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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上海医院信息系统功能规范(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4-07-04 09:01:0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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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上海医院信息系统功能规范(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上海医院信息系统功能规范(试行)》的通知   

沪卫办〔2004〕26号


各级各类医院:
  为加强医院信息化工作的规范管理,加快信息化基础建设,切实保证医院信息系统(以下简称HIS)的软件质量,提高HIS的应用水平,推动全市医院计算机应用的健康、有序发展。我局在开展调查研究及医院管理专家论证的基础上,特制订了《上海医院信息系统功能规范(试行)》(以下简称《功能规范》),请遵照执行,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医院在HIS的建设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功能规范》。
  二.正在规划或还未投入实际运行的医院,必须根据《功能规范》要求进行整体规划,在具体实施前,按照《功能规范》进行论证。
  三.为保证HIS软件的质量,已建立HIS的医院必须报送我局,由我局信息中心根据《功能规范》组织专家进行验收(具体办法另有相关文件下发);对没有达到《功能规范》要求的医院应由开发单位(公司)及时完善系统功能。
  四.随着医院管理朝规范化、标准化、程序化目标的不断发展,必将对HIS建设提出更高要求,我局将适时对《功能规范》进行修订,如有好的建议或具体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
  本通知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原《关于印发<上海医院信息系统功能规范(试行)>的通知》(沪卫办〔2000〕19号)同时废止。原随文下发的附件《上海医院信息系统功能规范(试行)》继续有效。
  特此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
  2004年6月15日

  

  第一章概论
  第一条根据卫生部颁发的《医院信息系统(HIS)软件基本功能规范》
  的内容要求,结合本市卫生事业发展的总体目标及各级各类医院信息化工作
  发展的现状,特制定《上海医院信息系统功能规范》(以下简称《功能规范》)。
  第二条《功能规范》要求医院信息系统(以下简称HIS)在系统规模上
  分级,在信息利用上分等,在功能要求上分为基本要求和提高要求(基本要
  求为必须实现,提高要求为可选实现),各医院在具体实施中,可视本单位实
  际情况,总体规划,选择模块分步到位,在保证实现基本功能的同时扩大应
  用规模,增加原始信息的采集量,加强各管理环节上的控制,实现更高层次
  的管理目标。
  第三条《功能规范》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评审HIS软件时提供一个基
  本依据,也是现阶段HIS软件商品化必须达到的基本要求。
  《功能规范》不对HIS软件所采用何种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和计算机
  语言编制作具体规定,而主要审定HIS软件是否符合和满足国家及医院的有
  关规定,是否具备HIS软件必须拥有的基本功能,是否能满足现阶段医院信
  息化工作的基本需求。
  第四条HIS是指应用电子计算机和网络通信设备,为医院及其所属各
  部门的病人医疗信息、行政管理信息和决策分析信息提供及时、正确和全面
  的收集、存储、处理、提取和通讯的能力,并能满足所有授权用户对信息各
  种功能需求的一个计算机应用系统。
  HIS是现代化医院必不可少的基础设施与技术支撑环境。根据医院本身
  的目标、任务和性质决定,它不仅要同其他所有管理信息系统(MIS)一样追
  踪、管理伴随人流、财流、物流所产生的管理信息,从而提高整个系统的运行
  效率,而且还应该支持以病人医疗信息记录为中心的整个医疗、教学、科研活
  动。
  第五条HIS应为医院提供各种可靠的数据及各类信息辅助决策。现阶
  段HIS不能代替医护人员和行政管理人员作出决策,也不应该限制人的决策
  行为。HIS不应该也不允许为任何错误的决策承担责任。
  手工管理是目前医院管理的基本方法,HIS在现阶段不可能立即或全部
  代替手工管理。但建立HIS不应该是简单地模拟现行的管理方法,而是根据
  医院管理模式采用科学化、信息化、规范化、标准化理论分阶段设计建立,逐
  步替代手工管理。要把对现行管理体制的优化改革与计算机管理系统的建立有
  机地融合起来,使建成的HIS为医院的科学化、信息化、规范化管理创造条
  件。
  第六条建立HIS是一项综合、复杂、艰巨的系统工程,它涉及现代管
  理科学、系统论、信息论、计算机技术、网络通信技术、医学科学技术、医院
  管理学和各部门管理业务等多种学科,宜全面规划、分步实施,逐步完善。

  

