北京工商大学、江西农业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110102):北京服装学院、首都师范大学、河北工业大学、太原重型机械学院、华北工学院、山西农业大学、内蒙古农业大学、内蒙古财经学院、沈阳航空工业学院、沈阳工业学院、抚顺石油学院、沈阳化工学院、大连轻工业学院、沈阳建筑工程学院、沈阳师范学院、长春光学精密机械学院、黑龙江科技学院、上海外国语大学、南京工业大学、盐城工学院、中国药科大学、南京经济学院、浙江工程学院、温州医学院、华东地质学院、南昌航空工业学院、淄博学院、山东建筑工程学院、河南农业大学、新乡医学院、河南大学、湖北大学、中国地质大学、武汉科技大学、五邑大学、广西工学院、桂林电子工业学院、桂林工学院、重庆交通学院、重庆商学院、西南科技大学、西南石油学院、成都理工学院、成都信息工程学院、贵州师范大学、云南农业大学、西安理工大学、西安邮电学院、西北农林科技大学、青海民族学院、宁夏大学

  工业工程(110103):北京理工大学、华北电力大学、河北工业大学、河北理工学院、太原重型机械学院、华北工学院、吉林大学、东北农业大学、哈尔滨商业大学、苏州大学、南京建筑工程学院、盐城工学院、安徽工业大学、郑州大学、洛阳工学院、武汉理工大学、湘潭工学院、四川工业学院、贵州工业大学、长安大学、西安工业学院、陕西工学院

  工程管理(110104):中国人民大学、北京联合大学、天津财经学院、河北农业大学、辽宁大学、东北电力学院、长春工程学院、黑龙江工程学院、东北林业大学、南通工学院、盐城工学院、南京林业大学、杭州商学院、淮南工业学院、山东科技大学、山东财政学院、郑州大学、焦作工学院、中原工学院、华中农业大学、贵州财经学院、宁夏农学院

  工商管理(110201):北京服装学院、中央民族大学、东北电力学院、长春工程学院、吉林农业大学、宁波大学、浙江林学院、绍兴文理学院、济南大学、山东农业大学、聊城师范学院、重庆师范学院、四川师范大学、贵州民族学院

  市场营销(110202):北京林业大学、北京广播学院、包头钢铁学院、沈阳体育学院、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苏州大学、扬州大学、南京工业大学、江苏石油化工学院、南京林业大学、苏州铁道师范学院、南京审计学院、浙江海洋学院、安徽工业大学、集美大学、青岛建筑工程学院、河南职业技术师范学院、中国地质大学、湖北中医学院、长沙电力学院、中南林学院、湖南师范大学、广州大学、肇庆学院、茂名学院、四川畜牧兽医学院、成都信息工程学院、四川师范学院、乐山师范学院、云南师范大学、长安大学、西安邮电学院、石河子大学

  会计学(110203):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延边大学、黑龙江工程学院、上海应用技术学院、南通工学院、山东建筑工程学院、贵州工业大学

  财务管理(110204):北京联合大学、北京化工大学、石油大学、北京物资学院、中国民用航空学院、天津商学院、石家庄铁道学院、长春大学、吉林农业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江苏理工大学、盐城工学院、徐州师范大学、嘉兴学院、安徽工业大学、宜春学院、青岛化工学院、青岛建筑工程学院、莱阳农学院、河南财经学院、武汉理工大学、湖北民族学院、湖南大学、中山大学、惠州学院、广东工业大学、湛江海洋大学、广西工学院、重庆大学、重庆工学院、重庆商学院、四川农业大学、贵州大学、云南师范大学、青海民族学院

  人力资源管理(110205):北京大学、北京联合大学、中央财经大学、北京工商大学、天津工业大学、河北师范大学、内蒙古师范大学、内蒙古财经学院、吉林职业师范学院、江南大学、江苏理工大学、南京邮电学院、南通工学院、淮阴工学院、嘉兴学院、杭州商学院、江西师范大学、山东大学、聊城师范学院、湖北大学、武汉科技大学、湖北农学院、华中师范大学、湖南工程学院、广州大学、西南师范大学、重庆商学院、四川师范学院、宝鸡文理学院、青海大学

