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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市中心城区地下水资源管理试行办法

时间:2024-07-12 12:58:3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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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市中心城区地下水资源管理试行办法

云南省玉溪市人民政府


玉溪市人民政府公告(第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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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市中心城区地下水资源管理试行办法》已经2007年10月31日玉溪市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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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OO七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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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市中心城区地下水资源管理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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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玉溪中心城区地下水资源的管理和保护,节约与合理地开发利用地下水资源,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中心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下水,是指储藏于地表以下的水资源(含地热水、矿泉水)。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中心城区,是特指红塔区的玉兴路、玉带路、凤凰路3个街道办事处以及高仓、李棋、大营街、北城、春和、研和6个镇行政管辖范围。
第四条 地下水资源属国家所有,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使用权不同而改变。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开发和利用地下水资源。
第五条 在中心城区范围内,对地下水资源的勘探、开采、利用、保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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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地下水资源的保护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节约和保护地下水资源,有义务对私采、损害、污染地下水的行为予以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 中心城区地下水进行调查、评价,开发利用规划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政府其他相关部门配合进行编制,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在编制中心城区地下水开采规划时,要兼顾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的需要,禁止在已划定的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开采地下水。
第九条 中心城区内生产建设项目布局,应当与当地水资源条件相适应,严格控制取用地下水的高耗水建设项目。
第十条 在进行勘探、采矿、兴建地下工程或者其他活动时,应当采取防护措施,防止污染地下水和破坏地下水源。由此造成地下水位下降、水源枯竭、地面塌陷、水污染等对其他单位和个人生活、生产造成损失的,建设单位应采取补救措施,依法补偿。疏干排出的符合水质标准的地下水,应加以利用。
第十一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渗井、渗坑、裂隙等向地下排放有毒有害的废水、污水、垃圾污染物。
禁止在地下水补给区设置垃圾填埋场、兴建有污染的企业。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成立地下水资源管理协调领导小组,加强对中心城区范围内地下水资源的协调、指导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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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地下水资源的审批与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中心城区范围内地下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工作由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四条 开采地下水,实行水资源论证制度和取水许可制度。地下水取水按管理权限,实行统一规划,集中审批,分级管理的原则。
地下水取水许可,不得超过本行政区域地下水年度可采总量,并应符合井点总体布局和取水层位要求。
第十五条 单位或个人取用地下水的,应当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取水许可证。开采地热水、矿泉水,用于商业经营的,还应凭取水许可证向地质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中心城区范围内无市政自来水供水管网覆盖的用于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等取用地下水,日取水量5立方米以下的,不需要办理取水许可证。但居民凿井取地下水用于宾馆、客栈、餐饮、洗车等其他经营性的必须办理取水许可证。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新增地下水取水工程。
(一)因地下水开采引起地面沉降及影响周围建筑物的;
(二)市政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自来水供水满足需要的;
(三)可以利用地表水供水且能满足供水需要的;
(四)集中供水水源保护区;
(五)自然泉点排泄的风景区;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宜取水的区域。
第十七条 取水单位和个人必须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取水计量设施,并保证其正常运行和使用,不得擅自拆除和更换。
第十八条 取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批准的取水量和用途取用地下水,需变更取水量和用途的,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十九条 取得取水许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健全取水井档案和用水管理制度;
(二)建立用水单位登记制度,如实填报用水报表;
(三)做好地下水水质年度检测工作;
(四)做好地下水水位日常监测工作。
第二十条 取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具备新的供水水源后,应当到原审批取水许可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取水许可证注销手续,并在原审批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封填取水井,拆除取水设施;确需保留取水井和取水设施的,应当到原审批取水许可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并封闭取水井和取水设施。
对实施封填的水井,须编制封填方案,在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实施封填,封填费用由取水户承担。
特殊情况地表水或自来水供水水源不能满足要求,需要重新启用已封闭的取水井取用地下水的,应当重新办理取水许可手续。
第二十一条 取得地下水取水许可申请批准文件后,需凿井取用地下水的,凿井施工单位在凿井前,应当向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凿井方案及施工资质证明,经其核准后方可施工。
取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取水许可申请批准文件的,凿井施工单位不得承接取用地下水单位和个人的凿井工程。
第二十二条 中心城区地下水取水实行年度审验制度。
年度审验包括以下内容:
(一)取水法定代表人是否变动;
(二)取水水质是否变化;
(三)取水标的是否变化;
(四)取水工程设施安装的量水设施运行是否正常;
(五)节水设施、废污水处理设施是否正常;
(六)取水和退水地点是否变化;
(七)退水水质是否达到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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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
第二十三条 地下水资源实行有偿使用,取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缴纳水资源费。经批准取用地下水的,城市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按高于城市平均供水价格(含污水处理费)确定;城市供水管网未覆盖或规划范围外的,水资源费按《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关于深化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实施意见的通知》(云政办发〔2005〕170号)规定的标准确定。玉溪市中心城区水资源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市发改委另行文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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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开采地下水取水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办理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签发开采地下水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发放取水许可证的;
(三)违反审批权限签发地下水开采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发放取水许可证的;
(四)对未取得地下水开采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的建设项目,擅自审批、核准的;
(五)不按照规定征收地下水水资源费,或者对不符合缓缴条件而批准缓缴地下水水资源费的;
(六)侵占、截留、挪用地下水水资源费的;
(七)不履行监督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八)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未经批准擅自取用地下水,或者未曾依照批准的地下水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处罚。
第二十六条 未取得地下水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地下水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依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处罚。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开采地下水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依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处罚。
第二十八条 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地下水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地下水取水权的,依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处罚。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处罚:
(一)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地下水取用水情况及年度报表的;
(二)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
(三)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第三十条 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开采地下水取水许可证的,依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处罚。
第三十一条 未安装计量设施、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依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处罚。
第三十二条 取用地下水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规定处罚。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规定征收地下水水资源费、取水许可证照费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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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玉溪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审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审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法发〔2007〕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审判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行政审判工作实际执行。