  
  第二章总则
  第七条HIS总体目标
  在先进的计算机和通信技术支持下,在科学的医院管理思想指导下,建
  立一个符合国际发展、适合中国国情和上海特点的基本完整的HIS,具体为:
  ●支持以病人医疗信息为核心、财务管理信息为纽带、分析决策信息为
  主导的信息运作系统;
  ●支持医院的医疗事务管理,实现对医疗动态和医疗质量的宏观监督与
  控制;
  ●支持医院经济核算,实现人、财、物信息管理的计算机化;
  ●支持辅助医院的科学管理决策,提供全面、实时、可靠的基础数据和
  分析信息;
  ●支持HIS实现INTERNET/INTRANET系统结构模式;
  ●支持电子病历形成,实现包括病人全面医疗信息、有助于教学与科研
  的完整的HIS。
  第八条HIS特殊性
  HIS除具有一般管理信启、系统的共性外,还具有下述几个特殊方面:
  1.是多类信息系统的集成
  HIS是一个完整的概念。从功能上应满足医院管理、临床医疗、医学科
  研和临床教学的需求;在技术上,不仅包括一般信息系统的数据处理技术,而
  且需解决某些医疗仪器的实时信号采集与分析、医学影像处理、医学知识处理
  和临床决策支持等领域的技术问题。这样复杂的信息系统在物理上必然是一个
  复杂的计算机网络。
  2.是一个不间断运行的系统
  医院的特性之一是全年365天,每天24小时不间断运转为病人服务。HIS
  的有效性和整体性规定任何时刻信息流的中断,意味着系统功能的缺陷或系统
  故障,这就确立了系统运行不可间断的特殊地位。
  3.系统安全性要求高
  安全性是有效性和可用性的必要条件,不能因为各种原因导致数据丢失,
  或被非法修改而影响甚至停止医院医疗服务的开展。HIS的系统安全除了硬件
  配置措施外,还应在系统运行方式、软件设置、组织措施、规章制度等多方面
  加以解决。
  4.是一个实时大容量多用户系统
  病人记录的动态数据结构和数据的快速增长是个特殊问题。这种动态结
  构和快速增长决定了HIS必然是个大容量系统。医院各部门用户共同实时使
  用这个大容量系统,就必须解决系统吞吐能力和响应速度问题。
  5.系统变化的必然性
  系统必须随着卫生政策法规的改变而相应变化,因此,系统的可维护性
  就显得非常必要,必须充分考虑系统的灵活性,合理安排系统结构,尽可能做
  到以不变或小变应万变,提高应用软件的商品化程度。
  第九条HIS功能模块
  按照我国医院现行体系结构模式和管理程序,HIS可包含以下子系统应
  用软件:

  领域系统软件备注
  医疗门急诊系统门急诊挂号管理软件必须
  收费管理软件必须
  门诊诊间管理软件可选
  急诊病人管理软件可选
  门诊病人咨询服务软件必须
  医生工作站管理软件可选
  住院系统出入院管理软件必须
  住院结帐管理软件必须
  病区医嘱管理软件可选
  医生工作站管理软件必须
  医技系统药品管理软件必须
  检验管理软件必须
  放射管理软件可选
  病理管理软件可选
  手术室管理软件可选
  其他医技科室管理软件可选
  PACS图象软件可选
  教育教育管理、课件制作软件可选
  科研科研管理软件可选
  管理人事管理系统人事管理软件通用软件
  财务管理系统财务管理软件通用软件
  后勤物资管理系统设备、卫生材料、总务库房、维修等管理软件可选
  病案统计管理系统病史首页编辑软件病案管理软件统计汇总软件可选
  图书情报管理系统图书、期刊、流通、读者管理软件可选
  行政办公系统各职能科室管理软件可选
  科室核算分配软件可选
  领导综合查询软件必须
  说明
  ●模块分类遵循原则:按照医院通常管理功能划分,符合大部分医
  院运转模式。
  ●在全面规划基础上,首先应考虑实现医疗、管理中医院所特有的
  应用软件。
  ●人事、财务管理软件应考虑与通用软件的标准接口为主,不一定
  需重新开发。
  ●医院领导综合查询软件在各模块的查询功能及信息综合利用功能
  中均已有要求,故不再作为一单列模块要求。
  ●所列软件作为基本模块,各医院可结合具体情况增加模块。
  第十条HIS是一个综合性的信息系统,它的应用软件功能涉及到国家和
  有关部委制定的法律、法规,包括医疗、教育、科研、财务、会计、审计、统
  计、病案、人事、药品、保险、物资、设备……等。因此,评价应用软件首先
  必须保证与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相一致,并能满足各级医疗机构
  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信息的要求。
  第十一条HIS软件应提供友好的人机对话界面,操作简便灵活,响应速
  度快,采用模块化设计,通过系统设置(或设定)和适应性修改,可适合不同
  等级医院和专科医院使用,适应不同管理模式的应用。必须要有保证对数据的
  合法、准确、可靠、完整、安全的技术措施。
  第十二条HIS软件必须系统联机网络运行;重新建立的系统必须考虑系
  统外延性。
  第十三条HIS软件开发必须提供以下技术文档资料:
  ●用户需求报告;
  ●总体设计规划报告;
  ●系统(软件)分析报告;(根据需要,用户方自己产生)
  ●概要设计说明书;
  ●数据结构说明书;
  ●系统(软件)测试计划及系统测试报告;
  ●系统(软件)使用说明书;
  ●系统(软件)维护手册;
  其它有关重要文档。
  第十四条HIS软件保密防范措施
  1.重要数据,软件只能提供留有删除标记的更正功能,预防利用计算机
  犯罪。
  2.重要数据资料要遵守国家有关保密制度的规定,从数据输入、处理、
  存储、输出严格审查和管理,不允许通过医院信息系统非法扩散。
  3.重要保密数据,要对数据进行加密处理后再存入机内,对存储磁性介
  质或其他介质的文件和数据,软件有必要加保护措施。
  第十五条HIS软件数据技术规范要求
  1.数据输入:提供数据输入准确、快速、完整性的操作手段,实现应用
  系统一次性输入数据技术。
  2.数据共享:必须提供数据共享功能,即系统级数据共享、子系统级数
  据共享。
  3.数据通信:必须具备数据通信交换功能,通过网络自动通信或通过介
  质(软盘、磁带、光盘…)交换数据功能。
  4.数据备份:具备数据备份功能,可分为自动定时备份、程序设定备份
  和手工操作备份。备份数据异地(异室)存放。
  5.数据恢复:具备数据恢复功能,可分为程序设定恢复和手工操作恢复。
  6.数据安全:具备数据安全和数据保密功能,数据安全按软件数据规范
  要求,数据保密按国家级保密制度要求。
  7.数据权限:必须提供数据使用权限功能,可分为基层操作者、中级管
  理者和院级决策者。
  8.数据级别:产生出的数据可分为操作数据、管理数据和分析决策数据。
  9.数据文档:具备数据文档存储功能,按数据文档规定用不同存储介质,
  有数据文件存档说明。
  10.数据字典:数据字典可分为国家数据字典、省部委数据字典、地区和
  用户数据字典。在HIS中涉及的信息分类编码,必须执行上海市卫生局颁布
  的信息分类编码原则(具体事项可与上海市卫生局信息中心联系)。
  第十六条HIS软件维护功能
  包括工作参数修改,数据字典的维护,用户权限的控制,操作口令或密
  码的设置和修改,数据安全性操作,数据备份和恢复操作,故障排除等。
  第十七条HIS必须要设有专职人员管理。系统维护功能根据其重要性和
  用途不同可分系统级和用户级二类,系统级维护应集中设置,必须由专职人员
  负责维护操作,用户级可分布在各子系统由用户自行操作。
  第十八条承担干部保健任务的医院,对保健对象既应看作一般病人,
  保证有一般病人基本信息外,还需采集特殊信息,如保健号(7位)、级别(2
  位)、定点医院等;要支持对保健对象单独进行医疗、质量、费用等各类统计;
  应把干部保健信息看作重要保密数据,按有关规定对人员、技术、制度等方面
  加强管理,有关统计报表应统一由干部病房落实专人负责统计、打印及上报干
  部保健职能部门。
  第十九条HIS中各子系统除了必须遵循第二章总的要求外,须按各相应
  子系统规范要求,基本功能必须实现,提高功能(有“*”符号表示的)选择
  实现,也允许软件在此基础上增加新功能,实现更高要求。
  第三章医院门诊咨询服务软件功能规范
  第二十条定义
  《医院门诊咨询服务软件》是指用于各级各类医院门诊病人咨询服务窗
  口的计算机应用程序。
  其宗旨是方便病人就医、实现明码标价、介绍医院特色、宣传医疗政策
  等。
  第二十一条目标
  1.与医院门急诊收费系统联接,以方便病人查询门急诊医疗费用明细帐
  单及收费标准;
  2.运用计算机多媒体技术为病人提供医疗服务信息及向病人展示院容院
  第二十二条功能
  1.医院介绍
  医院概况,科室分布,特色医疗,专家门诊,专科门诊,普通门诊;
  2.政务公开
  规范服务条例,投诉咨询办法;
  3.收费查询
  收费标准查询,医疗费用查询;
  4.*检查结果查询
  对非限制性检查结果提供查询;
  5.医保须知
  介绍医保有关政策、条例、操作方法;
  6.就医指南
  检查须知:介绍做物理检查前或检查中需要做的准备工作;
  就医须知:介绍门诊、住院、陪护、探望等就医程序和规章制度;
  7.健康教育
  宣传医学科普知识和开展健康教育等。
  第二十三条要求
  1.保证数据的动态正确;
  2.查询响应速度快;
  3.操作方便;
  4.只提供病人查询本人资料,注意对病史的保护。