  旅游管理(110206):北方交通大学、北京石油化工学院、天津师范大学、天津财经学院、石家庄经济学院、雁北师范学院、内蒙古大学、长春大学、吉林职业师范学院、江南大学、浙江海洋学院、曲阜师范大学、山东经济学院、河南大学、三峡大学、衡阳师范学院、湘潭师范学院、西南交通大学、成都理工学院、西南民族学院、贵州财经学院、西南林学院、西安科技学院、西安外国语学院、甘肃工业大学、兰州商学院、青海民族学院、新疆大学、石河子大学

  电子商务(110209W):北方交通大学、北京邮电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东北大学、南京理工大学、南京审计学院、浙江大学、厦门大学、华侨大学、华中师范大学、广西大学、云南大学、西安交通大学

  物流管理(110210W):北京物资学院

  行政管理(110301):北京电子科技学院、中国农业大学、中央民族大学、南开大学、内蒙古大学、吉林农业大学、东北农业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南京师范大学、徐州师范大学、杭州商学院、安徽财贸学院、山东经济学院、山东财政学院、武汉工业学院、湖南大学、华南理工大学、海南大学、电子科技大学、黔南民族师范学院、贵州民族学院、云南师范大学、新疆财经学院

  公共事业管理(110302):北京大学、北京邮电大学、中央财经大学、天津财经学院、华北电力大学、大连海事大学、四平师范学院、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黑龙江中医药大学、上海理工大学、上海财经大学、扬州大学、南通师范学院、浙江工业大学、温州医学院(五年)、湖州师范学院、浙江财经学院、安徽技术师范学院、福建医科大学、福建中医学院(五年)、景德镇陶瓷学院、江西中医学院、青岛海洋大学、山东经济学院、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湘潭师范学院、桂林电子工业学院、广西中医学院、西南科技大学、贵州师范大学、云南民族学院、西安理工大学、陕西经贸学院、甘肃中医学院、青海大学、新疆医科大学

  劳动与社会保障(110303*):首都师范大学、北京物资学院、沈阳师范学院、东北财经大学、吉林大学、河海大学、南京经济学院、合肥工业大学、河南财经学院、武汉理工大学、贵州财经学院、云南财贸学院、西北政法学院

  土地资源管理(110304*):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安徽师范大学

  农林经济管理(110401):陕西经贸学院

  农村区域发展(110402):安徽农业大学、江西农业大学、湖北农学院、甘肃农业大学

  档案学(110502):南开大学、南昌大学、西藏民族学院


二、调整专业

  国际经济与贸易(020102):五邑大学(由原经济学专业调整)

  法学(030101):大连理工大学(由原思想政治教育专业调整)

  新闻学(050301*):东北师范大学(由原编辑出版学专业调整)

  应用化学(070302):南昌职业技术师范学院(由原化学工程与工艺专业调整)

  地理信息系统(070703):宁夏大学(由原地理科学专业调整)

  环境科学(071401):北京联合大学(由原应用化学专业调整)

  勘查技术与工程(080104):湘潭工学院(由原资源勘查工程专业调整)

  材料科学与工程(080205Y):厦门大学(由原材料化学专业调整)

  材料科学与工程(080205Y):成都理工学院(由原无机非金属材料工程专业调整)

  材料科学与工程(080205Y):四川轻化工学院(由原金属材料工程专业调整)

  材料科学与工程(080205Y):四川工业学院(由原金属材料工程专业调整)

  机械工程及自动化(080305Y):宁夏大学(由原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专业调整)

  土木工程(080703):北京林业大学(由原农业建筑环境与能源工程专业调整)

  土木工程(080703):由西藏民族学院并入西藏大学

  生物工程(081801):江西师范大学(由原化学工程与工艺专业调整)

  植物科学与技术(090106W):上海交通大学(由原农学、园艺、植物保护专业调整)

  临床医学(100301):由西藏民族学院并入西藏大学(五年)

  市场营销(110202):赣南师范学院(由原经济学专业调整)

  注:以上专业除已注明者外,修业年限均为四年。

(本资料由教育部高等教育司综合处提供)

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四川省广元市人民政府


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府发〔2009〕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广元经济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管委会:
  现将《广元市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一月十八日




广元市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我市各级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依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四川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三条 行政机关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必须严肃、认真、准确地运用公文,力戒形式主义和文牍主义,减少公文数量,提高公文质量。
  第四条 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及时、准确、安全。公文由各级行政机关办公室的专职部门或人员负责处理工作。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室或综合科是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指导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负责上级机关交办文件的办理、衔接、督查和落实工作。各级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模范遵守《办法》、《细则》及本细则的规定,加强对本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