  2007年4月24日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审判工作的意见

为切实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意见》及第五次全国行政审判工作会议精神,适应新时期我国社会发展的需要,加强和改进行政审判工作,充分发挥行政审判的职能作用,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加强行政审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1.实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和任务,要求行政审判工作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充分发挥行政审判的职能作用,对于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维护行政管理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都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特别是在当前行政争议数量日益增多,群体性行政争议较为突出的新形势下,行政审判化解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社会和谐的任务更加艰巨。

  2.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要求行政审判更加注重公正与效率。行政争议呈现增多的趋势,不仅反映社会利益格局日益多元化和复杂化,也反映了人民群众依法维权意识的不断提高和对司法救济期待的不断增强。随着形势的发展和法治建设步伐的加快,人民群众通过诉讼渠道解决行政争议的情况将会越来越多,对人民法院依法提供有效司法救济的要求也将越来越高。人民法院必须坚持“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指导方针,通过依法审理行政案件,妥善化解行政争议,以及时的救济保护民权,以优质的服务减轻民负,以快捷的审判解除民忧,以公正的裁判保障民利,以有力的执行实现民愿,切实解决行政诉讼“告状难”的问题,为人民群众提供公正及时的司法保护。

  3.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要求进一步提高行政审判能力。《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把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作为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总体目标之一。党依法执政的方式,主要是通过立法、行政和司法活动加以实现。重视加强行政审判工作,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必然要求,也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重要保障。各级人民法院和全体行政审判人员,必须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战略高度,不断增强行政审判能力,以适应新时期化解行政争议、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的迫切需要。

  4.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要求进一步发挥行政审判监督、维护和促进依法行政的积极作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不仅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也是一项重要的宪法原则。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核心内容,实现依法治国,必须首先实现依法行政。在建设法治政府,实现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方式创新过程中,人民法院通过依法审理行政案件,监督、促进行政机关遵守法律程序,纠正越权和滥用职权行为,对于落实“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的依法行政要求,具有积极的、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同时,人民法院对于合法适当的行政行为依法予以维持,通过司法程序确认行政行为的效力,也是对行政机关各项经济社会管理职能得以有效发挥的司法保障。