  
  第四章医院门急诊病人挂号软件功能规范
  第二十四条定义
  《医院门急诊病人挂号软件》是指用于各级各类医院门急诊挂号处工作
  的计算机应用程序。
  医院门急诊挂号是病人到医院接受医疗服务活动的起点,亦是采集门急
  诊病人参与医疗活动信息的第一源头。充分利用计算机技术,快速、全面、正
  确采集病人基本信息及方便病人挂号是工作宗旨。
  第二十五条目标
  1.运用计算机技术辅助挂号室工作人员完成病人与挂号有关的各项业务
  工作;
  2.保证实现主管部门及医院领导及时、便捷地掌握门急诊病人的挂号动
  态信息,随时调配门急诊医务人员的工作力量;
  3.为门急诊收费、门诊诊间、药房、医技、医疗统计等相关系统和模块
  准确提供所必需的数据:
  4.方便地完成挂号科室的各种报表和统计工作。
  第二十六条功能
  (一)业务处理功能
  1.挂号业务:
  ●软件应支持即时挂号、自助挂号、改号和退号操作;
  ●*软件应支持预约挂号(电话、网上、医生);
  ●挂号信息中应能明确区分诊别、号别、科别、病人类别;
  ●按挂号收费标准进行收费,并打印出收据和挂号凭证,产生就诊病人
  名表;
  ●建立病人主索引信息(姓名、门诊号……)。
  2.数据处理:按要求根据各轴线进行数据汇总、统计。
  3.查询统计:
  ●提供挂号人员业务工作所需了解的基本信息;
  ●提供上级规定和医院所需要的各种报表的查询和打印。
  4.诊卡管理:软件将具有发卡、补卡、挂失功能(该功能针对已使用卡
  挂号就诊的医院)。
  5.系统帮助和维护:
  ●使用说明书和系统说明书的浏览、打印;
  ●修改上机操作员的登机口令;
  ●增加、删除操作用户、修改用户属性、用户权限管理;
  ●进行有关字典(代码)库的维护:
  ●进行参数设置、系统初始化以及数据备份和维护。
  (二)综合分析功能
  1.利用病人主索引信息逐步实现门诊病案管理;
  2.利用病人挂号信息正确反映出门急诊病人的实际就诊流量,揭示病人
  就诊的客观规律和实际接诊能力;
  3.利用病人的就诊变化趋势,合理配备门急诊一线的业务技术力量。
  (三)管理控制功能
  1.严格控制门急诊病人的医疗活动正常情况下必须从挂号开始;
  2.严格把好挂号费用收入关,保证挂号工作人员按规定完成病人挂号工
  作。
  第二十七条要求
  1.软件应支持不同类型病人一次挂号可就诊一或多个科室;
  2.挂号收费能完成会计科目、收费项目和科室核算等要求;
  3.能实现挂号窗口不分科;
  4.无论哪类形式挂号,一旦确认后,可立即被其他模块所调用。
  第二十八条统一代码库
  1.门急诊科别库、诊别库、号别库;
  2.就诊人员类别库;
  3.地址地名库。
  第二十九条输入输出信息
  1.输入:基本信息,就诊信息,病人属性信息;
  2.输出:医院门急诊总人次数,科室就诊数,病人不同类型、不同性质
  就诊数。