第二章 公文主要种类


  第五条 我市国家行政机关的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命令 (令)
  市人民政府依照法定职权制定公布规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嘉奖有关单位及人员。
  (二)决定
  对重要事项或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或人员,变更或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公告
  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法定事项。
  (四)通告
  公布社会各有关方面应当遵守或周知的事项。
  (五)通知
  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执行的事项;任免人员。
  (六)通报
  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情况。
  (七)议案
  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制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八)报告
  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九)请示
  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十)批复
  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
  (十一)意见
  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可以用于上行文、下行文和平行文。
  作为上行文,按请示性公文的程序和要求办理。
  作为下行文,对贯彻执行有明确要求的,下级机关应遵照执行。无明确要求的,下级机关可参照执行。
  作为平行文,提出的意见供对方参考。
  (十二)函
  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三)会议纪要
  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六条 公文一般由秘密等级、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职代会说明、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等部分组成。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公文应当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其中,“绝密”、“机密”级公文还应当标明份数序号。
(二)紧急公文应当根据紧急程度分别标明“特急”、“急件”。其中电报应当分别标明“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三)发文机关标识应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
  行政机关联合行文,主办机关排列在前;行政机关与同级或相应的党的机关、军队机关、人民团体联合行文,按照党、政、军、群的顺序排列。
  报送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的文件严格按《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GB/T9704-1999)规定印制。
  (四)发文字号应包括机关代字、年份、序号。
  凡上报各级政府和各级政府办公室的文件,发文字号为机关代字、年份、序号。
  行政机关之间联合行文,标注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行政机关与其他机关联合行文,原则上应标注排列在前的机关的发文字号,也可以协商确定,但只能标注一个机关的发文字号。
  (五)上行文应当注明签发人、会签人姓名。联合上报的公文,应当注明联合单位签发人的姓名。其中,“请示”应当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
  (六)公文标题由发文机关、事由、文种三部分组成。公文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转发上级机关的公文,如其标题过长,可按事由摘要转发。
  (七)主送机关指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使用全称或规范化简称、统称。
  (八)公文如有附件,应注明附件顺序和名称。附件名称与附件标题应一致;附件与主件原则上应组合成册。如附件与主件不能一起装订,应在附件左上角第1行顶格标明主件的发文字号及其附件序号。
  (九)公文除“会议纪要”外,应加盖印章。
  行政机关联合向上行文,由主办机关加盖印章;联合下发的公文,发文机关都应加盖印章。
  公文的落款单位名称不打印,印章印在成文日期上。
  (十)成文日期以负责人签发的日期为准。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的签发日期为准。电报以发出日期为准。
  (十一)公文如有附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应加括号标注。“附注”的位置在成文日期和印章之下,版记之上。
  (十二)公文应标注主题词。报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的文件,主题词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公文主题词表》标注。
  (十三)抄送机关指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知晓公文的其他机关,应使用全称或规范化简称、统称。
  多个抄送机关,按党、政、军、群的顺序排列。地方政府在前、部门在后;地方政府,按行政区划的顺序排列;部门,按政府机构序列的顺序排列。
  (十四)文字从左至右横写、横排。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并用汉字和通用的少数民族文字(按其习惯书写、排版)。
  第七条 公文中各组成部分的标识规则,参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执行。
  第八条 公文用纸采用国际标准A4型(210mm×297mm),左侧装订。张贴的公文用纸大小,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四章 行文规则