  5.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要求人民法院承担司法审查的新职责。世贸组织协定对成员方的司法审查制度提出了明确要求,我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也将司法审查作为确保贸易制度实施的重要措施,作出了明确承诺,并且按照世贸组织规则的要求,修改和制定了大量的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也制定发布了相应的司法解释,建立和完善了相应的司法审查制度。近年来,涉及执行世贸组织规则的行政案件已经开始出现,特别是涉外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大幅增加。新形势和新任务不仅扩展了行政审判的领域,还对我国行政审判的司法观念、司法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6.按照新形势和新任务的要求,当前行政审判工作还存在一些不相适应的问题和薄弱环节:一是有些法院的领导对行政审判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还不够高,没有摆到应有的工作议事日程上来,导致少数法院行政审判机构不健全,审判力量不足,队伍不够稳定,审判人员整体素质不高;二是有的认为行政审判难度大、风险大,怕得罪政府或有关行政机关,不敢行使司法监督权,或是明知行政行为违法,却违心裁判,矛盾上交。也有些法院热衷于办理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不愿受理和审理行政诉讼案件;三是有些行政案件的质量还不高,个别案件久拖不结,影响了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现;四是非法干预行政审判的现象在一些地方还不同程度地存在,对当事人诉权加以限制的“土政策”还没有彻底清除;五是对行政审判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调查研究不够,等等。这些问题影响了行政诉讼法的贯彻实施,损害了司法权威和公正形象,制约了行政审判职能作用的发挥,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切实加以解决。

二、行政审判工作的基本经验和主要任务

  7.多年来,各级人民法院总结积累了许多行政审判方面的宝贵经验,主要是:依法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是行政审判的首要任务;正确处理监督与维护的关系,是全面发挥行政审判职能的重要原则;坚持公正与效率相结合,是行政审判工作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坚持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是开展行政审判工作的基本要求;不断改善和优化司法环境,是行政审判健康发展的必要条件;积极探索妥善处理行政争议的新方法,是行政审判工作不断取得新成绩、新发展的重要保证;坚持党的领导、自觉接受人大和社会各界的监督,是搞好行政审判工作的根本保障。

  8.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指导方针,牢固树立社会主义司法理念,努力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行政审判制度,按照“保护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优化司法环境,化解行政争议”的要求,充分发挥行政审判职能作用,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三、切实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

  9.各级人民法院要始终坚持“公正与效率”主题,坚持审判实践中的成功经验和有效做法,切实保证和不断提高行政审判的质量和效率。要全面理解和正确执行行政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加大相对人诉权的保护力度,依法受理涉及公民人身权、财产权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与人身权、财产权密切相关的其他经济社会权利的行政案件。要切实解决行政案件应当受理而不受理,或者不依法及时受理,导致行政相对人“告状难”的问题;切实解决应当撤销违法行政行为而违心迁就、违法办案,损害当事人利益的㈨题;切实解决一些案件审判效率不高,审判周期过长,久拖不结的问题。上级法院要加大对下级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监督力度,对不履行行政审判职责和违法办案的行为,要坚决依法予以纠正,对于造成恶劣影响的典型案件要给予通报和严肃处理。

  10.各级人民法院在依法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同时,对于行政机关依法实施的行政管理活动及合法行政行为,要给子及时有力的支持。要依法正确受理和及时执行非诉行政执行案件,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对于各级行政机关依法实施经济调控、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社会管理职能,要积极提供有效的司法保障。要坚决依法支持各级政府和相关行政部门打击制裁土地违法行为、金融证券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的违法行为、破坏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的违法行为、损害农民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等专项执法活动,维护正常的行政管理秩序、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维护各级政府和行政部门的权威和良好形象。

四、努力营造良好的司法环境

  11.当前影响行政审判工作发展的因素中,司法环境仍然是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各级人民法院要紧紧依靠党委和人大的领导、监督和支持,切实解决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和非法干预行政审判的问题,克服行政审判中的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对于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审判和执行行政案件的行为,要及时向各级纪检监察机关通报情况,取得支持。

  12.要积极推进行政案件管辖制度的改革和完善,通过加大指定管辖、异地审理的力度,防止和排除地方非法干预,为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审理行政案件提供制度保障。