  第五章医院门急诊病人收费软件功能规范
  第三十条定义
  《医院门急诊收费管理软件》是指用于各级各类医院门急诊收费处,协
  助工作人员完成日常工作的计算机应用程序。
  医院门急诊收费是病人参与医疗活动所必须经过的一个节点,是医院联
  系病人的一根重要纽带,方便病人、尽量缩短滞留时间是医院服务的宗旨。
  第三十一条目标
  1.根据卫生局及医院门急诊收费的有关规定,运用计算机技术辅助门急
  诊收费人员完成病人与收费相关的各项业务工作;
  2.简化工作人员操作,完成对病人收费的业务,减少病人排队等候;
  3.数据的产生、修改、计算、汇总和储存要符合财务有关规定,保证数
  据的安全和正确;
  4.为门诊诊间、药房、医技等相关系统和模块准确提供必需的数据;
  5.可以根据不同需求统计汇总数据,使管理部门便捷获取所需的信息。
  第三十二条功能
  (一)业务处理功能
  1.医嘱输入
  ●支持医嘱诊间输入或收款处输入二种模式;
  ●药品输入应受到库存量控制;
  ●原则上不挂号不准收费,但对一些特殊情况应有支持,如住院病人到
  门诊付费;预约检查,在检查时要增加收费等。
  2.收款处理
  ●根据不同的人群分类(自费、公费、医疗保险、特约记帐等)进行收
  费,准确记录收费数据,并支持一个病人一次有多种收费方式;
  ●支持对留观病人或特殊病人收取预缴金、收费记帐、结束时一并结算
  的模式;
  ●有完善的现金发票管理,作废发票应有记录;
  ●支持多种支付方式,如现金、支票等。收费后能打印符合财务制度的
  病人报销单据(及收费明细帐单)、报销单据凭证序号必须包括有由计算机自
  动生成、不出现重号的机器编号;
  ●*支持信用卡等结算方式。
  3.退款处理
  ●可以按财务规定,处理尚未结帐的退费。
  4.查询统计
  ●操作员可以随时查询本人当前收费的金额,可以按时段打印收费日报
  表;
  ●可以查询每张发票的明细帐;
  ●管理部门可以实时查询操作员收费情况;
  ●按医院财务制度对收费金额进行汇总结算;
  ●统计打印各部门需要的各种报表。
  5.系统维护
  ●(详见挂号软件功能)。
  (二)综合分析功能
  1.利用病人的收款信息,将医疗业务活动有机联成一体,为科学、高效
  的量化管理提供依据;
  2.及时提供各类收费的汇总数,进行收入结构分析;
  3.*根据医技收入的数据,统计出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情况和收入。
  (三)管理控制功能
  1.管理好发票的张数,严格控制作废发票,杜绝收费管理的漏洞;
  2.控制不收费而执行医嘱的行为;
  3.对各种字典库和收费标准库的修改要有记录。
  第三十三条要求
  1.药房暂缺的药品收费时要有提示,且不能收费;
  2.记录的数据要满足会计科目统计和医院管理考核目标及医疗保险费用
  结算要求;
  3.收费确认后,其记录的数据实时被其他模块调用;
  4.发票上应有病人类别、费用比例等标识;
  5.*能接收医生诊间输入的各种收费信息。
  第三十四条统一代码库
  1.收费科目库
  2.检查、化验、治疗、手术材料等收费标准库:
  3.药品收费标准库(公费医保可以支付部分)。
  第三十五条输入输出信息
  1.输入:项目、编码、数量、日期等收费信息及医生、收款员工号;
  2.输出:医院门急诊收入状况,按人群分类统计的报表,为科室核算统
  计的报表,满足医保要求的费用库和处方库。
  第六章医院门诊诊间软件功能规范
  
  第三十六条定义
  《医院门诊诊间管理软件》是指用于各级各类医院门诊叫号护士和接诊
  医生,安排就诊病人、记录病人就诊情况和诊断处理结果的计算机应用程序。
  诊间是医生直接为病人服务的重要场所,应方便医护人员全面获取病人
  信息、支持临床决策、进行医疗服务,体现以医疗为核心HIS的特点。
  第三十七条目标
  1.有序地安排就诊病人,管理好病人门诊资料,方便医生查询;
  2.为收费、药房、医技、急诊观察、住院等相关系统和模块准确提供所
  必需的数据。
  第三十八条功能
  (一)业务处理功能
  1.病人安排
  ●让护士实时了解本科病人挂号情况、目前候诊人数、当天接诊医生;
  ●*根据病人情况,安排接诊医生。
  2.医生接诊
  ●显示病人的初复诊情况和基本信息;
  ●直接录入病人医嘱、诊断、处方;
  ●支持医生积累具有个人特点的组套医嘱;
  3.查询统计
  ●可以查询就诊病人数,统计就诊人次、平均门诊人次费用;
  ●查询病人的历史记录和各种检查、化验的结果;
  ●可以及时了解病人的就诊和诊断情况。
  4.系统维护
  ●(详见挂号软件功能)。
  (二)综合分析功能
  1.利用记录的数据统计病人的三次确诊率;
  2.分析医生的诊断和用药情况,及时发现问题;
  3.*根据门急诊数量和病情的复杂程度科学地考核医生的工作量和医疗
  质量。
  (三)管理控制功能
  1.根据某些药品的不正常波动信息,及时进行合理调控;
  2,根据病人性质合理控制用药、检查范围。
  第三十九条要求
  1.药房暂缺的药品开医嘱时要有提示,且不能录入;
  2.能接收挂号间输入的病人信息;
  3.提供多种输入方式,诊断采用ICD码;
  4.输入完成后,其记录的数据可被其他模块实时调用。
  第四十条统一代码库
  1.疾病编码库(ICD);
  2.检查化验项目、各种治疗、材料标准库等。
  第四十一条输入输出信息
  1.输入:诊断、医嘱及相关内容;
  2.输出:医嘱、诊断、产生医疗质量统计指标;