  第九条 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
  (一)各县区、各部门不得以县区、部门或县区、部门负责人的名义直接给上级领导同志个人报送文件,也不得以县区、部门内部签报、白头信函等形式代替需要上级机关审批的公文直接报送领导同志个人。确系按领导同志专项交办事项报送的文件,应在文中予以说明。领导同志处收到需要审批而直接报送领导同志个人的公文,即转办公室处理。对于符合要求的,办公室将按规定程序报批;不符合要求的,将退回报文单位按规定重新上报。
  (二)报送各级政府或各级政府办公室的公文一律实行统一收文、统一办理、统一发文。各级行政机关报送上级机关的公文不得在按规定渠道报送的同时,又送领导同志个人或上级机关相关业务科室。
  (三)除突发事件或紧急重大事项外,不得越级上报。原则上不得以电传形式向上级机关报送文件。
  (四)严禁明电、密电交替使用。
  第十条 政府各部门依据部门职权可以相互行文和向下一级政府的相应业务部门行文;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外,一般不得向下一级政府正式行文。因特殊情况确需向下一级政府正式行文的,应当报经本级政府批准,并在文中注明经政府同意。
  各部门内设机构,不得向本机关以外的其他机关(包括系统)制发政策性和规范性文件,不得代替部门审批下达应当由部门审批下达的事项。
  各级政府成立的各类领导小组等非常设机构的办公室不得直接向下级政府正式行文。
  第十一条 同级政府、同级政府各部门、上级政府部门与下一级政府可以联合行文;政府与同级党委和军队机关可以联合行文;政府部门与相应的党组织和军队机关可以联合行文;政府部门与同级人民团体和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也可以联合行文。
  第十二条 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应当由部门自行行文或联合行文。联合行文应当明确主办部门。须经政府行文审批的事项,经政府同意,也可以由主管部门行文,文中应当注明经政府同意。
  第十三条 属于主管部门职权范围内的问题,应当直接报送主管部门处理。
  第十四条 部门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行文。如擅自行文,同级政府或上级主管机关应当责令纠正或撤销。
  第十五条 向下级机关或本系统的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直接上级机关。
  第十六条 “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需要同时送其他机关的,应当用抄送形式。不得同时抄送其下级机关。
  “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第十七条 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写明主送机关和抄送机关。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必要时应抄送其另一上级机关。


第五章 发文办理

  第十八条 发文办理指以本机关名义发文的办理过程,包括草拟、核稿、复核、审核、签发、校核、缮印、用印、登记、分发等程序。
  第十九条 草拟公文应做到:
  (一)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如提出新的政策、规定等,要切实可行并加以说明。
  (二)情况确实,观点明确,表述准确,结构严谨,条理清楚,言简意赅,字词规范,标点正确。
  (三)公文的文种应根据行文目的、发文机关的职权和与主送机关的行文关系确定。
  (四)拟制紧急公文,应体现紧急的原则,并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紧急程度。
  (五)人名、地名、数字、引文准确。引用公文应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引用外文应注明中文含义。日期应写明具体的年、月、日。
  (六)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
  (七)应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八)文内使用非规范化简称,应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使用国际组织外文名称或其缩写形式,应在第一次出现时注明准确的中文译名。
  (九)公文中的数字,除成文日期、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在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
  第二十条 各级政府职能部门报送上级机关的请示性文件,凡涉及其他部门职能的,应协商一致。主办部门要主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取得一致意见并经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会签后,按规定报上级机关审批。如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时,主办部门可以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并与有关部门会签后报请上级机关协调或裁定。
  第二十一条 各地、各部门请示上级机关审批的事项,应提前报送,给上级机关研究决策留出时间。一般事项应提前两周,紧急事项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要求解决资金、车辆编制和需调查研究的重大请示事项除外)。特别紧急事项,需要及时批复的,除突发事件及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或领导同志另有交待的事项外,必须在文中说明紧急原因及本部门的办理过程。
  第二十二条 公文送负责人签发前,应由办公室或综合科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是否确需行文;是否经过协商、会签;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与政府工作的要求相一致;行文方式是否妥当;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和拟制公文的有关要求;公文格式是否符合《办法》、《细则》和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以本机关名义制发的上行文,由主要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以本机关名义制发的下行文或平行文,由主要负责人或由主要负责人授权的其他负责人签发。
  第二十四条 公文正式印制前,文秘部门应进行复核。复核重点:审批、签发手续是否完备,附件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符合《办法》、《细则》要求等。
  经复核对文稿作出实质性修改的,应按程序复审。
  第二十五条 公文的草拟、修改、签发,必须使用钢笔(或签字笔、毛笔)。