  13.探索管辖制度改革应当正确处理好以下问题:一是要以确保司法公正为目标。无论是指定管辖还是提级管辖,其目的都在于防止和排除不当干预,保证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处理行政案件。对于由当地基层法院管辖可能会影响公正审理的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决定指定管辖或者提级管辖,以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性。二是当事人选择和法院决定相结合。当事人可以向被告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申请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或者请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辖区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是否准许由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三是方便诉讼与案件平衡相兼顾。指定管辖应当考虑当事人的困难和负担,尽可能以就近为原则。同时可以通过指定管辖均衡各基层法院承办行政案件的数量。四是立案和审判机构相配合。在决定指定管辖或者提级管辖时,立案庭和行政庭要加强沟通与配合,如何确定管辖法院可以由行政庭提出意见。五是以解决基层法院公正司法为重点,尽可能把行政争议解决在基层。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案件的管辖问题,应当按照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

五、积极探索行政案件处理新机制

  14.行政争议属于人民内部矛盾,行政争议产生和形成的原因往往比较复杂,每一起行政案件的情况也有所不同。因此,行政争议的解决必须采取多种方式和手段。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要按照“坚持合法审查,促进执法完善,依法规范撤诉,力求案结事了”的要求,积极探索行政案件处理新机制。

  15.人民法院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可以建议由行政机关完善或改变行政行为,补偿行政相对人的损失,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准许行政相对人自愿撤诉。特别是对因农村土地征收、城市房屋拆迁、企业改制、劳动和社会保障、资源环保等社会热点问题引发的群体性行政争议,更要注意最大限度地采取协调方式处理。既要有娴熟的司法审查能力,又要具备高超的沟通协调能力和群众工作能力;既要依法保护群众的切身利益,又要善于引导当事人正当合法行使权利;既要保证个案处理的公正性,又要注意社会效益的最大化;既要全力做好本职工作,又要善于取得和依靠党委、政府的支持,要防止和避免因工作方法不当导致矛盾激化和转化,力争将案件处理的负面影响减少到最低限度。

  16.探索和完善协调机制应当正确处理好以下关系:一是合法性审查与协调的关系。人民法院要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协调处理行政争议。二是自愿撤诉与积极协调的关系。原告申请撤诉必须建立在自愿的基础上,不得代替当事人表达意愿,更不能强迫当事人接受某种条件。三是协调与裁判的关系。当事人不同意撤诉或者和解后又反悔的,应当及时恢复审理、做出裁判,不得片面追求撤诉率而当判不判,久拖不结。四是撤诉与执行的关系。在确认当事人协议效力的同时,对按约应即时履行没有履行的,不能急于送达裁定;对于约定到期履行的,应对义务方履行协议情况进行监督,防止因毁约或者失信而导致循环诉讼。

  17.要认清当前群体性行政争议日趋增多的严峻形势,不断提高依法妥善处理好群体性行政案件的司法能力,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关于妥善处理群体性行政案件的通知》的要求,对本辖区群体性行政案件的情况进行调查分析,制定相应的工作方案和措施,并认真抓好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在党委的统一协调和政府的配合支持下,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的积极作用。

六、准确适用法律规范,维护法制统一

  18.要严格规范法律适用问题请示程序。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遇到法律适用的疑难问题,可以向上级法院请示。上报请示应当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请示问题的规定,请示的内容应当限于法律和司法解释的适用问题,不得就案件的事实认定问题、定性问题或者实体处理问题进行请示,更不得全案请示。法律适用问题请示应当逐级上报,不得越级请示。请示法院应当对请示问题的事实负责,并且经过审判委员会讨论提出倾向性意见。

  19.正确处理行政诉讼案件和民事诉讼案件交叉的问题。要区别责任发生的时间、法律对责任实现顺序是否有专门规定,以及是否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审慎解决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的冲突。要立足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既重视保障民事受害人的及时有效救济,也要兼顾行政与民事两种赔偿责任承担的基本公平。对选择民事或行政救济途径法律规定不明确的,要加强法院内部的沟通协商,不轻易否定起诉人的行政诉权或民事诉权。如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是行政行为合法的基础性前提性事实和主要构成要件的,应当先行中止行政诉讼,等候民事诉讼的判决结果。反之则可以行政诉讼先行。不同审判庭或者法院之间应当主动加强沟通协调,不得各行其是。