  
  第七章医院急诊病人管理软件功能规范

  第四十二条定义
  《医院急诊病人管理软件》是指用于各级各类医院急诊预检处、急诊观
  察室,协助工作人员完成日常工作的计算机应用程序。
  急诊科(室)是抢救急、危、重症病人的主要部门之一,急诊工作的好
  坏,服务质量的优劣,直接关系到病人生命的安危和医疗工作质量,它是医院
  医疗技术水平和科学管理水平的集中反映。
  第四十三条目标
  1.根据医院急诊工作的有关规定,运用计算机技术辅助急诊工作人员完
  成急诊病人与预检、收费和留观处理相关的各项业务工作;
  2.系统应充分考虑到急诊的特点,简化工作人员操作、尽量缩短病人的
  流转过程,为及时医疗奠定基础;
  3.保证管理部门及时便捷获取急诊的有关信息;
  4.为收费、诊间、化验、医技、药房等相关系统和模块准确提供必需的
  数据。
  第四十四条功能
  (一)业务处理功能
  1.急诊预检(可并入门急诊挂号软件)
  ●基本功能参照挂号软件:
  ●实时反映出各科急诊、留观、暂留人次数;
  ●显示急诊观察室的床位动态;
  ●采集急诊病人去向信息。
  2.急诊收费(可并入门急诊收费软件)
  ●基本功能参照收费软件:
  ●支持留观病人或特殊病人收取预缴金、收费记帐、结束时一并结算的
  模式;
  ●急诊留观病人要有病人基本信息录入的功能,有出入观察室的记录。
  对急诊留观的医保病人应有符合医保报表要求的各类信息,如医保凭证的记录
  等;
  ●系统应支持自动处理诊疗费、留观费;
  ●应有急诊出、入观察室的报表。
  3.急诊观察室管理
  ●基本信息采集:可从预检处或挂号处调入;
  ●急诊留观要有相应的床位管理,并有留观床位维护功能;
  ●*病史摘要输入;
  ●*有条件的医院可使急诊观察室实现病房化管理。
  4.查询统计:
  ●医疗业务查询:按疾病、时间等条件综合或单项查询;
  ●费用查询:可以查询每张发票或每一病人的明细帐单;
  ●观察室床位查询。
  5.系统维护
  (详见挂号软件功能)。
  (二)综合分析功能
  1.对急诊留观医保病人,自动生成医保有关报表,包括急诊医保病人转
  入院的数据处理;
  2.*根据急诊病人信息按类统计分析,反映本地区急诊疾病谱变化规律
  3.*按照病人的就诊变化趋势,合理配备急诊一线的业务技术力量。
  (三)管理控制功能
  1.控制不收费而执行医嘱的行为;
  2,有效保证急诊病人治疗后去向记录;
  第四十五条要求
  具体可参照挂号、收费、出入院管理软件。
  第四十六条统一代码库
  1.收费科目库;
  2.检查、化验及其他治疗收费标准库;
  3.药品收费标准库(公费医保可以支付部分);
  4.科别库;
  第四十七条输入输出信息
  1.输入:病人基本信息、收费信息、*病史摘要、诊治时间等;
  2.输出:按人群分类统计的报表,科室核算统计的报表,满足医保要求
  的费用库和处方库等。

  

  

  

  
  第八章医院出入院管理软件功能规范
  
  第四十八条定义
  《医院出入院管理系统》是指用于各级各类医院病人入、出医院管理的
  计算机应用程序。
  医院入、出院处是为住院病人服务的重要窗口,是采集汇总住院病人信
  息的重要来源,也是住院财务核算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四十九条目标
  1.辅助入、出院处工作人员完成病人与入出院有关的各项业务工作;
  2.保证实现主管部门及医院领导及时、准确地掌握住院病人的各种动态
  信息;
  3.有效防止各种欠漏费现象发生,加强收费管理;
  4.快速准确地进行住院病人各项统计。
  第五十条功能
  (一)业务处理功能
  1.入院管理:预约登记、接受病人入院,完成入院病人病史首页的相关
  信息登录,安排科室、床位;
  2.预交款管理:预交金录入、注销、查询及低值设置;
  3.床位管理:具有增加床位、转床、转科功能;
  4.出院管理:办理出院手续、费用结算、查询、帐单打印、空出床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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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国(境)外培训渠道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家外国专家局