第六章 收文办理


  第二十六条 收文办理指对收到公文的办理过程,包括签收、登记、审核、拟办、批办、承办、催办等程序。
  第二十七条 收到下级机关上报的需要办理的公文,文秘部门应当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是否应由本机关办理;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涉及其他部门或地区职权的事项是否已协商、会签;文种使用、公文格式是否规范。
  第二十八条 对上级机关交办的文件,各承办部门办公室或综合科应当及时办理,不得延误、推诿。紧急公文应当按时限要求办理。必须指定专人跟踪督查,做好内部运转和衔接工作。
  (一)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由承办部门直接答复报文单位,抄送文件交办机关;对涉及多个部门的文件和事项,主办部门应主动与协办部门协商,协办部门应在2个工作日内答复主办部门。
  (二)原则上按5天办文制的要求(即从交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及时回复文件交办机关。有明确时限要求的,按要求时限回复。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办理完毕的,应当在回复时限内以书面形式向文件交办机关说明理由。
  (三)各承办部门回复文件交办机关交办文件的办理意见,必须统一使用A4型纸张,按《办法》、《细则》相关规定规范报送。
  第二十九条 对上级机关交办的文件和事项,凡涉及其他部门工作的,主办部门要主动与相关部门协商办理,协办部门应积极配合。需要政府审批的,应与有关部门协商一致并经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会签后报政府审批。部门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主动出面协调。如果召开协调会议,协办部门负责同志应出席并提出自己的意见和理据。经协调仍不能达成一致的,主办部门应将有关部门的意见及理据列明并将有关部门的正式意见或协调会议纪要作为附件,经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会签后报政府。
  部门之间征求对文件的意见或会签文件,除主办部门另有时限要求的以外,协办部门一般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回复,协办部门应当提前主动与主办部门沟通并商定回复时限及方式。
  第三十条 领导同志审签公文,对有具体请示事项的,主批人应明确签署意见、姓名和审批日期,其他审批人圈阅视为同意;没有请示事项的,圈阅表示已阅知。
  第三十一条 送负责人批示或交有关部门办理的公文,文秘部门要负责催办,做到紧急公文跟踪催办,重要公文重点催办,一般公文定期催办。


第七章 公文归档


  第三十二条 公文办理完毕后,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及时整理(立卷)、归档。
  个人不得保存应当归档的公文。
  第三十三条 归档范围内的公文,应根据其相互联系、特征和保存价值等整理(立卷),要保证归档公文的齐全、完整,能正确反映本机关的主要工作情况,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三十四条 联合办理的公文,原件由主办机关整理(立卷)、归档,其他机关保存复制件或其他形式的公文副本。
  第三十五条 本机关负责人兼任其他机关职务,在履行所兼职务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公文,由其兼职机关整理(立卷)、归档。
  第三十六条 归档范围内的公文应当确定保管期限,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向档案部门移交。
  第三十七条 拟制、修改和签批公文,书写及所用纸张和字迹材料必须符合存档要求。

第八章 公文管理

  第三十八条 行政机关公文由机关的专职部门或人员统一收发、审核、用印、归档和销毁。
  第三十九条 各地、各部门应建立健全本机关公文处理的有关制度。
  第四十条 上级机关的公文,除绝密级和注明不准翻印的以外,下一级机关经负责人或办公室主任、综合科科长批准,可以翻印。翻印时,应注明翻印的机关、日期、份数和印发范围。
  第四十一条 公开发布行政机关公文,必须经发文机关批准。经批准公开发布的公文,同发文机关正式印发的公文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二条 公文复制件作为正式公文使用时,应加盖复制机关证明章。
  第四十三条 公文被撤销,视作自始不产生效力;公文被废止,视作自废止之日起不产生效力。
  第四十四条 不具备归档和存查价值的公文,经鉴别并经办公室或综合科负责人批准,可以销毁。
  第四十五条 销毁秘密公文应当到指定场所由2人以上监销,确保不丢失、不漏销。其中,销毁绝密公文(含密码电报)应登记。
  第四十六条 机关合并时,全部公文应随之合并管理;机关撤销时,需归档的公文整理(立卷)后按有关规定移交档案部门。
  工作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时,应将本人暂存、借用的公文按有关规定移交、清退。
  第四十七条 密码电报的使用和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行政法规、规章方面的公文,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外事方面的公文,按外交部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九条 公文处理中涉及电子文件的有关规定待国家规定颁发后执行。统一规定发布之前,各级行政机关可以制定本机关或本地区、本系统的试行规定。
  第五十条 行政机关的办公室或综合科对上级机关和本机关下发公文的贯彻落实情况应进行督促检查并建立督查制度。
  第五十一条 本细则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细则施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