  20.充分尊重生效裁判的既判力,防止对同一事实或者同一法律问题作出不同裁判。无论是行政案件还是民事案件,在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未经法定程序改判之前,对当事人、司法机关以及其他主体都具有拘束力,其他法院均不得作出与生效裁判不一致的裁判。即使生效裁判确有错误,也必须通过法定程序依法予以纠正,不得无视生效裁判的存在。

  21.高度重视“以罚代刑”的问题。当前在行政程序中,“以罚代刑”的现象比较突出。各级人民法院在行政审判中发现违法行为已经构成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刑事侦查机关处理;对于行政机关可能存在“以罚代刑”、放纵犯罪问题的,要向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及时提出司法建议。

七、建立司法与行政良性互动机制

  22.人民法院要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同政府有关部门和复议机构沟通联系,交流行政审判和行政执法的情况和信息,增加相互之间的了解和共识;分析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司法建议,协助行政机关总结经验教训,完善行政程序制度;协助行政机关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教育和培训,提高其法治意识和执法水平:邀请行政复议和行政执法人员旁听典型案件的开庭审理,增强依法行政观念和依法应诉能力;对于重视和支持行政审判的经验和做法要予以宣传和推广;对非法干扰行政审判、妨碍行政诉讼的典型进行通报或者曝光,维护诉讼秩序和法律尊严。

  23.人民法院在与政府有关部门和复议机构沟通交流中,应当处理好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关系,人民法院不得参与行政机关对具体行政案件的处理,不得参加行政机关组织的具体执法活动,以保持司法的中立性和公信力。

  24.人民法院要肯定和支持行政领导出庭应诉。地方政府和行政部门领导出庭,是对行政审判工作的重视、支持和尊重,也是国家法治水平提升、社会文明进步的可喜现象,对于增强行政机关的诉讼意识和应诉能力、提高审判质量与效率、妥善解决行政争议、提高执法水平等,都有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25.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不宜提出刚性要求和作出强制性规定,但是可以向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做好宣传工作,推动这项工作的健康发展。行政机关的主要领导出庭应诉,可以选择一些案情重大、社会普遍关注、具有规范和教育意义的案件;人民法院也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和审判工作的需要,向行政机关提出建议。

八、重视加强对行政审判工作的领导

  26.要进一步提高对行政审判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各级人民法院领导务必站在讲政治、讲大局、加强宪政建设的高度,站在依法行政和民主执政一致性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行政审判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把加强和改进行政审判工作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要纠正行政审判可有可无,甚至认为行政审判惹是生非的错误认识,敢于坚持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敢于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监督职责,敢于为行政审判人员撑腰打气,敢于出面抵制非法干扰。要通过我们卓有成效的工作,营造出一个守法拥政、政通人和的良好环境。

  27.要加强对行政审判工作的领导。要全面了解和掌握本院和本辖区行政审判工作的状况,学习借鉴有关法院开展行政审判工作的经验,研究制定开展行政审判工作的规划、目标和措施,开认真抓好各项措施的落实。要及时了解和认真解决行政审判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对于工作中遇到的行政庭和分管副院长难以解决的问题,院长要亲自出面做好工作。要关心、爱护行政审判人员,支持他们依法履行职责,保障行政审判法官的职业安全。各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分管副院长每年可以争取办几件行政案件,亲自担任审判长开庭审理,提高业务能力和领导水平。要结合本地的实际,对行政审判工作提出量化考核的标准或要求,作为目标管理和考评的重要内容,并认真抓好督促、检查、落实和通报。

九、进一步加强行政审判队伍建设

  28.要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和廉政建设。要继续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和实践活动,进一步明确司法指导思想,端正司法理念,规范司法行为,改进审判作风,确保司法廉洁。要认真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严肃查处少数贪赃枉法、徇私舞弊、“权权交易”的人员,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违法办案责任追究制度、案件质量评查制度、评比奖惩和通报等制度。同时,要保障法官的职业安全,预防和制止一切对法官打击报复、诬告伤害的行为,依法维护法官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