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国(境)外培训渠道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外国专家局(引智办),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引智工作归口管理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外专局:
为具体实施《国(境)外培训渠道管理暂行办法》(外专发[1999]4号),我局拟定了,《国(境)外培训渠道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或意见,请及时告我局。
附件:1、《国(境)外培训渠道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2、《渠道评估表》
国(境)外培训渠道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境)外培训渠道(以下简称渠道)的管理,根据《国(境)外培训渠道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家外国专家局委托中国国际人才交流协会秘书局(以下简称协会),做好渠道的开辟、评估、管理、推荐和综合统计等工作。
第三条 渠道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法人地位,对我友好,不附加任何政治条件;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与良好的资信。
二、有从事培训工作所必备的人力、物力,专业特色突出,有承办培训的成功经验;有高水平的授课人员、培训教材及翻译人员;能根据培训项目要求,安排参观考察专业对口的企业、机构及组织;在所在国或地区有较强的协办单位网络。
三、能根据与培训团组签定的协议提供较好的住宿、伙食、交通等方面的设施与便利。
四、收费合理,各项收费符合我国有关规定,不搞有损培训质量的价格竞争。
第四条 未经公布及评估的渠道申请评估前,须经各地区各部门出国(境)培训归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归口部门)同意,由组团单位或被评估渠道按要求填写《渠道评估申请表》并将有关资料报协会。
评估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协会在收到《渠道评估申请报表》之日起一周内将评估要求及有关资料发往渠道所在国或地区中国国际人才交流协会办事处(以下简称协会办事处),对渠道进行实施考察与资信调查;
(二)征求渠道所在国或地区我国使(领)馆的意见;
(三)征求国内曾经使用过该渠道的归口部门、组团单位及培训团组(包括团长与团员)的意见;
(四)协会在两个月内根据评估标准,提出对该渠道的评估意见,报国家外国专家局出国培训管理司(以下简称培训司)批准。
第五条 对渠道按以下步骤进行动态评估及年检:
一、各归口部门应及时了解掌握培训团组在国(境)外的情况,对渠道承办培训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进行指导。如发现渠道有违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将情况上报培训司。
二、根据协会的要求,协会办事处对渠道所承办的培训项目进行确认、跟踪和抽查。
三、培训司和协会采取问卷调查或实地调研的形式向各归口部门、组团单位及培训团了解渠道的评价及意见。
四、归口部门应要求培训团组在培训总结中提出对渠道的评价及意见。在申报年度计划时,应将本系统上一年度使用渠道的情况及评价意见一并上报。
五、所有渠道都须接受年检。每年年底,协会通过其办事处向渠道发出年检通知及有关表格,要求渠道报告全年承办培训的情况。协会将综合国(境)内外各方面情况提出渠道年检意见。
六、培训司每年年底根据初次评估、动态评估及年检意见,认定并公布下一年度可使用的渠道。
第六条 渠道的使用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归口部门每年在上报培训项目申请表及汇总表时须填报所使用渠道。
(一)如使用培训司公布的本年度的渠道,须填写渠道名称及编号。
(二)如所报渠道不在公布渠道之列,则需在立项同时上报此渠道的《渠道评估申请表》及有关资料。
(三)如所报渠道为国(境)外的政府部门、公益团体、国际组织和知名企业、大学等渠道,即外专发(1999)4号文所指的可先使用后评估的渠道,须在立项时上报此渠道的《渠道评估申请表》及有关资料,由协会核定并经培训司批准后方可使用。在培训结束一个月内须将对该渠道的评估意见及有关资料报培训司。
二、协会根据申报项目中使用渠道的情况、渠道的专长及项目的专业要求,按照外专发[1999]4号文中的数量控制要求提出调控、推荐意见报培训司。
三、培训司将在下发的出国(境)培训项目计划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写明所确认、调控或推荐的渠道名称及其编号。
四、不得随意变更通知中已确认的渠道。如归口部门有异议,须在接到通知后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培训司。
第七条 对违规行为将实行以下处罚:
一、对渠道在承办培训中出现以下问题的,将视其问题的性质与严重程度等分别采取警告、暂停承办培训或取消渠道资格的处理:
(一)出具虚假培训计划或经费预算,或在实际执行中擅自更改已经国内有关部门审批的培训计划;
(二)假冒其它渠道名义或同意其它渠道以其名义承办培训;
(三)同时承接两个以上培训团组或转手他人接待培训团组;
(四)采取不正当手段招揽培训团组;
(五)回避或不配合评估;
(六)其他影响培训质量及培训声誉的不良行为。
二、如发现国内组团单位及归口部门在渠道使用上存在下列弄虚作假行为,将视其问题性质及严重程度分别采取通报批评或停止其组织派出培训团资格的处理,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追究:
(一)要求渠道出具虚假培训计划及经费预算,或到国外后擅自向渠道提出更改所批培训计划;
(二)实际使用渠道与所报批渠道不符;
(三)通过使用某一渠道而从渠道获取经济及其它利益;
(四)其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培训司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行。过去所发文件中有与本细则相悖者,均以本细则为准。

福建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


福建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福建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已经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1998年5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劳动力市场管理,规范劳动力市场中介行为,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力资源合理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劳动者求职、用人单位用工、职业介绍机构中介行为的管理。
人才市场管理,按国家及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实行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和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加快培育发展劳动力市场,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有序流动。
第四条 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力市场。
财政、工商、公安、物价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劳动行政部门做好劳动力市场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求职与用工
第五条 凡年满十六周岁、有劳动能力的劳动者均可凭相应的《求职证》或《失业证》(《下岗证》)在本省求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本省城镇劳动者依法向户口所在地市、县劳动行政部门领取《失业证》(《下岗证》)。
本省农村和外省劳动者,凭本人户口所在地县级劳动行政部门出具的“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或外省的《失业证》),依法向本省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领取《求职证》。
第七条 用人单位公布招用简章,内容应当包括:
(一)用工地点;
(二)岗位(工种)及用工要求;
(三)招用数量和工作期限;
(四)工资、福利待遇;
(五)录用办法。
大众传播媒介发布招用广告的,其内容应经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并报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张贴、刊登、播发虚假的招用广告。
第八条 用人单位可以通过职业介绍机构或劳动力交流洽谈会招用劳动者,也可通过其他方式招用。
用人单位委托职业介绍机构招用时,应出具书面委托书。
第九条 用人单位不得招用下列劳动者:
(一)未满十六周岁的;
(二)未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下岗职工除外);
(三)未领取《求职证》或《失业证》(《下岗证》)的。
法律、法规对招用劳动者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安全生产教育。
选择实行国家职业资格标准工作岗位的劳动者,必须具有相应的从业资格,持证上岗。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优先招用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兼顾城区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和城镇失业人员。
用人单位的用工情况应按月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收取报名费、培训费和保证金(押金)等费用,不得扣留各种身份证件。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必须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章 职业介绍机构与中介服务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展多种类型的职业介绍机构,提供就业服务。
申办职业介绍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规范的机构名称;
(二)明确的章程、业务范围和财务制度;
(三)不少于五万元的开办资金;
(四)开展职业介绍活动所必须的固定场所和设施;
(五)两名以上有从业资格、熟悉劳动法规、政策的专职人员。
第十五条 开办职业介绍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批准,领取《职业介绍许可证》。经营性职业介绍机构应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劳动行政部门对于开办职业介绍机构的申请,应在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十六条 职业介绍机构必须在《职业介绍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展职业介绍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倒卖、伪造由省劳动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职业介绍许可证》。
职业介绍机构变更或终止,应提前三十日向原批准开办的劳动行政部门和注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或终止手续。
第十七条 职业介绍机构可以为劳动力供需双方提供下列服务:
(一)为劳动者进行求职登记,推荐用人单位;
(二)接受用人单位的书面委托,介绍求职者;
(三)组织、指导劳动力供需双方洽谈;
(四)收集、发布劳动力供需信息,为劳动力供需双方提供劳动法规、政策咨询;
(五)指导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各级人民政府开办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应当开设专门服务窗口,对持有《下岗证》的职工实行免费服务。
第十八条 职业介绍机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第一款所列内容如实向求职者介绍用人单位的情况,如实向用人单位介绍求职者的学历、从业资格等情况。
第十九条 职业介绍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为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
(二)介绍劳动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
(三)介绍未持有《求职证》或《失业证》(《下岗证》)者就业;
(四)以暴力、胁迫或欺骗等方式进行职业介绍活动;
(五)其他侵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妨碍社会秩序的职业介绍活动。
第二十条 举办劳动力交流洽谈会,应当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在五日内批复。

第四章 调控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就业总水平的宏观调控,制定优惠政策,促进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和城镇失业劳动者多渠道就业;引导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合理调控农村劳动力进城就业的规模;发展职业教育,实行劳动预备制度,提高劳动者素质。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区域劳动力市场发展规划;
(二)依法审批职业介绍机构,并对其业务活动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三)建立劳动力供求信息网络,对劳动力供求状况进行统计、分析和预测,提供咨询服务;
(四)核发职业介绍机构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三条 劳动行政部门应当支持劳动者、工会和其他社会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职业介绍机构进行的社会监督,及时受理投诉和检举,查处违法行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有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行为之一的,或采用虚假招用简章(广告)招用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劳动者的经济损失。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收取报名费、培训费、保证金(押金)等费用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退还,并处以按违法收取金额三倍的罚款;扣留各种身份证件的,由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未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开办职业介绍机构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直至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经济损失。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或第十九条规定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吊销《职业介绍许可证》;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经济损失;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劳动者不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九条 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劳动力市场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一九九八年七月一日起施行。省人民政府一九九五年五月制定的《福建省职业介绍机构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1998年5月29日