  29.加大行政审判人员的培训力度,进一步提高行政审判人员的素质。要大力加强行政审判人员业务培训,既要重视行政法理论知识的学习和培训,又要注重审判实务和实际操作技能的培训,既要注重行政诉讼知识和审判业务能力的提高,又要注意加强相关行政管理领域专业知识的学习。切实增强行政审判法官服务大局的能力、沟通协调的能力、驾驭庭审活动的能力、群众工作的能力、裁判文书制作的能力和调查研究的能力。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每年要对行政审判人员的业务培训制定计划,认真组织实施,抓好落实。对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新出台的司法解释,要及时组织培训。要认真总结和坚持在加强法院业务建设、提高法官司法能力方面的成功经验和有效做法,采取多种形式提高行政审判人员的业务素质。

  30.健全行政审判机构、配备审判力量,稳定审判队伍。要进一步健全行政审判机构,配备足够的行政审判人员。除个别地方法院确因编制太少难以达到要求外,基层法院必须保证组成一个合议庭,中级以上法院两个以上合议庭。这项工作要抓紧落实,力争在今年年底前完成。要充分考虑行政审判工作的特点,选配能够胜任和适合行政审判工作的人员充实到行政审判庭。认真解决行政审判庭庭长进审判委员会的问题,法院的专职审判委员会委员中也应当考虑有熟悉行政审判业务的人员。要保留一批具有行政审判经验、经过系统培训的业务骨干和资深法官,除提拔重用外不能轻易调整和调离,以保证行政审判队伍的相对稳定性。要建立符合行政审判工作特点的考核和激励机制,不能以案件数量多少作为衡量审判工作重要性和评判行政审判法官工作业绩的依据。

商务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防控猪链球菌病疫情加强生猪屠宰管理和市场供应工作的紧急通知

商务部


商务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防控猪链球菌病疫情加强生猪屠宰管理和市场供应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近期,四川省资阳市等部分地区发生因私屠病死猪,致人感染猪链球菌病疫情。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各地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沉着应对,猪链球菌病疫情已得到有效控制。考虑到当前持续高温,正处于猪链球菌病易发期,为控制猪链球菌病疫情蔓延,进一步加强生猪屠宰管理和肉品市场供应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猪链球菌病疫情防控工作。猪链球菌病主要通过屠宰病死猪致人感染,加强生猪屠宰管理是防控猪链球菌病疫情蔓延的有效措施。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以对党和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加强防控猪链球菌病疫情工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层层落实责任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不屠宰、不贩运、不销售病死猪,严防病死猪肉流入市场。
  
  二、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监管,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督促屠宰加工企业严把生猪入厂检疫关和肉品出厂检验关,认真执行生猪屠宰和肉品检验操作规程,对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生猪一律不得屠宰,并就地进行无害化处理,严禁不合格生猪产品出厂销售。要会同有关部门,集中打击私屠滥宰、制售注水肉和病害肉的不法行为,对屠宰、贩运、销售病死猪肉的违法行为依法严厉查处。

  三、严把市场准入关,保障上市销售肉品安全。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发[2004]23号文件精神,切实加强肉品流通和消费环节的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要实行肉品市场开办者质量责任制,认真落实肉品进货检查验收、索证索票、购销台账和质量承诺制度,大力推行肉类零售市场、批发市场与屠宰厂挂钩,不销售非定点屠宰厂加工和未经检疫检验合格的肉品,严格实行不合格肉品的退市、召回、销毁、公布制度,净化肉品市场。同时,要进一步促进优质肉品在全国范围内自由流动,坚决制止以防控猪链球菌病疫情为名排斥外地肉品、妨碍公平竞争的行为。

  四、加强市场监测分析,正确引导猪肉消费。猪链球菌病疫情发生后,部分地区出现了猪肉消费量和销售价格双双下降的态势,对群众生活和农民收入将带来不利影响。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重点关注猪肉、牛肉、羊肉、白条鸡等主要肉类产品市场动态,加强市场监测,认真做好市场供求、价格预测分析,同时科学宣传防控猪链球菌病疫情有关知识,正确引导猪肉消费,保证猪肉市场消费稳定。出现重大异常情况,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及时报告商务部。


                    联系人:孔令羽 王晓飞
                    电话:010-85226339、85226350
                    传真:010-65135863、65252187
                    电子信箱:konglingyu@mofcom.gov.cn
                         jiancechu@mofcom.gov.cn

                                  商务部
                               二00五年八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